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创12条

行业资讯 2019-03-27 1011
新亮点、新突破
“科创12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创新主体需求,注重体制改革和开放创新,遵循“从高、从优、从实”的原则,在全国率先提出一系列具有超前性、突破性政策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进一步增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科创12条”共形成12条政策60多个政策点,重点布局区域创新、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环境四个方面

在区域创新方面,包括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在创新主体方面,包括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在创新要素方面,包括支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打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环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在创新环境方面,包括加强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建设,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力度。

一是政策更具改革性。
这次《科创12条》政策中比较鲜明的导向就是深化改革,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创新活力方面,在经费使用、成果权属、科技评价、国资管理、科研组织模式、职称评价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力度大的政策举措。


二是政策更具开放性。
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开放,从人往来、钱过境、物流动等方面提出政策举措,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三是政策更具普惠性。
为进一步引导和动员各方力量聚焦科技创新,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环境,充分考虑各地、各类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对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投机构、科技人才等提出更多普惠性政策。


四是政策更具针对性。
围绕制约我省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精准发力,在区域创新发展不平衡、人才住房难、投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科研用地资源利用率等内容进行重点突破。

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
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破解新型研发机构“身份”难题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及个人更多得益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以科技金融杠杆撬动创业孵化
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孵化器获得许多实惠的扶持
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科技创新券连接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引导企业打赢科技创新主动战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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