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
 
        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要点一:提高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旧商标法规定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酌定判决上限是50万元,在无法认定商标权人具体损失的前提上,法院可以依法酌定判决不超过50万元。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人为了牟取利益,明知道侵权仍然顶风作案,根本原因是惩罚上限太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违法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很难认定商标权人的具体损失,大部分案件均是由法院行使酌定判决权,由此难以给侵权人造成足够威慑力,才会产生商标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新商标法将酌定判决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是给商标侵权人敲响了警钟,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修改要点二: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
 
       现行实施的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作出明文规定,只能依据商标局的办事效率进行估算,导致部分商标一年内就能初审公告,部分商标则等待了两年至三年仍未初审公告,从本质上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性。新商标法厘清了商标审查期限的模糊性,丰富了商标申请人的知情权。
 
修改要点三:增加声音商标
 
       作为消费者,市场上有部分企业的产品声音广为人知,比如腾讯QQ的消息声、苹果手机的默认铃声、三星手机的消息提醒声、英特尔的广告声、酷狗音乐的启动声等,作为品牌的组成部分,声音也是品牌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把声音纳入商标保护范围,体现了声音商标在商标体系内的重要性,同时也鼓励人们发挥主观创造力,推动文明社会的健康发展。
 
修改要点四:限制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
 
        商标异议制度就是一把双刃斧,既能完善商标审查的范围,亦能用作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法律手段。旧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在公告期内均可(以任何理由)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新商标法细化了该规定,按照事由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明确了只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商标才能提出异议,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恶意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