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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商标估值3700万元,商标即将成为企业融资的金钥匙!
“我们从提出申请到拿到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只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公司的6个商标估值3799万元。在两年时间内,我们可以凭这本登记证从银行获得商标权质押贷款,从而减轻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浙江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阮银福接受采访时高兴地说。据悉,这是余姚市首例农业加工企业商标权质押,也是目前宁波市农业加工企业中估值金额最高的商标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可以让企业无形的知识产权变成真金白银,既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打造企业品牌。近年来,依托商标成功质押融资的案例层出不穷,小小商标竟然可以换得上千万乃至上亿资金!“宏益”商标质押贷款3300万元——哈尔滨宏益集团用所持有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宏益”商标,通过商标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黑龙江受理点完成登记手续,获得3300万元银行贷款。 “华亚中纺”商标贷款1.2亿元——江苏的华亚化纤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纺织品制造的民营企业。2015年,华亚化纤的“华亚中纺”商标注册成功,并且争创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6年,“华亚中纺”等六件注册商标向银行进行抵押,经评估后获得3年长期贷款近1.2亿元。 燎原商标质押获贷3亿元——甘南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质押其“燎原”商标成功获得贷款3亿元,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南通“景瑞”注商标估值1个亿——2014年10月,景瑞农业的“景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3月,经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景瑞商标的评估价为1.0988亿元。2015年7月,景瑞农业通过商标质押贷款,获得南通农商行首笔贷款2000万元。这笔由商标质押得来的资金,成为了景瑞农业的融资救命稻草,让景瑞农业度平稳度过了瓶颈期。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时时都在产生着利润。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用商标进行融资呢?商标权质押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担保法》75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条件是“依法可以转让”。提醒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1.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而丧失商标专用权。2.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3.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4.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商标专用权质押需要哪些材料?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6.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融资,不仅仅是企业资金短缺时的一剂强心针,更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笔流动资产。因此,企业在初期选择商标时,需要尤为谨慎!对于企业来说,商标的名称直接影响着用户对企业产品的“第一印象”。选择对的商标,相当于选择了企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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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这七大问题不忽视!
伴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申请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很多人来说,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则不然,当我们拿到商标注册证后,下面的这些事项也必须注意到,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一、商标注册成功后要尽快使用《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提“撤三”。二、使用商标时,不能随意修改《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字体。三、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做商标变更《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一旦企业更改了名称或地址,都必须尽快提出商标变更申请。四、商标许可使用一定要备案《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方,应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五、发现近似商标尽早提异议很多企业成功申请商标后都会为商标做监测,为的就是及时发现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发现近似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尽快对其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六、扩大商标适用范围要重新注册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分类分别提出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上使用的,还须另外提出注册申请。七、商标续展宜早不宜迟《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等功能、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如果企业合理使用,善于运用,那么商标就会随着企业发展而提高价值,如果企业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之后,违反使用或直接不使用,那么该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所以,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除了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以防不法分子趁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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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带你了解专利优先权
对专利有所了解的人,多多少少都有听说过专利优先权,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专利优先权,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专利优先权的那点事儿。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一、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为“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举个比方来说,我们的一件发明专利,在2020年1月1日向本国申请,那么只要在12个月期限以内,也就是2021年1月1日以内,向本国或者其他国家申请,那它的申请日期都可以同步到2020年1月1日,申请人从而获得时间利益。二、专利优先权的作用有?1、 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过迟申请专利,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2、 督促发明人加快研发进程优先权期限为12月以内,这就对发明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向本国或者其他国提出专利申请,才可以享有优先权。3、 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以哪种类型的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实用新型,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将实用新型转换为发明,反之,也可以把发明转换为实用新型。4、 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通过专利优先权,就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文件,修改、补充、完善专利文件,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专利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更好。专利优先权为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手续逐个提出所有的申请,可以在六个月、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放心地充分考虑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又不致因在这个期间该发明创造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授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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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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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二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四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条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第六条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七条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第八条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九条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十条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关于公布专利法修改相关表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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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六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6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第四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第五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办案证件。第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第十一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第十四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条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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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22.7亿!“美摄”诉“抖音”侵权
近日,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摄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美摄科技正式起诉字节跳动的声明》。声明表示,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技术秘密,美摄科技已向法院正式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多个关联公司,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自有媒体平台全量推送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2.74亿元。美摄科技表示,经众多合作伙伴的提醒,对比发现,自2018年11月1日“抖音”3.0版本至今,其实现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相关软件代码,大量抄袭自美摄科技享有著作权的相关美摄软件。另外,通过对比字节跳动旗下的其余6款APP“剪映”、“巨量创意”、“多闪”、“Faceu激萌”、“图虫”、“轻颜相机”,美摄科技发现全部存在代码抄袭痕迹,其中多处函数名一致,甚至将美摄科技拼写错误的函数都原封不动抄袭照搬。企查查显示,美摄科技旗下有19条软件著作权,包括“美映(iOS版)”、“美摄云剪辑”、“美摄转码”等,公司运营有短视频拍摄制作工具“美摄”APP。同时,美摄科技公司可查询到的专利有55件,专利为“一种基于web页面的多媒体编辑方法及装置 ”、“一种消息处理的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视频描述数据生成系统、方法、存储介质及设备 ”等图像、视频处理的相关发明。在声明发出后,有网友在美摄科技公众号评论区表示:“美摄多年深耕视频剪辑、特效处理,没想到被字节给抄了后路…”;还有网友表示“肯定是把人挖走然后代码也带走了,但是要做好持久战,字节跳动不好搞”。美摄科技表示,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是“抖音”APP最为基础、核心的功能之一,基于该功能,“抖音”等数款APP已经获得了数亿级的用户,下载量高达数十亿次,获得巨大的侵权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美摄科技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发稿,字节跳动等相关公司并未对此起诉做出回应。据悉,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专注于视音频领域开发的智能视音频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服务内容包括移动端视音频图像智能处理、识别以及深度学习等,服务领域涵盖移动APP、智能手机、智能硬件、广电及通信运营商等行业客户。企查查显示,美摄科技旗下有多条软件著作权,包括“美映(iOS版)”、“美摄云剪辑”、“美摄转码”等,公司运营有短视频拍摄制作工具“美摄”APP。企查查显示,美摄科技至今共完成5轮融资,投资方包括B站、小米科技、深创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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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上的圆圈R、TM、C分别代表了什么?
我们平时在购物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商品包装上都印着logo,而logo的上方都会有一个标志,有的是带圆圈的R,有的是带圆圈的C,或者是TM标志,那么,它们到底代表什么意思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来看看。“TM”——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就是商标的意思;但实际上标有“TM”的商标并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表示说这个商标正在申请中,并不受国家商标局的认可。使用“TM”标记,与商标是否申请注册,是否获得受理、是否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是否被异议,是否获准注册均无对应关系。“R”——R是英文registe的首字母,就是注册商标的意思。注有“R”的商标表示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的物品上能看到带有“R”的标志的商标,那么,恭喜你,你买到的一定不是山寨货。“C”——C是英文Copyright的首字母,大多数人可能只是对前两种情况比较了解,很少看到“C”的标志,代表的是版权,也就是版权声明,这类标志可能更多会在出版物上出现,比如书籍、专辑等,代表出版物有授权,不是盗版的。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但是如果不登记,发生版权之争的时候,难以证明其归属权。另外,将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日后有利于商标的保护。在这三个标识中,®的使用是最需要小心谨慎的。未注册商标如果加上®是违法的,可能会引来官司哦!总而言之,商标下来了就用®,商标下来之前,如果喜欢可以用TM。最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再去为商标进行一下版权登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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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第一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拟补助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第一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6月2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对公示项目若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内容及依据、提出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联系和处理。 公示网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http://kj.zs.gov.cn/) 联系方式:高新科,88303920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37室 邮政编码:528403 市纪委监委派驻工信局纪检监察组:88236289 地址:市政府大楼403室 附件:1.2020年度通过认定高企补助名单(拟).pdf 2.2019年度通过认定高企补助补发名单(拟).pdf 3.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配套补助名单(拟).pdf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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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2022年度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含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二、申报条件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且未曾获我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 (二)技术标准类项目(含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产业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发布的。 (三)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项目(包括制定市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市产业标准体系等)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 (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和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奖项,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获得的。 (五)标准化科研项目(含国家、省和市级)应是在2017年7月1日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且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的。 (六)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举办的。 (七)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获得,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举办的。 (八)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应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验收合格的。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受理期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进行申报,并按《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受理 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1107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谢春华、程辉 电 话:88321625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 邮 编:528403附件:1.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3.承诺书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附件下载: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承诺书.docx附件下载:中市监函〔2021〕130号 关于申报2022年度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