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合肥11月18日電 記者 李光明 通訊員楊學軍 安徽省高級法院近日對紅星宣紙商標維權案二審結案,確定侵權人立即停止實施侵犯紅星宣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中國宣紙集團公司注冊擁有“紅星牌”圖文商標(商標文字“紅星牌”、圖形)和“紅星”商標。2012年2月,四川人馬某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形式成立宣城市烏溪宣紙有限公司,生產“安徽烏溪紅星牌”四種產品,分別是“精制:書畫紙特淨”、“書法作品專用”、“寫意:花鳥人物畫專用”、“寫意:山水畫專用”,產品外包裝及“防偽標簽”上標識“烏溪紅星”及圖形。成立烏溪宣紙公司前后,馬某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烏溪紅星”商標並通過初審予以公告。公告期內中國宣紙集團公司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作出《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烏溪紅星”商標與中國宣紙集團公司在先注冊的“紅星及圖”、“紅星”商標構成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烏溪紅星”商標在“宣紙(用於中國繪畫和書法)”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准。當事人對該《商標異議裁定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申請。2012年10月,中國宣紙集團公司委托律師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鄭州市二七區古玩城由時某經營的“齊魯畫廊”店鋪,購買“安徽烏溪紅星牌書法作品專用”四尺紙一件。此外,馬某在烏溪宣紙公司經營前后,還同時申請注冊取得了“烏溪”商標,並就其使用於安徽烏溪紅星牌四種產品包裝上的標貼申請取得了四個外觀設計專利。
此后,中國宣紙集團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標維權訴訟。
宣城中級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中國宣紙集團公司對“紅星牌”圖文注冊商標和“紅星”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烏溪宣紙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的“烏溪紅星”商標,與中國宣紙集團公司“紅星牌”圖文注冊商標和“紅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侵犯了中國宣紙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馬某作為公司投資人,未提供証據証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時某作為個體經營者,經營銷售侵權產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據此,宣城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烏溪宣紙公司和時某立即停止侵權,烏溪宣紙公司賠償中國宣紙集團公司經濟損失8萬余元,馬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烏溪宣紙公司提起上訴。
經安徽省高級法院二審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確定:烏溪宣紙公司與馬某侵止生產銷售烏溪紅星牌宣紙產品,並通知經銷商停止銷售烏溪紅星牌宣紙產品﹔馬某將其持有的“烏溪”商標和四個外觀設計專利無償轉讓給中國宣紙集團公司,正處異議中的“烏溪紅星”商標(宣紙類)如異議成功,亦無償轉讓給中國宣紙集團公司﹔中國宣紙集團公司不再追究烏溪宣紙公司、馬某的賠償責任及其他經銷商的相關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