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字[1997]71号)《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6号)
1、在国内(或省内)首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国家级计划项目应具备国内领先、省级计划项目应具备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6、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申报计划年度将完成鉴定,并具有一定批量生产和销售规模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