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答辩
 
    专利申请提交后,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或问题陈述意见或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如果经多次陈述意见或修改后,缺陷或问题仍然存在,则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就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审查意见答复流程
    1.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公司专利代理人撰写答复文件并交付客户确认(答复次数通常两次以上)
    3.公司将答复文件递交至专利局
    4.专利局受理并审查
    5.专利局下发决定
    6.公司收到决定后立即通知客户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四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