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