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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0年度国家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通知并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172号)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3》(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四)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五)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六)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七)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八)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在网址:http://www.safe.gov.cn/safe/gzhbdmyzslb/index.html中查询)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且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使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于7月22日前递交到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地址:中山二路57号B座204室),申请文件和表格的电子数据发邮箱:mck@zsboc.gov.cn,逾期不予受理。在递交材料时,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核查,查完现场退还。 以上材料按严格按照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中山市商务局2020年6月30日附件下载: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国家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pdf附件下载:1、2、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说明和申请表.xls附件下载: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xls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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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镇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中山电子商务跨越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将《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区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格式、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并完成网上申报初审工作。同时,网上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也必须在截止申报前提交我局电子商务科。 附件:1.《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2.《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0年6月30日附件下载:关于印发《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附件下载: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docx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2.pdf附件下载:申报指南附件压缩包.rar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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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出口支持-第一批)申报的通知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以及《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出口支持-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以及为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二、支持标准 (一)对保单生效日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其中: 1.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资助资金拨付给投保企业。 (二)对小微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70%的资助(因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中将一般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从10%提高到30%,省市两级扶持比例不超过100%,因此我市对一般企业保费扶持比例调整为70%),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保险费不予支持。 (三)每家一般企业在2020年2月9日-12月31日期间,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 三、支持期间 稳企安商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出口支持-第一批)扶持期间为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保险公司负责通知企业申报,初审纸质材料后提交给市商务局。企业将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初审电子资料。 1.保险公司初审纸质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于7月17日前汇总编制《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3)及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 2.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咨询电话:15107605576),申报流程:①注册;②申报“2020年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出口支持-第一批)项目”;③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于7月20日前完成在线初审。 五、申报材料 (一)小微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或3); 2.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保险费通知书(仅提供第一页); 4.保险费发票;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5);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仅提供第一页); 4.保险费发票;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其他相关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仅需提供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申请资料按编号顺序排列整理,必须胶装装订成册,编制封面(见附件6)、目录和页码,没有装订成册的不予受理(装订标准参考附件7)。 六、其他工作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为帮助外贸企业抢抓订单、扩大出口,降低出口风险,建议发挥市镇两级财政扶持配套叠加效应,鼓励各镇区在市级政策对一般外贸企业出口信保保费扶持的基础上,对单一企业获得最高额度进行配套扶持。(即:一般型企业在获得省市两级信保保费补贴后,所获得补贴部分仍不能覆盖全部投保保费的,差额部分可由企业所在镇区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镇区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注意:省、市、镇三级财政支持不得超过企业支付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总额) 七、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涉及申报材料问题请咨询投保保险公司联络人: 平安产险,张帮兴,13250551385,zhangbangxing858@pingan.com.cn 太保产险,欧珊珊,13424538017,cpic033@cpic.com.cn 人保财险,贾晓,电话0760-88880591,jiaxiao01@guangd.picc.com.cn 中国信保,王晓帆,0760-87881222-803/18028300336, wangxf@sinosure.com.cn 附件:1.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3.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 4.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5.企业投保明细表 6.封面模板 7.材料装订标准示范附件下载:中商务贸字2020119号附件.doc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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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声代》中《小跳蛙》居然被诉侵权?小青蛙还能快乐吗
《中国新声代》是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卫视2013年度推出的大型儿童歌唱类节目。就这一档具备了可爱的孩子们和美妙的歌声的节目中,也面临着被诉侵权的状况,让我们来看看发生什么事吧中国新声代 第五季原告A公司声称其经词曲作者的授权依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B公司录制的综艺节目《中国新声代》第五季中由小朋友孙歌演唱了该歌曲,而B公司将该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C公司。C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在线传播该综艺节目的花絮视频,时长2分28秒,其中包含涉案歌曲。原告以二被告共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中国新声代七岁的香港小女孩孙歌演唱《小跳蛙》原告诉称其经词曲作者授权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在未取得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录制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并将含有该侵权内容的综艺节目授权被告二在其平台上播放。被告二剪辑了综艺节目视频片段,形成了包含涉案歌曲的花絮视频进行全网传播。被告一辩称涉案歌曲被原告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进行管理,被告一的母公司通过与音著协签订合作协议获准使用,包括广播权、复制权及表演权,被告一亦在该协议范围内使用。涉案歌曲仅用于花絮视频,并未用于节目正片,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并不知晓音著协的授权未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且被告收到原告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花絮视频,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二辩称被告一是涉案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根据其提交的许可使用协议,其获得了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作为网络播放平台,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取得了涉案综艺节目的授权,已尽到版权审核义务,对于节目中的每个授权元素,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核是否都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合理义务仅限于审查被告一是否对涉案综艺节目享有著作权。事实查证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歌曲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被告一的母公司与音著协签订《2018-2020 关于音乐作品一揽子使用的合作协议》,经授权可在其所属电视频道中享有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与表演权,被告一亦在该协议范围内使用。被告二通过与被告一签订《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取得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视频中的涉案歌曲系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但二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就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原告经授权对涉案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他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二,被告一依法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其作为涉案综艺节目影像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即对综艺节目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当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有权将涉案综艺节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第三,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他人无论是使用完整的综艺节目作品还是其中的片段,只需要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不需要同时取得节目中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故被告二将涉案视频上传到其经营的涉案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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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第十九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要求,经公开遴选,2020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职能已转移给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修订版)》,现就第19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第19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为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一是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是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三是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行业系数分别见附件1、2)。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请按附件3的提纲编写)。 (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请根据所属行业填报相应的评价表,详见附件4至附件8,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见附件9)。 (三)纸质材料编制和申报系统附件上传要求、承诺书见附件10、11。 (四)汇总表见附件12。 四、报送要求 (一)企业网上填报材料 申报企业请于2020年7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gdmachine.org/),进入“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21.90.123/),按要求注册账号,填写表格,上传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网上审查材料 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当地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于2020年8月10日前对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审核。 (三)报送纸质材料 1.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打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省属企业集团。 2.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于2020年8月17日前将上报文(附可编辑格式的汇总表,见附件1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造业创新处),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送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附件:1.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行业系数 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5.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6.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7.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商贸流通业) 8.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业) 9.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0.纸质材料编制和申报系统附件上传要求 11.承诺书 12.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4日(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郑建丰电话:020-83387376、020-83224907、020-83224256邮箱:info@gdmachine.org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西座202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张韬、曲超电话:020-83133257邮箱:zzycxc@gdei.gov.cn) 附件下载:粤工信创新函〔2020〕611号附件1-12.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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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广东省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委),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18〕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引进和发展高技术服务外包产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地市报送的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申报程序 (一) 企业注册和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上进行注册登记、申报填写。企业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新用户按要求注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注册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审核并激活。注册成功的企业重新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页码,正反双面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审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加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 材料报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部门协同。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改部门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加强政策宣传及申报服务。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改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上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统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三) 加强创新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四) 强化地市审核职责。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五) 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 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有偿推荐”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六、联系方式 1.省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37814289 2.国家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271、88656305 3.省业务管理电话:020-83163873、83163876 020-83170061、38351108 020-38819861、83133069 4.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业务受理窗口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22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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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0年第四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44号)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20年第四批2928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联系人:肖智飞、钟士岗 电 话:020-83163873、83163876 传 真:020-83163879 地 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邮 编:510033 附件:广东省2020年第四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省科技厅 2020年6月23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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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100万元!OPPO诉两公司侵犯商标权及虚假宣传胜诉
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美丽臣公司”)、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超公司”)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OPPO公司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中美丽臣公司于十日内消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标识;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中美丽臣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据法院介绍,合议庭在该案中确定了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的,不能对抗在后的驰名商标权的裁判规则,较好解决了原告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具有较强典型性和指导性。同时该案判决认定OPPO商标是智能手机上的驰名商标,确认和保护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为省内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案由:OPPO诉两公司侵犯商标权及虚假宣传前段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OPPO公司与中美丽臣公司、中超公司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OPPO公司注册的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OPPO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是智能手机上的驰名商标,中美丽臣公司在智能热水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中美丽臣公司使用“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更多年轻人选择的热水器”等广告语,还使用了与OPPO品牌主色调相同的绿色作为招商邀请函背景颜色,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此外,中超公司许可中美丽臣公司使用被诉商标,并约定从中分享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书显示,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是“OPPO”,原注册人是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经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等商品上。2018年6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OPPO公司。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裁定书认定,原告上述OPPO商标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OPPO公司提交的OPPO手机维权裁判文书显示,OPPO公司多次对假冒其涉案OPPO商标的行为进行刑事举报和民事起诉,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相关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中超公司注册的第4837942号注册商标美丽臣公司辩称,中超公司是第4837942号和第22579303号“OPPO”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沐浴用设备和淋浴热水器。公司系经中超公司许可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这两个被诉商标是合法的,未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等。中超公司亦辩称,被诉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未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此外,公司与被告中美丽臣公司仅是商标许可关系,未参与被诉产品的制造销售,双方约定的利益分配只是公司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两被告均认为,OPPO公司经销证明是案外人出具的证明,真实性难以确认;OPPO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OPPO商标知名度,且距今时间较长,不能证明该商标现在的知名程度。争议焦点:原告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该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OPPO公司主张被告侵害其第4571222号“OPPO”驰名商标权。被告则抗辩其是对第4837942号、第22579303号及第16431780号“OPPO”商标的规范使用,不构成侵权。首先,原告第4571222号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国家商标局认驰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行业协会推荐证明、销售发票、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构成证明原告涉案OPPO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所以,该院认定原告第4571222号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驰名。其次,被告是否规范使用第4837942号商标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其中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换言之,如果注册商标超出核定商品使用,哪怕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也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本案中,第4837942号商标核定的商品是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和龙头。被告主张沐浴用设备包括热水器,故其是规范使用,而原告则主张两者只是类似商品,故被告不是规范使用。法院认为,热水器与沐浴用设备的功能用途有交集,但并非相同。以相关公众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两者可以构成类似商品,但不构成相同商品。被告虽提交多份证据支持其主张,但这些证据恰恰只能证明热水器与沐浴用设备的功能用途存在交集,属类似商品,不能证明两者是相同关系。故被告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超出核定商品使用第4837942号商标,不符合规范使用的要求。由于被告未规范使用该商标,故其以该商标申请前原告涉案商标尚未驰名为由,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中,第9类手机与第11类热水器虽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如上所述,智能手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热水器也是生活必需品,故作为两者消费者的相关公众基本上是重合的。而且,被诉产品在宣传中反复强调其智能性。故在被诉热水器上使用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相当程度联系。该行为减弱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地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因而侵害了该驰名商标权。最后,被告是否规范使用第22579303号、第16431780号商标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第22579303号及第16431780号商标核定商品均包括淋浴热水器,故被告在被诉热水器上使用这两个商标,符合规范使用的要求。本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宣告这两个商标无效,且已被商评委支持,无效理由之一就是其侵害了原告在先的涉案驰名商标权。所以,本案不属于两种例外情形。同理,被告在被诉热水器上使用这两个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存在相当程度联系,进而侵害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中美丽臣公司在被诉热水器及该产品宣传中均使用了OPPO商标,无疑是侵权主体。被告中超公司明知其第4837942号商标在热水器等商品上的申请被驳回后才得以注册,仍然将该商标许可被告中美丽臣公司在热水器上使用,客观上促使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共同侵权。而且,被告中超公司不仅许可他人使用OPPO商标,还在自己网站对OPPO热水器产品进行了展示和招商加盟宣传。综上,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请法院判决:OPPO公司胜诉获赔100万元除了上述关于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商标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该案还有另外两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性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广告宣传。本案中,被告中美丽臣公司被诉的完整广告语是“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打造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和“OPPO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无论哪一句,都明确使用了OPPO商标,且明确该商标使用在热水器上。所以,这两句广告语实质是对OPPO进行商标性使用的广告宣传,其性质与将该商标直接标注在热水器产品上并无区别。由于该院已经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应负的责任当然包括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其停止使用被诉的广告语,已经没有必要。另外,原告自己也主张绿色是其OPPO品牌的主色调。换言之,与OPPO品牌分离的绿色并非其主张的权益。故在被告应负停止使用OPPO商标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使用绿色,既没有依据,也没有必要。综上,该院驳回原告关于虚假宣传的主张。其次,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该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告中美丽臣公司送达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该被告立即停止被诉行为。但该被告置若罔闻,仍于2018年8月25日召开了OPPO智能热水器的品牌发布暨新品见面会。另外,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登录被告中超公司网站,也发现有OPPO热水器产品展示和招商加盟宣传。由此可见,两被告并未在该院行为保全后停止被诉行为,持续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院予以支持。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当然包括停止在产品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关于销毁库存或待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中超公司有库存侵权产品。被告中美丽臣公司已经生产出侵权产品,且有产品发布和招商行为,理应有库存,但该院认为判决该被告消除产品上的侵权标识即可实现原告该诉请目的。关于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尚无足够证据证明两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当的不良影响,故该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OPPO公司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中美丽臣电器于十日内消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标识;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驳回原告OPPO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美丽臣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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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现开展2020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市)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二)认定条件总部企业认定分 首次认定 和 资格复审。1.首次认定。首次认定企业对象为新引进、新设立企业和原有企业两类企业。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该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的企业。(1)新引进、新设立企业首次认定条件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认定条件之一:第一条 : 直接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1. 境内外上市公司。2. 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3. 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4. 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第二条: 一事一议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1.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2. 持有国内外权威机构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企业及医疗器械注册企业,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公认权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2 ) 原有企业首次认定条件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认定条件之一:第一条: 直接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1. 境内外上市公司。2. 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3. 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4. 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第二条经营情况认定原有企业按照企业所属领域类别,根据企业2019年经营情况认定:1. 制造业总部企业。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人民币(下同)1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其中,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2. 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3. 服务业总部企业。金融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4. 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等,其中批发业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5. 商务服务业。含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管理、市场管理、专业市场运营、咨询服务、供应链服务、广告服务、展览展示、就业服务、信用服务、安全服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6. 文化旅游业。含出版发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传输、内容创作、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时尚消费、休闲体育、旅游服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7. 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上。8. 其他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科技服务、租赁业、物业管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2.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企业对象为2012-2019年已经市工信部门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企业(详见附件5)。申报企业须满足认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企业所属领域类别,根据企业2019年经营情况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条件与上述第2点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认定条件相同,参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复审。二、申报材料(一)新引进、新设立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4.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5.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证明材料。6.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7.申报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符合上市企业、总公司(母公司)境内外上市、各类百强、50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复印件)。8.申报一事一议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落户项目合同文本、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企业验资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营场地证明。(二)原有企业和资格复审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5.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6.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7.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证明材料。8.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9.申报经营情况认定的建筑类企业还需提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0.申报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符合上市企业、总公司(母公司)境内外上市、各类百强、50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复印件)。三、认定程序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报。(二)镇区初审。(三)市总部办预审。(四)部门审核。(五)综合评审。(六)社会公示。(七)报送市政府审核。(八)公布名单。其中一事一议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为:(一)企业申报。(二)镇区初审。(三)市总部办预审。(四)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审核。(五)社会公示。(六)报送市政府审核。(七)公布名单。四、相关事项说明(一)认定条件中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地方贡献指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镇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二)认定条件中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2019年12月31日前股权登记状况为准。(三)认定条件中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五、申报时间请各镇(区)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并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上报市总部办,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本)发送至市总部办邮箱(zs_fwb@126.com),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近期市总部办将召开总部企业政策宣讲会议进行答疑,具体通知另发。附件下载:附件1:总部企业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x附件下载:附件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xls附件下载:附件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xls附件下载:附件4: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doc附件下载:附件5:2012-2019年中山市已认定总部企业名单.xls附件下载:附件6: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doc附件下载:附件7: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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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深度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将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支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报。 二、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详见附件1或2)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件(一式5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光盘标注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推荐,于2020年 7月22日前将推荐函、推荐表(附件3、4)和本地区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电子版材料汇总后发送至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海锋、李传印 电 话:020-83163286、020-83163875 邮 箱:skjt_fhyc@gd.gov.cn 地 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业务办理大厅窗口 邮 编:510033 附 件:1.广东省众创空间申报书 2.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3. 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推荐汇总 4. 2020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省科技厅2020年6月19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