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商标权侵权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知产课堂 2020-10-21
  • 家庭KTV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歌曲吗?

    家庭KTV的日渐普及,使人们可以在家“嗨歌”放松身心,也可以在家人、朋友聚会时一展歌喉。但家庭KTV可以随便使用他人歌曲吗?答案是否定的。海淀法院针对安徽一二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一二一公司)诉被告北京易达信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信开公司)、被告北京空宇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宇数联公司)、被告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客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在未经安徽一二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联合开发并经营销售的设备上擅自向用户提供使用安徽一二一公司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的行为,共同侵害到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案情简介安徽一二一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大张伟演唱的《大年三十》专辑中《倍儿爽》《美德说》《百变摇》《唱什么都红不了》(以下简称涉案录音制品)在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转授权和维权权利。三被告联合开发并经营销售了“麦乐迪高端家庭KTV系统”设备,安徽一二一公司发现三被告通过该设备内置的原始歌曲及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新增歌曲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上述录音制品的在线收听服务。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安徽一二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并无侵权的故意,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设备的销量较少,在天猫、京东平台总销量不到100台,且涉案设备为单机设备,只能在小型场所使用,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雷客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麦乐迪高端家庭KTV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商,其与另外两家公司也并无合约关系。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侵害安徽一二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此外,涉案设备提供的是歌曲的MV,与安徽一二一公司主张的音频为不同作品,且两作品在伴奏长度、音源和乐器弹出的声音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即使法庭认定本案与其有关,其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三被告均请求驳回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显示涉案“麦乐迪点唱机”可以提供涉案音像制品的播放,其中《倍儿爽》《美德说》《百变摇》《唱什么都红不了》四首歌曲均可直接播放。该设备外包装上载明制造商为雷客公司,推广商为易达信开公司,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虽辩称其仅销售了涉案设备,未将涉案录音制品置于该设备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涉案设备开机画面中显示有“雷客系统”的标识,在“用K吧点歌”的功能中扫码可以看到雷客公司提供的部分功能,且涉案设备外包装上也明确标注了涉案设备系由雷客公司制造。在此情况下,雷客公司否认其系涉案设备的生产商,其辩称难以令人信服。雷客公司系涉案设备的生产商,其自认涉案设备从开机画面到点歌的过程使用的是雷客公司的原始系统,点歌系统和歌曲应当进行适配,其对系统运营过程中指向的歌曲库,或者下载的资源负有审核义务,但其并未涉案歌曲来源及如何与系统适配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系涉案录音制品的销售商,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设备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三被告未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合法来源,亦未对涉案侵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三被告还通过向用户销售涉案设备进行获利,该行为已经侵害到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官点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下多数KTV点歌系统所用曲库都是可联网进行更新下载的。此过程中,点歌系统及设备的开发、销售及运营方都应提高版权意识,在使用任何歌曲时都应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同时,考虑到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使用方应注意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否则则即会有被诉并败诉之虞。

    默认栏目 2020-10-20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业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知产课堂 2020-10-20
  • 何为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的其他因素。所谓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二、如何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可以通过商标管理程序认定以驰名商标,也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原则,以上程序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异议案件或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商标争议案件。

    知产课堂 2020-10-19
  • 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风险?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从以上几点来看,注册商标是每个企业打开市场的敲门砖,企业想要长远发展,对品牌进行商标注册是保证企业获得良好稳步发展的核心要素。

    知产课堂 2020-10-16
  • 关于发布2020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内持续创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市监〔2019〕17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于2020年10月12日起至10月26日止组织2020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三批项目申报,现发布本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按本申报指南所列专题下载相应的申报书,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申报书和提交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申报书。下载本申报指南所列专题的对应申报书,按相关要求据实填写完整,可加页但请勿修改申报书样式,并根据内容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邮件发送。将填写完整的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压缩成1个文件夹按括号格式命名(单位简称+专题名称)发送至zsszscqxm@163.com邮箱。  3.审核回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申报单位需将形式审核通过的邮件回复意见截图备查。  (1)形式审核通过:  申报单位需将该邮件回复意见截图备查。  (2)退回修改:  申报单位需按邮件回复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材料,并将修改后的完整材料发回,邮件标题中标注“补充材料”。  4.递交纸件。将审核通过的全套申报材料按一式3份采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并在每一个附件上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经所在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连同形式审核通过的邮件回复意见截图一并递交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不接受邮寄递交方式)。  二、申报专题  本批次项目申报专题为: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项目内容:重点支持面向企业运营发展的专利导航服务。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为我市的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3)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4)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  (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支持数量与额度:  本年度支持数量不超过35项,每项支持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材料(一式3份):  (1)中山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相关佐证材料;  (3)单位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或法人代码证);  (4)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三、申报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德轩、梁耀伟;联系电话:0760-88239823。  附件:1.中山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附件下载:附件1:中山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doc附件下载:中市监〔2020〕146号 关于发布2020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10-15
  • 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山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定义  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专业化: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  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精细化生产、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企业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掌握独有工艺、技术或配方进行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新颖化: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定向培育、动态管理、注重实效、激励扶持”的原则,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遴选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名录库,进行重点培育。到2024年,推动50家以上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全市认定专精特新培育企业100家以上,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0家以上,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培育企业遴选条件  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下称“培育企业”)优先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和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按以下条件择优遴选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毛利率25%以上或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50%以上。  (二)专项条件。  1.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类专项条件:  (1)专业化条件。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主导产业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十位或全省前三位,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精细化条件。企业管理规范,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采用5S现场管理法、卓越绩效模式、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等先进企业管理方式;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  (3)特色化条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掌握独有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名牌等省级以上称号。  (4)新颖化条件。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明显成效。获得1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或3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以上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三位。该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拥有自主品牌,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培育企业的遴选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扶持措施  (一)高增长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发展。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增长5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按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加倍奖励,达到龙头骨干企业条件的享受龙头骨干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技术改造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以股权投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现代企业制度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对经认定后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改制后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按上市后备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四)人才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中山,由企业所在镇区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企业所在镇区统筹安排其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五)融资专项。  在投融资需求上给予培育企业优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度身定做“专精特新贷”融资产品,预留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培育企业银行贷款按《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鼓励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每年不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开通贷款专项审批通道,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细化落实续贷政策,简化重新授信审查手续,帮助做好续贷安排,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  (六)市场开拓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综合性展会和各类知名品牌展会。根据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活动,促进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质量标准专项。  引导培育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协同机制,支持培育企业与上游龙头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标准管理,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享服务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优先申领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及科技创新券,享受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科研等企业服务;优先获得参加企业家培训学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支持培育企业获得用地等要素资源配置。享受“管家式”服务,建立专门线上工作群,各部门“管家”负责协助解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生产经营过程、企业创新及政策环境改善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培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市领导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培育库,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跟踪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引导带动全市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为路径,以单项冠军为目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获认定培育企业发给牌匾。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认定。  六、附则  培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0-15
  • 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关于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璐璐,联系电话:88307014;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18846164382)   关于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0〕 1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69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中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工作。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的原则,遴选优质信息化技术供应商,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搭建综合公共在线服务平台——“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示范平台具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在线接单、售后跟踪管理服务的能力,使广大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更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助力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建立示范平台库,遴选优质示范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二)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第三方建设机构(哈工大机器人(中山)有限公司、哈尔滨律方科技有限公司。)  1.为示范平台搭建服务于中山中小微企业的一体化、综合公共在线“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云平台为每家示范平台和企业提供1个企业节点及6个用户账号。示范平台可免费使用“中山企服云平台”上的基础服务。  2.对示范平台开展培训指导,推动其进行数字化应用技术升级,赋能示范平台通过互联网为中山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服务。  3.开展政策宣贯活动,协助企业与示范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4.指导示范平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合理竞争、守法经营。协调示范平台之间的业务关系,加强合作,倡导自律。  5.定期向市工信局报告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需求调研情况、示范平台提供服务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平台入库  1.遴选程序:供应商提出入库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公布入库名单。  2.入库条件:  (1)经我市认定的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搭建  1.“中山企服务云平台”功能定制,包括专属登录界面、主页及数据看板。云平台具备对话驱动的事务管理、自定义智能模板与工作流等功能,中小企业端、示范平台端可通过云平台,实现业务的高效承接、对话、服务等。  2.“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流程。中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在云平台上提交服务需求,如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需求。云平台根据企业提供的需求,通过大数据筛选,匹配出最适合企业需求的示范平台,促成对接。企业根据匹配结果,在线咨询满意后,在线下单。后续,可在线对订单进行管理和售后服务。  附件: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指南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指南 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系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搭建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一体化、综合公共在线服务系统。由哈工大机器人(中山)有限公司、哈尔滨律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系统内嵌“律方GRC”软件,具有对话驱动的事务管理、自定义智能模板与工作流、多层级组织机构设置、系统内多角色协作、多权限的用户管理、多维度的电子档案管理、动态数据展示和数据分析等八大功能。 一、用户注册入库的示范平台由市工信局根据入库名单统一在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开设示范平台节点。示范平台填写下表提交市工信局统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后可以获得专属云码。用户凭借云码、用户名、密码登录。序号单位名称姓名职务电话上级姓名 二、平台入口 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支持PC端、APP端、ipad端多端口登录。 PC端登录网址:https://gd.fawuapp.com/。 手机端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三、用户登录 为了保证数据隔离和信息安全,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云码、用户名和密码三重验证。 用户首次登录时会首先弹出验证云码界面,验证云码后即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软件使用与在线服务 示范平台登录后,即可在线响应中小微企业在线提出的服务请求,并直接通过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内嵌“律方GRC”软件,可以帮助示范平台实现内部的全面信息化管理。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0-15
  • 怎样取商标名字才具有显著性?

    商标名字怎么取才有显著性?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显著性贯穿了商标权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居于商标权的核心地位。同时,商标显著性不是静态不变的,它随着商标的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当然也可以失而复得。总之,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知产课堂 2020-10-15
  • “伪”九阳侵权案终审结果出炉!九阳获赔百万

    因认为中山九阳公司将九阳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的豆浆机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九阳股份公司将中山九阳公司及网络销售平台折800的经营者团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100万。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与九阳商标高度近似,侵害商标专用权,将九阳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1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宣判后,中山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发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股份公司)诉称:我公司专注于豆浆机及厨房小家电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覆盖全国并远销日本、美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6 年,九阳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同年九阳豆浆机、榨汁机、料理机被评为质量免检产品。2007年,九阳豆浆机获中国名牌产品,电磁炉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14年,销售额为59.43亿元。我公司核准注册了商标1、商标2、商标3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豆浆机、厨房电器等,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1商标2商标3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博公司)在其经营的折800网站,以团购方式销售带有商标4的豆浆机,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4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九阳公司)是涉案侵权商品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山九阳公司擅自使用我公司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擅自使用我公司商标作为商品包装,造成与我公司产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山九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团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中山九阳公司停止使用“九阳”作为企业字号。中山九阳公司辩称:涉案侵权商品并非我公司生产、销售;我公司名称、字号经合法登记,不构成侵权;九阳股份公司在山东,我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所在地区不同,不会造成混淆;我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九阳字样,未损害九阳股份公司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九阳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团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网购平台,仅提供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不对商品信息进行修改编辑。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者为福安市康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我公司收到通知后已删除该商品销售信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九阳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九阳股份公司依法注册了商标1、商标2、商标3,核定使用在豆浆机、食品料理机、厨房电器等商品,且均在有效期内。2006年4月,注册号为3407087号的九阳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商标局认定九阳股份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九阳股份公司生产的九阳joyoung牌豆浆机曾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专利优秀奖、山东名牌等荣誉。九阳股份公司自2005年起投入大量经费用于九阳商标和系列产品宣传。“jiliyong”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中山九阳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2年6月,中山九阳公司受让取得了“jiliyong”商标。后该公司授权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海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豆浆机,中山九阳公司监督傲海公司生产并有权检查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许可使用期限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许可使用费每年5万元,每年递增30%。傲海公司授权康信公司经销“jiliyong”豆浆机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至9月19日。中山九阳公司在员工名片、官方网站www.jiuyangdq.com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jiliyong”标志和企业名称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诉讼中,该公司称其仅对外授权使用“jiliyong”注册商标,收取授权使用费,自己并不生产豆浆机产品,且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财务账簿资料。据傲海公司销售单记载08款、09款豆浆机数量各90台,单价分别为80元、92元,金额合计15750元。网址为www.zhe800.com的折800官网由团博公司经营。2016年1月13日,该网站平台有一款“中山九阳米糊豆浆机”销售,售价89元,商家为中山九阳康信电器特卖店,销量24件,库存276件,页面注明商品由商家自主发布。团博公司称该店面经营者是康信公司,其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涉案豆浆机商品团购信息由康信公司编辑上传至网络。九阳股份公司通过该网站购买了上述豆浆机,收款单位为团博公司。该豆浆机外包装显示“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该企业名称字体明显偏大,制造商为傲海公司,外包装正反面显著位置、机身均印有“jiliyong”商标标识。2015年7月,九阳股份公司在顺义区某超市也购买到了jiliyong豆浆机。且网络上有消费者购买jiliyong豆浆机误以为是九阳牌豆浆机的新闻报道。因市场上有大量jiliyong豆浆机销售,九阳股份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豆浆机销售者诉至其他法院,多家法院均认定商标侵权,判令销售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6年2月26日,因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山九阳公司涉案jiliyong商标无效。对此,中山九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中。九阳股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500元。为证明销售收入、经营状况等,九阳股份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文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出口创汇情况证明、纳税证明等。九阳股份公司明确表示本案经济赔偿诉讼请求涵盖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整体行为,并非仅针对在折800网站销售的部分侵权行为。法院认为,jiliyong与JOYOUNG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中山九阳公司在使用jiliyong商标时,添加了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图样相同的盾形图案,颜色也基本相同,二者叠加在一起使得该标志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2、商标3高度近似。中山九阳公司授权傲海公司使用jiliyong商标进行生产并收取使用费,二者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中山九阳公司在豆浆机外包装、员工名片、官方网站等使用jiliyong标志和企业名称,并在商品外包装使用较大字体印制公司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商品种类与九阳股份公司相同。中山九阳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在九阳股份公司商标及商品知名度极高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九阳股份公司商标2、商标3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商标1无盾形图案,故不构成近似,不侵犯商标1的专用权。九阳股份公司商标1注册于2004年,早于中山九阳公司成立时间,且知名度较高。中山九阳公司对“九阳”二字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却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并在官方网站、员工名片、豆浆机外包装突出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九阳股份公司要求中山九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团博公司提供了涉案豆浆机合法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九阳股份公司已就其商标知名度、宣传推广情况、企业收入、纳税等尽力举证,中山九阳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簿,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无法确定。鉴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知名度较高,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豆浆机销售范围大,法院认为过低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或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职业操守,扰乱豆浆机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利于有效遏制侵权。为此,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诉争商标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全额支持了九阳股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同时指出该赔偿是针对中山九阳公司全部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九阳股份公司不得再就相同事实理由向中山九阳公司主张经济赔偿。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山九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jiliyong”标志,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九阳”字样,赔偿九阳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同时判令团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印有“jiliyong”标志的豆浆机。一审宣判后,中山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包装箱四个侧面等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正中间、锅体两侧、说明书上使用了“JILIyong”标识。一审法院援引在先生效的(2017)京行终29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中山莱宝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中山莱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虽然其曾许可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但系中山莱宝公司逾许可使用期使用该商标后将生产日期标为2015年3月28日。对于该项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前文所述,中山宏智达公司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九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对方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公正情况、律师出庭、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合理费用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判决书: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8号后面B区B幢厂房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周水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东阜二路199号四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杜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逯盛富超市。经营者:逯盛富,男。上诉人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莱宝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逯盛富超市(以下简称逯盛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2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中山宏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中山莱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刘靖晖到庭接受询问,逯盛富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宏智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五项,依法驳回九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九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我方未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也未委托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我方与中山莱宝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商标许可的关系而非委托制造关系,并且逯盛富超市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我方,被诉侵权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我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由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也是我方合法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第7040240号商标,是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合法有效的使用,不属于一审判决所阐述的不规范使用,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中山莱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二、四、五项,并驳回九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九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我方从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我方生产的商品全部通过3C认证,且产品均有统一的生产标识。九阳公司购买商品公证显示逯盛富超市只进过一个被诉侵权商品且只销售过一个,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被诉侵权产品未经核对型号等信息,相当于未查清涉案产品来源就作出对我方不利的裁判,属于判决依据严重与事实不符。二、我方已经提交了证据,但由于代理人失职代理,导致我方证据没有按时提交,这属于因客观情形不能按时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对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应当通过充分质证作为公正裁判的依据。三、我方是被害人之一,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我方生产,我们已经通过行政申诉,要求依法核查涉案产品的来源,我方不应承担责任。九阳公司辩称:一、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的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我方在电压力锅的商标品牌价值大,一审判决认定金额合理。二、被诉侵权商品是合格商品也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一审程序中,中山宏志达公司已承认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涉案侵权商品。,一审判决对事实作出了充分论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九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逯盛富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判令逯盛富超市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4.判令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连带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5.判令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连带赔偿九阳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200元、调查费800元;6.判令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九阳公司是一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九阳公司的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榨汁机、开水煲、电压力煲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九阳公司的产品已经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九阳公司在2012年11月7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91650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在2012年8月14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第731585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磁灶、电炊具、烹调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在2014年1月7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2055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等,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2012年12月31日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九阳公司为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质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数年的经营和推广,品牌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18年6月,九阳公司发现逯盛富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有商品包装及商品上使用主要识别部分为“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因其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标识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该标识使用在包装上时,使用了与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商标、第7315859号“”商标相同的白色字体及橙色背景盾形构图设计,与该两组商标近似;该标识使用在商品上时使用黑色字体,字母字形与九阳公司第5205566号“”商标的字母部分近似。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侵犯了九阳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九阳公司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9165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车辆灯;喷焊灯;汽灯;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电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调调节装置;电吹风;加热装置;水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饮水机;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电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2012年8月14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3158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电力煮咖啡机;电热壶;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空凋(空气调节装置);消毒碗柜;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吹风;电炉灶;烤面包机;燃气灶;电饭煲;电油炸锅;电热制酸奶机;电热锅;煮蛋器;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空气清新机;加湿器;家用净水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2014年1月7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2055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电热水瓶;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力煮咖啡机;照明器械装置;冰箱;空气调节装置;暖器;暖气装置;消毒设备;润湿空气装置;饮水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2012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2]7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8月31日,九阳公司获得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颁发的“九阳Joyoung”品牌在“2012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中,荣获“2012年度最具影响力小家电品牌”称号。2012年7月,九阳公司的榨汁机系列获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组委会在首届中国国际消费电子Leader创新奖评选中颁发的最受欢迎产品大奖。2012年3月,九阳公司的Joyoung九阳牌预约系列豆浆机获得中国家电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艾普兰生活电器产品奖。2018年6月25日,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菲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年6月26日,王菲同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一里1号的“家家益批发超市”(门口标牌所示,店内摆放的营业执照显示的超市名称为“北京逯盛富超市”),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菲付费从该店铺购买了包装上印有“JILIyong”商标字样的电压力锅一个,并因上述购买行为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购买的商品带回公证处封存并拍照。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417号公证书。九阳公司为本次公证取证,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根据该公证书附件一显示,“收据”显示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今收到电压力锅,¥245,收款人签字处的签字无法辨认。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封存的公证证物即被诉侵权商品,多功能电压力锅一个。该电压力锅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见附图1),包装箱四个侧面分别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同附图1)和白色字体橙红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见附图2),在上述“JILIyong”标识下部均标注有“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字样。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印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箱体侧面分别印有“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风镇民安村东阜二路199号电话:0760-22636935传真:0760-22636925”的字样及“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内含电压力锅一个、说明书一份。电压力锅在控制面板正中间显著位置使用了“JILIyong”标识(见附图3),在锅体两侧均使用“JILIyong”标识(见附图4),并在两侧标识使用的正下方标注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说明书封面及封底上印有“JILIyong”标识(见附图5),封面印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封底印有“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风镇民安村东阜二路199号电话:0760-22636935传真:0760-22636925”字样。电压力锅底部合格证显示出厂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逯盛富超市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表示公证书附件中的收据系超市经营者逯盛富配偶开具,并表示其店内只进过一个被诉侵权商品,也只销售过一个,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中山宏智达公司亦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公司曾授权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中山市九阳小家电公司”系其公司曾用名,但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九阳公司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且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中明确其公司向九阳公司赔偿100万元,该赔偿数额是针对2018年3月10日前其公司的全部侵害九阳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阳公司不得就相同事实再起诉。为证明上述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2014年5月10日,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授权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5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打印件,并没有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载明,中山宏智达公司因侵害九阳公司的第7315858号、第991650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在企业字号、官方网站、员工名片及豆浆机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九阳”二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九阳公司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证据只能证明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使用“JILIyong”商标,但不能证明合作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九阳公司认可(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但对于中山宏智达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表示本案中的被诉侵权商品为电压力锅,上述判决书中的侵权商品为豆浆机,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并且九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与上述判决中保护的商标亦不属于同一类别,前述案件中的赔偿数额也并不包括中山宏智达公司的全部侵权行为。中山宏智达公司另在代理意见中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是因为中山莱宝公司在与其公司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仍在偷偷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并且将生产日期全部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本案中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其公司无关,也不存在与中山莱宝公司的共同侵权。一审庭审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为证明其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的东凤工商处字[2019]第B203号处理投诉举报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投诉,根据投诉反映的有关情况,对中山莱宝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名称和“jiuyang”标识的电压力锅产品。九阳公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2019年9月10日当日中山莱宝公司的情况,且鉴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与中山莱宝公司之前存在合作关系,不排除转移或隐藏侵权产品的可能。另查一,中山宏智达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7日、2017年3月28日在第11类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及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山宏智达公司的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无不当,理由是该诉争商标“JILIyong”因将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而引证商标由“JOYOUNG”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是“Joyong”、“九阳”、“JIUYANG”,故诉争商标“JILIyong”整体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显著识别部分的构成和读音都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且诉争商标“JILIyong”也未形成新的含义,在九阳公司的“九阳”、“Joyo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具有相同来源或者具有关联性。2017年10月23日,中山宏智达公司的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被宣告无效。另查二,逯盛富超市注册成立于2010年10月8日,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零售烟草;零售日用杂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中山宏智达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曾用名“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家电配件、五金制品”。中山莱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不含电镀工序)、塑料配件”。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荣誉证书、认驰批复、营业执照、涉案电压力锅、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九阳公司系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电压力锅商品本身及其外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使用了“JILIyong”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的商品种类与九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属相同类别。虽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中山宏智达公司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被宣告无效,但中山宏智达公司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还处于有效状态,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与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完全相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因将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而引证商标由“JOYOUNG”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是“Joyong”、“九阳”、“JIUYANG”,故诉争商标“JILIyong”整体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显著识别部分的构成和读音都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且诉争商标“JILIyong”也未形成新的含义,在九阳公司的“九阳”、“Joyo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具有相同来源或者具有关联性。涉案电压力锅的外包装在使用“JILIyong”时添加与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相同的盾形图案,颜色也基本相同,均为橙色或橙红色,二者叠加一起使得“JILIyong”商标与九阳公司的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高度近似。在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及相关商品知名度高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该标识系九阳公司的商标,故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第5205566号“”商标中无盾形图案,故涉案电压力锅外包装上的“JILIyong”标识不与其构成近似。又,因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尚在有效状态下,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被诉侵权电压力锅机身上规范使用的“JILIyong”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诉侵权电压力锅系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被诉侵权商品机身、外包装及说明书显示,该商品来源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与中山莱宝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中山宏智达公司当庭亦表示,在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JILIyong”电压力锅,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虽中山宏智达公司后又辩称中山莱宝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后仍偷偷生产“JILIyong”电压力锅,且把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关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九阳公司曾因相同事实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在(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中,九阳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与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并非属于相同类别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亦并非同一种商品,其案件事实亦与本案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故,中山宏智达公司和中山莱宝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压力锅上不规范使用“JILIyong”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逯盛富超市认可公证购买过程的真实性,且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涉案电压力锅的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九阳公司与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九阳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一审法院将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九阳公司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支持。关于合理开支,九阳公司主张公证费1200元,并提交发票原件,且本案确有公证事实存在,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九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但鉴于本案确有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九阳公司主张的调查费800元,因本案确有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出245元的事实,对于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因无在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逯盛富超市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逯盛富超市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四、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五、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逯盛富超市、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445元;六、驳回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中山莱宝公司提交了新证据:1.中山莱宝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中山莱宝公司具有合法营业资格。2.3C证书一套,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登记型号与中山莱宝公司核准生产的型号不符,中山莱宝公司未生产过该产品。3.形式检验报告、快递底单、律师通话录音光盘,证明由于代理律师的疏忽没有提交证据,不能归责于中山莱宝公司,导致一审判决严重与事实不符。4.政府服务投诉截图,证明中山莱宝公司从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权行为。经质证,九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九阳公司主张证书编号不含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中山莱宝公司生产;通话录音的通话者身份无法核实,对快递单、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政府服务投诉截图无法追溯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中山宏智达公司认为证据1不属于新证据,不发表意见,对其他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中山莱宝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山宏智达公司是否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一、中山莱宝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417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体侧面、说明书封底印有“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山莱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其制造,但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其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此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包装箱四个侧面等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正中间、锅体两侧、说明书上使用了“JILIyong”标识。一审法院援引在先生效的(2017)京行终29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中山莱宝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中山莱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中山宏智达公司是否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虽然其曾许可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但系中山莱宝公司逾许可使用期使用该商标后将生产日期标为2015年3月28日。对于该项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前文所述,中山宏智达公司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九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对方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公正情况、律师出庭、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合理费用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89元(已交纳),由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89(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姜丽娜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培培书 记 员  郑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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