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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90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94号),为做好2020年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2.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需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由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由企业建设的服务平台需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统称示范平台)。 3.项目须已完工,项目动工时间最早不能超过2019年1月。过去2年内曾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其建设内容不可重复申报。 4.由企业建设的市级以上示范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改善办公服务条件、改造服务配套场所的装修费用;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提升服务能力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和开发、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平台运作所产生的日常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项目投入。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2.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 3.项目投入内容清单(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成立证书复印件。 5.项目投入发票复印件,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提交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6.市政府、镇区政府同意平台建设的证明材料或示范平台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项目须已完工,项目动工时间最早不能超过2019年5月。过去2年内曾获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其建设内容不可重复申报。 3.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改善办公服务条件、改造服务配套场所的装修费用;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提升服务能力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和开发、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各类中小企业专题培训或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中心运作所产生的日常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项目投入。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2.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 3.项目已投入内容清单(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成立证书复印件。 5.项目投入发票复印件,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提交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6.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证明材料。 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于2019年度新上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上规)且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4)。 四、注意事项 申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项目。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的企业,如属同一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资金。 五、申报要求 请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有关企业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进行项目申报。新注册的用户,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申报资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需要企业和镇区经信局签名、盖章的表格和承诺书须签名、盖章后再扫描或拍照上传,落款时间不能留空不填。申报材料表格统一用电脑打字,手写填报表格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下午6点自动关闭。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发票复印件需按《项目已投入内容清单》所列顺序编号并按顺序装订。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请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0年6月29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1份,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7)并将表格电子文档报送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3.项目已投入内容清单 4.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下载:附件1 附件2-4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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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三种商标申请书式通信地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法院请求,我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等三种申请书式上的通信地址有关事项做出修改,在三种申请书式的通信地址后增加勾选,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同意此地址延及于本案后续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现将修改后的申请书式予以公告(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原有关书式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doc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doc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doc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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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开展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季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季度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00号)相关要求,请各地市科技局(委)高度重视本次季度监测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数据填报,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入火炬统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国家大学科技园须参加季度监测,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与季度监测单位和各级管理员统一登录“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https://tj.chinatorch.org.cn/),及时进行数据填报和审核。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参与季度监测单位将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数据填报时间和审核时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二、三、四季度末月15~25日; 众创空间:二、三季度末月15~25日,四季度以报送年度统计调查数据为准; 国家大学科技园:二、三、四季度末月15~25日。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季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1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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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2018〕7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19〕62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方向项目入库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便函〔2019〕78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463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专题及扶持标准(一)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九大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对固定投资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版)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核心部件原则上按“首批次”销售额的30%进行奖励。(三)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珠西各市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九大重点发展领域)、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二、申报材料(一)各专题申报材料按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准备。(二)每个申报项目全套申报材料必须编写封面(附件11)、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做到要件齐全、材料排序正确。(三)申报表格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区工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无审查意见和公章,均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三、注意事项(一)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二)申报单位要承诺上报材料真实可靠,承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专家评审、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四、申报流程(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二)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截止时间要求及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在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五、截止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请各企业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区经信部门,并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网站申报功能将于6月30日下午6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镇区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7日(星期二),请各镇区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初审,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镇区项目汇总表(附件14)上报我局装备工业科(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37办公室)。附件:1.申报指南2.各专题项目申请表(2-1至2-3)3.项目诚信承诺书4.项目无重复申报承诺书或重复申报说明材料(4-1至4-3)5.申请报告参考提纲6.项目投入明细表7.首台(套)申报历史情况8.成套装备中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组成清单9.成套装备中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10.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11.封面格式12.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版)(仅用于首台套专题)13.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仅用于首台套专题)14.镇区项目汇总表15.各镇区经信部门业务指导联系电话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下载:中工信【2020】205号附件.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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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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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引发三起连环诉讼!法院:评价报告不影响专利权效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防止官司打赢后,对方将财产转移,于是申请财产保全,但万一败诉,提起申请的一方则有可能遭遇索赔。江苏高院6月4日发布了一起案例中,法院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起来了解一下。案情简介:专利权引发三起连环诉讼如辉公司是博敏公司的供应商,为其提供压合镜板产品。2015年初,嘉明公司以博敏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合镜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博敏公司停止购买和使用如辉公司的压合镜板产品。随后,嘉明公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如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诉讼过程中,嘉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如辉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法院裁定执行。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如辉公司不能动这50万元了。然而就在2015至2016年间,如辉公司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嘉明公司的压合镜板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书,宣告嘉明公司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6月,嘉明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如辉公司的起诉,被裁定准许,涉案账户解除冻结。眼见形势逆转,如辉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嘉明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财产保全客观上申请错误。法院审理:评价报告不影响专利权效力庭审中,原告如辉公司提出,被告嘉明公司曾于2014年主动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作出报告,评价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存在明显的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情形,提醒嘉明公司应当审慎对待专利权利。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提起诉讼及保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导致原告无法购买材料和支付货款,陷入运营停顿造成损失,于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财产保全损失1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申请有错误”应为申请人存有主观过错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而不应简单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支持或者原告申请撤诉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对被告嘉明公司案涉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出具评价报告,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直接证据,且不会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嘉明公司的该项专利权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之前,仍为合法有效,且不因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认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而限制其依法维权。因此,嘉明公司在以如辉公司向博敏公司销售相关产品为由起诉时,仍为该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依据自身合法专利权以及对侵权的初步判断提起诉讼并在提供担保后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被告嘉明公司在获知自身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立即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并未进行恶意拖延,被告嘉明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原告如辉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形。所以一审、二审均判决被告嘉明公司的保全行为不应认定对原告如辉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法官说法:不应严苛要求当事人确定胜诉才能提起财产保全囿于专业知识、举证质证、庭审陈述等各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与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可能存有结果上的不一致,所以不应严苛要求当事人只有在确定其诉请内容与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诉权或提起财产保全,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应成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或申请财产保全的桎梏,同样也不应以裁判结果来反推测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有主观恶意。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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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再版须警惕侵权风险
出版社出版原创作品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会被认为侵犯了该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这已成为业界共识。那么出版社对作品修改后再次出版,是否仍然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图书再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图书出版引发纠纷 陈某国系湖南某大学退休教授,历时15年独立撰写完成《中国礼制史》共6卷专著,合计287万字。陈某国作为唯一的著作权人,授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于1993年至2002年以独立本形式陆续出版该套著作。根据双方于2002年补签的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湖南教育出版社对该套著作享有5年期限的专有出版权。据悉,该套著作曾获得第七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1年11月,陈某国发现,湖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再版了《中国礼制史》全套著作共6卷,封面版式完全不同于原版,封内页“作者简介”被删除,多卷著作中出现多处错误。此后,双方经过沟通,2017年11月,湖南教育出版社支付陈某国3.2万余元。依照相关规定,陈某国本可以获得“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经济报酬,现因被告侵权而使其遭受了相应损失。陈某国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合理开支共计91.1万元。2019年1月7日,陈某国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变更为91.8万元。 据了解,湖南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82年,业务范围为出版学校和业余教育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学术著作。对于原告的指控,湖南教育出版社认为:2002年,陈某国曾与其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被诉侵权图书应该是在专有出版权有效期内;双方在2012年进行了沟通,但陈某国没有提供账号,导致并没有成功支付稿酬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被诉行为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判决湖南教育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6万元。 湖南教育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提起上诉称,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再版系在陈某国授权的期限内;即便未在授权期限内,其行为仅系违约而非侵权;一审关于陈某国的损失及其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不合理。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湖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使用的是新的国际标准书号、封面设计,并非重印,而是对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获得了陈某国的授权,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支招防范风险 “该案是出版社再版图书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诉侵权图书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再版并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因此法院判决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戎朝表示,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出版社在未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再版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版社对图书的再次出版属于实施复制和发行的行为,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倘若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出版合同已经到期,或是出版合同中没有对再版进行约定,也没有再次签订新的出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超出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实施再版行为则会构成侵权。 那么,出版社在再版图书时,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戎朝建议,首先,出版社在再版图书时,应当注意取得作者的许可,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对授权期限及再版事项进行明确地约定,同时提高自身的审查义务,切忌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 其次,出版社在授权期限内对图书进行再版时,需履行对作者的通知义务,在再版的情况下,若出版社对作品擅自做大幅度修改,可能会影响作品的表达、表现形式、甚至思想内容的完整,从而损害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出版社在再版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在保护作者相关权利的同时也为作者行使修改权提供起码的条件。同时为了减少出版社改版的成本投入,出版社与作者可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对修改幅度做限制性规定,如此可以兼顾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利益。 此外,出版社对图书进行再版时,需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也是出版社尊重作者获得报酬权的体现。无论出版社与作者是否在出版合同中事先进行了约定,只要出版社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了重印、再版,就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将权利许可给出版社的直接目的之一,出版社需要尊重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取报酬的权利。(记者 孙芳华)(责编:林露、李昉)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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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以下简称“融资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条件: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见附件3)。 二、申报材料 申报融资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融资服务需求情况、近两年运营管理情况、近两年融资服务情况及主要融资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融资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含申报条件相关内容)。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融资服务的证明材料(融资活动通知、照片、总结、至少3份融资合同协议等);区域或行业内2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用A4纸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向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同时组织核实审查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我厅;省有关单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直接报我厅。 四、有关要求 (一)融资示范平台认定是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队伍。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申报文件、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7月17日前报我厅(融资促进处);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厅。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电子版发送邮箱:gxtrzc@gdei.gov.cn。 (三)我厅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推荐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 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报汇总表 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许轩凯、黄运开,电话:020-83133254、83133319)下载附件:便函〔2020〕1607号附件1-3.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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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2020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题)项目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3号)、《关于印发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8〕770 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题)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对经认定为市级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单位,根据平台创办开业、租赁场所、增信融资、设备购置、信息化提升、向企业提供并被采纳服务方案等给予资助。(详见附件6《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四条)。二、申请材料(一)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二)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附件2);(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五)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六)签订的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七)向企业提供的服务方案及被企业采纳的证明材料;(八)承诺书(附件4,申请实缴注册资金补贴需填写);(九)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附件3);(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上述申请材料请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三、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材料,并向所属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镇区经信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四、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6日,网上申报系统将于截止日当天18:00关闭,逾期不予受理。镇区经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634室制造业创新科。附件:1.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2.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3.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4.承诺书5.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3号)6.关于印发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规字〔2018〕6号)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苏亮钊,电话:88334525,邮箱:1486575448@qq.com)附件下载列表附件1: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doc附件2:2020年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doc附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doc附件4:承诺书(申请实缴注册资金补贴需填写).docx附件5: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3号).pdf附件6:关于印发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8〕770 号 中经信规字〔2018〕6号).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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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产局关于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印发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知〔2020〕12号),组织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专家组评审、我局对项目验收结果审查确定,现将“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docx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黄知文,联系电话:020-38835278)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