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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的误区,你中了几个?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纷纷都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但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有些个人和企业由于对相关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容易陷入误区。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商标注册中的一些误区。1、先使用后注册。许多创业者认为,反正现在公司规模小,等以后做大了再去申请商标吧。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同一个商标,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如果企业成立之初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将来要么花费巨资买下这个商标,要么被迫放弃这个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公司成立之初就应该申请商标。2、不进行商标查询就提交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商标查询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不进行商标查询,直接就去提交申请,如果存在近似商标或者相同商标,那么你的商标是不能注册成功的。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仔细查询分析很有必要。3、Logo不进行注册就能当商标使用。Logo不注册商标当然也可以使用,但不注册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阻止他人使用你的商标。而如果他人注册了这个商标,他人就可以要求你停止使用。所以为了使自己的logo获得法律保护,logo申请商标还是很有必要的。4、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可以任意使用了。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超出了商标权人的私权范围,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5、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6、申请了商标是否就没有必要申请版权了?虽然商标保护的指向性强,但是范围比较狭窄,仅在核定的范围内保护,版权保护的范围则更宽泛一些,两者结合才可谓知识产权保护的“双剑合璧”。7、拿到商标证就能高枕无忧了?商标获得授权后,有效期是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到来之前,需要办理商标续展,如此循环以保证自己的商标持续有效。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另外,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最好能妥善使用,尽量别给他人留下提“撤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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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商标注册的那些坑
商标既代表了企业的形象,也是消费者对产品的一种印象。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很多个人和公司开始注册商标。由于对商标法不熟悉,很多企业会找商标代理机构来注册,但现在中国商标代理市场鱼目混杂,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擦亮眼睛,识别其中的陷阱。1、百分之百下证或包下证商标注册没有百分之百下证之说,因为中间流程遇到的客观及主观因素太多,例如检索盲期、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意识等。我国每天的商标递交量至少也得上万件,而且检索盲期不是一两天的时间,而是数周到数月。这都是商标注册的风险因素。严格来说就是商标注册有一定的成功率,没有百分之百的说法。2、低价吸引你以为价格低就是捡到便宜了?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代理机构从接手客户的商标之后就会进行检索、查询、确认、递交、跟进、关注、后期服务等等一系列流程。这些流程都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成本是不可避免的。千万不要为了便宜几十或几百而选择那些以低价吸引客户的代理机构。3、伪造商标法条款说企业所用商标必须注册有些非正规的代理机构会告诉客户,称必须注册商标,否则会受到工商局的追责惩罚。在我国除了香烟和药品是强制注册外,其它类别并没有要求必须注册商标。尽管工商局没有要求强制注册商标,但是为了企业长久发展、为了稳占市场、为了塑造品牌、为了享有商标专用权,我们自己也应该主动申请注册商标。4、打电话谎称政府机构有些代理公司谎称自己是政府机构,哄骗客户放心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客户联系方式后,冒充政府所属代理机构或冒充国家商标局人员,让客户安心打钱,保证下证。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我国商标注册只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注册,二是寻求正规代理机构代为注册。5、收取商标展示费在商标公告之后,发函给公告期的企业称商标必须付费在该中介的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并且从言辞上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混为一体,很多不明就里的单位由于对商标法不清楚,糊里糊涂的交了钱。6、称商标已被抢注,必须马上注册查询发现商标已被抢注,但为了利益,有些机构就会称商标需要马上注册,再不注册就会被抢注。这也是在客户犹豫时,一些机构打的心理战。倘若客户被吓住了,他们就会说就晚了这一会导致商标已被他人抢注。不过这些公司会继续忽悠客户,说机构在商标局或者相关政府单位有关系,可以想法把商标抢注回来。7、凭空消失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客户交完钱,资料也准备好了,发现联系不上代理公司了。或者收了钱不办事,谎称已经递交,时间一久就凭空消失在客户的联系范围内。小编提醒:商标注册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一定要看下是否是国家商标局授权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专业商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专业的角度分析这个商标注册成功率多大,并给出修改建议,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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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市级创新标杆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相关规定,现启动2020年度市级创新标杆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中山市2019年度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不超过6%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请表》,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二)镇区初审。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审核报批。市科技局审核申报材料,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形成资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完整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如企业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2019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或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可一并提供(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加盖骑缝公章。 五、时间要求 请申报企业于9月27日前将纸质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同步将申报资料PDF版发送至zssgxk2020@163.com。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缴补助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请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如后续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数据进行调整而减少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镇区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将视情况重新核定或核减补助经费。 七、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周艾平、卢瑞强 联系电话:88303920。 附件:1.中山市企业研发费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3.2019年度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名单 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2日附件下载:中山科发2020-215号附件1mdash;4.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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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近年来,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册商标或者是注册商标之后未做好防护从而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那么,商标抢注有哪几种表现形式?面对商标被抢注,有什么解决方法吗?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二、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三、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面对商标被抢注,具体的应对方法有以下几种:1. 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如果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会不予注册。2. 无效宣告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 撤三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针对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4.法院无论是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评委的决定都不是最终结果,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商标被抢注,经营者想要胜诉,收集证据才是整个维权过程的关键,决定着经营者是否能够抢回属于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旦被他人抢注,想要拿回来肯定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所以企业在创业之初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并做好商标维护,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发展更快速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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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诉亚马逊商标侵权!亚马逊:我不是,我没有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乔丹体育起诉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此前因认为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乔丹”中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乔丹体育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万元。据法院介绍,乔丹体育公司前身为福建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日用品二厂。在2000年至2002年,该公司连续注册了三个“乔丹”文字商标,主要用于鞋、运动鞋类商品。亚马逊卓越公司则是亚马逊中国网站的运营商。乔丹体育认为,作为世纪卓越公司的关联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为前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乔丹体育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7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对关于涉案行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不服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针对原告的指控,两被告辩称世纪卓越公司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销售耐克公司出品的“Air Jordan”系列鞋使用“乔丹”字样,是基于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品牌代言及其姓名权授权,这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公开信息显示,1993年12月,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签订代言协议,又于2012年10月签署授权声明书,确认耐克公司有权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以及由上述元素单独或组合而成的商品商标。在本案中,世纪卓越和亚马逊还主张所销售的NIKE鞋商品使用的是NIKE及耐克商标,未使用“乔丹”品牌,发货单上的“乔丹”字样系NIKE运动鞋JORDAN系列的中文翻译,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平台上所销售的鞋为NIKE的正品鞋,消费者不会将此误认为是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品牌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最高院在先判决的认定,自1992年起,我国多家媒体报道迈克尔·乔丹时,均以“乔丹”指代其姓名。迈克尔·乔丹就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耐克公司则通过代言协议,在产品中使用“乔丹”文字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而世纪卓越公司作为耐克公司的产品销售商,使用“乔丹”文字是为了介绍耐克产品中的乔丹代言系列,具有合理的事实基础,同时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最后法院指出,乔丹体育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虽然乔丹体育是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权利人,但由于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权利瑕疵,所以在他人合法行使“乔丹”在先权利的范围内,乔丹体育此举缺乏正当性。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关于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附:判决书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15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被上诉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卓越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766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乔丹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曲文丽,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李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丹体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世纪卓越公司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以及在发货单上使用与上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乔丹”文字,其行为完全符合商标侵权所有要件。一审法院认定该使用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属于认定错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时,判定商标侵权不需要考虑混淆。其次,世纪卓越公司只要明知或应知“乔丹”商标的存在,主观上就存在侵权故意。第三,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并不影响本案中的侵权判断。第四,“Airjordan”的在先使用不能随意扩展至“乔丹”两个汉字的使用。综上,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二、亚马逊卓越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亚马逊卓越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应对世纪卓越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必要注意和审查义务,其未能履行该义务,为世纪卓越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构成共同侵权。三、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在宣传、销售侵权商品时使用“乔丹”鞋、“乔丹”牌等与上诉人知名字号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同的标识,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与上诉人产生误认。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乔丹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乔丹”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亚马逊中文网站宣传、销售非我公司生产、销售的运动鞋类商品时使用我公司“乔丹”商标;2.请求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乔丹”知名字号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将其销售的非我公司生产、销售的运动鞋类商品宣传为“乔丹”牌;3.请求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共同赔偿我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在第25类“鞋”、“运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541331号、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等多个“乔丹”文字商标(以下合并简称涉案三个“乔丹”商标),依法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乔丹”既是我公司知名字号,也是我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在2002年,我公司的“乔丹”牌运动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经过我公司的长期使用,“乔丹”品牌已经在运动鞋类、服装类商品上具有很高的商誉和市场识别度。世纪卓越公司明知我公司“乔丹”品牌的知名度,未经我公司许可,在亚马逊中文网站(域名amazon.cn)上宣传、销售非我公司生产的乔丹运动鞋类商品,并擅自在网页和发货单上将“乔丹”作为其品牌及商品名称,世纪卓越公司还将“乔丹”标识作为其运动鞋商品购买页面的“入口”链接标识之一进行突出使用,使用“乔丹”作为侵权商品检索关键词,将侵权商品称为“乔丹”牌,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仅侵害了我公司“乔丹”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亦侵害了我公司就“乔丹”知名字号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马逊卓越公司为世纪卓越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世纪卓越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共同侵权,应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共同辩称,世纪卓越公司所售商品系来源于上游销售商,我公司在本案中仅实施了销售商品的行为。我公司所销售的NIKE鞋商品使用了NIKE及耐克商标,未使用“乔丹”品牌,发货单上的“乔丹”字样系NIKE运动鞋JORDAN系列的中文翻译,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一种合理使用。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乔丹”字样系对产品类别的标明,亦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世纪卓越公司所销售的鞋为NIKE的正品鞋,消费者不会将NIKE的鞋与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品牌鞋混淆。因世纪卓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乔丹体育公司主张亚马逊卓越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依据,且亚马逊卓越公司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网站中系描述性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构成知名商品,“乔丹”有多种解释,首先联想到的是人名及耐克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乔丹体育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使用“乔丹”作为搜索关键词不构成对其商标性使用,从结果上看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乔丹体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乔丹体育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以下简称溪边二厂),2000年6月28日,溪边二厂改制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乔丹),2000年9月22日晋江乔丹经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乔丹)。2009年12月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系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现注册人。其中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0年1月27日,核准日期为2001年3月21日,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爬山鞋、滑雪靴、体操鞋、跑鞋(带金属钉)、跳鞋、足球靴。第3148047号“乔丹”文字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4月16日,核准日期为2003年9月28日,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戏装、胶鞋、旅游鞋、鞋、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凉鞋、婚纱、浴帽。第3148049号“乔丹”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02年4月16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5月7日,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泳装、服装、婴儿服装、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戏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200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福建乔丹在先使用的鞋盒所包装的运动鞋产品为知名商品,其鞋盒装潢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2010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自2010年至2013年。2013年12月,该字号再次被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自2013年至2016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颁发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显示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牌运动鞋在2009年度、2011至2013年度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荣列前五名。亚马逊中国网站由亚马逊卓越公司经营。2017年2月15日,登陆该网站,在商品搜索框当中输入“乔丹”进行商品搜索,可以搜索到包括乔丹男鞋、《乔丹传奇》人物传记书籍、“Nike耐克乔丹男综合训练鞋”等在内的多个产品,搜索结果页面左上角有“品牌专页”四字,下方有“乔丹亚马逊品牌专页乔丹男鞋”等小字。搜索出来的鞋类产品有“[元旦年货节]乔丹男鞋(179元)”、“PUMA女士SKY”、“[清仓秒杀]乔丹男鞋板鞋跑步鞋运动鞋(169元)”、“Nike耐克男篮球鞋”、“Nike耐克乔丹男”等为商品标题开头。上述产品中单独标注有“乔丹男鞋”的商品链接,乔丹体育公司在公证时并未点击查看,世纪卓越公司称上述商品为乔丹体育公司所生产。搜索结果当中耐克品牌的鞋均以“Nike耐克”开头,包括以“Nike耐克乔丹男综合训练鞋JORDANTRAINERST820253”(529元)、“Nike耐克乔丹男综合训练鞋JORDANFLIGHTFLEXTRAINER2768911”(499元)、“Nike耐克乔丹男综合训练鞋JORDANFLIGHTORIGIN3820245”(599元)为标题加图片展示的的产品链接。点开相应的产品链接,新的页面有对相应型号的鞋类产品的展示,除标题中有“乔丹”字样外,商品详情页面其他部分并无“乔丹”字样,商品本身上亦无“乔丹”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的的品牌简介中有对Nike品牌的介绍:“Nike(耐克)始创于1963年,正式命名于1972年,被誉为是‘近20年世界新创建的最成功的消费品公司’,是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品牌。生产的体育用品包括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器材等。旗下品牌包括Nike、AirJordan、NikeGolf、TeamStarter等。”乔丹体育公司代理人花费1627元购买了上述三双不同系列的耐克鞋,世纪卓越公司开具了发票。世纪卓越公司的发货单上对商品的表述为“Nike耐克乔丹男综合训练鞋”加具体产品型号。乔丹体育公司收到的鞋包装上有“JORDANTRAINERST”、“JORDANFLIGHTFLEXTRAINER2”、“JORDANFLIGHTORIGIN3”、鞋及包装上无任何“乔丹”字样,包装盒上贴的合格证上标有“美国NIKE公司监制经销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1993年12月22日,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名MichaelJeffreyJordan,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NikeInc.)签署《个人服务与代言协议》,约定耐克公司向迈克尔·乔丹支付使用费,迈克尔·乔丹在协议期间授予耐克公司及其任何继受公司、子公司、被许可人和经销商(以下简称NIKE)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和许可,使后者有权在耐克产品的广告、宣传、经销和/或销售中无限制地使用乔丹代言。NIKE是耐克标志、乔丹标志以及Flight标志的唯一、绝对所有权人。乔丹标志是指NIKE或其任何子公司现在或将来拥有的、包含乔丹代言任何元素的、单独或与任何内容组合使用的“AirJordan”文字、篮球运动员侧面轮廓图形及任何其他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语。2012年10月23日,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签署授权声明书,确认耐克公司及其子公司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经其授权,有权在全球(包括中国)使用其姓名、绰号、姓名首字母、球衣号码、签名、签章、声音、录像或电影中的形象、照片、肖像、影像、影像的复制品、漫画以及其所作的任何其他方法代言,任何由上述元素单独和/或组合而成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或LOGO,并有权就侵犯乔丹代言和乔丹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NIKE是“AIRJORDAN”文字商标、篮球运动员侧面轮廓图形商标、“FLIGHT”文字商标、“FLIGHT”图形商标以及其他由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绰号、姓名首字母、球衣号码、签名、签章、声音、录像或电影中的形象、照片、肖像、影像、影像的复制品、漫画以及迈克尔·乔丹所作的任何其他方法的代言等元素单独和/或组合而成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或LOGO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或者语标的唯一、排他权利人,对其享有专有权。1992年8月28日,《参考消息周末增刊》以“‘飞人’乔丹”为题,对乔丹进行了简短介绍,其中提到“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耐克公司同他的经纪人签订了一项合同,决定用他的名字为一种新鞋命名,这种名为‘飞人乔丹’的运动鞋第一年的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1993年10月24日,《参考消息》以“‘飞人’乔丹隐退‘明星’效应大增”为题,对乔丹退役后名声远播及带来的商业价值进行报道。2003年至2017年包括新浪网、腾讯网等在内的网络媒体在提到或报道迈克尔·乔丹时直接使用“乔丹”指代。之后包括《经济日报》、新浪网等报纸及网络媒体以及《迈克尔·乔丹》《篮球之神》的书籍记载了“飞人乔丹”系列(“AirJordan”,又译作“空中乔丹”、“空中飞人乔丹”、“空气乔丹”)鞋的品牌名称的由来及该系列鞋的发展过程及销量、知名度的情况。2004年3月31日,新浪网(域名sina.com.cn)即以“NIKE名鞋鉴赏乔丹系列AirJordan18代签名鞋”为题对耐克公司的鞋进行了宣传报道。之后,包括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等多家网络媒体对第3、5、9、11、12、14代等“AirJordan”系列鞋进行了报道,其中多次使用“乔丹鞋”字样。另查一,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自1984年以来,在我国有关报纸、期刊、网站上发表的有关迈克尔·乔丹的文章中,以及有关迈克尔·乔丹的书籍、专刊中,其标题或名称如有涉及迈克尔·乔丹的,均主要以“乔丹”指代。就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是否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该判决书另查明商标局2009年作出的[2009]商标异字第0565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在“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2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3688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02年6月12日之前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上述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一审判决,据此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该判决书最终认定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姓名权,该姓名权是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应予保护在先权利,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注册乔丹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号关于维持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争议的裁定,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另查二,本案立案时乔丹体育公司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乔丹体育公司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乔丹体育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委托代理合同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6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乔丹体育公司明确本案主张的赔偿数额中包含律师费15万元。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信息、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公证书、发票、媒体报道、《个人服务与代言协议》、生效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系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乔丹体育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销售鞋商品上并无任何“乔丹”字样,其所售商品并非侵权商品,因而世纪卓越公司并未从事销售侵犯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在销售耐克鞋的过程中,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通过亚马逊中国网站上展示了商品,展示过程中使用了“乔丹”字样,且世纪卓越公司所售商品的发货单上亦标有“乔丹”字样,判定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前提在于判断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系将“乔丹”作为其所售鞋的品牌或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根本在于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以识别与区分商品来源为目的以及是否客观上起到了上述识别与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耐克鞋的品牌方耐克公司与迈克尔·乔丹签署有品牌代言的协议,耐克公司及包括经销商在内的相关公司在耐克商品中有权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上述品牌代言协议,远早于乔丹体育公司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见耐克公司及包括经销商在内的相关公司在销售耐克商品中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自1984年以来在我国有关报纸、期刊、网站上发表的有关迈克尔·乔丹的文章,以及与之相关的书籍、专刊中,其标题或名称如有涉及迈克尔·乔丹,均主要以“乔丹”指代。故基于迈克尔·乔丹的授权,耐克公司及包括经销商在内的相关公司使用“乔丹”字样,是基于品牌代言的一种正当使用行为。同时还应当看到,早在1984年耐克公司即获得迈克尔·乔丹授权,出品了以其名字命名的鞋“AirJordan”,而根据相关网络宣传报道,至2004年该鞋已经有第18代产品。综合上述事实,作为耐克公司耐克品牌商品的销售者,世纪卓越公司在销售耐克鞋商品时使用“乔丹”,既有迈克尔·乔丹与耐克产品品牌代言的特定事实基础,亦有乔丹鞋系耐克公司一个子品牌的事实基础,世纪卓越公司的使用行为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世纪卓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包括在发货单上的使用在内,均是将“乔丹”文字放在“Nike耐克”之后,上述使用方式亦足以说明世纪卓越公司并非将“乔丹”作为一个独立的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而是为描述其所售商品为“Nike耐克”品牌鞋的某一系列产品而使用“乔丹”。在上述使用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系“Nike耐克”。从客观效果上看,该种使用方式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清晰地认识到其所查看、购买的商品为耐克品牌下的乔丹鞋或“AirJordan”系列鞋,不会使消费者误认该商品系来源于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牌鞋,即客观上“乔丹”字样在该种使用方式下亦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乔丹体育公司称该使用行为系将“乔丹”作为“Nike耐克”的子品牌并无事实依据。综上,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对“乔丹”字样的使用行为,无论从其使用的主观意图上看,还是从使用的客观效果上看,均不构成将“乔丹”作为其所售鞋的品牌或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上述使用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也不可能使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乔丹体育公司的商品存在关系而导致消费者混淆,乔丹体育公司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乔丹体育公司的公证书,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除使用了“Nike耐克乔丹”字样的鞋在售以外,部分在售的鞋还单独使用了“乔丹男鞋”字样,但该部分商品乔丹体育公司在进行公证时并未点击查看,亦未公证购买,无法确认系侵犯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节事实亦不足以认定世纪卓越公司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侵权行为。根据乔丹体育公司的公证书,使用“乔丹”作为关键词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进行搜索,可搜索出包括耐克乔丹系列鞋、乔丹男鞋、与乔丹有关的书籍等各类产品。但应当看到,亚马逊卓越公司为综合性购物网站而非专门提供搜索引擎的网站,作为综合性购物网站,亚马逊卓越公司根据消费者输入的关键词,提供与消费者拟检索信息相关的产品系其基本功能之一,并无证据证明在消费者检索“乔丹”时,亚马逊中国网站进行了只显示耐克品牌乔丹系列鞋的设定,故乔丹体育公司主张亚马逊中国公司将“乔丹”作为检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乔丹体育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乔丹”进行检索,出现“品牌专页”链接,下方显示“乔丹亚马逊品牌专页乔丹男鞋”字样,但该“品牌专页”链接下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该链接下是否有侵犯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乔丹体育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故乔丹体育公司主张该链接的设置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系基于迈克尔·乔丹系耐克公司商品代言人以及耐克公司确有以“乔丹”命名的系列商品的事实,上述对“乔丹”的使用具有合理性,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乔丹体育公司主张该使用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本案鞋的销售过程中,起到主要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是“Nike耐克”文字,同时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并无将“乔丹”用作其字号的行为,乔丹体育公司主张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施行)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乔丹体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审中,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对一审证据进行了重新整理说明,并补充提交了其他购物网站销售“乔丹”牌“XM3560345”“XM4550104”“XM1560247”等型号运动鞋的页面及时间戳证书,用以证明乔丹体育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页面中显示的单独使用“乔丹”字样的搜索结果对应产品均属于乔丹体育公司自己的产品,因此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系合理使用均不构成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对此质证称,原链接已删除了,不认可该证明事项,且该链接是否为乔丹体育公司产品与本案侵权行为无关。另查一,迈克尔·乔丹曾以本案涉案三个“乔丹”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商标行政机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因超过五年时间而丧失权利。另查二,(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公司主张的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并不完全是乔丹体育公司诚信经营的合法成果,而是一定程度上建立于相关公众误认的基础之上。维护此种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不仅不利于保护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再审申请人(即迈克尔·乔丹)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体育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先生效判决、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早在1986年即已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具体到本案,世纪卓越公司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展示涉案商品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以及在所售商品发货单上标有“乔丹”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对此,本院评述如下:首先,耐克公司对“乔丹”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判决的认定,自1992年起,我国多家媒体报道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时,均已“乔丹”指代其姓名。“乔丹”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其已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1993年耐克公司与迈克尔·乔丹签署代言协议,约定耐克公司有权在耐克产品的广告、宣传、经销和/或销售中无限制地使用乔丹代言。故耐克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乔丹”文字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其次,世纪卓越公司对本案中对“乔丹”文字的使用系基于上述合法的权利基础,具有正当性。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本案中,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世纪卓越公司仅为耐克公司的产品销售商,其涉案行为系用于宣传介绍相关产品,而非将涉案文字直接用于产品之上。第二,从使用方式上来看,“乔丹”系用于“耐克”“NIKE”之后,在“耐克”“NIKE”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可以凭借“耐克”“NIKE”标识清晰的识别该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来自于乔丹体育公司。第三,从使用意图上看,世纪卓越公司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其使用“乔丹”文字系用于介绍涉案产品系耐克产品中的乔丹代言系列,具有合理的事实基础。综上,世纪卓越公司使用“乔丹”文字的涉案行为,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亦不会为相关消费者正确识别涉案商品的来源制造障碍,其基于前述合法在先权利基础而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最后,乔丹体育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中的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案涉案三个商标虽然为有效商标,但系因迈克尔·乔丹对上述商标以侵害在先姓名权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已逾五年保护期限,故其合法存续状态并不意味着上述商标的取得系合法、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亦认定,乔丹体育公司主张的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并不完全是乔丹体育公司诚信经营的合法成果,而是一定程度上建立于相关公众误认的基础之上。维护此种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不仅不利于保护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据此,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包含允许权利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以及禁止他人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本案乔丹体育公司虽系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权利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商标,但基于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权利瑕疵,故在他人合法行使“乔丹”在先权利的范围内,乔丹体育公司行使其禁用权缺乏正当性。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涉案产品制造商耐克公司对“乔丹”的在先权利状况、涉案产品销售商对“乔丹”文字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意图的合理性以及乔丹体育公司取得和行使涉案三个“乔丹”商标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等因素,对乔丹体育公司关于世纪卓越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亚马逊卓越公司作为涉案网站运营商,其行为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乔丹体育公司关于亚马逊卓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样基于上述理由,乔丹体育公司关于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乔丹体育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旭审 判 员 李青审 判 员 李洹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桐书 记 员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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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火了!!竟然是因为这件事......
9月份开学季,在疫情还没彻底消除的情况下,各大校园纷纷推出了智慧校园APP,搭建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线上沟通、监测的云平台。在中山,相信各位家长耳熟能详的就是智立方智慧校园APP了,随着智立方智慧校园APP风靡中山的同时,让小编哭笑不得的事情也发生了... 近日,我司接二连三的接到关于咨询智慧校园APP的软件问题,在各位家长焦虑的询问下,我们困惑且无奈地解释道“该软件不是我司开发的,没能解决您的问题,实在抱歉”。 万万没想到,我们竟然因为名字而火了!虽然是同款“智立方”,但性质完全不同的哟~划重点:一个是经营了十年的服务型公司,一个是新兴诞生的智慧校园软件,下次再记错可要挨板子了! 回归正题,在开学季的热度散退之后,我想你们更想知道智立方到底做什么的?接下来小编带你好好了解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主营知识产权代理及转化、科技项目代理、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科技项目评估等的大型服务机构。公司以提供优质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为基础,结合互联网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打造线上线下立体保护壁垒,提供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营于一身的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和一系列的问题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你还想继续了解不一样的智立方,就持续关注官网信息,这里可以接收更多知识产权相关的资讯,了解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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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市监〔2019〕175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申报工作,现发布本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 因知识产权申报系统仍在开发当中,本批次专项资金申请仍采取下载表格填写,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的方式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17:00止进行申报,因逾期造成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资助。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下载本申报指南所附的申请表格,按本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并发送至指定邮箱,待收到我局审核通过的邮件回复后,打印全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连同审核通过意见截图一并递交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表格。下载本申报指南所附的申请表,据实填写完整,请勿修改表格样式。 2.邮件发送。将可编辑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压缩成1个文件夹按括号格式命名(单位简称或个人名称+专题名称+日期)并分类发送: ①专题一至专题七发送至zsszscqcjk@163.com邮箱; ②专题八至专题十三和配套补贴类发送至cjkzscqsb@163.com邮箱。 3.审核回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①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并在邮件标题中标注“补充”。 ②审核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核邮件回复意见递交纸质材料。 ③审核不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该专题申报条件。 4.递交纸件。将经审核通过的全部申报材料打印一式1份,按专题申报材料顺序整理,每个附件中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在整份材料上加盖骑缝公章,连同审核通过意见截图一并递交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不接受邮寄递交方式)。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知识产权促进科审核: ①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邮件审核回复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充材料完毕,并在邮件标题中标注“补充”(如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逾期造成该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该资助)。 ②审核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申报截止日或审核通过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单位申报的,须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所需附件材料按每个附件开始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并在完整申报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递交的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连同审核邮件回复意见一并递交至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 (一)资助类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 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自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立和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海外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专利保险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等符合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自2019年6月2日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资助;自2019年10月21日起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新开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以及本次受理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符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审查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第五年或第十年年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4)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四:PCT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PCT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检索费票据复印件; (5)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PCT细则43之二.1)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 (6)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五:PCT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或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中文译本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六: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全体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七: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在该工作单位连续参保1年的参保证明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本人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专题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本年度同一代理机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统计表(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名称/姓名); (3)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扉页复印件(按统计表顺序); (4)上一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保证材料; (6)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九: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和专利执行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3)申请专利执行险资助需递交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2)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法院判决书中文译本; (3)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专题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资助条件: (1)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 (2)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 (3)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5)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银行贷款利息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②银行贷款借据; ③计息单复印件; ④质押合同; ⑤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凭证;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②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或贷款担保合同; ③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评估合同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附页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借据;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二:注册商标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4)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5)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 (6)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7)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商标证书复印件。 (3)马德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③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欧盟(UC)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5)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OAPI商标注册证书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国外单一国家注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9)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十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报书; (2)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3)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4)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需出具《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 (二)配套补贴类 本次受理的配套补贴类申报范围为2019年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自2019年6月2日起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 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 1.支持额度: (1)经我局推荐,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 (2)经我局推荐,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4)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曾申报补贴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3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配套补贴申请表或配套补贴(贯标)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正式文件(如:下达文件)或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报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德轩、梁耀伟;联系电话:0760-88239823。 附件: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3.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4.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5.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6.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7.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8.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9.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10.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11.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12.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13.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14.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15.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申请表 16.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请表 17.配套补贴类申请表 18.配套补贴类(贯标)申请表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附件下载: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2.港澳台授权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3.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4.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5.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6.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7.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8.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9.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0.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1.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2.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3.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4.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5.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6.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7.配套补贴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18.配套补贴(贯标)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中市监〔2020〕122号-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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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一文了解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商标文件电子送达? 答: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业务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不再以纸质形式送达。用户应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电子商标文件。问: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有哪些优势? 答:电子送达具有便捷、高效、灵活等特点,克服了传统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大幅提高商标文件送达率,减少商标文件往来时间,满足了当事人缩短商标业务审查周期的需求。问:哪些商标文件适用电子送达? 答: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业务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将分批推行电子送达,第一批适合电子送达67种商标文件,纸质形式提交的商标业务申请仍采取纸质形式送达。问:怎样申请商标文件电子送达? 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申请,并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相关约定,商标局将对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采取电子送达。问:如何确定送达日期和驳回复审期限? 答: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日期为自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文件发出(上传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15日+15日。问:用户如何知晓接收电子商标文件? 答:商标局在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同时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提示用户,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自行修改用户信息。商标局将在用户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需要注意的是,非工作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暂不发文。问:商标电子文书下载是否有限制? 答:在“电子送达—我的发文”和“发文文书批量下载”功能中,每个发文文书可下载5次。如提示“下载失败”,请等待10秒或在非网上申请高峰时段再次尝试下载;如已超过下载次数限制,可拨打010-63218500转接网上申请技术咨询,请求重置下载次数。问:如果硬证书损坏,如何登录系统查看电子发文? 答:已持有“商标数字证书—硬证书”的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了不影响登录系统查看或下载电子发文,可使用“软证书”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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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常见的商标使用误区,你都了解吗?
企业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中往往会产生很多误区,而且商标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容易陷入哪些误区?1、先使用,后注册。部分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能会先使用,后注册。我国的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先使用,后注册的隐患是:虽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如果出现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注册在先一方的合法权益。2、法人注册,公司使用 。表现为商标是由法人代表申请注册的,但却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如果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一旦法人代表撤资单飞并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者是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公司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3、超范围使用。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既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那就可大可小了。4、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信息。商标的字体、图案、注册人名义、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也是我们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误区之一。这些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商标注册信息改变后不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商标有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5、商标使用许可不备案。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许可人再次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对商标已授权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则原许可使用合同不能约束其使用该商标。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备案,否则今后一旦出现于商标许可有关的纠纷时,法律会站在无过错方,会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诉求。6、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了。《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一些企业可能因疏于管理,注册商标到期后未做续展而被商标局撤销。这也是我们在日常使用商标中存在的误区之一。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管理,及时续展,也可以避免在使用商标时陷入这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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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1日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山市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超高清视频、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绩效目标。力争到2022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培植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谋划提升一批产业载体,打造珠江西岸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方式。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向及标准。 方向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落地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1.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省、市认定的重点制造业类、软件信息与服务类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引进:制造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设备转入补贴。 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的市外核心生产设备随项目转入中山,按不超过该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一次性给予安装调试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过渡性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项目所在地的“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如没有,参考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项目核心设备补贴。 1.项目核心设备购置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购置核心研发、测试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2.项目核心设备租用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核心、高端的研发、生产、测试设备,经认定后,对采用政府委托国资企业购买、落户企业分期租用(一定期限后移交),或向其他机构租赁设备的,按照不超过每年租金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项目引入股权投资。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适合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企业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六)项目融资补贴。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的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七)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八)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引进、培育的省级(及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新一代通信技术创新中心、新型计算中心、工业互联网(Paas)平台、光电创新中心、软件服务创新中心、虚拟仿真创新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创新平台,经专家论证后,对项目固定资产和软件研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择优遴选该平台在中山的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应用企业与平台实际签订合同金额的3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方向三、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九)支持应用项目建设。 1.支持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开展5G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标杆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经评审认定,择优对重点标杆项目,按项目相关投入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升级的示范、试点企业择优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认定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领域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新一代智能产品应用。 围绕智能家居(家电、家具、灯饰、五金锁具等)、电子信息(汽车电子、智能终端设备等)、5G、超高清显示等重点领域的应用需求,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采购我市入库智能产品技术供应商提供实现产品智能互通、智能感知、智能控制、数据挖掘、提供互联网应用服务等的智能模块/芯片,且年度智能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成效择优对实际采购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产品制造企业年度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管理能力提升。 对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且未获得市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事后奖补(同一个企业省、市贯标奖补资金上限为40万元)。 方向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能力 (十二)支持高端软件研发补贴。 支持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的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软件产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型算法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平台型或新模式、新业态等软件产品,经评审后,按照企业成效择优分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十三)支持引领性产业化项目研发投入。 支持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G、超高清视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重特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项目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申报领域、申报条件与入选范围与数量、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负责资金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第八条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评分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入库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条申报企业近3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支持方向中的一个方向申报,“方向一”可以同时选择一个或多个子项(专题)申报,其余方向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子项(专项)申报。申报“项目核心设备补贴”的项目,不能申报“项目融资补贴”。 第十二条属于事前资助的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属于事后奖补项目,需按要求提供实际投资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工信〔2019〕4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解读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