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2019年度中山市创新标杆企业名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做强做大,根据《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各镇区经科信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认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2019年度中山市创新标杆企业。  希望创新标杆企业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强做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并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希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向创新标杆企业看齐,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2019年度中山市创新标杆企业名单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2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6-23
  • 关于市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项目(第二批)资金计划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珠西〔2018〕95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经企业申报、镇区推荐、项目评审、尽职调查等程序,形成了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项目(第二批)资金计划(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网站为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站:www.zs.gov.cn/gxj/,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fczj.zs.gov.cn/)。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8320884  监督电话:88236289(派驻纪检组)、88260286(机关纪委)  地址:市政府大楼四楼437室  附件:中山市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项目(第二批)资金计划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2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6-23
  • 关于推广使用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的函

    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上线开放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网址:http://www.ipmsstudy.cn,以下简称“学习平台”),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汇聚知识产权有效学习资源,提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为完善我市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现就推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平台基本情况  学习平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组织建设的全国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综合服务载体,旨在满足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提供精准化的学习方式。  学习平台面向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等创新主体,以提供公益化、便利化线上服务为主,开设在线学习测评、政策汇集发布、典型样例分享、监督反馈投诉等功能模块,帮助各类创新主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打造“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模式。平台支持PC端和手机端访问,平台网址为:http://www.ipmsstudy.cn,详情请登录查看使用说明。  二、学习平台主要服务功能  (一)宣贯解读政策信息。汇集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惠企相关政策及解读。  (二)统一规范在线培训。科学设计贯标认证全流程学习流程,免费提供权威师资授课资源。  (三)分类共享实践样例。按领域和规模分类提供高质量贯标实践样例。  (四)公示监督认证服务。公示知识产权认证机构服务标准,支持创新主体择优认证服务,线上评估反馈服务质量。  三、加大宣传推广使用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平台的作用,积极响应,组织动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等创新主体使用学习平台,充分利用学习平台服务创新主体。  (二)各有关单位、创新主体使用学习平台后及时反馈内在需求,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有效性,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22
  •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22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51号),拟安排“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广东省)共计49项,国拨经费共计2950万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6月19~22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公示名单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人: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司圣奇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     陈 明  传 真:020-83163943、83163627  附件:“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拟立项项目清单  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9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6-22
  •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5号)、《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45号)及《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80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2020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采用事后补助的扶持方式。  二、申报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方式  登录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http://pro.zskj.gov.cn)进行申报。或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点击本申报通知下面的“我要申报”按钮自动跳转。  四、申报程序  (一)注册。已在中山市科技业务在线申报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经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二)申报。申报单位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三)推荐。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四)审核。市科技局核查资料。  五、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20日下午5时;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下午5时;项目状态显示“请交纸质材料至窗口受理”时,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报送至我局服务窗口(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C14-C16窗口),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下午5时。  六、业务咨询  (一)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联系人:蔡蕊刘月婷  电话:88329267  (二)服务窗口(材料报送)  电话:89817139  附件:2020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9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6-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0-06-19
  •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相关规定,现启动2020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主要包含2019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共三个)  专题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申报对象主要为中山市2019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符合中山市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企业。  专题二: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申报对象为获得广东省2019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第一批至第九批)、且符合中山市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企业。  专题三: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申报对象为2019年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且符合中山市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pro.zskj.gov.cn)进行资助申请。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获取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二)网上初审。各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提交纸质材料。镇区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所有附件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C14-C16)(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企业可关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号,选择市科技局预约取号。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会同镇区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注:专题三(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采用线下填写纸质材料申报,不需在网上提交申请。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专题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  2、诚信保证书;  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包含封面、主表A1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  4、科技人员花名册;  5、企业开户许可证。  (二)专题二: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  1、《广东省创新券市级配套补助申请表》(系统生成);  2、诚信保证书;  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包含封面、主表A1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  4、2020年1-5月财务三表;  5、服务合同;  6、发票及支付凭证;  7、项目实施进展或成果佐证;  8、企业开户许可证。  四、系统操作流程  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业务管理导航栏选择“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或“7、科技创新券”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6月17日至7月1日;  镇和市审核时间:2020年6月17日至7月3日;  提交纸质时间:2020年6月22日至7月8日。  请企业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办理。  六、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周艾平、卢瑞强  联系电话:88303920。  附件:1.诚信保证书(模板)(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2.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

    默认栏目 2020-06-19
  •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交字〔2019〕9号),现开展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一)在中山市的展览馆举办区域特色经济专业展的办展企业;  (二)参加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展会的参展企业。  详见《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项目支持时间  办展项目或参展项目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网上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并转市商务局审核。  线下申报流程:  办展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交由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参展企业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后,提交组展行业商协会审核,并由组展行业商协会汇订参展企业资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  四、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6日,网上申报系统将于截止日当天17:30关闭,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请于7月15日前送达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舒婷,简家乐,电话:89892892,89892893。  邮箱:swk@zsboc.gov.cn,传真:89892890。  附件: 1.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表(办展企业)  3.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表(参展企业)  4.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汇总表(组展商协会)附件下载:附件1: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x附件下载:附件2: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表(办展企业).docx附件下载:附件3: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申报表(参展企业).docx附件下载:附件4:2020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汇总表(组展商协会).docx

    默认栏目 2020-06-17
  • 《斛珠夫人》与《楚乔传》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有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赵某(笔名:潇湘冬儿)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下称《11处》)《特工皇妃楚乔传》(下称《楚乔传》)中侵犯黄某(笔名:萧如瑟)独创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万元。  一审认定侵权  黄某认为,赵某创作的《11处》《楚乔传》抄袭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处“金句”,这些“金句”属于浓缩了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赵某借助前述17处“金句”用于宣传推广电视剧《楚乔传》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本属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转化优势,赵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某辩称,通过整体比对,《楚乔传》与《九州·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题、人物设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其未侵犯《九州·斛珠夫人》的著作权;《楚乔传》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九州·斛珠夫人》,其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卓越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的销售商,且均有合法来源,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主张权利的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标准。将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的具体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构成了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  对于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这些句子不会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同时,由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图书宣传文案尚未与《九州·斛珠夫人》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法院认定赵某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一审判决,赵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黄某主张的《九州·斛珠夫人》中17处涉案文字段落内容是否构成作品、《11处》《楚乔传》中的被控侵权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黄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辩。  在《九州·斛珠夫人》中17处涉案文字段落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主张权利的17处涉案文字段落虽然均为《九州·斛珠夫人》的片段且较之全书篇幅相对短小,但均超出了字词的简单组合的程度,通过多种修辞手法对场景进行描写、对人物的情感进行刻画,融入了黄某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喻体的选择、对细节的设计以及对人物动态变化的安排,均构成独立的作品。  至于《11处》《楚乔传》中的被控侵权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黄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权,法院认定,《11处》《楚乔传》中有15处段落与《九州·斛珠夫人》中相应段落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主张成立,在《九州·斛珠夫人》在先发表且赵某曾多次认可其《11处》《楚乔传》的创作受到过《九州·斛珠夫人》的影响的情况下,赵某在后创作的小说《11处》《楚乔传》未经许可使用黄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段落,并将该两部小说在网络上传播并出版的行为,构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段落的剽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侯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默认栏目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