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注册成功的捷径?

知产课堂 2021-04-08 972

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而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以放弃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换取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不在商标整体的保护范围之内。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为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规则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未对该规则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既可以声明放弃所申请的商标中某部分的专用权,也可以不做此项声明。

 

那么,所有商标都能通过声明放弃某部分专用权的方式,达到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的效果吗?  商标又能否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部分的专用权,从而获得注册呢?  显然,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是有限制的。

 

首先,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标志当然不属于可以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范畴,商标不能通过声明放弃禁用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从整体上获得注册。


其次,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机关放弃对该部分标志的审查,也不意味着声明放弃专用权的该部分标志不再是商标整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审查员在商标近似判断时仍会将该部分纳入考量。


最后,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知晓该部分标志已放弃专用权,更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因该部分标志已声明放弃专用权而不出现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


再延伸到第二个问题,商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判断,因而商标也无法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


(商标局官方回答)


总结:般认为商标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但这不意味着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已经从商标中删除,也不意味着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一定符合法律关于商标可注册性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机关放弃必要的审查,也不意味着在先权利人放弃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

 

“放弃商标专用权”——可用,但不要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