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专题一: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本专题采用前期资助支持方式。用于支持孵化器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政务、法律、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提升孵化器自身的孵化服务能力。要求申请支持建设的平台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和在孵企业的服务需要,平台的功能定位合理,建成后能实现开放共享。专项按照平台建设新增投资的30%最高300万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项。已承担往年孵化器专项平台建设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一般2-3年。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鼓励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牵头联合申报。
2.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近2年来在税务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的孵化器;二是获批列入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建设名单的国际科技孵化基地;三是已获批开展前孵化器建设试点的单位;四是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二)专题二: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种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孵化器。申报补助的项目须是孵化器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按照新增建设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投资建设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
2.已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
3.建设项目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专题三: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投资风险补偿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联合与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合作,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按照对我市在孵企业的实际投资额5%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管理机构或者金融投资机构。
2.孵化器已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
3.申报单位已经单独或联合设立创业种子资金,并对我市在孵企业完成实际投资。
(四)专题四:孵化企业上市奖励。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用于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孵化服务,提高孵化绩效,推动在孵企业成长毕业,跟踪并为毕业企业提供后续服务,帮助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在资本市场上市。对扶持孵化企业成功上市有积极贡献的孵化器,给予50万(每上市1家)奖励。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管理机构。
2.所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完成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上市方式为首次公开发行,不包括借壳上市。
3.上市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且在孵化器内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
4.孵化器已为企业上市提供辅导、融资、改制等多方面服务。
(五)专题五: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对新通过市级认定孵化器的工作补助。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以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文件为下达依据,不需另行申报。有关孵化器的认定及申报组织,请参见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条件及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