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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傍名人”:抢注容易维权费力
近日,消费者在市场上经常见到“傍名人”的商品,这种一厢情愿的“傍”,手法上未免过于阴暗,对于树立企业正面形象是没有好处的。 如今商标“傍名人”的事件在市面上越来越多,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品上有名人的名字。如:篮球场上华裔球员林书豪 “横空出世”。而无锡一家体育用品企业早在去年就成功将 “林书豪”商标揽入怀中。近期,成都又有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书豪”为商标注册体育类相关产品以外的7个大的商品类别,并已收到受理通知书。 事实上,商标“傍名人”并非独此一例 除了上面的一些例子外,商标“傍名人”的事件也有很多,如“张曼玉”就被企业注册成了卫浴商标,“张学友”被注册成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商标等。除了这样明目张胆地抢注,另外也有一些聪明的做法。如借谢霆锋之名推出“泻停封”止泻药,卖臭豆腐的抢注了“莫闻味”商标。律师认为,这些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在市场经济中商家品牌意识的提升。 多数名人在发现被“傍”后,都会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以此维护自身的形象。然而维权费时又费力。在姓名遭抢注后,身为市人大代表的柏万青便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反映了情况。她随即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最终有关公司的申请被撤销。整个过程耗费了一两个月时间,所以维权的过程也是不易,耗时耗力。 法律专家也坦言,名人们要想维权打官司,需要耗费很多时间,从起诉、审理到判决,若再从一审打到二审,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等成本将会非常高。有些官司甚至一打就是两年,才能维权成功。 如今商标“傍名人”现象的风行,也可以看出企业界的浮躁情绪。企业只有提高创新意识才能走得更远。扎扎实实地做产品,而不是想着靠各种歪点子一炮打响。对兴企之本的质量、信誉更应该放在心上。因为使企业兴旺源泉的,不是名人效应,而是质量、服务、信誉这些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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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规定》8月起实施
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 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方面:1. 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梳理和完善,体现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2. 方便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3. 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4. 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具体详情可登录中国商标网查看:http://sbj.saic.gov.cn/sbyw/201407/t20140711_146664.html本公司专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专利、版权申请等)2、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价值评估)3、知识产权称号申报工作(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政府扶持资金等)4、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律师函、诉讼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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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84家“阿姨奶茶” 却没有“卞根琴”
如今锡城街头有了将近84家的“姨奶茶”铺。产品大同小异,搞晕了许多消费者。记者调查发现,这些“阿姨奶茶”铺大多分属三家加盟商,却没有一家是由“阿姨奶茶”的创始人卞根琴所创。“山寨店”横行,没有注册商标进行创业,也终将会付出了沉重代价。 据了解,在后西溪布料市场就有一家“阿姨奶茶”。同样是棕底黄字,只是在招牌除了在右上角多了“TM”字母。说起旁边的“阿姨奶茶”,店员连连摆手,“我们属于不同的加盟商。”,而一路之隔,还有一家“阿姨奶茶”,招牌棕底黄字,主打的拳头产品是血糯米奶茶,塑料杯上的商标为“AY阿姨奶茶”除了“AY阿姨奶茶”和“阿姨奶茶”外,在跨塘桥附近还有一家招牌为黄底蓝字并印有穿着围裙卷发阿姨卡通头像的“阿姨奶茶”。 由于产品较为类似,让许多消费者感动犯晕。据调查,在所有的奶茶店中,共有6家公司注册了“阿姨奶茶”相关商标,从公司名称看,均来自上海。采访发现,锡城的“阿姨奶茶”,基本都是上海2家注册公司的加盟商。 在锡城的“阿姨奶茶”店中,有些坚称“自己就是正宗的”,有的则含糊地说“配方用料和上海的那家都一样的”,有的则对此避而不答。据了解,这些“阿姨奶茶”的加盟费基本为6-7万元。商标拥有者以低门槛招揽“阿姨奶茶”的加盟门店,管理、口味等在后期都会出现问题,如果不改变现状,到头来很有可能变成一阵风。 因此,要想企业走得长远,避免侵权的问题,就需要将知识产权重视起来,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权,虽说如今是山寨泛滥,但创始人没有抢先注册这个商标就很难认定其他商家是侵权,即便通过诉讼途径也很难拿回商标。这也提醒了广大市民,无论做哪一行都要有商标和品牌保护的意识,就算有了自己的商标后也需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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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相印”看汉字作品著作权与汉字商标权之间
一、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依法自动产生的,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而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即商标权必须在办理申请、核准登记、授权后才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客体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而商标权的保护则基于商标的显著性,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客体属于工商业标记。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不会产生权利冲突,但是两者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候,设计商标的过程也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在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情况下,商标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如果在同一个客体之上,由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那么这两项权利就会发生冲突。 总的来说,对于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审查: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第三,主张权利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常见情形商标的种类以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等。相应的,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中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主要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1、文字商标与文字作品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文字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普通字体、书法字体或图形化的美术字体。一般来说,由于文字作品均有一定的篇幅,因而往往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当事人将一些短句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这里的短句通常为企业长期使用、宣传的广告短语,其中有的广告短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将他人独创的短语申请注册商标,就会造成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在后商标会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2、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当事人之间就图形商标与平面美术作品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劳斯莱斯的小飞人等;另一种则是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外形(如可口可乐、酒鬼酒的瓶子等)、商业外观。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可以构成雕塑作品;商业外观,主要是指一些有独特风格的经营场所的外观,则可以构成建筑作品。当事人如果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建筑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就会造成立体商标和雕塑作品、建筑作品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在本文中要论述的是:当个别汉字通过设计成为美术作品后,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此汉字作品作为其商标中的一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而出现的冲突情况。为方便阐述,笔者将以“心相印”标识与“俩心相约”商标为例。因“心相印”标识的创作时间、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许可等情况需要其权利人提供大量的相关证据证明,笔者在此处不做展开论述,而重点在于阐述“心相印”标识中的“心”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俩心相约”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汉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属于作品的范畴,其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汉字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将文字字体进行工业化、数字化设计,形成一种集合,如方正字体库,整个字体库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但通常字体库中的单个汉字不构成作品;其二是单个汉字经过创作,使其具有鲜明的视觉美感特征,如书法、字图组合作品。笔者认为,上图中“心相印”的“心”字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况,是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其不属于公共领域中任何一种字体,具有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性,“心”字可单独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四、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侵权构成要件:权利人作品先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且被控侵权作品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是否构成复制或抄袭,实际上就是将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对比,即首先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如认定了两个作品之间具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似,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复制或抄袭了权利人的作品。就“心相印”标识与“俩心相约”商标来看,首先,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表达,那么首先要确定其独创性部分。“心相印”标识中“相印”虽有一定的设计风格,但字体仅仅是将公共领域中的汉字基础结构作了细微的改动,权利人无法对“相印”二字的字体享有独占权,应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因此“心相印”标识中的“ ”属于其独创性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实质性相似是从作品的读者(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的角度而言的。即一般的读者在比较了两部作品后,如果感到被告的作品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即存在侵权;如果两部作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则不存在侵权。”[1]作为美术作品,一般的观众是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比较两个作品的。“俩心相约”商标中的“ ”字与“心相印”标识中具有独创性的“ ”字形状完全一样,显然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从构造上比较,“心相印”与“俩心相约”均以具有独创性的“心”字为主要部分,且“心”字的横勾笔画内均包含了其他两个文字,图形及文字风格完全一样。同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结论成立后,并非均构成剽窃。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合法的,剽窃行为不能成立。”[2]“作品是独创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完全属于巧合”往往是被诉侵权方抗辩的理由。由于“俩心相约”商标中的“心”与“心相印”标识中的“心”完全相同,如果是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这种独特之处的相同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便成为判断抄袭、复制侵权认定的关键元素,所以“俩心相约”商标权利人如果使用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综上,“俩心相约”商标中的“心”字已经构成了对“心相印”标识美术作品的抄袭、复制。如果“心相印”标识权利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心相印”作品先于“俩心相约”商标产生,且“俩心相约”商标申请人有机会接触到“心相印”标识,则“俩心相约”商标构成了对“心相印”标识著作权的侵害。 五、结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一,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学术界引起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正确认定、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对于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平衡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协调、解决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目前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如何认定与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深入探讨。同时,作品的权利主体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注意保存其作品创作、公开、使用、宣传等的证据材料。而对于商标权人来说,若文字商标中有文字通过设计具有独创性,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那么商标权人除了要重视其商标权,同时也不能忽视保护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1]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425页。[2]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426页。[商标vs著作权]从“心相印”看汉字作品著作权与汉字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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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2013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4月22日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本公司专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专利、版权申请等)2、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价值评估)3、知识产权称号申报工作(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政府扶持资金等)4、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律师函、诉讼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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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后再次涉侵犯商标权被起诉
因认为对方擅自使用“滴滴”、且其服务项目与自己商标核定的服务相近,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广州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公司专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专利、版权申请等)2、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价值评估)3、知识产权称号申报工作(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政府扶持资金等)4、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律师函、诉讼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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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申请文件延迟发放
通 告 由于近期国家商标局进行升级调整,导致全国各地所有申请文件无法及时发送。敬请广大客户耐心等待,本公司一有相关消息马上通知大家。 您也可以通过关注本公司微信(zhilifang-zs)或登录公司官网(www.zlftm.com)及时浏览相关通知。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中山市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14-7-1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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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国家驰名商标总量位列全省第四
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279家企业共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504个,其中驰名商标达56件,超额完成2015年底拥有48件驰名商标的目标。 中山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例如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加快推动从“创名牌”到“做品牌”转变,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商标注册年均申请量6000件以上,注册商标总数超过65000件,其中新增工业产品注册商标数不少于3000件、农产品注册商标数不少于100件、服务业注册商标数不少于1500件;新增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不少于100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实现零的突破;贴牌加工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自主商标拥有率达到80%;国家驰名商标总量达到48件,广东省著名商标达到3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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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混淆
企业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混淆 宝洁公司诉皇家沙宣学校侵权案审结原告(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被告(上诉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 告在中国大陆享有“沙宣”、“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其大量持续宣传和使用后,已经有了较强的显著性, 为公众所熟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的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及宣传活动中使用“皇家沙宣”、 “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标识及文字;上述标识及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 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作为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包含原告享有 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商标“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还通过其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及其他宣 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沙宣”、 “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后已成为美发行业的通用名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被告是经过批准成立 的,并在2007年变更为现名,且仅在北京市丰台区范围内使用,其网页及宣传中对“沙宣”字样的使用均为对学校名称的合理使用,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故 意。案件进程: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虽然来源于创始人的姓名,但经过原稿长期的宣传和使用, 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能够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联系,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被告的办学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类似服务。被告在学校名称、 提供的服务、宣传资料、其网站域名中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校将“沙宣”作 为企业字号,并通过网站及其他途径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报纸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停止使用“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被告皇家沙宣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皇家沙宣学校上诉称,其最初成立于1991年,2007年经批准该现名,学校名称是合法取得,并且在宝洁公司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使用含有“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家沙宣学校并无证据充分证明上诉理由。虽然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取得,但市场主体不得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在使用 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皇家沙宣学校在提供的服务、宣传资料以及经营网站中多处使用“皇家沙宣”等标识,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利益,视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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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周年庆感恩回馈
“智谋天下,携手共赢”------智立方周年庆感恩回馈 时光荏苒,岁月如昔。2014年6月,智立方迎来了她的第四个生日。经过4年的不懈努力,智立方已与2000多家企业携手合作,并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及肯定。这其中有智立方人的不懈努力,更有广大客户的关爱和支持。智立方要把感恩之心、答谢之意融入到进一步加强沟通、进一步完善服务的实践中去。 公司依然以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为基础,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结合互联网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打造网上网下立体保护壁垒,提供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营于一身的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和一系列的问题解决方案,为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努力。公司也一如既往的秉持着:专业、诚信、创新、尊重的核心企业文化,志在与每一位客户一路同行,携手共赢未来! 为答谢广大客户对公司的支持与厚爱,公司特将此月设为感恩月,您可以在本月享受以下超值服务: 一、由本公司代理注册三个商标或三个类别商标,则赠送商标一个或一个类别。 二、由本公司代理注册商标合作金额10000元以上 ,赠送版权一个。 三、由本公司代理注册商标合作金额5000元以上,赠送商标域名一个。 四、合作任何知识产权项目总金额28000元以上,赠送企业微信网站(价值3000元)一个。 活动说明: 1、以上超值服务均有名额限制,每项仅限名额10个,先到先得; 2、合作项目价格均为原价方可享受以上超值优惠; 3、以上超值服务不与公司其他优惠并存,即享受以上优惠不能同时享受公司其他优惠; 4、享受以上超值服务必须结算完合同合作金额后方可享受。以上项目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中山市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