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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加快我市制造业智能化发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已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创建)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申请材料(一)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二) 关于公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三) 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书、技术改造备案证;(四)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针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2)完成情况 ;(五)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六) 专项审计报告(包含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七)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三、申请方式及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向镇区工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版),镇区工信部门初审后出具意见,于9月25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创新科。四、联系方式各镇区工信部门联系方式火炬区 85596050翠亨新区 89893630石岐区 23328092东区 88322637西区 88611963南区 88891350五桂山 89911820小榄镇 22118804古镇镇 22356829横栏镇 87766888东升镇 22213783港口镇 88403842沙溪镇 87327329大涌镇 87721405黄圃镇 23303789南头镇 23380092东凤镇 22601820阜沙镇 23403262三角镇 85406339民众镇 85168296南朗镇 85216138三乡镇 86684532坦洲镇 86633678板芙镇 86512211神湾镇 86605368附件: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3.中山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汇总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苏亮钊,电话:88334525,邮箱:1486575448@qq.com,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34室)附件下载附件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doc附件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doc附件3:中山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汇总表.xls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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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申报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根据《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0〕183号,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申报入选项目库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三)支持企业依托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四)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五)其他省市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六)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的项目不参与本次申报(具体申报另文通知)。(七)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的企业按规定不受理申请。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原则上未获得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设备奖励方式的技改项目须通过市工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完工评价。(四)已通过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完工评价的项目可以申报本次项目入库。三、扶持方式企业可选取设备奖励(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有偿资助)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四、入库要求(一)设备奖励方式入库要求。1.项目设备投资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扶持。2.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3.项目设备为项目备案证建设起止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4.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二)贷款贴息方式入库要求。1.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贴息支持。2.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建设。3.项目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4.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文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5.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三)股权投资方式入库要求。1.企业有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意愿,能够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提交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3.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4.已开工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五、工作程序(一)完工评价。申请设备奖励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按《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附件9)要求于9月18日前向所在镇区经信局提交纸质版完工评价申请材料一式1份,镇区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9月23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完工评价资料汇总报送市工信局。已开展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完工评价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的技改项目以及技术创新项目本次不需要开展完工评价(申报材料封面要注明)。(二)入库申报。项目单位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入库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版一式2份和PDF扫描电子版光盘1份,附件2)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报送所属镇区经信局,同时将项目全套申报材料(含入库申请材料和完工评价申请材料)电子版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s://fczj.zs.gov.cn/)上传申报。镇区经信局须加强初审和现场核查,并于2020年9月23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入库申报资料和项目汇总表(附件5)行文报送市工信局。(三)评审入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入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入库,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入库。2021年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附件:1.关于印发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2.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库申请材料要求3.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库申请书(封面)4.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申请表5.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汇总表6.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设备奖励)设备购置明细表7.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贷款贴息)借款明细表8.责任承诺书9.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7日附件下载:20200903 关于组织2021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申报入选项目库的通知.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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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侵权在右,维权在左?
案情介绍2016年1月,磨铁公司策划,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发行了《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完整版(作者:高铭),该书是国内出版的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2017年,磨铁公司曾发现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北京兴盛乐公司策划发行的同名作品《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作者:祈莫昕),2018年9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书的出版发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出版社、发行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20年6月,磨铁公司发现天津巧艺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同名书籍《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作者:祈莫昕),该书由江西美术出版社重印并更改封面设计。目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磨铁公司诉江西美术出版社公司、北京兴盛乐书刊发行公司、天津巧艺文化传播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思考1、出版图书使用相同作品名称、近似装潢,是否构成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判断出版图书使用相同作品名称、近似装潢是否侵犯著作权,通常思路是从“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接触方面的判断,可以结合图书出版的先后时间予以认定。在实质性相似方面,可以采用“拆分”的方法比较图案、文字等元素。如果涉案图书在后出版,并且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较为可能侵害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就本案中两本图书的封面设计而言,原告出版图书封面设计左上角注有竖排文字“完整版”,左边为竖排文字“天才在左”,右边为竖排文字“疯子在右”;中间图案为黑金色的一头两面造型,头的上下两端分别连接一部倾斜的梯子;左下角为竖排文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被告侵权图书封面中间为“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横排排列的有一定艺术设计的八个字,右上角为黄色人头,造型为眼睛突出、左右相依的两个头;以及下方黄色纯色背景中的横排文字“国内一线心理咨询师耗时6年研究而成”“48个曲折离奇的真实心理学故事”;图的下部中间为横排美术字“江西美术出版社”。两本图书文字排列横竖不同,人像造型也存在明显差异,很可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出版图书使用相同作品名称、近似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第一,何谓“有一定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有一定影响”的标准是结合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图书名称是否属于商品名称?有学者认为:“作品标题(作品标题与图书名称类似)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伪命题,作者在其创作的某部作品的标题经过推广和使用,在相关公众看来,已经建立了与其声誉之间稳定乃至唯一的联系,则防范他人使用同样的标题实施市场混淆行为,就变得非常重要。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应当适用的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而应当适用第六条第(四)项,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笔者认为,图书名称构成商品名称并没有障碍,在本案中,《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的图书名称当然属于商品名称,同时结合该图书的畅销、获奖等信息可以证明其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要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救济并没有问题。2、涉案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出版图书使用相同作品名称、近似装潢,并在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销售,权利人以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平台能否有效援引“避风港原则”予以抗辩,主要取决于网络平台是否及时履行了义务,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规则作了相应规定,《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对以往的通知规则进一步细化,权利人针对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通知网络平台采取措施,网络平台在技术条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措施,譬如及时下架、断开链接、屏蔽侵权书籍的,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可以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有效抗辩,避免承担侵权责任。3、图书出版使用相同作品名称、近似装潢构成侵权,出版社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出版图书前应当尽到查询、检索的义务,知道在先出版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图书的名称和封面设计,但仍然出版发行名称完全一样、封面设计近似的图书,属于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同一主体两次或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虽然同一主体两次或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如果不同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仅仅是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案例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17条的规定,只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实施后衔接采用“有利溯及”,加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当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对同一主体两次或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5、何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会支持?《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11种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也出现原告诉求主张之一是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何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才会支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是否支持,关键在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性质,若该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则通常不适用赔礼道歉;若该权利涉及人身权(譬如著作权项下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在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赔礼道歉的诉请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如果仅仅是同一主体两次或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尽管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但仍然难以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救济方式为原告“出口气”。6、如果本案的审理在2021年1月1日后,能否适用《民法典》?《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九法”将同时废止。本案距离本法典正式生效还有3个月左右,如果本案的审理在2021年1月1日后,能否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种理论被称为“有利溯及”。也即,《民法典》原则上仅能适用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因此,结合本案而言,即使在《民法典》施行后,法院还应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规范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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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不及时的风险你了解多少?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在现实中,有很多商标注册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商标申请人名字、地址变更是一个很小但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那么商标不及时变更会有哪些风险呢?1、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证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将发文撤销该商标。2、影响商标转让、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3、影响入驻商场和电商平台在入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信息不一致,平台的审核就不会通过,这个时候再去做变更的话就很影响入驻的进度。4、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商标也是有使用限期的,每十年就要进行一次商标续展,而且在进行商标续展的时候要核对商标的地址名称等信息,如果发现商标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样,商标就无法续展,必须要先申请变更地址再续展,这样就会耽误很长的时间,可能会过了续展期,如果商标被抢注了,那你经营的品牌就会被拱手让人。5、在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如果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所以,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一旦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就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消除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大意,导致辛苦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他人夺走那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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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只是开始,持续维护才能做好品牌!
目前,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一个商标,从名称、设计、查询、申请,最后到成功注册,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商标注册并不容易。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很多人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了,当你拿到商标注册证的那一刻,不要忘了这只是开始,持续做好商标的维护工作才能让知识产权攒在自己的手中,让品牌增值。那么商标注册下来后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呢?1、商标成功注册后要尽快使用《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提商标“撤三”。2、使用商标时,不能随意修改《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字体、比例关系、组合关系;如果是彩色商标连颜色也需要保持一致。3、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做商标变更《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一旦企业更改了名称或地址,都必须尽快提出商标变更申请。4、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要追加注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商标有不同的类型。在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企业业务增长时,要注意增加注册商标,超出范围使用,将会造成不良后果。5、商标要及时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此后,该商标可继续使用10年。如果商标不续展,该商标将无效。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很多企业很容易忽视商标的续展。他们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监督,并随时提醒。6、企业变更时,商标变更也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包括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如果商标发生变化,商标信息将与企业信息不一致,影响商标的正常使用。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商标注销,对品牌产生重大影响。7、日常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上所述,注册商标满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商标。为了应对撤销商标的风险,我们可以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留一些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8、如果发现近似的商标要尽早提起商标异议在市场上,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例不在少数。我们要时刻关注商标的动态性。当发现有人申请注册与我们的商标相似的商标时,要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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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不及时的风险你了解多少?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在现实中,有很多商标注册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商标申请人名字、地址变更是一个很小但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那么商标不及时变更会有哪些风险呢?1、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证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将发文撤销该商标。2、影响商标转让、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3、影响入驻商场和电商平台在入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信息不一致,平台的审核就不会通过,这个时候再去做变更的话就很影响入驻的进度。4、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商标也是有使用限期的,每十年就要进行一次商标续展,而且在进行商标续展的时候要核对商标的地址名称等信息,如果发现商标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样,商标就无法续展,必须要先申请变更地址再续展,这样就会耽误很长的时间,可能会过了续展期,如果商标被抢注了,那你经营的品牌就会被拱手让人。5、在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如果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所以,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一旦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就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消除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大意,导致辛苦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他人夺走那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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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崋洛及图”商标恶意抄袭,予以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商标指定使用在“宝石”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施崋洛及图”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原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已在法院生效判决中予以确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损害申请人权益。第3746575号“施崋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一、基本案情第3746575号“施華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杨奕国(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后于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摄影”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权有效期内;2019年由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北京雅姿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及新证据,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二、申请人是国际知名的水晶珠宝供应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商标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为消费者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经使用在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并无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原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二、案情解析1、申请人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较之在商评字【2010】第309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增加了以下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增加了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及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其商标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适用一事不再理条款的例外,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受理本案。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施华洛世奇”“施华洛”等品牌商品有数十家国内知名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且引证商标在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中亦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多件无效宣告裁定中亦有此认定。故本案认定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宝石”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原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已在法院生效判决中予以确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本案中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典型意义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评审案件中的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行政行为既判力的体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应受到该原则的限制,上述条款的适用主要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但在行政裁决中,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新的事实应该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新证据应该是在原裁定或决定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实是在原行政程序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新事实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再次申请中提交的个案证据不同于前案证据;新提交的证据直接影响到《商标法》实体条款的适用,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由此可见,证据上的差异构成“不同事实”是“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的核心问题。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增加了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事实及原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其商标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实体性结论的判断具有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提出了新的理由,故本案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法律原则,对此评审实践中既应注意适用该原则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又应合理把握适用尺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在个案中的实体权利得到保护。2、关于超五年适用复制、模仿、翻译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条款中恶意的判定。为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我国《商标法》对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以及提起的期间都进行了严格限制,自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情形亦有例外规定,即对恶意注册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超五年适用该条款,核心为对于恶意的认定。该种恶意应是具有以此注册商标攀附他人较高声誉商标、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等明显恶意意图。具体到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了原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以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从而对原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行为作出认定。适用该条款是对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加大保护力度的体现,体现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严格规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争议商标: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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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商标和品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什么是品牌?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品牌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和品牌的概念是不同的商标是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生产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权益的保护;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给所有者带来溢价并增加价值。它的载体是名称、术语、符号、标记或设计及其组合,用于将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附加值来源于消费者对其载体的印象。品牌承载着更多人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认可,是品牌制造商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相互磨合的产物。2、商标和品牌的价值来源是不同的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的价值不仅来自受欢迎的程度,也来自它的合法性。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有价值。品牌的价值主要来自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信任。3、商标和品牌成分不同商标的构成主要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是有形的。品牌组件由有形和无形部分组成。有形部分包括:名称、图案、颜色、文本、符号等。无形部分包括:品牌传播、推广、维护、管理、销售、公共关系等。4、注册商标和品牌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在时效性上,二者都是有时效性的,商标的时效性由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年限是10年,但是是可以续,而且还能够继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商标的时效性是永久的;而品牌的时效性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取决于经营者的能力和运营方法以及产品质量。商标和品牌的联系1、商标是品牌中的标志和名称部分,便于消费者识别。但品牌的内涵远不止于此,品牌不仅仅是一个易于区分的名称和符号,更是一个综合的象征,需要赋予其形象、个性、生命。品牌标志和品牌名称(即商标)的设计只是建立品牌的第一道工作,但要真正成为品牌,还要着手品牌个性、品牌认同、品牌定位、品牌传播、品牌管理等各方面内容的完善。这样,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才会由形式到内容、有感性到理性、完成由未知到理解、购买的转变,形成品牌忠诚。2、商标掌握在企业手中,而品牌则是由消费者决定的。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属于注册者,而品牌是属于消费者的,它只存在于消费者的头脑中,当消费者不再重视你的品牌时,品牌就一无所值了。 总之,注册商标是打造品牌的第一步,而商标注册了不等于说品牌就形成了,还需要企业通过长期的经营才能把它打造成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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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商标授权有什么好处?
1.可以通过品牌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和原本就已很有名气的品牌结合,更能迅速获得消费者的接受。2.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著名的品牌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3.由品牌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品牌授权者为了维持品牌的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品牌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的存在。这些品牌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4.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知名品牌会比不知名品牌更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5.对出口企业来说,可凭借国际知名授权品牌的影响力增加企业基本产品的贸易认可。6.可以最有效地学习知名品牌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品牌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的销量等逐年上升,只要合理运用管理商标,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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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的形式有哪几种?
商标授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连自己都无权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权其他则属于侵权行为。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形式比较适合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选择多个人进行许可,使用费相对较低,也算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