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没有显著性被驳回?这几招教你提高商标显著性!
随着国内商标申请注册量的连年增加,每年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商标数量更是不在少数。什么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提高商标的显著性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什么样的商标是缺乏显著性的呢?商标的显著性也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一般来说,就是某种标志所具有的特征,当它用于商品和服务时,它能使消费者将这种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法律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何提高商标的显著性?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如“APPLE”指定在新鲜水果上进行商标注册,就不会被通过。因为“APPLE”是水果的一种,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就明显缺乏显著性。而用于电子产品上,就凸显出其显著性。2、选择自创词或臆造词。自创词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臆造词是指凭主观意想、杜撰的词语。臆造词语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设计者可以结合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将想象空间无限延展,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达成完美的结合。由于臆造词语没有固有的、特定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其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例如,“柯达KODAK”胶卷,“海尔HAIER”电器,即是由臆造词构成的商标。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这里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手机上的“小米”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商标显著性就是商标的灵魂,是商标注册成功的根本,建议申请人在给商标起名字时除了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具备显著特征,这样才更有利于商标顺利核准下证。
-
点击了解三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环节。而在实务中也会沿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以下为大家列举了三种传统的方法:(1)成本法 成本法简单理解就是先估测资产重置成本,再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最后用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得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需要对过去知识产权产生的成本进行测量,但对于无形的脑力劳动以及时间是无法测量的。因些成本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并不十分适用。(2)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知识产权价值。但在实际交易中,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交易属于商业秘密难以获得交易的相关价格及细节等,成交价中也可能包含某些其他利益。此外,利用市场法评估还要考虑该知识产权的时间、地域、领域以及功能因素进行调整。(3)收益法 理论上说,就是该知识产权能够为拥有者带来超额利润按折现率评估其价值。但是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不同周期中的预期收益以及折现率不是固定的。在实操中需要分阶段结合实际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虽然以上三种传统的评估方式单独使用均带有缺点,但是当我们在做实际评估时,是可以将他们结合起来以提高准确性和可靠性。当然,不仅仅有传统的评估方法,大家在实际评估的过程中还会衍生出许多创新的评估方法,在往后的知浪频道里也将继续为大家科普。
-
饿了么“尽力了”,茶颜悦色“真的在告”,背后都指向同一问题
最近关于企业的“热搜”有点多,逐一看过后却发现他们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不正当竞争。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手机里用来叫外卖的APP,名字叫“饿了么”还是“饿了吗”?这样一问你,是不是还真有点含糊?导航电子地图究竟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近关于企业的“热搜”有点多,逐一看过后却发现他们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不正当竞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检索关键词可以发现,202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已达120多份。而这,还仅仅是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最近,一系列新闻报道也纷纷聚焦“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元!B站起诉脉脉不正当竞争胜诉》《茶颜悦色打响“反击战”,怒告茶言观色“不正当竞争”》《饿了么起诉饿了吗不正当竞争,获赔1万元!》《蔡徐坤前经纪公司撤诉,不正当竞争纠纷完结》《超级星饭团抓取微博数据被诉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判赔千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无不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01、“饿了么”起诉“饿了吗”2020年12月30日,饿了么关联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起诉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饿了吗立即更换企业名称,而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2021年1月6日,饿了么B站官方账号发布了一则《“饿了么”错误发音示范》,“饿了吗”“饿了麻”“饿了呗”“饿了蛙”……这些都是饿了么公司申请过的“相似”商标,为了保护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声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饿了么表示:真的尽力了。02、“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如果按照先来后到,“茶颜观色”商标在2008年3月便已获得注册,比“茶颜悦色”商标注册时间早了5年多;但是从知名度上来说,“茶颜悦色”四个字不仅成了湖南的招牌,更已“出圈”多年,成为全国驰名的网红打卡地。整个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究竟谁是“正主”还有待一锤定音。03、“xiaodu xiaodu”,叫你一声你敢答应吗?几个月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子乐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 xiaodu”这一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杠”起来了,结果是子乐公司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理由很明确:“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子乐公司的商业行为容易混淆用户视听。04、别看我只是“电子地图”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案件,当事人同样涉及互联网大厂。此判决终结了长达四年多的商业纠纷,也解答了久困于人们心中的疑问:电子地图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擅自使用电子产品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05、B站:话不能乱说再来看看脉脉平台上账号“哔哩哔哩员工”发布的不当言论:“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评论发出后不仅成为热门评论,并有其他脉脉用户评论和回复,同时引发其他网络平台转发和引用。对此,B站关联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脉脉关联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脉脉此举不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意,会使他人对B站的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以及工作环境产生怀疑,降低用户对B站的社会评价,属于损害B站商业信誉的行为,判赔30万元。其实,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远不止上述这些。仿冒混淆行为,例如仿冒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域名、包装和装潢等商业标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中多发的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屏蔽或过滤片前广告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科技已经走在了前面,司法也必须跟上为什么不正当竞争案件会这么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米多看来,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竞争者为谋求短期经济利益,选择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容易获利。因此,获取最大利润是不正当竞争多发的内在根源。其次,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许多市场行为规则较为滞后,客观上为不正当行为的出现提供了便利。再次,一部分经营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成本低有很大关系,例如通过劫持流量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但网民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可是通常酌定的判赔数额又不足以威慑违法经营者。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既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又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法官分析:为什么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么多?企业对于商标的肆意使用,不仅上演了一出赤裸裸的谍战戏,更视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企业需知,正当竞争理应是经营者的良知,而不是让用户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消费用户有限的注意力。我们相信,每一次判决赔偿的背后,都是对智力成果的尊重,体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组织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现将2021年高企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1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21年4月16日起。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二)2018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起,高企3年有效期满不再复审,均须重新认定)。2018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2019年、2020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1.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 企业须分别按顺序先后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口和“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审核并激活账号。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企业须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上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按网站的操作指引完成实名制认证,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完善企业信息并获取系统注册号。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每家企业只能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注册指引见附件1)。 2.已有账号的企业。 曾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可沿用“国家高企工作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后须及时更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的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过但发生了工商更名,须在该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注册注意事项见附件2)。 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存在多个注册账号,须及时报告地市科技部门,地市科技部门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注销重复账号,防止认定备案数据对接出错。 (二)填写、提交高企申报材料。 企业只需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登录填报高企认定申报资料,填报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获取“国家高企工作网”上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完成高企年报填报。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阳光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3.核对税务数据。企业需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数据使用授权书》,并比对高企认定申报财务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差异,如数据不一致应上传《财务数据比对差异说明》。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先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口(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审核推荐。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市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地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县(区)核实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性、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企业申报名称是否与“国家高企工作网”的企业注册名称完全一致等开展核查。各地市科技部门根据企业核查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推荐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不推荐的企业,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批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对于已有数字签名的企业,鼓励使用数字签名提交高企认定申报,其他企业可自愿申请数字签名办理高企认定申报。(操作指引见附件4)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8~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8~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的核心技术先进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12)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送地市科技部门审核留存。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属地管理。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企业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企发展。统筹发挥“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等各级财税政策资源,完善高企的创新政策体系,优化高企发展环境,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加强面向高企的创新服务,汇聚创新资源促进高企发展,强化高企对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省高企认定办将运用部门共享数据、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审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提请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公布中介机构黑名单。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三)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的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高企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联系方式 1.省高企业务咨询电话:020-83163873、83163265 2.省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3.地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联系方式见附件3。 4.省高企业务管理电话:020-83163876、83170061、38358042附件下载1.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指引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注意事项3.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4.数字签名服务操作指引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
关于举办2021年中山市国家高企认定申报重点行业辅导班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帮助传统产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局联合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相关行业协会举办2021年中山市国家高企认定行业辅导班,重点聚焦我市LED灯饰、家具制造、五金制品、白色家电等传统产业,邀请省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就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创新路径和专利布局等,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要求进行专题辅导,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单位: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协办单位:中山市照明灯饰制造业协会、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中山市办公家具行业协会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高企辅导服务机构 时间:4月15日(星期四)9:00-12:00 地点:石岐区金钻酒店主楼三楼蓝钻厅 (二)LED灯饰行业 时间:4月21日(星期三)9:00-12:00 地点:横栏镇美逸大酒店三楼美膳厅 (三)白色家电行业 时间:4月22日(星期四)9:00-12:00 地点:黄圃镇兴圃大道西13号政府大院7楼会议中心 (四)五金制品行业 时间:4月28日(星期三)9:00-12:00 地点:小榄镇政府二楼205会议厅 (五)家具制造行业 时间:4月29日(星期四)9:00-12:00 地点:东升镇人民政府会议中心三楼 三、培训内容 (一)行业发展趋势及技术创新路径介绍; (二)挖掘技术创新点,加强知识产权布局; (三)高企优惠政策、认定条件、申报要求和流程等。 四、培训对象 有意向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企业,企业须安排研发负责人或研发项目经理参加辅导。 五、培训费用及其他事项 (一)培训免费,培训当天请提前30分钟到场签到。 (二)参加培训人员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14天内有国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培 训。进入会场前配合主办方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出示粤康码、行程码并自觉全程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报名方式 参会人员请自行选择相应场次报名二维码进行报名: 七、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卢瑞强 电话:88303920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方旭 电话:88330788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
关于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经与税务部门核对和科室审核,拟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等695家企业给予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详见附件),现将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13日至4月2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对公示项目若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内容及依据、提出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联系和处理。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 电话:88303920 传真:88303066 邮箱:zssgxk@126.com 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37室 附件: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名单(拟)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3日附件下载: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明细表(拟).xls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
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哪个更靠谱?
很多时候,企业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情况:急需使用商标,等不了重新注册那么久,又或者心仪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那么,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靠谱,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哪种形式呢?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举例来说,商标假如是一座房子,商标转让是将房子作为二手房交易卖掉;商标许可是将房子使用权出租出去,房主还是房东本人。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的优劣势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可靠性和安全性更高,企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但是,商标转让要根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一次性缴纳转让费用,亦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用。相对来说,商标转让所需的时间更久,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商标许可则是根据授权使用的期限缴纳使用费用,时间短,一次性支付金额小。但是,同样的,商标许可也面临更多风险,会出现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损失。商标许可引发争端的最典型案例,便是某凉茶商标争夺战。结合自身情况,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商标转让是一次性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省心省力,适合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商标许可则是短时间内拥有商标的使用权,适合刚刚起步,急需商标,资金不够充足的企业。总的来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各有利弊,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
商标注册中无法规避的风险有哪些?
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很多不了解商标注册的人认为注册商标很简单,起好名字提交资料然后等着下证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是有一些无法规避的客观风险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商标查询盲期在商标注册前,首先要查询商标是否有相同或近似,避开相同或近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商标的成功率更高。然而,已经下发受理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都可以查到,但近期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这段商标查询空白期也称为商标查询“盲期”。如果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注册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所以这是第一个风险。商标近似的判断在商标查询时,对于查询到的结果,是要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在比对的过程中,申请者个人、代理公司的商标查询员、商标局的审查人员都有一套标准与看法,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最终结果由审查院裁定。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商标审核是由审查员人为审查,具有较高的主观性,而且审查员由于资质阅历不同,对同一个商标可能存在多种认知,也就会造成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当然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要放弃,冷静分析原因,必要时可以提出复审。商标公告与异议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全国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比如指出和某商标近似、侵犯某个体权益、商标抢注……等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甚至还有可能复审。商标注册本身就具备不可规避的风险,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可以百分之百注册成功,如果不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可以委托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尽量降低这些风险,或者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权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
“放弃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注册成功的捷径?
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而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以放弃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换取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不在商标整体的保护范围之内。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为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规则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未对该规则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既可以声明放弃所申请的商标中某部分的专用权,也可以不做此项声明。那么,所有商标都能通过声明放弃某部分专用权的方式,达到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的效果吗?商标又能否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部分的专用权,从而获得注册呢? 显然,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是有限制的。首先,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标志当然不属于可以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范畴,商标不能通过声明放弃禁用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从整体上获得注册。其次,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机关放弃对该部分标志的审查,也不意味着声明放弃专用权的该部分标志不再是商标整体的组成部分。再次,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审查员在商标近似判断时仍会将该部分纳入考量。最后,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知晓该部分标志已放弃专用权,更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因该部分标志已声明放弃专用权而不出现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再延伸到第二个问题,商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判断,因而商标也无法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商标局官方回答)总结:一般认为商标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但这不意味着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已经从商标中删除,也不意味着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一定符合法律关于商标可注册性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机关放弃必要的审查,也不意味着在先权利人放弃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放弃商标专用权”——可用,但不要滥用。
-
不容忽视的企业专利管理流程
相信很多人都比较了解专利申请的流程,但对于企业专利管理的流程却不是很清楚,那么本期知浪小频道将给大家介绍那些不容忽视的企业专利管理流程:1.专利申请前不应提前公开在申请专利前,不要把技术方案提前公开,如果提前公开了,有可能造成专利权新颖性丧失,从而被专利局驳回。2.关注领域的行业发展有些发明人对自己行业发展没有过多的关注,导致自己构思的技术方案,已有他人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这样的技术方案也是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3.专利申请前检索有些发明人提交的技术方案不知道有没有公开过,有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申请专利。就公开的专利而言,全世界的任何文献都有可能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做检索就以这一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往往是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4.专利权取得后缺少管理有些企业申请了专利,获得了专利权后,但是并没有维持和管理,所以导致专利年费未缴而提前终止或者专利被侵权而不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部分,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应该提高对专利申请的重视程度,除了认识专利申请之外,企业对专利的管理也是具有一定重要性的。唯有加强对专利的管理,才能避免在进行专利申请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