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心享受省政府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政府一次性支持建设经费50万,工程中心申报科技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省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广东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
2.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3.市属单位要求已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
4.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最近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3年内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万元。
5.科研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具有丰富的产业化实践经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与科技界、产业界联系紧密,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
7.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