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将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升级改造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集执法支撑、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功能,便利知识产权信息“一站式”查询,实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和商标代理监管等电子化业务办理流程。平台将于2025年3月10日正式上线(访问地址:https://ggfw.cnipa.gov.cn/),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平台的推广使用,促进创新主体、社会公众以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知晓并实际使用。同时,为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平台,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对更新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见附件3),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报送相关业务协同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3月7日

    行业资讯 2025-03-11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第五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第八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第九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十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第十二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第十三条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第十四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七条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第十九条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第二十一条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第二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第二十八条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第二十九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第三十条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第三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以及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一)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证明文件以及商标图样;(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第三十四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5-02-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行业资讯 2024-08-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相应意见。详见链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

    行业资讯 2024-05-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改进倡议

    为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用户体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的“PPH改进倡议”,将2024年PPH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周期和PPH答复申请人意见平均周期目标设定为3个月,从而为PPH用户提供更可预期的审查周期。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行业资讯 2024-04-12
  •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以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节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

    行业资讯 2024-01-22
  • 白酒商标战背后:知识产权的博弈与多元化走向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酒企需要文化营销,打造品牌IP,因此必须储备一定量的商标。这不仅可以保护既有品牌资产,还有利于延伸和开发新的品牌资产。

    行业资讯 2023-08-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制定《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20日

    行业资讯 2023-05-10
  • 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揭牌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悦来南路办公区举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谢红、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欧阳锦全出席并致辞。欧阳锦全表示,中山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之一,近年来,中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速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中山自2017年启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工作,此次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挂牌设立,既是中山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也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申建提供了必要条件。接下来,中山将继续高标准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保驾护航。谢红在致辞中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设立,将推动中山知识产权高端要素集聚,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面加强中山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水平,为中山知识产权工作注入强劲动力,为广东知识产权工作增添新的抓手。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根据与中山市政府签署的《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提供资源、数据、技术、人才、策略、规范等各类业务支撑,助力中山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据了解,2022年6月,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获中山市委编办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人员编制数23人,内设综合管理部、预审服务部、快速维权部、综合运用部4个机构。

    行业资讯 2023-04-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一、活动主题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服务体系”为主题,聚焦创新主体迫切需求,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水平管理,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二、活动时间4月26日至10月26日,为期半年。在“万里行”活动期间,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专利周、商标周、地理标志周等各有侧重的专题活动。三、重点任务(一)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统筹抓好《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任务落实,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交流。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提升服务主体专业化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融入产业、服务创新、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模式,更有力支撑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鼓励高水平外国服务机构来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助力贸易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引导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推进建立多层级、分类别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进阶式培养体系,加强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二)知识产权服务赋能创新发展行动。通过标准推广应用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宣贯解读、课程培训、能力测评、案例分享等综合服务,结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实施,深入开展标准宣传推广工作。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开展专利集中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商标优先审查等政策宣讲,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形成更多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知识产权。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备案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三)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产业链安全行动。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对接引导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支持产业链和创新主体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构筑产业专利池,助力破解“卡脖子”难题。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际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形成一批标准必要专利。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面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专利导航指导和服务。(四)知识产权服务促进转移转化行动。全面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和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依托各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动态更新的专利技术供需库,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共同参与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聚焦科技型企业集聚和融资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和商标质押融资助企纾困工作。组织金融产品筛选、企业路演、银行推介等银企对接活动,加大政策宣讲和融资产品推介力度。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服务,整合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实现质押登记“一窗通办”。深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试点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便利化。鼓励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充分利用窗口服务空间和宣传渠道等资源,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关活动。(五)知识产权服务提升品牌价值行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依托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中小企业进行品牌创建培育及品牌保护。深化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与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文化旅游、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品质优越、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品牌。依托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建设等平台载体,指导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主体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销售、供需对接和宣传推广,做强一批有效助力乡村振兴的地理标志特色支柱产业。组织专家深入县域乡村,加强地理标志业务指导,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技术讲座、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培训服务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14日

    行业资讯 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