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力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服务

     三、“专精特新”系列专属产品  (一)成长快贷  1.贷款对象:2019年至2021年的“小升规”培育库企业以及“小升规”企业。  2.综合授信方案:对于列入各地工信部门“小升规”培育库的企业,省中行在“升规”培育阶段可提供人民币150万元的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企业成功“升规”再追加150万元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  对于“小升规”企业,针对企业短期融资需求,省中行统一配置“中银网融易”产品。一次性签订免抵押信用贷款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进行提款和还款的贷款产品。授信额度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线上自助提款,贷款实时到账,随借随还。  (二)高成长贷  1.贷款对象:2019年至2021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以及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2.综合授信方案:除针对企业短期融资需求统一配置“中银网融易”产品外,省中行针对企业长期融资需求,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设计相适应的中长期授信方案,贷款期限最长3年,首年免还本金,担保方式可为风险分担、国家风险基金担保、应收账款质押、产业链核心企业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存单质押等多种灵活组合。总授信额度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500万元,抵押贷款的放款金额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在授信额度内充分满足企业贷款需求,快速放贷。  (三)技改成长贷  1.贷款对象:对2019年至2021年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企业,包括:获得各级工信部门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工业互联网“上云上平台”的“专精特新”企业。  2.综合授信方案:省中行除针对企业短期融资需求统一配置“中银网融易”产品外,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设计相适应的中长期授信方案,贷款期限最长10年,担保方式可为风险分担、国家风险基金担保、应收账款质押、产业链核心企业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存单质押等多种灵活组合。总授信额度最高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500万元,抵押贷款的放款金额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授信额度内充分满足企业贷款需求,快速放贷。  (四)流量贷  1.贷款对象:2019年至2021年在省中行辖内机构有结算业务和存款沉淀的“专精特新”企业。  2.综合授信方案:省中行根据企业结算流水和存款沉淀主动授信,为企业提供最高人民币200万元的信用授信额度,申请资料简单,贷款期限最长1年。  四、支持措施及操作流程  (一)贷款利率优惠  对本实施方案项下贷款,省中行提供利率优惠,一年期贷款利率按不高于5%执行。如贷款涉及抵押担保,相关抵押费、评估费由省中行承担。自企业贷款申请资料齐备一周内,省中行按照申请贷款操作流程完成贷款审批事项。  (二)信贷风险补偿  各地市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将本实施方案贷款产品纳入本地市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利息补贴  对2018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已认定的省高成长中小企业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申领程序按各市工信部门通知执行。2018年9月1日以后的贷款贴息按省财政政策实施,鼓励各地出台融资降成本补贴措施。  (四)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担保  发挥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提供增信担保的作用,引导使用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担保公司,重点为首贷及近2年累计贷款金额小于500万元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执行国务院相关担保费率规定,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操作流程  1.企业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工信部门将本方案涉及的企业清单及有关信息,按季度提供给省中行及辖内机构,重要的情况及时沟通。  2.申请渠道。清单内企业可与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对公业务人员联系,提出融资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平台搭建贷款申请入口。省中行各辖内机构要主动走访有关企业,提供融资上门服务。  3.申请资料。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  (3)企业前两年及当年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企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企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升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6)纳入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确认函(如有)。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行将定期评估方案实施的效果,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研究,予以优化。

    行业资讯 2019-06-20
  •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二)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推进,巩固局省市联动、点线面结合的工作格局。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坚持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相衔接,加强上下联动和业务融合,明确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思路、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目标任务,系统构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工作指引。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聚焦当前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矛盾、提高审查质量效率任务繁重、保护体系建设亟待加强、运用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工作思路创新和模式创新,确保改革落地到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把体制机制改革所释放的活力转变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坚持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从实际出发,结合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高位推动,系统谋划,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合理规划发展路径,指导地方细化落实本地区的具体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三) 主要目标。2019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初步搭建适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形成约300个支撑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2018年压减10%的基础上再压减15%以上,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5个月以内。完成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以上,全面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知识产权运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增投资额增长超50%,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增长力争不低于10%,超过1350亿元。培育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40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0%。持续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新建设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若干个。——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合理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持续提高。二、明确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一)形成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指标。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以“少而精”为原则,开展专题研究,比较国际有关指标及评价,形成若干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抓紧研究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知识产权指标。建立健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做好与知识产权强国纲要指标体系的衔接。(战略规划司负责)(二)建立知识产权运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聚焦促进产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加强数据量化提取和关联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相关数据指标的主动监测、实时分析和动态测算,全面及时反映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综合效益。(运用促进司负责)(三)构建区域差异化的指标体系。各地结合本地区发展定位、发展任务、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设置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指标,并适时完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知识产权指标。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等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责)三、完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四)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谋划与顶层设计。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联席办负责)开展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和“十四五”时期重点工程项目储备。(战略规划司负责)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申报强省建设试点省,加强知识产权强市的创建评定、过程督导和绩效评价。完善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强化政策落地、项目布局、资金配套等工作的督办落实。持续深化城市和县域试点示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公益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支撑能力。向全国复制推广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试点经验。(运用促进司负责)(五)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与政策研究。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重点对年度知识产权领域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完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保持知识产权政策的稳定性、调控的针对性、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大起大落。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强化对各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力度和服务能力的政策指导。(办公室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和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条法司负责)研究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制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采集加工标准和管理规则,整合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础数据,加大对各地方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力度。(公共服务司负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制度,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人事司负责)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领域最新动态的跟踪研判,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规则制定,继续推动《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大会尽早召开。(国际合作司负责)(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完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启动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准备工作。加强源头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条法司负责)研究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科学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专利预警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和集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实施。完善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体系,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地理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重点产品实施保护。加强执法指导力度,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行动,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严格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涉外应对机制建设。(保护司负责)(七)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布局,继续支持重点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做好高价值专利评估培育工作。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推动专利商标混合质押,鼓励开发知识产权综合险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落实好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充分发挥质量导向和示范作用。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总结推广“商标富农”工作经验,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统筹推进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和分析评议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运用促进司负责)四、形成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八)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及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完善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开展专利质量提升相关统计工作。继续开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专利指标的统计评价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统计报表制度。深化知识产权使用费统计分析。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统计监测。增加对国际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强统计数据国际比较。建立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分发共享机制,进一步满足地方工作的知识产权数据需求。(战略规划司负责)(九)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知识产权统计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协调落实知识产权重大统计调查任务,规范知识产权统计信息发布。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有关监测管理系统收集知识产权统计信息,避免重复统计。积极探索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知识产权数据。在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数出有据,严格审核,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瞒报、漏报、虚报等问题。(战略规划司负责)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党的领导。各部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两个最”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强化统筹协调。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统筹谋划、工作联动和资源整合,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绩效考核中设置专题,开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对照工作指引,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和具体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政策措施,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四)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开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将专利商标申请注册数量增长、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监管、资助政策调整等作为评估重点,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及时总结各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行业资讯 2019-06-11
  • 海关总署: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5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金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林广海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8)》有关情况金海表示,近年来,全国海关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力度,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专项行动,持续保持进出境环节打击侵权高压态势。积极参与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网络市场监管、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全国性重大行动;部署开展了13次全国海关系统的专项行动,针对非洲、拉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点航线及邮递、快件渠道的重点商品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发挥海关执法优势,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综合治理。一方面是积极倡导各国海关深化执法合作,完善打击跨境侵权违法活动的国际网络;另一方面是加强与国内其他部门的执法联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案件信息提前通报制度;与市场监管、版权等国内执法部门加强协作,着力推进区域海关执法合作,加强与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实现打击侵权的全链条源头治理。三是坚持打、促结合,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累计直接为企业节省费用2813万元人民币;推进知识产权备案及案件办理全程无纸化,加快办案速度;提供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服务,确保合法货物快速通关;积极开展“龙腾”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四是注重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和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连续14年发布了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通过中国海关博物馆和义乌、青岛、厦门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展示基地开展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强内部培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金海称,将继续开展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拓展国际海关执法合作,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行业资讯 2019-05-24
  •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水平,大力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审判模式,为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案件开设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并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引入速裁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的专业镇和产业聚集区,复制推广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山古镇模式,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布局建设,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快速响应、快速确权、快速调处“一站式”处理机制。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侵权假冒线索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精准度。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展会、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快速程序,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商请省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  坚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力求赔偿标准准确反映被侵害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建立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科学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或具有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依法提高赔偿数额、加大赔偿力度,并由侵权者承担维权成本。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强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将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对不良信用记录较多者实施严格限制和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商请省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打造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为中小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支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联盟)和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互助金,指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和及时的公益性救济。建设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库、案例库和专家库,收集企业境外专利、商标维权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等公益服务。开展重点出口产品专利预警分析,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涉外纠纷应对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增信增贷作用,鼓励银行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银行开发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借助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分担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机制,推广知识产权保险,鼓励开展同业担保、供应链担保等业务。完善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对接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项目数据库和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组合运用,推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资产混合质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  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市场,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数据库管理,深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托管、培育和收储服务,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专业服务和产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质量分级管理,完善提高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的评估方法和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线上超市,打造以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为主体、市场化交易机构线上超市为支撑、贯通线上线下的综合交易展示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六、降低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成本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优化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研发,推动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体系。(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推广专利电子申请和网上缴费系统,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动各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建立专利审查员、商标审查员与中小企业创新促进对接机制,组织审查员深入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实践和研发交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公共服务。构建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推动商标数据库逐步开放,开展专利、商标信息精准推送。支持各地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和援助服务。支持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创造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八、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强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知识产权学院开展职业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面向中小企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多层次、精准化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提升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自律意识。实施中小企业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经理人培养计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经理人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计划,培育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行业资讯 2019-04-26
  • 新《商标法》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本文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分享,以供参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内容如下:(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五)将第六十三条: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前:“(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前: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二)将第十七条修改前: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前: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行业资讯 2019-04-24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贯标)条件、好处、流程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二、知识产权贯标目的  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三、知识产权贯标内容  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  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  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四、知识产权贯标作用  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  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  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五、知识产权贯标好处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作为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实施贯标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是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前提。  2、贯标有助于提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知识产权意识,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推动企业产生具备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自己生产销售或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他人,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经济收益。  4、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5、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使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地位明显增强。  6、贯标验收合格后,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资助以及其他项目资助。六、知识产权贯标周期:贯标辅导周期在3~4 个月,认证周期2个月左右。出于企业的需要与工作安排,全程周期可适当压缩,高效率的贯标进程离不开企业领导重视和各部门参与人员的高度配合。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机构:国内唯一的两家机构是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内部分工情况:总体要求观念先行、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管理体系完善参与部门公司最高管理者(如董事长、总裁、总经理、CEO),管理者代表(如分管副总、总监等), 知识产权部门,研发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市场和销售部门,售后部门,法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财务部门,信息安全部门,行政部门等部门及人员。涉及内容1 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2 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对企业的人力、财务、信息等资源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规范3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5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6 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十、知识产权贯标流程 贯标流程大致可分为八个阶段:贯标启动、调查诊断、体系构建、手册编写、发文宣贯、实施运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认证流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模拟认证、认证申请、通过认证。(1)模拟认证: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认证申请: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3)通过认证: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附图为知识产权贯标流程图案例: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企业产生重大积极或消极影响的案例已经层出不穷,值得我们企业借鉴和警示,下面举几个较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以供参考:案例一:上纺集团因被专利围剿痛失市场2002年,上海纺织集团在某纤维制造技术上获得突破,利用该技术制造的纤维产品的性能超过了美国杜邦公司的同类产品。然而,上纺集团就该核心技术仅在国内申请了一件制造方法相关的专利,并未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2006年,上纺集团全资成立某子公司,专门产业化该市场潜力巨大的技术项目。2007年,美国杜邦公司访问上纺集团,看到该子公司的技术项目后非常感兴趣,并提出收购该子公司的意向,但遭到上纺集团的拒绝。同年,杜邦公司回国后一口气在美国申请了13件围绕该核心技术的改进专利、外围专利和下游产品专利,对上纺集团的这件专利进行了专利围剿,这些专利/专利申请目前均基本已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杜邦公司在中国实施的此次专利围剿行动,有效提升了其在中国国内的市场竞争地位,进而侵吞了上纺集团的大量市场份额。案例二:中兴通讯赢337调查引股价逆势拉升2014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美国闪点专利经营公司(Flashpoint)诉中兴通讯专利侵权一案做出终审裁定,中兴通讯不侵犯原告Flashpoint图像处理相关技术专利权,未违反美国337条款。这是中兴通讯在3个月内连续赢得的三起337调查终裁胜诉。受该利好消息刺激,中兴通讯股价表现抢眼,呈现逆势拉升的走势。美国337调查以周期短、程序繁、风险大著称,近年来更是重点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一旦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涉案产品将很可能彻底被隔绝在美国市场之外。而中兴通讯凭借目前拥有的核心专利以及巨大的专利储备量,成为其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成为预防“专利流氓”的双重防火墙与应战国际大鳄的利器。案例三:专利组合提升摩托罗拉品牌价值2011年6月,由苹果、微软、黑莓、爱立信、索尼、EMC等科技巨头组成的财团Rockstar,以45亿美元的成交价击败谷歌,获得了北电网络大约6000项电信专利组合。为了与Rockstar抗衡,谷歌于同年8月宣布以1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并获得其在全球范围内的1.7万项专利。而联想集团为了能进入竞争激烈的欧美市场,于2014年1月宣布以29亿美元左右的价格购买谷歌的摩托罗拉移动智能手机业务,并全面接管摩托罗拉移动的产品规划。此次收购同时包含了摩托罗拉移动的2000项专利,以及品牌和商标。2014年10月30日晚间,联想集团正式宣布完成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随着交易完成,联想集团如愿获得了专利、品牌、运营商渠道与研发团队,而这几点中,杨元庆最为看重的是专利。由此可见,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显著提升企业在合并、收购等行为中的整体价值。上述几个案例从正反两面揭示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也进一步印证了知识产权贯标对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行业资讯 2019-04-22
  • 广东省专利奖励(新修订)

    第一条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嘉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五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六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以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九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个人已获得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和推荐、自荐意见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各专业评审组通过书面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拟奖项目建议方案并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广东专利奖拟奖名单,并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参与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八条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以及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广东省专利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予申报广东专利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报省人民政府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东专利奖诚信档案,将广东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公布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同时废止。

    行业资讯 2019-04-15
  • 解读科创12条

    新亮点、新突破“科创12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创新主体需求,注重体制改革和开放创新,遵循“从高、从优、从实”的原则,在全国率先提出一系列具有超前性、突破性政策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进一步增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获得感”。“科创12条”共形成12条政策60多个政策点,重点布局区域创新、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环境四个方面在区域创新方面,包括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在创新主体方面,包括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在创新要素方面,包括支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打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环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科研用地保障;在创新环境方面,包括加强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建设,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力度。一是政策更具改革性。这次《科创12条》政策中比较鲜明的导向就是深化改革,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创新活力方面,在经费使用、成果权属、科技评价、国资管理、科研组织模式、职称评价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力度大的政策举措。二是政策更具开放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开放,从人往来、钱过境、物流动等方面提出政策举措,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三是政策更具普惠性。为进一步引导和动员各方力量聚焦科技创新,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环境,充分考虑各地、各类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对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投机构、科技人才等提出更多普惠性政策。四是政策更具针对性。围绕制约我省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精准发力,在区域创新发展不平衡、人才住房难、投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科研用地资源利用率等内容进行重点突破。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破解新型研发机构“身份”难题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及个人更多得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以科技金融杠杆撬动创业孵化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孵化器获得许多实惠的扶持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科技创新券连接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引导企业打赢科技创新主动战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如需要了解更多,请咨询我司联系电话:0760-23768790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

    行业资讯 2019-03-27
  • 适应新的上诉审理机制 提升知产司法保护水平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形成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这必然要求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工作的理念、机制、方法、能力上全面提升,促进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司法创新保护技术创新,让司法更有温度和可感受度,并且提高队伍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而这些案件的一审主要是在3家知识产权法院和18个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就形成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正式确立,开启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篇章在工作理念上对接,促进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工作机制上对接,以司法创新保护技术创新。在工作方法上对接,让司法更有温度和可感受度。在工作能力上对接,提升队伍专业化国际化水平。要深入研究新经济下创新和竞争新特点带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妥善处理和平衡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也是涉外因素较多的领域,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领域。每一个涉外案件的处理,既要准确把握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要准确理解国际关系、国际规则,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业资讯 2019-03-27
  •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重点任务(一)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认真梳理各项流程,缩短各环节的办理时间,依靠信息化切实提高审查效率。2018年4月1日前,商标变更审查周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年底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缩短至6个月,(二)完善审查机制,增强审查力量。  2018年,改革理顺商标局、商评委与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关系。按照“双重管理、地方为主”的原则,在现有4个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基础上,再筹建郑州、济南两个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以更大力度向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下放业务权限。(三)简化申请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2018年,修改所有商标申请书式,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及时更新公布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对各项业务申请指南及时进行解读答疑; (四)合理调整规费,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工作实际,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沟通协调,在2017年商标业务规费减半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商标业务规费结构,取消电子申请办理商标变更等业务规费,降低商标续展等业务规费,网上申请按90%规费标准收费,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五)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智能水平。  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2018年,加大技术投入,实现商标图形智能检索技术突破和应用;争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项目、资金支持,尽快立项商标注册和管理改革信息化四期工程;延长网上申请系统开放时间,优化网上申请系统功能;(六)压缩纸质档案存量,实现良性循环。  2018年,制定商标档案减量规划,修订发布《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及附件《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严格界定商标档案归档范围,明确商标档案保管期限;(七)推动法律修改,夯实改革基础。  2018年,以简化审查事项、后置商标异议程序、缩短商标异议公告期、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规制商标囤积、倒卖、傍名牌等为重点

    行业资讯 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