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部分成果已成功实现产业化;能为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二)所在产业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详见附件1)明确的范围,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核心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五)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四、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复。
五、相关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如经审核发现申报不真实,将在全省通报,并给予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请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完全符合申报条件,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各市上报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取消该市推荐的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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