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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TM商标?TM商标可以转让吗?
“TM”是英文trade mark的首字母大写,含义为“商标”。在中国它表示商标已提交国家商标局,并拿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进入异议期。这样便能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商标标注TM,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若该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大,只有当该未注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才能够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TM状态下可以转让吗?早在2002年9月15日起,商标法律中有过规定,已经申请且受理但尚未获得权利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或转移申请。只不过这时双方间转让的不是商标权,而是商标申请权。因为还没有被赋予商标权,因此这个商标还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图案和标志性的存在,只有著作权。双方可以在办理申请权转让的同时,为了确保安全与降低风险,还可以办理著作权转让。尽管TM商标可以在个人之间转让,但转让TM商标的人,需要面临很高的风险。TM商标转让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是不可能百分百一定成功的,因此有可能个人在转让了该TM商标后,该商标却注册失败了,这时候商标受让人就不得不面临复审流程,假使复审失败,这还将意味着这个转让的商标失去效益,那么受让人之前所有的付出都将白白浪费。其次,当买方购买TM商标时,有必要与买方协商。如果商标最终被驳回,如何在商标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处理成本问题,并在早期阶段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以避免后续工作中出现更多麻烦的事件。总的来说TM商标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要存在很大风险,也是不建议这么去做的,商标注册一旦失败,转让也就不成功了,注册中商标转让需要慎重,转让商标还是需要确认是不是R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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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易,维权难,商标注册绝不是件小事儿!!!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国内各大知名企业屡陷商标侵权纠纷。虽然商标侵权行为非常普遍,但大家对商标侵犯行为的认定还是不太清楚。那么,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4、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9、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商标纠纷,远离商标侵权呢?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决定启动一个项目之前,就要提前开始申请商标注册。比起日后维权耗费的金钱和精力,主动注册商标的花费只是九牛一毛。多类别注册,全方位保护。多类别商标注册,可以避免他人“傍名牌”的现象,因此,多注册几个类别的商标,可以给你的品牌全方位的保护。商标名称要独特、显著。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要选择具有独特性、差异化和显著性的名称、标识,不要随便找一个常见的名称、文字或图形就拿来用。越独特的商标显著性越强,受到保护的力度越大,他人雷同的可能性也更低;越常见的商标显著性越弱,保护的力度弱,别人拿来用的可能性也越大。战略性目光,持续性发展。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肯定会有新的产品推出,或者衍生出新的经营范围,这个时候,仍要具备战略性目光,为你的品牌进行商标加持,为企业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如果说品牌是企业的灵魂,那么商标就是品牌的躯壳。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互联网平台,还是传统行业,商标都是品牌发展的基础。无品牌企业不以远行,无商标品牌不足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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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其名下商标应该如何处理?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每天都会有新的公司成立,也会有一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是资金周转不开等问题选择注销。那么在公司注销后,名下的商标该何去何从呢?可能大部分人都以为公司注销了,对应商标应该还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注销公司时事务繁琐,出现知识产权遗忘处置的情况。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它是有价值的,尽管它没有那些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值钱,但是他的价值也是超乎你的想象的。在注销公司前,如果未提前将对应公司注册的商标进行处理,那么商标也会随着公司注销而消失!当然,如果商标在注销前已经找好买家转让出去,这种结果是最好的,如果一直找不到新的买家,那么就要由以下的方式进行办理商标转让了:①归某个股东所有: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②转到个人名下:可以将商标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转到个人名下,以便后续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③转到其他公司:如果企业还有其他公司的话,可以转让到其他公司的名下。④出售商标:商标拥有价值,企业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在公司注销之前出售商标。⑤商标移转:比如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商标转移需要哪些文件?一、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二、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转让申请书;四、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五、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六、转让方公司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移转)的证明;七、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虽然公司注销并不代表商标权消亡,但还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转让或转移商标,如果置之不理商标就会随着公司的注销一起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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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00万!戴森VS小狗电器专利侵权案一审宣判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芯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权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出炉。两份判决书分别显示小狗电器赔偿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85317元,共计1000000元及合理费用170634元。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戴森公司”)与北京中芯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芯线科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分别显示: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狗电器”)赔偿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85317元。今年9月8日,小狗电器官方微博曾发布过一则律师函,斥责戴森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狗电器表示,戴森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压同行,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多品牌产品横向评测内容,针对小狗吸尘器T12做出误导性评价。呼吁戴森作为吸尘器行业领导者,应该以身作则,维护行业良性竞争。实际上,这并非小狗电器和戴森的第一次正面冲突。早在2017年双方就开始了吸尘器的专利战。彼时,也是小狗电器冲击IPO的档口。此后,小狗IPO未果、诉讼未结。2017年9月,戴森公司认为小狗D-535无线吸尘器中的地刷涉嫌侵犯戴森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吸尘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号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第201430281821.8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随后,戴森公司将小狗电器以及小狗电器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香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香橙科技”)和中芯线科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称小狗电器产品“手持/杆式无线真空吸尘器”,涉嫌侵犯其两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小狗电器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共计索赔100万元。涉案专利2017年12月,小狗电器对两件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5月25日和2019年2月18日,针对小狗电器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第36108号、第38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目前,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戴森公司认为,小狗吸尘器中的地刷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小狗电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线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戴森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狗电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销毁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中芯线公司和香橙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3.判令小狗电器公司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小狗电器公司赔偿戴森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用75000元和调查取证费用10317元,共计85317元。被告小狗电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线公司共同辩称:1.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涉案产品不可能同时落入涉案专利与戴森公司在本院另行起诉的(2017)京73民初1762号案所涉专利权(专利名称为吸尘器部件的第201430281821.8号外观设计)保护范围;3.为避免纠纷,被告已经进行了避让,更改了涉案产品的部件设计,停止了涉案产品的销售,但这并不意味看被告认同戴森公司的主张及造成了实际损失。4.戴森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不合理,应当仅限于涉案产品中的电动滚筒刷所带来的利益部分进行计算,依照同类吸尘器产品的利润均值5%计算是合理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戴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知产法院认为:1、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首先,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吸尘器的地刷头,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刷体和接管构成,其中刷体分前后两部分,前部为直径较大的滚筒状毛刷,表面具有大斜纹,后部为直径较小的滚筒状毛刷,后刷体顶部有一凸起的上沿,前后刷体之间顶部为略呈倾斜的弧面设计,刷体侧面底边平直,前后刷体设有上盖;后刷体的凸起中央设有两个凸耳;接管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呈收缩的台阶面设计,中部两侧有可看见内部软管的缺口,中部前面设有一接键,接管与刷体通过凸耳连接。由于此类产品的整体形状相对于其他部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到,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整体形状属于此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因此,本院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该整体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其次,虽然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后刷体的凸起及上盖透明程度、斜纹倾斜角度、凸耳形状、散热孔分布、接管缺口形状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均属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属于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时通常不会特别施加注意力或不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故其对此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2、小狗电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线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未经戴森公司的许可,小狗电器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香橙公司、中芯线公司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戴森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戴森公司主张小狗电器公司、中芯线公司和香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包括涉案产品的吸尘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涉案产品并非一体成型的产品,本院无法确认涉案产品的各部件模具仅限于涉案产品的使用,戴森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各部件模具为涉案产品的专用模具,故戴森公司主张销毁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模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小狗电器公司的侵权获利本案中,戴森公司明确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按照小狗电器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关于小狗电器公司生产和销售小狗吸尘器D-535的获利。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小狗电器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记载,2017年年度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为35413台,销售收入为4906.48万元,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2017年度营业收入69552.49万元,净利润4926.46万元。同时,该招股说明书还记载有莱克电气、青岛海尔、美的集团、伊莱克斯、科沃斯等同业竞争者的相关财务数据。本院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作为小狗电器公司发行股票之前的披露文件,虽然不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的正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该招股说明书所涉数据基本符合吸尘器行业特征,故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根据上述数据可知,仅2017年小狗电器公司就涉案产品的销售收入为4906.48万元,可合理推知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巨大,即便按照小狗电器公司主张的根据合并利润表中计算得到的净利润率7.08%计算,净利润也为347.38万元。其次,在案证据表明,小狗电器公司通过零售和批发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因此,小狗电器公司的制造获利和销售获利均为其侵权获利,应当汇总计算。根据戴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涉小狗电器公司及其销售商的线上销售数据,利用用户评价数、成交量、产品单价可以推算出三个被告最小销售额约3842.06万元。基于涉案用户评价数量通常低于用户的实际购买量、部分网站的用户评价数量不能完整体现用户实际评价数量(如4500+、300+),故戴森公司推算的小狗吸尘器D-535的最小销售额明显小于实际销售金额。由此可见,虽然戴森公司的推算数据不宜直接用于确定小狗电器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但至少可以佐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再次,《招股说明书》涉及的上述数据仅为小狗电器公司2017年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获得的销售收入,未涉及其2018年的侵权获利情况。在案证据表明,直至2018年12月13日仍有关于小狗吸尘器D-535的消费评价,该评价附图显示该款吸尘器的地刷并未更改。小狗吸尘器D-535用户于2019年4、5月的评价附图亦显示该款吸尘器的地刷仍为涉案产品,并未更改。戴森公司据此主张采用小狗吸尘器D-535于2017年3月上市到2017年12月的销售数据推算该产品的2018年销售数据。虽然该推算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不能忽略该款吸尘器的生命周期、宣传推广、更新换代、下架时间及地刷外规更改等诸多因素,因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参照2017年销售数据合理推定其2018年销售数据,进而推定侵权获利。关于涉案专利贡献率。小狗吸尘器D-535的制造获利和销售获利并不能当然等同于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涉案产品仅为小狗吸尘器D-535的地刷部件,确定涉案产品产生的侵权获利,应当限于涉案产品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该款吸尘器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小狗吸尘器D-535的商标及其他零部件产生的利益,应当不予考虑。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故确定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应当考虑涉案专利贡献率。吸尘器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各品牌的吸尘器质量和功能用途差异并不大,品牌知名度、外形设计的美观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在案证据表明,小狗吸尘器D-535在销售和推广过程中,其地刷即涉案产品均是作为重要宣传图片进行细节展示,可见,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该款吸尘器所实现的利润贡献较大。况且,地刷为吸尘器的关键零部件,其整体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购买吸尘器时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判断小狗电器公司制造和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还应考虑涉案专利在实现该款吸尘器利润中的作用。综合上述考量因素,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戴森公司主张小狗电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远远低于小狗电器公司基于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予以全额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吸尘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香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芯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吸尘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85317元;四、驳回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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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研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一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事前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实施、结题等环节的管理。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中山市辖区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第五条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A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B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C类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立项,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或“合同书”),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结题; (五)审核项目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者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建议;(二)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镇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责任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在中山市境内注册(国际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项目、重大引进项目等可不受该原则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合同书管理第十五条对已确定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程序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第十六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当事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合同书内容应包括:(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第十七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立项。合同书电子文档网上逐级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合同书当事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第十九条合同书填写要点(一)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五)合同书中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六)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七)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 表示,不得空白。(八)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因保密要求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第二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合同书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型和审核要求(一)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变更、项目内容变更、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等。1.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合同期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2.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科研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须保留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测算依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并在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中说明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其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3.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5.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市科技局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6.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员,无需市科技局审核。(二)合同书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合同书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执行,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是指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当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合格后可打印并装订成册,提交验收结题组织单位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资料必须有以下要件:(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总结报告(附件1);(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六)恪守诚信承诺书(附件2);(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标项目合同中预设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纳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八)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前,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或经费决算,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30-100万元(不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以从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中列支;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出具经费决算表。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附件3)和《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附件4)的标准格式。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包含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两部分。自筹经费应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比例落实到位。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标注项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时间。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B类项目除由市科技局和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外,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C类项目参照上级验收结题意见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评审。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一)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验收结题。会议(现场)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集体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二)材料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不需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不需质询讨论和现场考察,采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方式组织验收结题。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由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市科技局应与结题专家、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结题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原则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评审前,每位专家应签署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5),自觉接受监督。建立专家评审质量评价机制,组织验收单位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评级打分。第三十二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应在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明确表述。(一)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可评定为验收通过。(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定为不通过: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2.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合同约定额度的50%的;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5.其他专家组认为不宜验收通过的情况。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结题仍不通过,或者从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合格申请材料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第三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分批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验收结果,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提前或按期申请验收结题的,市科技局按合同书约定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二)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尚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市属预算单位除外),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尾款按照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与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拨;(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愿意退还结余财政科技经费或者放弃项目财政科技经费尾款的,按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意愿办理。第五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是指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无法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研发内容和任务指标时,对项目执行终止处理的程序,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1.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在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的;2.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的;4.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成为不必要,或经证明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先进、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5.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等基础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6.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市科技局要求按照终止结题处理的;8.不能或不愿继续实施项目,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9.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请验收结题的;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者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结题的;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的。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8),通常参照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办理,但须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终止结题评审时,组织专家出具项目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表(附件9),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向市科技局说明终止原因,市科技局根据内部工作规程批准后才能终止。第三十六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经费;(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之间的差额。第三十七条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应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区分正常的科学探索失败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败,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失去基础支撑条件、选择技术路线失误、政策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失败的单位和个人免责。但为了从失败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率,对办理过1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等单位中,如果是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则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连续办理过2次或以上主动终止结题的,在项目结题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市科技局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三十八条终止结题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或其他处理建议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或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缴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6〕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2、恪守诚信承诺书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5、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6、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意见表7、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8、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9、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专家组评估意见表下载附件:中山科发2020-300号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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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的因素有哪些?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近年随着商标纠纷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很多人觉得注册商标很简单,只要取好商标名字,准备好资料提交注册就可以了,其实在商标注册期间可能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商标注册失败。那么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的因素有哪些呢?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期”商标查询空白期也称为商标查询“盲期”,即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到商标局录入电脑的这段时间,商标信息是处于未知的状态,无法被检索到。所以,如果你不幸碰到了这个“盲期”,你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和之前别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样是很难注册成功的。二:注册商标存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商标是具有唯一性的,所以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是需要进行商标近似查询的。如果未能进行商标近似查询的,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如果存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那么将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驳回。三:审查员的主观判定商标审核是由审查员人为审查,具有较高的主观性,而且审查员由于资质阅历不同,对同一个商标可能存在多种认知,也就会造成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当然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要放弃,冷静分析原因,必要时可以提出复审。四:商标公告与异议在通过商标初步审定后,还会有3个月的商标公告,在公告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这也是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如果有不怀好意的对手商家借此恶意竞争,那就很有风险了。五:申请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新申请商标如果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六: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没有显著性,或者是会产生不良影响以及其他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注册的图文等,就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看似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却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申请人一个不小心就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所以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以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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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商标业务缴费指南来了
缴费方式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无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及其他快递企业提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当事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缴费时间 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个至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具有商标网上申请用户的代理机构将财政电子票据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财政票据领取 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须携带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领取统一票据,须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须同时提交委托书、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须携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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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
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指在商标经过核准注册后,不可改变商标图样,不可超越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企业品牌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将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注册完成后,后续对于商标的正确使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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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范围怎么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都可以见到商标的存在。在公司进行商标注册之后,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商标,而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都是有规定的。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范围是怎么界定的呢?商标使用范围怎么界定?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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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转让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很多个人和公司开始注册商标,但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多,商标的通过率也越来越低了,对于很多不是很了解商标注册流程的人来说,自己直接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想要避免这种风险的话怎么办呢?其实是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形式来获得商标的,由于转让中的商标都是已经通过注册的商标,其风险是非常小的。首先,商标转让的机会成本低,对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这就避免了商标注册审查后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的风险,毕竟文字的数量有限,大家能想到的辨识度高的名称更有限。其次,商标转让的时间成本较低,一般来讲,持有人和受让人办理完资料交接后,受让人即可直接使用所转让商标,这个过程大概在7个工作日左右,而注册商标的时间就算按照商标局提速后来算大概也要12个月左右。而且大部分的商标转让都是可以成功的,从商标局的数据可以知道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不到百分之五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转让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那么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呢?一:缺斤少两申请人张某同时申请了商标“千禧年”的简体和繁体的商标。很显然这两个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买家看中了这个商标,要把它买下来。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张某只给了买家简体的“千禧年”,把繁体的“千禧年”留了下来。这样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张某的这种做法严重的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你手上有几个商标是构成近似的,那么你在转让的时候,所有的这些近似的商标要一并转让。张力的这种行为让商标转让无效了,而买家其实一个商标也没买到。二:以次充好有很多商标看上去很好,不管是名字还是图案设计,但这不代表这是个好的商标。因为这个商标也有可能无效了。无效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商标到期了没有及时的续展,也可能商标注册之后被撤消了。有的商标是有效的,但它处在争议当中。我们买商标就是图个安全、快捷,但碰到了这种情况则事与愿违!三:无中生有这里所说的无中生有是卖家没有商标权,却谎称自己有商标权。或者说商标是几个人共有的,卖家没有单独的交易商标的权利。如果你不太懂商标专业知识,就可能忽略了这点跟卖家签订了合同。这样的话很可能让你的花费打了水漂。四:警惕撤三某自然人受让一件商标,与转让人协商好后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该申请经审核后被商标局不予核准,理由为“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该案例中最终导致转让没有顺利完成的是商标的状态,因此,在办理商标转让前核对商标的状态非常重要。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面对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卖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信息,买方则需在转让前确认商标的状态、资料是否完整,也可以在商标局查询商标的状态,降低商标转让存在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