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省财政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情况分期安排出资规模,首期出资规模120亿元,通过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一次性全部注入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项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明确约定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市场水平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于日常运营及持续发展需要。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投资;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省内已上市基础设施类公司的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资委报告:
(一)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设立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决定事项内容;
(二)按季度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三)按年度报告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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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