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他们既有共性,又有起特性,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较晚出现的新事物,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什么是服务商标呢?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性质一样,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在商标注册中,服务性的商标被分在了第35至45类,详细如下:
类别 35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类别 36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类别 37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类别 38
电讯。
类别 39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类别 40
材料处理。
类别 41
教育;提供训练;娱乐;文体活动。
类别 42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类别 43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类别 44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类别 45
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
以上是服务商标的简要介绍,关于服务商标的更多的内容将在相关的栏目中逐一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