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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 肖亚庆2019年10月11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第五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第六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第七条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九条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第十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十一条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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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2019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要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市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一些地方人为干预税收、突击做基数。各地区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推进配套改革。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省以下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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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草案围绕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并扩大档案开放利用,缩短档案封闭期。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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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修改为: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2.1 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使用计算机检索系统对专利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专利文摘数据库、专利全文数据库、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检索非专利文献。在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修改为: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2段修改为: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3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节至6.3节修改为: 6.2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检索申请的同族申请、母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的主题所属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还可以利用语义检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发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件,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进行扩展检索。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1)项修改为: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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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坚守做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的初心和底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贯标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创新发展需求,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调动创新主体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积极性,推动政策精准落地。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在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方式的资金奖励政策引导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始终紧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工作的系统性,将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推动知识产权认证结果采信与各部门关联政策的协同联动。 (二)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立条件,以“择优奖励”为原则,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要引导优秀的认证机构与优质的创新主体有效对接,鼓励认证机构加入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对其所认证的创新主体优先奖励。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严格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加强各级政策衔接,防止违规套利,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确保创新主体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坚持全程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完善奖励工作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核查、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抽查、绩效评价等环节工作,将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贯标认证服务能力 (一)加强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认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特点,制定符合知识产权质量效益要求的高标准认证规则,明确认证程序关键要点及责任主体。近期,将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工作,实行备案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备案名录,地方优先奖励经备案名录内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创新主体。各地要对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对备案机构在认证过程中的行为及相关程序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以作为备案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完善认证行业自律。在认证认可行业协会指导下,推动组建知识产权认证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和自我约束等制度,开辟投诉渠道,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实施行业自律监管。积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提升认证审核能力。 (三)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培训教材,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培训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推行认证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领域认证人才队伍。 三、统一规范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 国家局依托现有网络平台资源,组织开发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在线课程APP等,免费为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内审员等提供灵活方便、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服务。各地要支持事业单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咨询公益服务。倡导优质的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类型,积极开展公益性贯标认证咨询服务,不断集聚优质资源,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多高端服务。 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套利行为 各地要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过程中的串通套利行为“零容忍”,积极受理、主动核查各种投诉举报线索,集中查处一批顶风违规的机构,连续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例,在近期迅速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苗头。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对贯标认证对象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回资金;情节恶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请各地即日起全面摸查辖区内各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调整规范扶持政策。各地要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佳 谷云飞 62086080 62086032 邮箱:zlzl@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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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三号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7日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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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征收单位的变更通知
关于印花税征收单位的变更通知尊敬的专利权人: 您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7号),从2019年8月25日起,印花税业务调整为应由专权利人在获得《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具体缴费方式: 如果专权利人是公司的,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平台,向税务局缴纳印花税费5元,需要列明专利号或布图登记号信息,缴纳后税务局则会在系统中登记已纳税。 如果专权利人是个人的,则需要在办税大厅缴纳印花税费5元,需要列明专利号或布图登记号信息,取得印花贴,粘贴到证书上。 港澳台企业或个人,可以到国内任意一地的办税大厅缴纳印花税费5元。缴费期限及滞纳金: 缴纳印花税费的时间为证书发文日起一个月内,超过时间未缴纳税务局会按每超过一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滞纳金以外,每逾期一次另罚款(企业50元,个人20元)。税务局不会主动通知专利权人缴纳税费,但被税务局查到未缴纳的则应补缴所有罚款。如何辨别是否需要单独纳税: 在《专利证书》的背面(第2页)右上角、《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右上角,如未发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小红章,则表示该证书需要单独向税务局缴纳印花税费。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站,及更多印花税缴纳详情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附官网公告网址链接:http://www.cnipa.gov.cn/zfgg/1141382.htm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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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强调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等。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业务的发展。其中,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不易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增长的主要难点问题。针对这些实践中的困难,通知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一)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战略定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五)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七)支持商业银行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战略性合作,给予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首贷”,进一步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八)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等具备投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支持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人。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提升保险机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九)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内部风险评估、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内部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十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十二)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十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四)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创造对接机会与平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便于商业银行、社会公众等进行查询。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保险机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适时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十九)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研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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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8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其中指出,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1日(联系人:刘延君,联系电话:3883569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第三章 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八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中国专利奖嘉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广东专利银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杰出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九条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候选人。(四)申报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专利已实施或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六)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者发明人资格纠纷。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二)专利证书扫描件;(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要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六)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十二)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九款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第十六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二)专利证书扫描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三)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及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四)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五)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六)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广东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方式,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在“ 广东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系统上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广泛发动相关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新项目参加广东专利奖评选。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一款所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包括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二款所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四款所述的省级行业协会为在我省设立的省级专业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称其他推荐单位是经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予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按照IPC国际专利分类号分组,分为材料、医药、光电、电学、通信、化学、机械、外观设计8个专业评审组;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不分组。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五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六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评审标准:(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二)本人是授权中国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中做出了主要贡献;(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创新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在广东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一)进行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网上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两轮评审均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二)根据网上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组织部分项目参加现场答辩评审。(三)综合网上评审及现场答辩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由评审办公室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重点项目现场答辩,并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名单。(五)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六)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七)对于拟授广东专利金奖的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二)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建议授奖名单数量应大于授奖数量。(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建议授奖人员答辩,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名单。(四)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五)拟奖广东发明人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二十九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广东专利奖的申请人,不得以评奖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申报项目或发明人的评审。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三十条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项目或者人员同时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广东专利奖拟奖项目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第七章 授奖第三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第三十七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获奖个人。第三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每年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参与广东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核实确认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关键环节受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四条 除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广东专利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广东专利奖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11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知〔2014〕183号)同时废止。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