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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标注册中的那些套路和骗局
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最为常见的一项也备受重视,不少企业和个人都开始注重商标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品牌。然而,在商标注册火热的同时,也屡屡出现商标注册遭遇诈骗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商标注册中常见的骗局,希望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能擦亮眼睛,避开骗子的套路。一、低价吸引客户一般这样的骗局是以低价吸引住客户,而针对客户的商标注册,则不提交商标局,过后以伪造的注册证书应对客户。或是没经检索直接提交,待商标被驳回后收取很高的复审费用。二、百分百注册成功商标注册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同的情况导致失败的原因也不同。商标查询盲期、商标近似、商标异议等等都是商标不能注册成功的主要因素。所以,如果有代理机构保证商标注册成功率百分百,这时候申请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三、不查询就提交申请商标查询遵循“近似原则”和“在先原则”。在自己申请商标前如果已经有人使用了相同或者相近,类别近似的商标时,您的商标是不能注册的,需要经过正规代理机构专业的建议进行修改,因此,想要商标成功率高,前期检索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有些黑心的代理机构前期往往不检索就直接提交申请,然后等待商标驳回了再收取高额的复审费用。四、谎称商标被驳回收取复审费用商标注册耗费时间较长,也给了骗子们可乘之机,当中最比较常见的,便是虚报商标注册被驳回。骗子们假冒有关工作员,通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其所申请办理的商标已经被驳回,要想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就必须缴纳很高的费用。这个时候申请人千万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联系你的代理机构确认商标状态,不要轻意上当受骗。五、寄到付文件骗取快递费商标初审后,不良代理公司冒充商标局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的到付费邮件给商标注册人,以快递公司代收邮费的形式骗钱。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是发布在商标局官网的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并打印;商标初审公告的红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只会发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公司,不会给商标注册人寄任何到付邮费的文件,遇到此类到付邮费的快递请拒收。六、提前通知续展骗取费用一些不法代理机构,明明商标还没有到期,便通知商标注册人需要马上续展,否则要被罚款。有的商标注册人不了解情况就赶紧把费用支付了,殊不知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期满前一年向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提前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不予受理的。由此可见,商标注册尽管看上去很容易,但事实上必须做很多工作,因而要想成功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最好还是委托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代理机构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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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被侵权后如何维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投诉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现在企业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也说明了社会上大量合法商标权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违法者侵害。那么商标侵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呢?遇到侵权问题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当商标被侵权,我们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1、当事人协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等。2、网络渠道维权网上购物消费成为现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伴随着网络购物的热潮,假冒伪劣现象也日渐涌现,致使网购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因此,平台服务商在加强平台监管方面做出了努力,并纷纷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渠道,权利人在网络平台发现侵权行为,可根据平台所设立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平台一旦核实侵权行为成立,将主动删除举报人所投诉的产品,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3、工商投诉、举报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能,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到侵权方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法院诉讼民事诉讼是商标权利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最后的维权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并旨在解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经济赔偿问题。商标维权对企业意义重大而深远,企业应做好商标维权工作,维护自己的品牌地位,使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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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市监〔2019〕175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21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申报工作,现发布本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 本批次专项资金申报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统一申报,待审核通过,方可递交纸质材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17:00止进行申报,因逾期造成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资助。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登录注册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在申报通知栏目处选择《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点击进入后在通知结尾处选择“我要申报”。 下载本申报通知所附的申请表格,按本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并分专题提交,待审核通过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打印全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递交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表格。下载本申报通知所附的申请表,据实填写完整,请勿修改表格样式。 2.系统提交。将可编辑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按以下格式命名(材料名称+日期)并分专题提交: 3.审核回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系统回复指引进行下一步操作。 4.递交纸件。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系统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知识产权促进科审核: ①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退回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充材料完毕。(如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逾期造成该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该资助)。 ②审核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审核通过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申报截止日前,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单位申报的,须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所需附件材料按每个附件开始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并在完整申报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递交的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递交至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不接受邮寄递交方式)。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 (一)资助类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 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自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立和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海外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专利保险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等符合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自2019年10月19日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资助;自2019年10月21日起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新开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以及本次受理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符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审查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第五年或第十年年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如证书中无地址,需一并提供该证书扉页); (4)所缴纳年费的年份证明文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四:PCT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PCT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检索费票据复印件; (5)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PCT细则43之二.1)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 (6)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五:PCT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或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中文译本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六: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全体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七: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在该工作单位连续参保1年的参保证明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本人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专题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2020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2020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本年度同一代理机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统计表(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名称/姓名); (3)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扉页复印件(按统计表顺序); (4)上一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保证材料; (6)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九: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和专利执行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3)申请专利执行险资助需递交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2)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法院判决书中文译本; (3)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专题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资助条件: (1)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 (2)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 (3)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5)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银行贷款利息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②银行贷款借据; ③计息单复印件; ④质押合同; ⑤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凭证;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②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或贷款担保合同; ③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评估合同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附页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借据;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二:注册商标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4)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5)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 (6)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7)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商标证书复印件。 (3)马德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③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欧盟(UC)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5)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OAPI商标注册证书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国外单一国家注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9)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十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报书; (2)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3)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4)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需出具《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 (二)配套补贴类 本次受理的配套补贴类申报范围为2020年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自2019年10月19日起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 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 1.支持额度: (1)经我局推荐,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 (2)经我局推荐,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4)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5)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曾申报补贴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3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配套补贴申请表或配套补贴(贯标)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正式文件(如:下达文件)或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报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德轩、梁耀伟;联系电话:0760-88239823。 附件: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3.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4.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5.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6.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7.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8.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9.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10.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11.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12.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13.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14.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15.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申请表 16.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请表 17.配套补贴类申请表 18.配套补贴类(贯标)申请表附件下载:附件1-18_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zip附件下载:中市监〔2021〕52号-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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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奥特曼字号和产品名称,判赔80万!
圆谷公司发现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特曼”,并在各大招商网站使用“奥特曼”及其拼音“aoteman”推销童装、童鞋、书包等产品。圆谷公司认为奥特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锡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锡垣赔偿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6万元;赔偿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4万元。提起奥特曼,对于很多人来说简直是神一样的存在。据了解,《奥特曼》特摄剧是日本三大特摄剧之一,主题是以奥特曼们为了守护地球以及宇宙的和平,跟外星人以及怪兽们战斗的故事。《奥特曼》曾是一代人的记忆,变身奥特曼打怪兽曾是不少孩子的梦想。据公开信息显示,奥特曼系列,是日本“特摄之神”的圆谷英二导演一手创办的“圆谷制作公司”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推出的空想特摄系列电视剧、电影、漫画、舞台剧等作品。近日,一起擅自使用奥特曼字号和产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引起了关注。据了解,圆谷株式会社,全称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其前身为圆谷英二于1963年成立的圆谷特技制作株式会社,1968年12月改名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自1966年起,其陆续创作了60多个“奥特曼”系列人物,先后推出40多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系“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奥特曼》于2013年9月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衍生系列剧最多的电视节目。据悉,圆谷株式会社在意识到该名称的巨大品牌价值后,自1994年开始在中国申请了包括第897601、893558号“雷欧奥特曼”商标在内一系列商标。第8935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1996年获准注册,第89760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机等,1996年获准注册,经续展,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此外,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系圆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关于“奥特曼”相关作品的全权总代理,有权自行或与圆谷公司共同维权。第897601号雷欧奥特曼商标第893558号雷欧奥特曼商标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奥特曼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日,其唯一的股东日本奥特曼卡通公司为香港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鞋、服装、袜、包袋等商品。圆谷公司发现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特曼”,并在各大招商网站使用“奥特曼”及其拼音“aoteman”推销童装、童鞋、书包等产品。圆谷公司认为奥特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奥特曼公司注册并使用“奥特曼”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奥特曼公司使用“奥特曼”“aoteman”推销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本案中,“奥特曼”并非固有或常见的中文词汇,而系圆谷株式会社独创的动画片及其中人物名称的中文翻译。经圆谷株式会社及其代理商在我国的多年经营,“奥特曼”品牌已在我国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与圆谷株式会社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奥特曼公司的设立者不可能对此不知情。奥特曼公司注册“奥特曼”字号,经营范围又是圆谷株式会社曾推出品牌周边产品且已建立较高知名度的领域,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圆谷株式会社品牌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圆谷株式会社与奥特曼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另外,在奥特曼公司成立前,圆谷株式会社的“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童鞋、玩具等周边产品已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奥特曼”构成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奥特曼公司在多个招商网站上发布童鞋、童装等的招商加盟信息,与圆谷株式会社的“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童鞋、玩具等周边商品均针对儿童消费市场。奥特曼公司在招商信息中宣称品牌为“奥特曼”和“aoteman”,其中“奥特曼”与原告的品牌名完全相同,“aoteman”系“奥特曼”的拼音,二者构成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招商的商品经过圆谷株式会社授权或与圆谷株式会社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奥特曼”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奥特曼”文字;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锡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锡垣赔偿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6万元;赔偿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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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何注册一个“保险”的商标?
对每一个创业者来说,商标注册都是必须要跨过的一道坎。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团队未组,商标先注。商标注册时间的紧迫性可见一斑。那如何注册一个“保险”的商标呢?小编在这里总结了4个秘诀,请各位创业者参照!1 商标注册先行,先注册才有利于保护商标我国商标法奉行先注册先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建议创业者在组建公司之前,一定要抓紧时间,尽快注册公司商标,防止被他人注册,同时检测自己的商标是否已被注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2 商标可视性要强,根据公司业务决定具体组成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个优秀的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决定接触者的第一印象。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应根据公司业务设计,鲜明、易识别和记忆,还有良好的寓意和企业愿景融合其中。在此,建议两点:首先,中英文相结合,这样中国人和外国人都能看懂,假如有一天企业做到一定规模,进军海外市场,还可以节约对外扩张成本;再次,文字与图形相结合,图形比文字更易于记忆。所以建议您申请商标时,一定不要随意组合,要慎重考虑。3 全类别注册商标,全方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商标有45个类别,1到35之间是产品类别,35-45是服务类别。在此提醒您,每一个公司申请商标的话,一般至少要4个类别才能涵盖所需要保护的权益。如果条件允许,除了注册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最好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注册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4 预估品牌成功率,小心劳而无获很多初创企业提交商标申请书之后,就会开展各项业务。但是请注意,商标并不是提交了一定就会通过的,不顺利的话,有的2到3年才能拿到证书,有的甚至直接不予通过。辛辛苦苦宣传了大半年,甚至2到3年后,发现无权使用该商标,会给企业造成多么大的影响。尤其是很多想傍名牌的企业,更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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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有效保护?有哪些措施?
企业想要创立一个品牌,首先就是要注册商标。但注册商标只是第一步,后期如何保护商标,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要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如何保护商标,有哪些措施呢?1、跨类别保护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保护策略,可以有效的杜绝他人蹭热度的行为,在必要时期还可以进行全类注册,避免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跨行业保护虽然现在还没有涉及到其他行业,但是也要有商标布局,考虑到将来可能从事的行业并提前进行商标注册,避免在以后涉及时无商标可用。提前跨行业注册商标,等到日后投入生产的时候,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等待或更换。3、跨区域保护商标的保护是分区域的,比如在我国注册的商标,那么在其他国家是不能用的,如果想要在该国使用注册商标,就必须去相应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4、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虽然注册商标是具备显著性的,但是企业也可以通过广告宣传,提高商标在大众生活中的曝光率,增强商标的显著性。5、加强商标管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数量肯定会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就必须要重视商标的监管,防止有人提出撤三或有侵权行为。6、注意商标正确使用,及时维权拿到商标注册证后,要正确使用商标,比如:不要随意修改商标信息、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及时进行变更和续展等等。此外,对于商标纠纷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当遇到有侵权行为或近似商标申请时,要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品牌形象的损害。商标作为品牌无形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为品牌保驾护航的有力法律武器。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拿到证书后的维护管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做好商标保护,才能为企业后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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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0〕690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发〔2020〕6号),加大对工业设计的支持力度,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大赛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大赛奖项3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镇街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全市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须以我市现有产业集群特别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依托,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应用工业设计服务程度较高,在全市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 (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15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6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40项以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大赛奖项10项以上。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近期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企业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 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工业设计类赛事、展览、培训、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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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94号)精神,为做好2021年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在中山市境内依法设立,于2020年度新上规的工业企业(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上规),以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名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中工信〔2020〕94号精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上规奖励项目对新上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省市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山市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2)。 (三)中山市统计局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通知书正文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本专题项目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其他专项扶持项目。 (二)申报企业请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进行项目申报。新注册的用户,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申报资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申报表需要企业和镇区经信局签名、盖章,请系统填写保存后打印并手写签名、盖章,再扫描上传,落款时间不能留空不填。申报材料表格统一用电脑打字,手写填报表格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下午6点自动关闭。纸质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印制(以镇街为单位收集整理后统一上报)。 (四)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请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1年3月26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局,并提交项目书面申报材料1份,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中山市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下载:中山市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表.xls附件下载:中山市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表.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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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要求,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严格专利保护。严格依照修订后的《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制度,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工作。健全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和侵权风险排查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及时防范化解侵权风险。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畅通受理渠道,拓宽案源线索,优质高效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大打击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力度,加大涉外、涉民营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二)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切实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加大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及时保护,对有行政保护记录的要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加强涉农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服务商标保护。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严防将少先队标志及文字注册商标或者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研究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净化市场环境。(三)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突出特色质量标准,依法依规明确科学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加大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的力度。强化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属地地理标志保护,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展览会、交易会、批发市场、旅游景区为重点,强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氛围。围绕重大国际性、全国性的政治、体育和文化活动,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四)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加强全链条保护。加大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抗疫防护用品、民生物资、农村食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保护。加强在侵权假冒多发的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关键时段的治理。加强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抽查检查的力度,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引导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围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等大型展会,采取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措施,做好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五)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央地协同,持续为企业防控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纠纷提供高水平指导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收集与研究。建立健全各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专家顾问机制。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对侵权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二)加强业务指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推进开展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答复工作,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作出答复。积极做好对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三)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协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执法保护合力。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区域产业布局,加快构建省市县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晋冀鲁豫十五市等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大省际行政保护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部门与电商平台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四)加强培训宣传。持续加强行政保护队伍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行政保护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及时报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发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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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任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为“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制订本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战略导向和规划引领,聚焦融合发展,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改革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下大力气抓好具体落实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源源不断激发知识产权内生发展动力。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和产业需求,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确保“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和强国战略纲要有机衔接、协调推进,支持差异化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效路径。坚持法治思维,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综合能力建设,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主要目标。2021年底,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更加凸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全面加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创造。深入落实《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年)》,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8.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知识产权保护。扎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要求。现有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结合地方需求适当布局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更加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规模达2400亿元,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增长率超过10%,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平稳增长,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有效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继续推进有关地方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力争全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专利、商标电子申请便利化程度与好评度进一步提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完成在华建设10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设目标,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二、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标杆引领(一)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继续推动并配合做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标相关工作。做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指标实施落实保障,加强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相关专利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的衔接协同。(战略规划司负责)持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相关指标。(公共服务司负责)(二)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集中力量编制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目标指标,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任务和指标衔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明确的方向,完善政策设计、创新政策手段、健全政策协调机制,科学设计指标实现路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充实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内涵,统筹推进城市、县域、园区、企业及高校院所等试点示范工作,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础。支持相关省份高起点谋划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事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长三角、成渝、海南自贸港等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力度。(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区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遴选推荐一批试点示范项目,努力打造工作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配套实施(四)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研究。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等重大战略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重大政策研究成果,更好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研判,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相关工作的指导,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做好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准备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论证,加快《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专利特殊审查政策与机制综合性评估论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加强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研究。(条法司负责)(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提升培训。启动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强化维权援助机制。促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保护司负责)(六)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补齐短板和锻造长板,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引,完善评估机制和标准。出台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政策。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工作。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以许可的方式转化实施。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发布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启动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着力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运用促进司负责)(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提高省级和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整合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等骨干机构拓宽服务职能,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新建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编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加强业务指导,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打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保障知识产权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司负责)(八)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大对小多边合作的影响力,巩固双边合作关系。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全面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落实中欧、中法地理标志协议。研究疫情防控环境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国际合作司、保护司负责)四、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九)加强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核心指标的统计监测、分析研判和信息反馈。扎实开展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工作。围绕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优化完善并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加强对地方指标工作指导和统计支持。(战略规划司负责)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监测体系架构和监测指标设计工作,为建立强国战略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支撑。(联席办负责)(十)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各地区要适应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创新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监测评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局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统计数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及时跟踪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附件:2021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pdf相关链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