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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汉字”申请注册商标不可取,字体不规范会被驳回
自创的汉字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不要用自创的汉字,但是可以把汉字在艺术表现上进行风格设计,但最好不要过于夸张,否则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不规范汉字”驳回,而这主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文字有缺失,仅含有文字本身的一部分,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2、含有自造字,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3、文字缺少笔画,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创字申请商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标准字体形式展现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2、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艺术化设计形式展现的,需对经过设计的标样进行审查,尽量避免改变汉字本身的书写笔画和结构。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商标标样中含有繁体字或者生僻字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文字的规范写法、读音、书写方式的出处等资料,避免发生补正或者驳回,延误获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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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戴“王冠”的曲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丹麦皇室御用”曲奇之争,认定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曲奇之争曲奇饼干作为一种老少皆宜的零食,颇受大众喜爱。目前在曲奇类产品市场上, “蓝罐曲奇”、“皇冠曲奇”两个品牌颇受国内消费者欢迎,两者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相差无几,均使用丹麦皇家御用等宣传语,使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丹麦皇室御用”曲奇之争,认定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案情简介作为曲奇产品的丹麦皇室供应商,原告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得到丹麦皇室许可,准许其在产品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皇冠曲奇”和自己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相近,并且均使用丹麦皇家御用等之类宣传语。原告认为皇冠曲奇涉及虚假宣传,同时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谨慎义务,二者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故将尤益嘉公司和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尤益嘉公司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被告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销售的皇冠曲奇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蓝罐曲奇产品均为黄油类曲奇饼干,产品类别完全相同,二公司上述产品的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均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消费者,因此,皇冠曲奇产品与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同时原告于2009年被丹麦王国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曲奇类产品上的认证,并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王冠标志,原告亦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蓝罐曲奇产品过程中对“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认证加以突出宣传。因此,被告通过涉案的宣传行为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就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诉批次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为丹麦。且被告在宣传中涉及到的“皇家”、“御制配方”、“皇室御制”等宣传用语,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对皇冠曲奇产品是否亦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产生误认,从而稀释原告的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价值,进而影响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占有率。综上,被告和原告之间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二者系同行业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被告和原告均系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二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被告为皇冠曲奇产品涉案广告宣传语的广告主。被告在涉案广告宣传中明确将生产地为印尼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标注为丹麦,仅是在2014年9月4日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丹麦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被告提交的2007年至2009年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亦载明此间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为印尼,因此被告的涉案广告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广告宣传中涉及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误认是丹麦。同时,被告在电商及电视台的皇冠曲奇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并配有“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用”等宣传语,加之涉案皇冠曲奇的全称为皇冠丹麦曲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上述广告宣传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然而,事实上被告却并未实际获得丹麦皇室的授权。综上,被告实施的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已引人误解,其行为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或蓝罐曲奇产品的商品声誉,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没有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对皇冠曲奇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提升了被告在曲奇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稀释了蓝罐曲奇产品“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认证价值,从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并得到更多的交易机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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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近似商标?如何避免商标近似?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产品最为明显的标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市场的繁荣发展,我国商标注册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最郁闷的一件事就是遇到近似商标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近似也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之一。那么,什么是近似商标呢?如何有效的避免商标近似呢?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近似商标如何判定?1)商标本身构成是否相同或近似,主要审查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外文商标有无中文含义含义不同、是否包含他人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市场影响力的文字或者图形,以上几点若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则判定为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指定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或者服务项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项目,若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则判定为近似商标。判定近似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商标近似呢?1.尽量避免使用常见常用的词汇:在为商标起名的时候,一定要对比较常见的词汇做一个积累,不要用常见的词汇作为商标名称,避免重复和近似。2.增加或者减少字词改变其原意:如果注册前查询发现取好的商标名字被注册,那么此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原名称的基础上增加或者减少字词,或者替换原有商标名称中部分字词,能够使中文商标整体有区别。3. 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个人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尤其对于查询来说,很多时候有可能是我们查询不到位造成了商标近似,而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规避这种近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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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申报工作(第三批)的通知
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珠西〔20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入库(第三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九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项目建设。按粤财工〔2013〕280号文和粤财工〔2014〕51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按附件1要求准备。 (二)每个申报项目全套申报材料必须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做到要件齐全、材料排序正确。 (三)申报表格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经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无审查意见和公章,均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 四、注意事项 (一)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二)申报单位要承诺上报材料真实可靠,承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专家评审、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 (二)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在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 六、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星期二),请各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区经信部门,并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网站申报功能将于11月3日下午6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 镇区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请各镇区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初审和纸质材料初审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上报我局装备工业科(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37办公室)。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2.项目申请表 3.项目诚信承诺书 4.项目无重复申报承诺书或重复申报说明材料(4-1至4-3) 5.申请报告参考提纲 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7.封面格式 8.各镇区经信部门业务指导联系电话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0日附件下载:1.申报材料要求.doc附件下载:2.项目申请表.xls附件下载:3.项目申请承诺书.doc附件下载:4-1.项目无重复申报承诺书.doc附件下载:4-2.关于项目同时申请各级、各部门财政资金的情况说明.doc附件下载:4-3.关于项目已获得各级、各部门财政资金的情况说明.doc附件下载:5.申请报告参考提纲.doc附件下载: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附件下载:7.封面格式.doc附件下载:8.各镇区业务指导联系电话.xls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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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可以继承吗?商标继承权如何认定?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我们都知道,每个成功注册的商标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限满即可申请续展。那么如果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权注册人离世,商标权可以继承吗?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商标权是怎么继承的呢?商标权的继承,又叫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继承。商标权由公民个人享有的,该公民死亡时,商标权作为遗产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转移。继承程序参照《继承法》规定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商标继承权如何认定呢?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根据《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是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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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规范会构成侵权吗?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视对公司知识产权的维护,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实施都更加专业合法。但是,据官方公布的商标侵权案例中,仍然存在因为商标不规范使用构成侵权的现象。分析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注册人不懂商标法,不清楚不规范使用会构成侵权;第二,企业经营者认识上的变化;第三,为了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从而取得竞争上面的优势。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企业不仅要了解申请商标的重要性,更要注重已注册商标的管理和规范使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有关信息以供参考。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二、是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再组合,或将若干个商标组合为一个商标使用;三、是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四、是商标注册有效期满,没有申请续展仍继续使用,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等。商标样式同其他申请书件一起,递交成功后便不能进行更改后使用,申请注册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就得按什么样子使用,如果最后使用的样式并非当初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的商标样式,就构成了商标的不规范和不正确使用,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注册商标使用的注意事项一、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二、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四、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企业申请商标后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使用商标,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的话也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使用商标时要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标准,不要因运用不当给企业构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和丢失,那就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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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与街电又一起专利权纠纷案结果出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街电科技停止专利侵权,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科技)、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科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年10月28日,来电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4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847953.1。该专利缴纳了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18年2月24日,街电科技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来电科技认为:街电科技未经来电科技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来电科技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来电科技起诉请求:1.街电科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来电科技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街电科技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来电科技为制止街电科技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3.街电科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街电公司辩称:一、街电科技未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01条的规定,“使用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或者技术效果的实现。就被诉产品而言,它的功能和效果只有在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才可以实现。买卖被行为系通过支付货款实现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被诉产品始终归街电科技所有,街电科技也没有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故街电科技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二、被诉产品未落入来电科技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三、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四、来电科技诉请赔偿金额过高。被诉产品还处于前期投放阶段,并未从中营利。另外,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低,原告要求1000万赔偿金额过高。五、本案应从公共利益及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停止侵权。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考虑到被诉产品被设置在各大商场,已经被广大消费者广泛使用,如果被判决停止使用,将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也要考虑判决停止侵权给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所造成的影响。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来电科技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诉请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二、来电科技指控街电公司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侵权是否成立。三、街电科技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四、若构成侵权,街电科技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深圳中院判决:(一)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ZL201520847953.1号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归还的6口产品);(二)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侵害ZL201520847953.1号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归还的6口产品);(三)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四)驳回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街电科技负担31800元,来电科技负担50000元。街电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二)是否应裁定驳回来电科技的起诉。最终,最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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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2020.10.17修订条款,正文已蓝色醒目标注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五十四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五十六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七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五十八条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一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第七十三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八十二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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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理标志商标证明,你了解多少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域名称。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二、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何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非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商品或者是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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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6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的预通知》相关要求,为引导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我局将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原则上只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2020年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可以同时申报本年度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二、申报方式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登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管理系统(https://fhq.chinatorch.org.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登录账号密码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账号密码一致。 三、申报时间 (一)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前完成线上填报并提交。 (二)纸质材料递交。申报单位在线下载打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1式6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光盘标注孵化器名称)于10月30日(星期五)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业务咨询: 周岳 李慧子,联系电话88303920。 (二)纸质材料受理: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楼737室。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