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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勿踩不良影响“禁区”
在商标局每年收到的注册商标申请中,有众多商标因为易产生不良影响、容易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遭驳回,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 “其他不良影响” 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2)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3)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职衔的名称相同;(4)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等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当然,还存在一些与商标使用或管理无关的情形,即事实上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然而却因其他原因而存在不良影响而驳回。如: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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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要注册商标吗?不注册会有怎样的后果?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国内竞争的日益激烈,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传统领域的企业,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项,对于一个企业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的。企业没有商标,就像人没有名字,必定无法为人知晓,更谈不上成名。有很多公司在创业之初一直忙于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往往忽略了注册商标,最终导致损失惨重的不在少数。那么创业公司不注册商标会有哪些风险呢?1、没有商标专用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可以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相反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2、商标容易被抢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一旦他人将企业的商标抢先注册,这个商标的最先使用的人如果不能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即使是提供了在先使用的证据,在先使用人也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3、存在商标侵权风险。如前所述,商标的最先使用的人如果不能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企业注册商标的好处:(1)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2)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通过经营,使商标品牌化发展;(3)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4)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5)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6)商标是品牌产品能否进入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大商场或超市销售的前提条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商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该在把产品推向市场之前就进行商标的注册,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否则,当推广出去的品牌无法注册的时候,不仅企业发展遇到瓶颈,同时还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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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版权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后,还需要申请版权保护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企业把含有美术图案的商标注册与该标识的版权登记保护,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弄明白二者间的区别及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要了解商标与版权的区别,就得先知道商标和版权的定义概念。商标,是指产品(服务)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是为了区别他人同类产品上的一种标记。版权,是指对作品的一种保护,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商标和版权具有以下区别:1、申请机构不一样。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2、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过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登记之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到期后版权部分权利消亡。4、客体不同。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而版权(著作权)是针对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作等原创的保护。5、保护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为什么很多申请了商标的人还会去考虑登记版权呢?近年来,商标纠纷不断增多,商标保护战略合作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式操作“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商标版权化具有以下几大优势:1、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所以,很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同时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商标,版权登记更是重中之重,“商标版权化”这波新操作当下越来越成为企业保护自主品牌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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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利器,在企业发展壮大的道路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很多商标持有人由于对商标使用认知的模糊,在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从而在遇到商标纠纷时陷入被动的境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那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有什么作用呢?商标使用证据在特定条件下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因素;商标使用证据是防止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关键条件;商标使用证据是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此外,商标使用证据也是认定弛名商标/知名商品的重要依据。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2.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3.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是由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质量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其手续颇为严格,因而产品检验报告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册商标。4.宣传广告或包装物广告是向相关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在广告中通常处于十分显眼的位置,一些纸质广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商品包装物向来都标识有商标,否则该商品很难进入市场中流通销售。因此宣传广告或者包装物也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被合理使用。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所以,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使用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后期有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而以后无论是撤三还是商标到期续期,都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否则有可能商标会因为提供使用证据不足被撤销掉,和因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法续期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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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一文了解商标显著性的内涵及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日益浓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商标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概念,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无效以及诉讼等程序中,通常会涉及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概念与内涵 商标显著性是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得该标志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相区分的属性,即商标应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显著性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来源识别性,从标志与其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表达的含义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功能。固有显著性也称为第一含义上的显著性,该种标志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一般而言,具有独创性的标志,如国内的“海尔”“美的”商标,国外的“索尼”“IBM”商标等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在第一含义上并不具有显著性,而是通过后续使用建立了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获得显著性也称为第二含义上的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包括:简单的线条、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组合;简单的数字或字母;商品常用包装或装饰;单一颜色;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贸易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等。对于立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等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具备显著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的直接证据是消费者对商标来源识别性的认知,可以提交问卷调查情况予以证明。此外,标志使用情况、标志获奖情形以及标志宣传和广告情况等均对证明标志的第二含义有着间接的证明作用。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性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因此,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公众一般认知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整体判断,识别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和不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根据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作用与意义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础概念,商标显著性对于商标法和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维持的基本条件。商标法保护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而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够进行商标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必须保证商标显著性才能够维持商标注册的法律状态。一旦注册商标丧失显著性,变成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无法作为注册商标继续获得保护,可能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商标显著性具有维系企业商誉的重要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表明商标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此基础上,经过经营者对于商品和商标的宣传等投入,商标显著性将不断增强,消费者会将商标与企业的商誉联系,在商标显著性得以维持的前提下,企业的商誉也会得到消费者的持续认可。 商标显著性能够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宗旨。商标显著性长期存在代表了服务或商品的良好质量,能够让消费者进行来源识别,选择优质的服务或商品。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予以注册;对于丧失显著性的标志,取消其受商标法保护的资格。公众尤其是其他企业能够自由使用这部分标志,进行标志创作,并使其获得显著性。此外,对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描述性使用等方式进行合理使用。这表明,商标显著性能够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 作为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注册和维持、商誉保护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社会公众,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认识应当逐渐深入,才能够较好地保护和运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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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的形式有哪几种?获得商标授权有什么好处?
商标授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连自己都无权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权其他则属于侵权行为。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形式比较适合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选择多个人进行许可,使用费相对较低,也算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获得商标授权有什么好处?1.可以通过品牌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和原本就已很有名气的品牌结合,更能迅速获得消费者的接受。2.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著名的品牌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3.由品牌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品牌授权者为了维持品牌的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品牌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的存在。这些品牌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4.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知名品牌会比不知名品牌更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5.对出口企业来说,可凭借国际知名授权品牌的影响力增加企业基本产品的贸易认可。6.可以最有效地学习知名品牌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品牌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的销量等逐年上升,只要合理运用管理商标,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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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作为品牌保护的方式之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商标注册是有商标法管理的,所以也不是随意就可以注册的。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否则商标局是不予核准注册的。那么商标注册时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呢?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三、显著性原则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即使有一个标志没有其他人在先注册,并且符合产品的具体内容,但是这个标志并不能很明显的将所标志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那么这个标志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以上就是注册商标时要遵守的一些原则,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多关注这些注意事项,如果是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申请人,建议找专业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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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便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在商标注册行政部门主动发现或经他人申请之后,由商标注册行政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商标权回到自始即不存在状态的法律制度,是使商标权消灭的一种方式。 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是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禁止在所有类别上注册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对争议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通常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如能证明该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则不受5年期限限制。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前提是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及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TOEFL”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中,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托福”商标、“TOEFL”商标于1981年开始在中国使用并一直进行持续不断的宣传及推广,考试网点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及地区且其考试网点不断增加及报考人数不断增长,影响力及知名度持续不断提高,基于此可以认定“托福”商标、“TOEFL”商标于争议商标“TOEFL”申请注册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关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复制是指与他人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摹仿是指完全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或者抄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翻译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就“TOEFL”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而言,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OEFL”,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TOEFL”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复制。 关于“恶意注册”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所指的“恶意注册”。在“施崋洛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中,在先商标“施华洛世奇”与“SWAROVSKI”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消费者熟知商标,诉争商标“施華洛及图”的注册人具有以此注册商标攀附他人较高声誉商标、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等明显恶意,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的体现,体现了行政、司法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严格规制,通过设立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商标注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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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类别?
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来说都在其中了。申请注册商标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是属于哪个行业的,是商品还是服务,然后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别。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注册哪些类别,往往是一个让人难以决择的问题。如果选的类别太少,可能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选的类别太多,是否又没有必要?那么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商标类别呢? 1、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选择对应的类别。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应该是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范围,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类别。2、根据企业主营范围以及易遭抢注的相关防御保护类别选定申报类别。为了扩大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除了注册企业自己主营的产品以外,还可以在相关的类别里提前注册。3、根据企业主营范围以及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相应的类别。企业应对自身的未来发展做出战略规划和前景预测,因此,从未雨绸缪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当对未来可能会推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并选择相应的类别。4、全类别注册。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受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可以考虑进行全类注册,即在商品分类表的每一个类别上均进行注册。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任何人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很难。而他人未经同意使用时,还可以合法地要求其停止使用。但是,如此全面的防御是需要真金白银的,有些小型企业可能会稍有负担,所以,注册商标时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类别,以及防御商标的种类、数量。商标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我们一定要对它加以重视,如果对商标注册流程不够了解,一定要找到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不要个人亲自盲目办理,不必要的风险还是规避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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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合商标?注册组合商标有哪些方式?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虽然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那么注册组合商标有哪些方式呢?这些方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呢?一、整体注册整体注册指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优势:(1)只需注册一件商标,注册费用以及将来可能面临的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变更、转让、续展、无效答辩、撤三答辩等流程的费用少。劣势:(1)整体注册组合商标可能因为商标内某个元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2)将来如果组合商标中的图形、文字等元素发生变化,商标权利人必然要重新注册商标,之前的商标将不能使用。(3)在使用整体注册的组合商标时,只能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注册证上的标识,不可拆分,使用形式受限。二、各要素分开注册各要素分开注册是指将组合商标中的各要素单独注册为商标。例如:图形、汉字、英文作为三个商标分别注册。优势:(1)即使某个元素注册的商标被驳回了,其他元素注册的商标依然有通过的可能。(2)将来某个要素若发生变化,仅将单一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即可,不用像整体注册的组合商标那样,需要将整个商标重新注册。劣势:(1)需要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多,注册费用以及将来可能面临的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变更、转让、续展、无效答辩、撤三答辩等流程的费用多。(2)单独注册的商标,也存在因显著性或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可能。三、选择若干要素注册选择若干要素注册是指将组合商标中的各要素单独注册,然后将可能会使用的若干组合再分别注册为商标。优势:(1)商标申请人可以更加灵活的使用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中各要素。(2)以此种方式申请的组合商标,由于商标显著性强且不容易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所以较其他两种注册方式,该方式注册的组合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更小。劣势:(1)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是三种方法中最多的,注册费用以及将来可能面临的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变更、转让、续展、无效答辩、撤三答辩等流程的费用也是三种方法中最多的。所以,针对组合商标,一般代理机构都会建议客户将组合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想要赚取更多费用,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提出中肯意见,避免后期在等待中错过了商标其他元素可能注册成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