红罐之争昨日开审,王老吉三驳加多宝

行业资讯 2013-05-17 880
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之争,昨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
 
庭审期间广药集团认为,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凉茶不可分离,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与红罐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等诉讼请求;加多宝方面则反驳称,鸿道集团首创将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主色,陈鸿道作为专利权人获得了红罐凉茶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唇枪舌战。有意思的是,由于两家企业分别提起诉讼,在两个案子中互为原告和被告,所以法庭上没有原告被告席,而是贴上了企业的名字。
 
据了解,此次红罐装潢权案件,从2012年7月6日正式立案至今开庭,持续了近10个月之久。
 
焦点一:红罐设计究竟属谁?
 
庭审现场,加多宝的代理律师认为,凉茶红罐包装由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专利,加多宝对红罐拥有装潢权。
 
对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代理律师反驳称,红罐包装是不是陈鸿道设计,陈鸿道以自己身份设计还是受鸿道集团委托设计等问题目前无法证实,陈鸿道一直弃保外逃,目前尚未归案无法出庭。另外,设计并不产生装潢权,装潢权保护的基础是装潢权对于经营者的标识功能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商誉,这种功能只有在投入商业使用后才能产生。
 
据称,早在1995年加多宝与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双方协议约定的凉茶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表明并不是像加多宝所说的陈鸿道独创设计了红罐包装,使用红罐属于合同约定,红罐包装的选择设计是在此协议框架下进行的。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代理律师还认为,鸿道集团作为商标租赁方,绕过商标所有者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并且,专利的有效期是十年,加多宝所提供的红罐专利设计证书上的专利已经过期,没有法律效力。
 
焦点二:王老吉凉茶如何成为知名商品?
 
加多宝方面提出,自己在17年里投入资金进行品牌推广,做大了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的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王老吉方面则提出,王老吉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1992年,王老吉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也就是说,在1995年广药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前,王老吉凉茶已是知名商品。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王老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终止,此时加多宝公司才逐步推出一面是“王老吉”一面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以及现在销售的双面“加多宝”品牌凉茶。这些产品至本案起诉之日2012年7月短短两个月,谈不上是知名商品。
 
他还认为,在本案商标许可期间,加多宝公司只是受托加工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不是装潢的使用者,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是广药。“王老吉”商标及装潢标识在凉茶上,消费者认为该凉茶来自于广药,当然也认为是广药在使用该装潢。
 
焦点三:商标和包装装潢能否分离?
 
在“设计说”、“使用说”等方面的辩护后,加多宝还提出了“分离说”,认为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立的,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广药只能拿回商标,红罐包装、装潢仍属加多宝所有。
 
对此,王老吉代理律师认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相结合才能产生包装、装潢权,也就是说,红罐必须与王老吉凉茶相结合才能产生装潢权。各种商业标志包括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内,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识别体系,由此建立起的商誉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
 
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观点,得到了国内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的认同。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个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形成后,它便具备完整性与统一性,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商标在消费渠道中形成认知并建立商誉。在商标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该包装、装潢不应与商标权割离,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势必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