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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报酬将公司告上法庭,获赔20万元报酬
一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曾某某将自己曾经就职的怡某公司告上法庭,只因该公司未向其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当个人智慧与企业资源相“碰撞”时,不少新颖独特的职务发明便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却未必都能获得应有的奖励和报酬。记者近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一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曾某某将自己曾经就职的怡某公司告上法庭,只因该公司未向其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因未支付报酬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将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11月,曾某某进入怡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部副经理,工作内容为参加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开发等,后于2008年10月离职。2007年5月23日,怡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5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人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专利权人为怡某公司,专利权的期限于2017年5月23日届满。曾某某认为,怡某公司在获得上述专利授权后成功转型,并通过销售相关产品获取巨额利益,但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奖励和报酬。2017年10月11日,曾某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怡某公司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报酬100万元。法院:公司应向专利发明者支付报酬20万元被告怡某公司辩称,曾某某在涉案发明创造提案、开发、完成过程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涉案专利在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而从未实施过;怡某公司并未通过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而获得利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曾某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怡某公司在涉案专利有效期间实际购买了侵权产品并据此提起多起诉讼,证明涉案专利可以实施并已实际投入市场;怡某公司在起诉他人侵权的案件中主张涉案专利已实际实施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却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从未实施,其在前后诉讼中言行不一、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应认定涉案专利已实际实施并已取得经济效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发明人数量、怡某公司获判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及涉案专利价值等因素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怡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怡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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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电商平台必须注册的商标类别有哪些?
现在许多企业电商渠道关于入驻企业的门槛首要条件就是:商标品牌,各大电商渠道为避纠纷专门出台了关于商标品牌的各项要求,让商标成为大家进入卖家行列首要面对的问题。那么,对于想要入驻电商平台的企业如何提前准备商标?又需要哪些类别的商标呢?首先,是对电商平台最核心的业务范围进行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涉及电商平台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 9 类:APP、计算机程序、电子设备(产品)手机在线购物是现在人的一个习惯,app也就是具体的表现形式,9类包括app,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字典、平板电脑,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公司的“重点关注对象”。第35类:广告服务、电子商务、营销策划第35类商品包括广告、企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信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促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可以看到,这个类别是所有电商和销售平台都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会有侵权或被侵权风险,给品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第42类:计算机编程服务第42类的分类里有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与编程,以及一些跟网站、搜索引擎相关的服务内容,同时跟第9类有关联,所以,店铺也应该注意这类的注册。除了这些核心商标类别的注册之外,还需要注册与店铺行业相关的类别,比如:第16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5类等。第16类:印刷物、杂志,包装物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公司的产品实物化。另外像一些包装盒包装物也在这个类别。第36类: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 ....无论销售什么产品,做什么平台。平台有个基础功能便是在线支付。保护网银和网站金融信息,将360072“家庭银行”改为“网上银行”,并增加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113”,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以后第36类是标配了。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024”、“计算机终端通讯380023”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公司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第39类:配送,包装服务39类主要是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平台需要一个功能便是商标包装,商标打包,商品配送。如果要实现一条龙服务,配送也必不可少。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关于提供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4104出版服务”中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099”、“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中的“提供 在线音乐(非下载)410200”“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201”等等这些和原来的在线游戏一起,把在线音乐、视频和游戏一网打尽了。第45类:社交网站保护社交网站,增加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218”,实际上,在4505小类,原来就有交友服务这个服务,但这次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线社交服务应该归属的类别。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互联网或传媒领域企业要紧跟知识产品保护步伐,做好完善的保护体系,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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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科技金融专项)的通知
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20〕344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山市第一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科技金融专项)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采用事后补助的扶持方式。 二、申报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方式 登录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http://pro.zskj.gov.cn)进行申报。或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点击本申报通知下面的“我要申报”按钮自动跳转至“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注册。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激活管理账号使用。 (二)申报。申报单位注册后,增设申报帐号,即可线上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填写的申报书后,从申报账号提交至管理账号,经申报单位管理帐号审核通过,申报状态为“待主管部门审核”,方为成功提交申报书。 (三)推荐。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四)审核。一体化系统显示状态为“形式审查”。 五、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下午5时;镇街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下午5时。 纳入公示名单的企业,可在系统下载申报表格及附件(带水印,无“草稿”字样),打印一式一份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双面打印、胶装,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至我局服务窗口(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 C16窗口)。 六、业务咨询 (一)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联系人:蔡蕊刘月婷电话:88329267 (二)服务窗口(材料报送)电话:89817139 附件:2021年度中山市第一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科技金融专项)申报指南附件下载: 附件:2021年度中山市第一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科技金融专项)申报指南.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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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中工信〔2020〕224号)精神,为推动中山五金、家电、灯具、板式家具等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智能制造、智能产品、共性工厂、工业互联网、检验检测认证和质量品牌等,为广大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二)在中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具有履约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成熟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产品智能化解决方案、智能制造技术信息咨询方案、两化融合贯标与评定成功案例,经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位、入选广东省智能制造公共技术服务支撑平台单位、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单位的企业优先入库。 二、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18-2020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固定资产清单(提供主要设备发票和设备照片)。 (六)聘用行业专家(另需提供职称证明)、技术人员职务名单及其缴纳社保证明。 (七)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报告。 (八)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签订的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或权属证明(自有物业)复印件。 (十)近六个月缴纳电费相关凭证复印件(电费通知单或发票)。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申报要求 (一)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智能制造供应商入库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盖章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联盟邮箱),报送至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请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入库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在入库申请表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山市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联合会(地址:中山市石岐区美居产业园8幢2层)。 (三)申报工作全年受理,分批入库和公布结果。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电话镇区办公电话镇区办公电话火炬区85596050沙溪镇87327329翠亨新区85592901大涌镇87721405石岐区23328158黄圃镇23303789东区88366081南头镇23380092西区88611963东凤镇22600872南区88891350阜沙镇23401928五桂山89911820三角镇85406339小榄镇22118804民众镇85168296古镇镇22355182南朗镇85216138横栏镇87616518三乡镇86684158东升镇22213783坦洲镇86217008港口镇88403842板芙镇86516283神湾镇86605368附件: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入库申请表附件下载: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入库申请表.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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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相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包含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两个专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专题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布获得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中山市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pro.zskj.gov.cn)进行申请。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获取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二)网上初审。各镇街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提交纸质材料。镇区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所有附件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C16)(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企业可关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号,选择市科技局预约取号。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会同镇区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 (二)诚信保证书; (三)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者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科技人员花名册; (五)企业开户许可证。 四、系统操作流程 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业务管理导航栏选择“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3月26日; 镇街和市科技局审核截止时间:2021年3月31日; 提交纸质截止时间:2021年4月9日。 六、其他事项 最终补助名单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公布的广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准。 专题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 一、申报对象 中山市获得2020年度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公示的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下载表格线下填写。下载本通知附件2“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资料。 (二)提交纸质材料。申请表及所有附件资料列印装订(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地址:东区松苑路一号市政府大院737室)。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开户许可证。 四、申报时间 纸件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4月9日。 五、其他事项 最终补助名单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通报文件的获奖名单为准。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徐畅、卢瑞强 联系电话:88303920。 附件:1.诚信保证书(模板) 2.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诚信保证书(高企认定补助).doc 附件2: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配套补助申请表.xls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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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结果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精神和要求,我局对税务部门要求技术鉴定的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将技术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8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所提异议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注明异议内容和依据,附上与项目相关研发内容及过程的补充材料,并写明提出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以便联系和处理。 联系人:周艾平徐畅 电 话:88303920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37室 市纪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8236289 地址:市政府大楼403 室 附件:2019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结果汇总表(拟)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2019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结果汇总表(拟).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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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把商标变更当回事儿,这些损失可不小!
企业出于打开市场的目的,往往需要注册商标“护体”,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然而,当企业耗费数月拿到注册商标时,往往就松了一口气,对商标也不那么重视了,不注意商标变更就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商标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很多人因为嫌麻烦等原因,变更了电话或者地址之后,对注册商标不闻不问,结果等到商标被无效之后,还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如果不办理商标变更,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损失呢?商标被撤销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被撤三商标法中有一条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别人对你的注册商标提起撤三,商标局会向你寄送通知书,地址就是你此前提供的地址,如果你自行变更了企业地址,那就可能会错过商标局的通知。在举证期限内,如果你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撤销你的商标。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你的商标已经被撤销。如果你还在继续使用,说不定还会有侵权风险。商标续展受阻商标有10年的有效期,如果10年之后你还想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就要办理商标续展。办理续展时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你自行变更了信息没有办理商标变更,就会影响办理商标续展。而且如果你的商标期限越近,办理起来就会更麻烦,处理不好的话商标过期,还可能会别他人抢先注册,最终失去注册商标。影响转让和授权和商标续展一样,如果要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授权,都是需要进行核对商标信息的,如果信息不一致就会被驳回。企业要在完成商标变更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其他手续办理,但是商标变更需要时间,可能会影响转让和授权的进度。影响企业发展如今入驻电商平台或者进驻商场等正规场地,都需要提供商标证书,如果商标证上的信息和营业执照不相符,则会影响企业进驻,期间损失的时间成本或给企业带来莫大损失,甚至错过最佳时机。除此之外,还有商标质押、申报驰名商标等可能都会受到影响,希望企业都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拿到商标注册证只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要想商标长长久久的运营下去,少不了对商标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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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在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最高法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判决,该案入选该庭2020年十件典型案例。该案二审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司法实践。基本案情广州天赐公司主要从事卡波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2007年12月30日,华某与广州天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广州天赐公司《离职证明》显示,华某离职生效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2012至2013年期间,华某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索取了九江天赐公司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广州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华某非法获取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发送给安徽纽曼公司的刘某等人。华某还分别介绍朱某、胡某担任安徽纽曼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顾问及负责生产工艺设计。华某、刘某、朱某、胡某对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进行了使用探讨,期间朱某和胡某均提出是否侵犯天赐公司相关权利的问题,华某遂指示胡某设计时不要跟天赐公司一模一样;胡某按华某要求对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委托案外人设计、制造出相关设备。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天赐公司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出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在本案之前,2018年1月19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4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4刑终90号刑事判决,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改判其中一人的刑事处罚外,其余维持原判。两天赐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等共同侵害了两天赐公司卡波配方、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秘密,且侵权行为给两天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胡某、朱某等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销毁生产卡波的原材料、专用生产设备、配方及工艺资料,共同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两天赐公司申请向海关调取了安徽纽曼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出口卡波产品的数据。由于两天赐公司已初步举证证明安徽纽曼公司卡波产品获利巨大,为切实查清获利情况,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于庭审时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2014年至庭审当日卡波产品获利数据,并附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安徽纽曼公司虽按期提交2014年1月—2019年3月其自行编制的年度及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以数量庞大且路途遥远为由未提交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1.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胡某、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两天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2.安徽纽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两天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天赐公司和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1.维持原判第一、三项;2.变更原判第二项为:安徽纽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两天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案例解读(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可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仅针对故意侵权。过失侵权中侵权人表现出的是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与故意侵权表现出的侵权人以攫取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市场利益为目的,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故意为之,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相比,可责性程度较弱,故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同点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同点在于前者表现出的心理状态是积极追求,后者则是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是只包含“直接故意”还是将两者都涵盖?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民法典》的表述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表述为“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故意”与“恶意”二者的内涵具有怎样的关联需要明确。司法实践中及理论上不乏有将“恶意”认定为“直接故意”的做法或观点,根据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于上位阶法律的原则,将此处的“恶意”理解为“主观故意”而非“直接故意”较为妥当。且实践中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本身存在较大困难,在道德上具有几乎相同的可责难性,在惩罚性赔偿中进行等同对待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的区别,可以体现在最终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中。并且,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以及倍数之确定,还应结合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并非单以主观恶性之大小确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即使其为间接故意,课以惩罚性赔偿亦难谓不妥。因此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并没有太大的区分意义,间接故意仍是主观故意而不是过失。“主观故意”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必须通过行为人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需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研究来判断其有无故意。本案中从各侵权人的实际行为看,均系在知情的情况实施了侵害行为。华某系天赐公司的研发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某、安徽纽曼公司明知华某非法披露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获取并通过安徽纽曼公司使用;胡某、朱某明知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非法披露、获取、使用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帮助。上述人员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仍予以实施,显然属于故意侵权。(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要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民法典和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皆将“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客观要件。在对商业秘密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进行衡量后,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侵权情节的轻重,进一步确定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以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考虑被告公司以侵权为业、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形成起到关键作用、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侵权人生产规模巨大、侵权获利极高,侵权人在关联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甚至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后未停止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人拒绝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认定本案侵害商业秘密的情节极其严重。市场上实际有不少公司以侵权为业,从事有组织的明显侵权的商业活动,对知识产权危害甚巨,应当成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保护重点打击对象和维权民事诉讼的主要起诉对象。判断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是确定侵权利润计算方式的基础。在界定企业是否完全以侵权为业时,涉案侵权人通常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据佐证其经营范围不止侵权产品的生产。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系企业申请注册成立时的选择,其实际经营范围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因此需要侵权人进一步举证来证明其除了侵权产品以外生产其他产品的事实,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来具体判断侵权人是否有经营其他产品。同时,界定行为人是否以侵权为业,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并且系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从主观方面,行为人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实施。当然,所谓的“明知”并非要求行为人熟知法律、知道其行为的准确法律评价,而是即使基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水平,也应当知道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本案中,首先,安徽纽曼公司自成立以来便以生产卡波产品为经营业务,庭审中其虽辩称生产其他产品,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且所生产的卡波产品名称虽有差别,但均由同一套设备加工完成,足以认定其完全以侵权为业,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其次,当一审法院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获利数据并附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安徽纽曼公司虽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导致本案最终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再次,结合关联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华某与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案件情节与事实的分析确定适当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应当考虑的不仅仅是行为本身,而是整体的情况,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甚至潜在消极影响的程度、侵权行为是个别情况还是更广泛的经营模式中的一部分等。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节难以如同列出数学公式般精确计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裁量。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量,作为分析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以及后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数额确定的重要环节,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应当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消极影响(包含直接影响与潜在影响),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侵权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的恶意程度以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安徽纽曼公司生产规模巨大,自认的销售额已超过3700万,销售范围多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且安徽纽曼公司侵害的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涉及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这些技术秘密对产品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可见安徽纽曼公司通过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极高,对两天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当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生产,两天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显示其在一审判决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综合以上因素,足见安徽纽曼公司等侵权情节之严重。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所认定的安徽纽曼公司侵权获利的五倍,即惩罚性赔偿的最高倍数顶格确定了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二审改判主要即体现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2.5倍提高至5倍。另外,侵权获利应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其他权利及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应合理扣减,即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率问题。本案技术秘密包括两部分,一是工艺部分,二是配方部分,被告的配方没有被认定构成侵权,配方和工艺都对商业利润产生贡献。技术贡献率的逻辑与专利侵权诉讼是类似的,本案中综合考虑案情确定为50%,因此虽然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5倍,但赔偿总额未变。(三)惩罚性倍数与侵权情节的对应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惩罚性赔偿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倍数与情节严重程度具有对应关系,方符合法律适用时的比例原则。为便于司法适用、限制自由裁量的滥用,侵权情节认定为严重时可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比较严重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特别严重时可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极其严重时,如满足“直接故意、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损失或获利巨大、举证妨碍”等认定要件,则可以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以此构建惩罚性赔偿倍数与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之间的一般对应关系。总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对于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争优势,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现实作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主观要件“恶意”即“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对行为与整体案件事实的综合考量。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坚持适度原则、比例原则,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情节严重程度应具有对应关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多涉及共同侵权,应合理界定各侵权人在侵权活动中所起作用并以此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本案二审合议庭:徐卓斌(承办人)、邓卓、雷艳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当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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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法院:赔偿10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公司日益增多,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案情回顾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经核准注册了“城市便捷”文字及图案的商标,之后陆续注册了“城市便捷”系列商标,并用于酒店服务业上。后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4月,韦某某登记注册字号为“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其经营的酒店中使用“桂东城市便捷酒店”字样为服务标识。2020年,东呈公司以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桂东酒店使用的“桂东城市便捷酒店”标识,与东呈公司注册的“城市便捷”商标构成近似,桂东酒店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东呈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桂东酒店构成了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桂东酒店登记企业字号的时间虽早于东呈公司获得核准注册“城市便捷”系列商标的时间,但东呈公司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的时间早于桂东酒店注册登记时间。商标自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之日起,即应在行业内获得适度保护。并且,东呈公司在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之前,已将该商标在酒店服务业中进行使用,并使该商标在酒店服务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桂东酒店进行工商登记时,“城市便捷”商标已经在酒店服务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桂东酒店将“城市便捷酒店”作为招牌等服务标识进行显著使用,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构成了对东呈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东酒店停止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桂东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有话说当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企业对其名称应当合理使用,不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用途,否则将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品牌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企业精心的培育和巨额的投入,才可能将品牌在行业内打造成名牌。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既不能有侵权故意,也要避免因无意造成的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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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告苏州香飘飘商标侵权案
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10月12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显著位置处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奶茶产品;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驳回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满其他公司奶茶产品包装与自有品牌相似,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香飘飘公司获赔7万元。梳理公开判决书发现,香飘飘公司曾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起诉过多家企业名称近似公司,含上海香飘飘、郑州香飘飘、福州香飘飘等,香飘飘公司最高曾获赔60万元。苏州香飘飘奶茶产品被法院认定故意攀附香飘飘商誉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香飘飘”图文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并由好多多公司生产的奶茶产品,在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了苏州香飘飘公司企业名称,且产品包装、装潢与香飘飘知名商品近似,已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香飘飘公司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奶茶产品,要求苏州香飘飘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香飘飘”的名称,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苏州香飘飘等公司在奶茶产品杯身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攀附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好多多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在涉案产品上分别载明了两被告的信息,两者为共同侵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该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涉案奶茶产品;苏州香飘飘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赔偿香飘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约4.2亿元,经营范围为饮料(固体饮料类、液体饮料、乳制品)生产,自产产品销售等。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注销,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商丘中食饮品有限公司。香飘飘曾起诉多家名称近似公司侵权,最高获赔60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多家企业名称带有“香飘飘”字样的公司,最高曾获赔60万元。案号为(2018)川民终1234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香飘飘公司曾将上海香飘飘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温江永鑫家家福超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香飘飘公司、郑州香飘飘公司均将香飘飘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被控侵权的奶茶产品上使用,但使用方式中并未出现单独或突出使用“香飘飘”字号的情形,故不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但将“香飘飘”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并使用含有“香飘飘”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存在攀附香飘飘公司商标及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亦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院判决郑州香飘飘公司和上海香飘飘公司连带赔偿香飘飘公司60万元。天眼查信息显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其中包含天津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州香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香飘飘四川食品有限公司等。法律诉讼信息112条,其中多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