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的条件?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三、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需准时的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2、《权利保证书》
  3、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和创作过程(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
  4、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5、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包括委托创作协议、合作创作协议等)
  6、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须两面复印)
  7、作品原件与复印件
  8、合作委托书
  9、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以上各项均须签字,第1-7项必须准备材料,其他视情况提交,提交的材料是外文时须附全文中文翻译件。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携带两份作品登记表和齐全的相关材料,到新闻出版局行政办公大厅送审; 申请人在初审合格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30天内登陆子系统查看审批情况;审批通过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到办公大厅领取作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