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对应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 优先支持实施期内能产生较多数量专利成果(尤其是发明专利或获得国际PCT专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为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的主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不接受其他性质的单位牵头申报。
  (四) 申报单位必须出具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函,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同时承诺当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自行补足,保证项目总经费投入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