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战火起 商标撤销可能性低

行业资讯 2014-11-04 1188
    11月11日即将来临,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当下的备战阶段就已擦枪走火。不过,本次提前打响的战斗与争夺客户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以法律的名义”。
 
    阿里巴巴与京东等电商的商标权之争,已连续上演几日。如今,京东一度满屏的“双十一”字样已被改成了“11.11”。而阿里巴巴方面似乎也在有意避开针尖对麦芒之势,天猫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天猫发起的双十一是大家的双十一”,“我们希望全体电商及实体店一起参与……共同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和双十一的品牌,而不是为了自身网站的利益,把这一节日变成攻击对手上位的好日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属于恶意的不正当的注册行为,否则该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并不大。
 
    这一事件也给所有企业提了醒: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社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武器,既要对其充分运用,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阿里通告招致京东等电商不满
 
   “双十一”近两年热度有增无减,京东、苏宁等电商都是这一网购狂欢节的积极分子,早在几个月前就开始准备今年的“双十一”策划。
 
    但是,就在京东“双十一”广告还在电视台送审的时候,一盆冷水从天而降,将热情备战“双十一”的京东浇了个透心凉。
 
    10月30日,阿里发出一纸关于已经取得“双十一”商标的《通告函》,称阿里已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电商企业使用“双十一”、“瞎淘”等宣传语,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该声明被普遍认为首先剑指京东,因为京东报审的广告语就是“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
 
    京东方面亦不甘示弱,迅速作出回应,“11.11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认为阿里巴巴给媒体和其他电商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
 
    苏宁易购也在微博上作出回应:禁令是客观事实。在各家电商广告出街之前釜底抽薪,法律合规手段不义。最后送给业内同仁一句:双十一可以是你的,但市场永远是大家的。
 
    但无论如何不满,电商们还是选择了绕道而行,纷纷在宣传中撤下与“双十一”有关的字样和标识。
 
    记者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阅,发现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确为事实。其在2012年12月获得“双十一”商标,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等一系列商标。
 
    这些商标涵盖了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电信、教育、提供培训,娱乐和文体活动等各行业。注册时间则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不等。
 
    这场电商们之间的口水战,引发了社会关注。已有专家为京东等电商出主意,认为可以提起对“吃独食”的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的撤销申请。
 
    那么,“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有多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告诉记者,“双十一”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值得怀疑。近年来,“双十一”已经成为商家促销的一个时间点和策略,“双十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也是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的服务项目。因此,可以“双十一”不具显著性为由提出无效申请。此外,如果该商标在有效期间,其他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例如在11月11日期间并非做商标使用,而只是把它当做一个时间,一个光棍节。
 
    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则认为,撤销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并不容易。“‘双十一’在字面上是否仅有11月11日的含义?若是,则缺少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不应当注册,可依商标法第44条申请复审委认定该商标无效。但要把‘双十一’说成是通用名称,需要足够的证据。若不是,要分两种情况。在申请日前通用的,依商标法第44条请求无效;在注册后通用的,依49条请商标局撤销。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优先证据来看,主张通用的观点对‘双十一’与33类服务的关联的说理并不充分。”
 
    冯晓青也认为,“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证明阿里的注册是恶意的,不正当的,需要证明阿里是在别人先使用有了知名度后抢注的,或者是阿里虽然最早使用,但注册后商标淡化为统一名称,并非被消费者当做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这种证明现在看来是很难的。”
 
    他同时提醒,企业一方面要有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风险,留存好自己依法注册的各项证据,以防范被撤销风险。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智立方小编观点:
    电商们争议的重点在于像“双十一”这样已经成为人们共识的“品牌”,应该像节日一样,不是私有化的。
    作为“双十一”的创造者,阿里巴巴依法对其创造的“品牌”进行注册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知识产权法》的设立是以保护创造为目的的。
    对于“双十一”商标之争大家各抒已见众说纷纭,但对于企业来说,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牌,保护自己的创作无疑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的最有力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