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1年3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法定赔偿 酌定赔偿 侵权行为性质 制造 零售基本案情一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原审被告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源德盛公司认为,品创公司无视在先生效判决,主观恶意明显、重复侵权,生产多款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自拍杆,品创公司系刘涛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品创公司、刘涛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品创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刘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金额过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本案情二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以下简称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与前案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源德盛公司认为,晨曦通讯部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曦通讯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银川中院认为,晨曦通讯部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1万元,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意见一在上诉人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原审被告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源德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品创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品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也没有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标准,故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确定品创公司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时主要应从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考量。具体分析如下:1.侵权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本案中,品创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此外,根据源德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品创公司的自认,品创公司会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在侵权产品上印制不同客户标识。品创公司此种制造行为致使大量侵权产品流向不同层级的销售市场,一方面加大了权利人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的难度、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给部分销售终端如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带来一定困扰。2.侵权情节。侵权人在被生效判决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他人专利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该专利权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该侵权人具有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对于此种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严重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本案诉讼前,品创公司已经历两次因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指出“前案已结,品创公司理应清楚专利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对自身相关产品及时采取措施,其不仅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反而以自营店铺相关产品的销售信息的修改印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在上述情况下,品创公司仍然继续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品创公司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在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基础上,品创公司作为侵权行为的源头即制造者,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源德盛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酌定品创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基于上述分析,该酌定赔偿数额适当、符合专利法规定。裁判意见二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本案当事人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就其享有的专利权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终端销售者,且该类销售者多表现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源德盛公司在起诉此类终端销售者前并未发出侵权警告等通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此类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源德盛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应当认识到溯源维权对其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侵权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才是其维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关键所在,在相关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源德盛公司应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尽可能地向侵权源头即制造者主张权利。

    默认栏目 2021-03-24
  • 商标正在注册申请中可以使用吗?

    商标是企业向消费者展示的一张名片,企业拥有自己的商标就相当于在市场中拥有了通行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申请自己的商标。我们知道注册商标的流程相对繁琐,申请时间也比较长,有的企业刚刚提交商标申请,就想要快速投入到推广宣传中去,那么,商标在申请注册期间可以使用吗?答案是肯定的。商标在注册期间或者是没有注册,都是可以使用的(但药品商标是个例外,根据法律规定,药品上必须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但是未注册或者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获相应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里的“注册标记”就是我们平时看到商品外包装上,有些商品的名称打上了圆圈R,有些则是标注TM。其中圆圈R代表的是注册商标,该商标已经注册并获得商标证书,而TM则一般是正在申请注册,但尚未注册成功还没有拿到商标证书的。虽然“TM”标注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我们在生活中却经常见到,这说明“TM”标注还是有一定作用的:1、在商品或宣传上打上TM标注,明确告诉竞争对手或他人,该标志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起到一个提示的作用;2、在特定的情境下,“TM商标”的确也略有警告作用:不要对该商标进行侵权,否则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我们就可以进行合法维权。3、一定程度上,该商标的使用可以留作商标证据。若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被驳回,在驳回复审这条救济途径上,由于商标的大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知名度,往往会得到商评委的认可从而判定准予商标注册。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TM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着侵犯别人商标风险的,如果企业要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产生侵权行为或者花费的资金、精力付诸东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防范于未然,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和获得长久发展的必备工具,提前做好商标布局,才能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

    知产课堂 2021-03-24
  •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强化中小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专利转化实施导向,聚焦对后续转化运用的支持。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中央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数据集成共享,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做好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创造实施条件。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先行启动实施,加强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中央财政按年度分批次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绩效奖补,支持有关省份进一步深化工作实施。(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时间,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具体绩效指标如下: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二、工作内容(一)地方开展工作。有关省份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发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现有的平台、机构、基金、重点城市等作用,开展以下工作: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加大专利技术许可力度,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联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省、市、产业园区等不同层面,做好与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政策衔接。对于积极参与有关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强化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二)中央支持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1.扩大数据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2.提供绿色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三、工作程序(一)方案制定。以省为单位自愿编制为期三年的实施方案,测算有关指标,进一步明确三年总体目标、年度绩效目标、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由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分解各项任务,加快工作落实。(二)方案备案。2021年4月20日前,有关省份要将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电子版附光盘)备案,未备案的省份不进行奖补。(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纳入知识产权有关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予以统筹推进。(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做好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专项计划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及时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强化工作保障。有关省份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保障工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公共机构建设,打造一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专业工作队伍;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纳入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形成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间,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用好专利产品备案系统,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绩效评价时,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五)做好总结推广。有关省份要做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定期上报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特此通知。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电话:010—6196536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电话:010—62083864

    行业资讯 2021-03-23
  • 注册商标为什么大多数人都选择文字商标呢?

    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等。在这些商标类型中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运用比较广泛。尤其是文字商标,不仅仅在中国使用的很普遍,在国外也一样。那么,为什么文字商标要优于图形商标呢?一、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区别和特点图形商标就是由图形构成,在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图形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动形象,便于识别和记忆,而且一个好的图形商标还可以传递企业文化,但是图形不便于称呼和描述。文字商标就是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在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而文字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便于称呼和描述,其信息的传递比图形商标容易,所以文字商标的传播成本比图形商标更低。一般来说,文字商标是商标的主体要素,图形一般也是根据文字含义诠释出来的。因此,注册文字商标是许多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首选。二、注册文字商标的优点1、便于传播文字商标的表达非常明确,大家通过文字很容易就可以理解文字商标的意思,方便大家在言语之间进行传播。如果是图形的话,那么消费者是很难记住并描述的,也很难将自己看到的内容准确地传达给别人。2、容易区分看一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文字商标就特别好判断,只需要看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就可以判断。而图形商标很难判断,因为图形是很难分辨两个是否近似,而且在查询时也比较麻烦,所以大家一般都会优先考虑文字商标。3、具有亲切感文字表达的意思较为简明,便于称谓,有的词表示一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感。如“雪花”牌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会给人一种凉爽、清洁之感;“海鸥”、“梅鹿”等商标,在日用品和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且如果其他人以任何突出商标文字内容的方式使用你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则都将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会被禁止使用。其实企业选择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要取决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商标保护的全面性和切实性来说,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心仪的文字及图形想要申请注册为商标,那么,最好还是将两者全部申请注册,并且,要采用分开申请的方式。虽然这样申请会多花一点费用,但不会留下隐患和遗憾。

    知产课堂 2021-03-22
  •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458号)规定,为支持中山对口帮扶昭通产业合作项目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中山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20年1月1日后到云南省昭通市设立投资主体,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2021年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金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按《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458号,附件1)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积极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分步进行。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注册用户,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周五),网上申报功能将于4月16日(周五)下午6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  2.请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于2021年4月23日(周五)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接收。  (二)纸质材料上报  申报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在网上申报并通过镇区初审后将材料书册提交所属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确保网上申报材料与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内容一致。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021年4月27日(周二)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1)的申报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格式见附件4),按申报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做到要件齐全、材料排序正确、装订简洁大方。  (三)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若重要信息无法辨识则视为无效。  (四)申报表格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无审查意见或公章,均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  五、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可以同时申报本通知中的“落地资助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保证近5年内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专家评审、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六、联系方式  (一)项目申报企业可与所属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项目推进科黄家颖(联系电话:88260386,联系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39办公室)  附件:1.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458号)   2.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3.项目申请承诺书   4.发票及支付凭证汇总表     5.封面参考格式附件下载:1.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附件下载:2.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3.项目申请承诺书.doc附件下载:4.发票及支付凭证汇总表.xls附件下载:5.封面参考格式.doc附件下载:20210317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rar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1-03-19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租金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闲置厂房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13号)和《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8〕286号),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2018年和2019年已通过申报纳入政策资助范围、租赁厂房为企业自用且在承租期内未闲置的规上企业。  二、租金补贴时间  (一)2018年开始资助项目租金补贴时间为2020年7月及以后剩余月份。  (二)2019年开始资助项目租金补贴时间为2020年7月-12月。  三、申报材料  (一)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1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到期续签合同或补签合同,请一并补充)。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  (四)本次申请租金补贴期内厂房租赁税务发票(发票金额要与合同金额一致)。  (五)厂房租金减免证明材料(2020年7月及以后如有租金减免,请提供)。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各镇街工信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在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开展企业项目现场核查(核查行程安排另行通知),请镇街工信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二)申报时间  1.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5日(星期一),请各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街工信部门,并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网站申报功能将于4月5日18:00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  2.镇街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9日(星期五),请各镇街工信部门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初审和纸质材料初审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我局工业发展科(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39办公室)。  五、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要承诺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伪造、续签租赁合同等)骗取租金补贴,保证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核查、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附件:1.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1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   2.厂房租金减免情况证明(参考模板)   3.封面参考格式附件下载:1.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1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2.厂房租金减免情况证明(参考模板).doc附件下载:3.封面参考格式.doc附件下载:1-3.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1-03-19
  • “非诚勿扰”著作权案,华谊兄弟终胜诉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号裁定认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案情简介2009年2月16日,温州人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2013年,金阿欢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14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在一审胜诉后,江苏卫视于2015年年底在二审中遭遇“突然死亡”,被判败诉,被判决不能继续使用“非诚勿扰”。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暂时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同时江苏卫视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华谊兄弟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的商标权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继续有效。华谊兄弟对此并不服气,提起了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2017年8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华谊兄弟对此提出上诉。2018年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阿欢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采用了欺骗手段,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华谊兄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经过了几轮交手之后,华谊兄弟以金阿欢侵犯著作权权属为由,将金阿欢及他开办的婚姻介绍所告上法庭。2019年4月30日,法院就金阿欢等与华谊兄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金阿欢侵犯了华谊兄弟的著作权。随即,金阿欢决定进行上诉。2019年12月23日,此案二审开庭。2020年4月26日,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终审认定,金阿欢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上诉请求。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号裁定认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附:判决书全文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等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毅荣。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简称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因与被申请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阿欢、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申请再审称,1.电影海报涉案“非誠勿擾”四个打印体汉字与简单图形的组合,远远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非誠勿擾”具有独创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现有证据无法表明,更难以推定冯小刚和石海鹰为涉案“非誠勿擾”的作者,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非誠勿擾”为冯小刚和石海鹰创作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在现有证据无法表明,更难以推定冯小刚和石海鹰为涉案“非誠勿擾”作者的情形下,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非誠勿擾”为冯小刚和石海鹰创作系事实认定错误,在此错误的基础上以冯小刚和石海鹰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协议书》为依据,认定华谊兄弟公司取得涉案“非誠勿擾”的著作权更是错误的。4.即便涉案“非誠勿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非誠勿擾”的电影海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对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宜认定侵权,一、二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5.本案的实质内容就是针对金阿欢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打破了不同知识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一审法院判决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5万多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提审本案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华谊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谊兄弟公司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以不法行为使用了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和知晓的作品,侵犯了在先著作权人应当受保护的著作权。涉案“非誠勿擾”经过字体、字形、结构设计,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是华谊兄弟公司委托导演冯小刚和美术指导石海鹰为宣传推广电影《非诚勿扰》创作而成,华谊兄弟公司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了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将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混为一谈。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并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所谓作品“具有独创性”,一般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与安排。涉案“非誠勿擾”由繁体字“誠擾”和简体字“非勿”构成,字体大小不一,分上下两行排列,“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图案与第二行首字“誠”相连,“誠”字的“言”部首中的“、”笔画由粉色心形图案代替。涉案“非誠勿擾”经过设计在整体外观上体现了作者特有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电影《非诚勿扰》为电影作品,该电影海报中涉案“非誠勿擾”为美术作品,两者为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的关系。华谊兄弟公司作为电影《非诚勿扰》的著作权人,使用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既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根据冯小刚、石海鹰出具的说明和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华谊兄弟公司委托冯小刚、石海鹰创作了涉案“非誠勿擾”,同时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属华谊兄弟公司。换句话说,冯小刚、石海鹰是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作者,但并非著作权人,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上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既有对艺术作品的限制,也有对使用行为的限制,且还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被诉行为显然不构成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因此,一、二审判决基于在案证据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费用并无不当。综上,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亓 蕾审 判 员  闻汉东审 判 员  宋 川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哲宏书 记 员  何 雅

    默认栏目 2021-03-19
  • 什么是商标近似?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注册商标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多,就产生了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情形。那么什么是商标近似呢?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以下情况可判断为商标近似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3、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5、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标的命运。所以,在申请商标之前,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对要注册的商标名字或图形进行检索,避免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知产课堂 2021-03-19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要求,2021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二)遴选条件  申报省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企业上年末总资产: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3、4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  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4.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二、推荐程序和材料  (一)推荐程序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逐级遴选推荐的方式。  (二)推荐材料  1.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  2.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或复印件(列出详细清单并按清单顺序装订):《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协会或权威咨询机构作出的体现行业综合排名、单一产品排名的证明材料,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的证书、专利等)、著名商标证书;名牌产品、质量体系等认证证书;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等。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市加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宣贯力度,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二)此次推荐工作不受名额限制,凡符合遴选范围和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推荐;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到期的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愿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须在此次重新申报。  (三)请将推荐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电子版发至gxtrzc@gdei.gov.cn)于5月20日前报我厅(融资促进处)。  附件:1.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2.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附件下载:通告〔2021〕6号附件1-2.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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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工信〔2020〕252号)要求,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企业遴选条件  优先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和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按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择优遴选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0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营业收入毛利率25%以上或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50%以上。  4.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须为中小企业。  (二)专项条件。  1.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类专项条件:  (1)专业化条件。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主导产业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十位或全省前三位,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精细化条件。企业管理规范,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采用5S现场管理法、卓越绩效模式、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等先进企业管理方式;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  (3)特色化条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掌握独有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名牌等省级以上称号。  (4)新颖化条件。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明显成效。获得1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或3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以上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三位。该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拥有自主品牌,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  (二)镇街初审。镇街工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综合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拟定培育企业名单。  (四)名单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时间7天,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五)重点培育。培育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库”,市镇两级对培育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申报材料  (一)2020年度中山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申报书或2020年度中山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 2、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2020年审计报告可容缺后补)  (四)其他证明材料或复印件(列出详细清单目录并按清单顺序装订)。  如2020年12月购买社保人数证明(申报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视申报项目所需条件,提交以下有关对应材料:省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权威咨询机构作出的体现行业综合排名、单一产品排名的证明材料(申报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专业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方式等证明;企业执行生产标准证明;企业工艺、技术或配方证明,名牌、中华老字号、商标等认证;著名商标证书;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等;质量体系或制定行业标准情况等认证材料;省部级以上获奖或认证证书等;博士后工作站,技术中心情况;企业产品质量情况,相关关键性能指标情况,等等。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已确认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且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3.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4.其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不予申请的。  (二)请各镇街加大宣贯力度,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并在附件2、3相应位置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1汇总后报送我局。  (三)请将相关申报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胶装或线装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企业需盖骑缝章和封面章,含电子版光盘)于4月12日前报送我局(中小企业局)。  附件:1.2020年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   2.2020年中山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申报书   3.2020年中山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报书附件下载:1.2020 年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xls附件下载:2.中山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申报书.docx附件下载:3.中山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报书.docx附件下载:关于组织开展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 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_通知【2021】48号_20210316.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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