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20年度中山市第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0年度中山市第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对公示名单若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内容及依据、提出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联系和处理。  公示网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  (http://kj.zs.gov.cn/)  市科技局产学研与智力管理科联系方式:  电话:88319100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 号市政府大楼727 室  邮编:528403  市纪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8236289  地址:市政府大楼403 室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2月21日附件下载:2020年度中山市第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拟认定名单(40家).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12-23
  • 如何进行专利无效证据检索?3大关键点要记牢!

    专利无效检索通常是在专利授权后,被诉侵权人作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程序时以否定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目的而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前以确认专利权稳定性为目的而进行的检索,并最终获得将专利权无效的有效证据或者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过程。检索中若想获得有效的证据,一般会穷尽各种可能性,所以通常花费的时间较多。而抓好专利无效检索中的关键点,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一、检索前的必要准备在检索之前至少要确定两件事,一是目标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是哪一天,这关系到从什么时间开始的文献可以算作是现有技术的证据,另一个是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什么,这关系到在检索中如何确定检索要素,选择什么样的关键词或分类号来表达检索要素,这两者是检索到能够否定目标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证据的基础。二、检索中的关键点1、专利检索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据是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的,按照检索的形式分,可以分为快捷检索和基本检索两种方式。快捷检索是采用一些特定的检索技巧,较快速地获得检索结果,但这种检索方式要么是效率极高,要么是无功而返。而基本检索则是基于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通过构建检索式进行的全面检索,其优点是准确全面,缺点是有可能耗费时间较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快捷检索和基本检索有可能会交叉进行,这样既可以兼顾两者的优点,又可以相互补充。1)快捷检索通过检索目标专利的审查历史或无效诉讼历史,检索同族专利的审查历史、无效诉讼历史或它们的引证文献,查看权利人及其竞争对手的在先申请和相关专利等,可以得到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目标专利的同族专利、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权利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界定、权利人答复OA时的技术资料、在先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文献、权利人技术的延续性线索、竞争对手的技术文件等信息。这些技术文献与目标专利的技术相关度非常高,通过简单阅读即可分析判断出其是否是无效检索想要获得的目标证据。2)基本检索首先,通过初步构建检索要素表进行试探检索。提取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点及其技术效果所对应的关键词和分类号,此阶段主要是提供检索线索,不要求关键词和分类号非常准确和全面,通过关键词试探检索后,从检索到的相关专利中收集关键词、分类号和重要专利权人。其次,通过补充检索要素再次检索进行检索要素的完善。将试探检索到的信息补充到原有的检索要素表中,尽可能选用可以同时表达多个检索要素的分类号,并通过扩展关键词、补充专利权人来完善检索要素表。通过再次检索,加深对目标专利技术内容的理解,提取最为准确的关键词和分类号,确定最为相关的专利权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检索要素表中。最终,通过关键词、分类号和专利权人的多种组合进行检索式的多角度构建。由于无效证据检索的目标是获得有效证据,其更会要求检索的准确性,而不会强求检索的全面性,因此检索限定的范围是由小到大逐渐放开的。例如,仅用关键词构建检索式力求得到结构、功能和效果的表述都基本相同的文献,仅用确切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力求获得应用领域和功能相一致的文献,用关键词配合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则是想获得在相同应用领域中具有相同技术主题或结构的文献,而仅用专利权人构建检索式或使用专利权人配合关键词或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则是在竞争对手技术极为相关的情况下想获得方向性相当明确的文献,这些检索方式的应用可以根据具体技术情况有选择地进行。2、非专利检索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非专利检索是专利检索的重要补充形式。通常包括对搜索引擎、期刊/论文、电子商务网站、技术书籍等进行的检索。其中,搜索引擎所能检索的范围较为宽泛,能够搜索到的信息除了技术信息外还会包含一些商业信息。因此采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一方面可以了解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及行业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了解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技术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研发机构的分布等。期刊/论文和电子商务网站都属于专业化较强的信息源,而且检索方式都是采用关键词以电子形式进行检索,其优点是这些信息源中的表达形式与技术人员的常规表达形式基本相同。因此,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在知网、万方、维普、Web of science、谷歌学术等进行检索相关文献时,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站调取交易快照里的交易信息,就会感觉相对简单容易一些。技术书籍中的技术内容往往会比较系统,当作为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的证据、以及具体应用效果的证据时,其证明力度会大一些,而且还有一大部分早期的技术书籍并未电子化,因此检索技术书籍是十分必要的,它是专利无效检索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实际检索时,可以选择线上的如超星图书馆、或者线下的实体图书馆进行检索。但由于图书馆仅仅是收藏图书,并未对图书进行系统的分类索引,所以检索的难度较大,所花费的时间也会长一些。三、检索证据的确定通过上面的专利检索和非专利检索,可以把比较相关的证据都先纳入到初步证据的范围内,再经过仔细阅读和精细筛选,选择出其中与总体方案最为相关的证据作为首要无效证据,同时选择出与某些技术特征相关的证据作为辅助无效证据。此后,经过整体性的综合考虑,将这些证据进行不同的组合,以多种方式对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覆盖,而达到将目标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目的。

    知产课堂 2020-12-23
  • 商标有没有价值,取决于这几点

    平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商标的新闻报道,例如前不久快播商标拍出950万,乐视网商标拍出1.31亿人民币,溢价一千倍等。很多人惊讶的同时也在感叹,一枚小小的商标为何能值这么多钱?当然,大牌的商标价值之所以很高,是因为那些商标都是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价值才会高。那么普通商标的价值取决于哪些因素呢?首先,要看类别商标存在45类,有时候在名字相同的情况下,类别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效果,因此名字起的再好,也要有类别作为基础支撑。一般来说,哪些类别属于热门要结合当前的创业环境作分析,不过衣食住行永远是一个主流选择。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类、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都是“抢手货”。在交易中也备受青睐,价格自然也就水涨船高。其次,要看名气虽然名字和类别的契合度很重要,但是有时候名气也会有很大的作用。就比如“芈月”商标单看名字和类别可能无法形成什么关联,也看不出任何商业价值。但在连续热播之后,这个词汇就成了人人皆知的热门词汇,充满商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一定名气商标,其承载了市场、消费者的口碑,也为商标增加了不少的价值。  最后,还要看商标是否完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中可以选择10个小类,但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小类被驳回,最后虽然也拿到了注册证,但适用范围也大大缩小,甚至关键的小类也没拿到。这样的商标价值就大大降低了。因此,覆盖类别越多的商标,往往价值更高。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商标具有的价值及其增值功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重视商标注册,做好相应的商标布局。

    知产课堂 2020-12-22
  • “施耐德”引发驰名商标保护之争

    一家是施耐德电气中国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气公司),另一家是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梯公司),近年来,两家公司因为商标使用、字号同名等引发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  2019年,施耐德电气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施耐德电梯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亿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这起亿元索赔案迎来一审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施耐德电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施耐德”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施耐德”的文字以及在域名中使用含有英文商标“Schneider”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施耐德电梯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余元。  字号同名惹纠纷  施耐德电气欧洲公司是全球知名电工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3月在中国境内获准注册第G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商标,核定使用在电的运输、处理、开关,检测或控制的科学、电气、电子装置等第9类商品上。2007年2月,该公司获准注册第4168148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流控制开关、电流限流器、电配线盒、电开关等第9类商品上。目前,上述两件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经营范围为在电子、机械行业等工业领域进行投资或再投资等。经施耐德电气欧洲公司授权,施耐德电气公司获得上述两件商标的使用权,并获准可以自身名义针对一切侵权和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施耐德电气公司诉称,“Schneider”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汉字“施耐德”形成意义一一对应关系,且在国内也有多次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施耐德电梯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与“Schneider”“施耐德”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在域名中使用含有“Schneider”的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施耐德电梯公司及产品与原告有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施耐德电梯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亿余元。  施耐德电梯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经营范围为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及电梯零部件生产、安装、维修、电梯保养服务,电梯销售等。  针对原告的指控,施耐德电梯公司辩称,其经过施耐德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准使用SCHNEiDER商标,原告并不生产电梯,其对SCHNEiDER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与原告的混淆;其自2010年开始宣传、使用SCHNEiDER商标,此时原告的涉案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其在电梯上使用SCHNEiDER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等。  一审判赔4000万元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权;二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若认定侵权,侵权责任如何判定。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涉案商标“Schneider Electric文字及图” “施耐德”具备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和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被控侵权标识指定使用的电梯、扶梯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据以驰名的断路器、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和一定重合,容易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有必要对原告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判令被告停止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各地投资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其企业字号“施耐德”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公众美誉度,同时其权利商标在电气产品领域消费者中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施耐德电梯公司将“施耐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同时使用与“Schneider Electric”近似的域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施耐德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该案中,施耐德电梯公司侵权时间长达10年,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2012年,该公司变更企业字号为施耐德后,营业收入从2011年的35.88万元跃升至2013年的8815万元,之后几年一直稳定在逾亿元。根据电梯行业相关公司的年报,该公司平均利润率应高于5%。结合该案实际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确定品牌贡献度占比为50%,通过计算得出数额为2000万元,再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4000万元的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施耐德电梯公司停止侵犯施耐德电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www.schneider-elevator.cn和 www.schneider-elevator.com域名,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施耐德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余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加强监控防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不是双方爆发的首起知识产权纠纷。2012年以来,施耐德电梯公司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第11447491号“施耐德”商标的注册申请,施耐德电气公司对此提起商标异议,原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其后,施耐德电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原商标局的裁定。  在苏州中院审理的上述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此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为何享有“特权”,可以进行跨类保护呢?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有些人投机取巧、搭他人之便车,企图基于此获得巨大利益。不仅如此,对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和使用还可能造成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淡化,还可能贬损驰名商标,例如在马桶等商品项上注册‘麦当劳’等餐饮类的商标。”赵虎说。  那么,企业在注册、使用商标或标识时,如何避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撞车”呢?  赵虎建议,首先,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应力求创造自己的品牌,追求创新,积极申请注册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使用自有商标,从源头上避免侵权风险。其次,注册企业名称、域名时应该避免使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中的文字或者拼音、英文,以免引起公众混淆误认,造成侵权。再次,企业在意图推广某个品牌或申请某个商标前应当请专业人员做全面的商标检索,评估商标被核准的概率及侵权的风险。  “最后,企业应当做好商标监控,不仅要监控自家商标,还要监控竞争对手的商标。一方面及时注册商标,避免被竞争对手抢注;另一方面通过监控对手商标,在异议期及时异议,避免日后隐患的产生。”赵虎说。(记者 孙芳华)

    默认栏目 2020-12-21
  • 商标和版权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申请了商标还需要登记版权?

    很多人觉得拥有了商标的商标权就相当于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商标和版权的定义: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版权: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 。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商标和版权的区别:1、申请的机构不同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申请的。2、保护对象不同商标权保护的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版权保护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作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3、保护的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超过了10年需要申请续展。版权的受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为什么申请商标后还需要登记版权?1、商标是按类别申请注册的,对商标的保护也是按类别。如果您的商标还没做全类保护,那登记版权就能起到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2、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注册前,版权证书可以起到一定的商标防御作用。3、版权可以证明商标的归属权。做好版权登记可以为日后遭遇商标纠纷提前准备好证据。4、版权一旦登记后,其他人若想使用商标,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无效和撤销。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无效,成功率就比较大了。商标与版权保护的方面不同,有重叠部分也有保护不同的方面,在商标注册后及时登记版权才能早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再加上现在商标审核形势的严峻,大多数图形商标会因为不确定的因素出现驳回情况,提前的版权保护则显得更为必要。

    知产课堂 2020-12-21
  • 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是重新申请还是做驳回复审?

    很多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就慌了,觉得自己花的时间和心血白费了。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不必惊慌,这时候可以先了解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其实商标的驳回是这么一回事,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存在近似商标,从而驳回,不予审查。驳回分为:绝对驳回和相对驳回。那么遇到商标驳回是做商标驳回复审还是重新申请注册呢?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先分析被驳回的原因了,对于绝对驳回的,一般不建议大家再浪费时间和金钱去做复审,最好选择重新申请。而对于有机会拯救一下的商标,我们就可以申请办理驳回复审。不建议做驳回复审:触犯《商标法》禁止注册条款: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可以考虑驳回复审: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如果是以下这种情况,还是有很大的回旋地的。1、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商评委会考虑。2、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3、商标审查的主观性较大,不同的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基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提商标驳回复审是有通过的机率的。商标注册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商标注册一定成功,申请人在遇到商标驳回情况时也不要灰心,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商标驳回原因,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知产课堂 2020-12-18
  • 当“酒鬼”酒遇上“酒鬼”花生

    生活中,花生米佐白酒,再常见不过,二者也已成为大众餐桌上的“灵魂伴侣”。但当含有“酒鬼”字样的酒类商标遇上含有“酒鬼”字样的花生等食品类商标后,双方权利人却几度对薄公堂。  近日,围绕着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出,当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必要对确属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并且在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时予以综合认定,类似该案中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商标审查与审理中还应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核心商标之争再起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现任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百世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官某于2003年6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2007年5月21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百世兴公司。  记者了解到,百世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官某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营花生、菌类等休闲零食。与之产生纠葛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来,生产销售“酒鬼”“湘泉”等多个品系,1996年其提交第1157000号“酒鬼JIU GUI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1998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上。  2015年12月4日,酒鬼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诉争商标构成对其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与其第1639051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309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951号“酒の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百世兴公司辩称,经其多年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该公司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知名度较高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酒鬼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酒鬼酒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跨类保护关键何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酒鬼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百世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认定引证商标一是否需要以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需考虑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误导公众,致使酒鬼酒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酒鬼”为汉语中固有词汇,并非酒鬼酒公司原创,“酒鬼”商标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显著性不亚于使用于白酒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设计风格、字体及整体均有差异,“酒鬼”花生商品实际使用的图样及包装均为诉争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一及酒鬼酒公司的其他商标相傍靠。同时,诉争商标已实际使用10余年,目前销售量遍及全国各地,在炒货类零食行业全国排名靠前,百世兴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使其与百世兴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其使用的权利基础具有正当性;白酒与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酒鬼酒公司与百世兴公司分别位于湖南、四川两地,尚无证据证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存在利益冲突。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未导致误导公众、致使酒鬼酒公司的利益可能受损,酒鬼酒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系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酒鬼酒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亦不予以支持。  酒鬼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百世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指向“百世兴”商标而非诉争商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百世兴公司采取国外申请注册路径再指定延伸至中国保护,以达到规避中国商标公告的监测为目的;酒鬼酒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加工过的花生与白酒关联密切,诉争商标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酒鬼酒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均可证明自身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因诉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构成实际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基于商标注册的行政信赖诉争商标应予以保护,据此对酒鬼酒公司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未予支持,判决驳回酒鬼酒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对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和驰名商标注册人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员马君丽介绍,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利益受损时,可依据该条款进行跨类保护,但所谓跨类的跨度到底有多大,目前未有明确标准,这也是便于商标审理主体在实际适用中有效发挥其价值,实现个案正义,符合驰名商标认定遵循的个案认定原则。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双方的“酒鬼”商标并存使用已有多年,各自已形成一定的市场秩序,在酒鬼酒公司不能证明其利益受损和对方有恶意的情况下,其驰名商标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实践中,对于商标和品牌知名度不相当的两方主体,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就两件标识本身相同或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一方援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往往有较大的获胜几率。但类似该案情形,双方主体及所涉商标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一方通过援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维权时就要慎重。”马君丽表示,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来说,要建立和完善对自身核心商标的监测制度,且动手要趁早,莫要等到对方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的稳定性和对应性时,再进行维权;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要确保商标进行大量商业性使用,不仅可以获得知名度,不会因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还可以在他人援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这一“利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默认栏目 2020-12-17
  • 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弱,通过使用可注册!

    2019年施行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来解读一下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问题。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确切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往往具有一定装饰性,颜色组合商标在宣传使用中,消费者往往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通常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解读一下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问题。01、颜色组合显著弱 作为商标难注册G公司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下图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入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G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颜色组合,仅由深紫色和浅紫色组合而成,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诉决定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的决定结果正确,应予支持。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一般需要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从而取得显著特征,才能够获准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两种特定的颜色组成并以特定的方式加以使用,但在未经大量使用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固有的显著特征。02、颜色商标善使用 终而获得显著性J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注册下图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高空工作升降台;升降设备;升降装置;起重机;装卸设备”等商品上。J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由橘色和奶油色组成,其颜色及组合方式比较普通,表现形式较为常见。相关消费者很难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故诉争商标缺乏商标本身应该具有的固有显著性。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如已通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达到了必要的知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这一标志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则可以认定该标志在这一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商标所要求的识别特性,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产品在中国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诉争商标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原告之间形成相互指代的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原告相关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普法环节2019年施行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019年施行的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判断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重要依据。商标的显著性大致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如前所述,因为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性,消费者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加以识别。所以,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只有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便于识别,才能获准注册。

    知产课堂 2020-12-17
  • 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科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附件1)要求,根据市税务局《关于商请出具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的函》,我局近期将对税务部门有异议的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进行技术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税务局要求进行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的企业(附件2)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系统填写后生成);  (二)附件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的证明材料),附件资料是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请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前、中或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1)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2)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3)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4)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5)新产品检测报告;(6)生产批文;(7)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8)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9)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2.实质性的创新证明:(1)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立项时或申请鉴定时);(2)项目相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专利说明书及摘要、附图;(3)行业权威部门的样品或新产品检测报告,公司对产品性能指标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4)软件著作权证书;(5)其他。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pro.zskj.gov.cn)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操作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业务管理导航栏选择“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22、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二)网上初审。各镇街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进行初审。  (三)递交纸质材料。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16窗口(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  (四)评审反馈。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结束后反馈至市税务局。  四、申报时间安排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2021年1月13日17:30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1年1月20日17:30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1月27日17:30  五、注意事项  (一)逾期不提交项目鉴定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企业有多个项目需要鉴定的,每个项目提交一项申请。  (三)请企业认真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形式审查和初审只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除因专家评审和科室审查有误外,其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的,公示异议将不再受理复审。  六、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卢瑞强、徐畅,电话:88303920。  纸质材料受理:博爱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6  电话:89817139。  2019年度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答疑QQ群:1065126948  附件: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   2.2019年度需要技术鉴定的企业和项目名单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4日附件下载:附件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pdf附件2:2019年度需要技术鉴定的企业和项目名单.xls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12-16
  • 关于认定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经信〔2014〕629号)、《关于开展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工信〔2020〕263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已完成公开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综合评定、部门联合确认、公示等程序,认定中山新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为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12月7日附件下载:2020年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