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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2021年了,还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
智立方导读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是有商标这一现实因素考虑。很多热心网友在观看今年奥运比赛时不禁发出疑问,今年是2021年,为何东京奥运会的宣传物料、场地包括奖牌上都还是“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字样?其实,早在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里还有更重要且现实的因素,那就是知识产权。每一次奥运会都是世界的运动会,是体育的盛宴。而会徽就是这个盛宴的象征,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象征。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由日本艺术家野老朝雄设计,灵感源于江户时期的格纹理,融入日本的传统蓝色,三种大小不同的矩形组合,其意在促进融合各国,在国情、文化、思想三方面的差异,表达“多样性的统一”的设计理念。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约定,与奥运会有关的相关标志的所有权人是国际奥委会。早在奥运会开始之前,东京奥组委就将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主办城市+年份、吉祥物(含吉祥物名称)、体育图标和口号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国际奥委会也提交了有关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的日本境外商标的注册申请。毕竟,国际奥委会才是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以上这些都是在奥运会开幕之前必需的准备工作。虽然,2020东京奥运会由于疫情的关系延迟了一年举办,但是,东京奥运相关的大量条幅、广告牌、旗帜、标志等物料,与多方签订的赞助合同等,都有明确标明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若将“2020”修改为“2021”,虽然只是一字只差,但对于东京奥运会来讲,不只是需要重新做商标布局,一应的物料都要重新制作,合同也要重新签订,甚至还可能由此导致合同的纠纷问题,牵扯甚广。当前正值东京奥运会举办之际,大家在关注奥运会的同时也要注意。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都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距离东京奥运会结束时间(2021年8月8日晚9.30北京时间)还剩下3天时间,预祝我国体育健儿继续勇创佳绩,争金夺银展风采,我们华夏儿女齐呐喊,张开怀抱盼望你们的归来!加油,YY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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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凉凉的“商标碰瓷”!
智立方导读《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项情形,其中第八项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去年凉凉的“阿京腾百”没有注册成功,但是他曾经一时火爆,眼熟吗?有点像“藏头诗”。不少网友一眼看出来了——这不就是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缩写吗?商标还能这么起名吗?国家知识产权的答案是:不能。当时该局下发的“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该“商标”的凉凉,不代表商标碰瓷事件的凉凉,这不是腾讯起诉了腾迅!腾讯在中国互联网行业占据了半壁江山,在很多互联网领域都有深入布局。游戏、社交、影视、娱乐等。随着各大互联网领域的布局深入,腾讯的品牌形象也深入人心,我记得吴晓波还专门撰写了《腾讯传》。有一家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被腾讯给起诉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腾讯维权腾迅商标,起诉腾迅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腾讯公司名声在外,一些小众品牌便想着碰瓷大企业,从而博得更多的关注。这种手段在商业领域十分常见。所以商标碰瓷有多严重呢?其实不只是腾讯,这不是喜茶起诉熹茶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胜诉。喜茶关联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果唯伊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喜茶胜诉获赔10万。商标碰瓷事件缕缕发生,新一轮考古发掘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三星堆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同时也动起了歪脑筋——根据《中国商标网》商标检索显示,在三星堆新发掘成果宣布之后短短几天内,被抢注的“三星堆”商标就多达20多个,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金属材料、运输工具、教育娱乐等。尽管这些被申请的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而法律人事也多认为这些商标最终不大可能被审核注册,但这种蹭热点,试图混淆视听、恶意竞争的做法,当引起警惕。在商标权益方面,要实现全面保护,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路都占了,不让别有用心的人走”,即将某个商标下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当然,最大程度的实现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仅靠权利人自家努力是不行的,还得靠运转有效的法规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制度,特别是要对恶意抢注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罚则;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明显蹭热点、傍名气乃至违背公德的抢注商标行为,不仅要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还应该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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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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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二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四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条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第六条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七条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第八条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九条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十条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关于公布专利法修改相关表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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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六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6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第四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第五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办案证件。第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第十一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第十四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条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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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强化中小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专利转化实施导向,聚焦对后续转化运用的支持。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中央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数据集成共享,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做好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创造实施条件。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先行启动实施,加强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中央财政按年度分批次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绩效奖补,支持有关省份进一步深化工作实施。(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时间,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具体绩效指标如下: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二、工作内容(一)地方开展工作。有关省份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发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现有的平台、机构、基金、重点城市等作用,开展以下工作: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加大专利技术许可力度,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联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省、市、产业园区等不同层面,做好与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政策衔接。对于积极参与有关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强化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二)中央支持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1.扩大数据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2.提供绿色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三、工作程序(一)方案制定。以省为单位自愿编制为期三年的实施方案,测算有关指标,进一步明确三年总体目标、年度绩效目标、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由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分解各项任务,加快工作落实。(二)方案备案。2021年4月20日前,有关省份要将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电子版附光盘)备案,未备案的省份不进行奖补。(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纳入知识产权有关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予以统筹推进。(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做好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专项计划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及时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强化工作保障。有关省份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保障工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公共机构建设,打造一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专业工作队伍;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纳入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形成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间,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用好专利产品备案系统,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绩效评价时,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五)做好总结推广。有关省份要做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定期上报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特此通知。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电话:010—6196536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电话:010—6208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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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要求,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严格专利保护。严格依照修订后的《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制度,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工作。健全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和侵权风险排查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及时防范化解侵权风险。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畅通受理渠道,拓宽案源线索,优质高效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大打击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力度,加大涉外、涉民营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二)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切实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加大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及时保护,对有行政保护记录的要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加强涉农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服务商标保护。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严防将少先队标志及文字注册商标或者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研究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净化市场环境。(三)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突出特色质量标准,依法依规明确科学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加大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的力度。强化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属地地理标志保护,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展览会、交易会、批发市场、旅游景区为重点,强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氛围。围绕重大国际性、全国性的政治、体育和文化活动,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四)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加强全链条保护。加大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抗疫防护用品、民生物资、农村食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保护。加强在侵权假冒多发的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关键时段的治理。加强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抽查检查的力度,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引导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围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等大型展会,采取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措施,做好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五)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央地协同,持续为企业防控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纠纷提供高水平指导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收集与研究。建立健全各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专家顾问机制。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对侵权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二)加强业务指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推进开展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答复工作,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作出答复。积极做好对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三)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协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执法保护合力。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区域产业布局,加快构建省市县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晋冀鲁豫十五市等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大省际行政保护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部门与电商平台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四)加强培训宣传。持续加强行政保护队伍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行政保护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及时报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发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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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任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为“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制订本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战略导向和规划引领,聚焦融合发展,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改革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下大力气抓好具体落实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源源不断激发知识产权内生发展动力。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和产业需求,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确保“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和强国战略纲要有机衔接、协调推进,支持差异化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效路径。坚持法治思维,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综合能力建设,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主要目标。2021年底,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更加凸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全面加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创造。深入落实《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年)》,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8.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知识产权保护。扎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要求。现有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结合地方需求适当布局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更加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规模达2400亿元,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增长率超过10%,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平稳增长,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有效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继续推进有关地方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力争全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专利、商标电子申请便利化程度与好评度进一步提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完成在华建设10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设目标,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二、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标杆引领(一)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继续推动并配合做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标相关工作。做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指标实施落实保障,加强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相关专利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的衔接协同。(战略规划司负责)持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相关指标。(公共服务司负责)(二)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集中力量编制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目标指标,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任务和指标衔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明确的方向,完善政策设计、创新政策手段、健全政策协调机制,科学设计指标实现路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充实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内涵,统筹推进城市、县域、园区、企业及高校院所等试点示范工作,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础。支持相关省份高起点谋划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事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长三角、成渝、海南自贸港等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力度。(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区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遴选推荐一批试点示范项目,努力打造工作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配套实施(四)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研究。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等重大战略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重大政策研究成果,更好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研判,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相关工作的指导,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做好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准备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论证,加快《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专利特殊审查政策与机制综合性评估论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加强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研究。(条法司负责)(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提升培训。启动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强化维权援助机制。促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保护司负责)(六)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补齐短板和锻造长板,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引,完善评估机制和标准。出台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政策。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工作。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以许可的方式转化实施。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发布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启动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着力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运用促进司负责)(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提高省级和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整合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等骨干机构拓宽服务职能,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新建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编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加强业务指导,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打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保障知识产权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司负责)(八)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大对小多边合作的影响力,巩固双边合作关系。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全面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落实中欧、中法地理标志协议。研究疫情防控环境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国际合作司、保护司负责)四、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九)加强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核心指标的统计监测、分析研判和信息反馈。扎实开展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工作。围绕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优化完善并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加强对地方指标工作指导和统计支持。(战略规划司负责)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监测体系架构和监测指标设计工作,为建立强国战略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支撑。(联席办负责)(十)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各地区要适应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创新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监测评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局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统计数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及时跟踪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附件:2021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pdf相关链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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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广东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要求,我局于2020年启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并经反复研究形成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局门户网站(http://amr.gd.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108室,邮编:51063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ipbh@gd.gov.cn。 三、通过来电,联系人:宋慧婷,联系电话:020-38835977。 附件1:《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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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壮大全市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竞争实力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中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局草拟了《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3月2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通过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局反馈。联系方式:李小姐,0760-88268321;邮箱:zs_fwb@126.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06室(邮政编码:528403)。附件:《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