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

〔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关于支持新型

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等文件及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现场会精神,扶持和培育广

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为

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申报与认定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
 
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

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

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

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省乃至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

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

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广东,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

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粤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广东,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

源,注册后运营 1 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一) 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30%。
 
(二) 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
 
(三)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一) 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 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 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

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

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提交到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受理后,

纸质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3.形式审查省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

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5.结果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

6.报请审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对省委省政府重

点扶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如有有关需要请可咨询我公司,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