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本专项面向在我市区域注册登记,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本地的企业申报。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2013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提供研发机构运行的必要资源,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要求不低于4000万元。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2013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建设期内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400万元。
3.具备研发场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要求不低于240万元。
4.组建的研发机构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5.已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6.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说明:企业研发机构通过验收后,可按要求申报市级工程中心。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已通过验收的市级工程中心,科技实力雄厚,拥有国内行业领先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能力。建设期内要求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00万元。项目完成后对企业发展和本行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显著。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我市获得2014年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
申报要求
(一)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项目执行期统一为2年(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组建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经费专款专用,列专账管理,按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预算开支。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已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单位不得申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已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企业研究院。
(四)今年1月至5月期间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单位,可申报本次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5月后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于明年本专题申报期内申报。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或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4.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大中型的企业必须提供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其它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通知复印件。
3.国家级工程中心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
(四)可选附件:
1.获市级或以上立项项目的立项证明。
2.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及获奖证书。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