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中山市地方标准项目的通知

    附件下载:中山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1).doc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5-21
  • 同是“椰子”鞋,未必会侵权

      自从Adidas联手美国歌手侃爷(Kanye West)推出yeezy(国内网友将yeezy音译为“椰子”)系列运动鞋之后,椰子鞋可谓家喻户晓,备受年轻一代消费者追捧。但是,当“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册商标时,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佰良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不侵犯大掌柜公司对其享有的第384939 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这意味着其他品牌厂商在宣传该款式的鞋子产品时,使用“椰子鞋”字样的行为不一定侵犯“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在相关产品上任意使用“椰子鞋”字样,使用者应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将该名称与相关注册商标划清界限。  使用“椰子”引发官司  让大掌柜公司与佰良公司对簿公堂的是第384939号文字商标“椰子”,该商标于1991年3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历经数次转让,该商标目前注册人为卓某伟。随后,卓某伟将该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后者又许可给大掌柜公司使用。佰良公司从事鞋袜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申请注册的“Dliziz 丁丽姿”商标于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  在经营过程中,佰良公司开设了名为“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上线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不过,这引起大掌柜公司的不满,其认为,“椰子”为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佰良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类产品上使用“椰子鞋”等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大掌柜公司被许可使用的 “椰子”商标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大掌柜公司将佰良公司起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莆田中院)。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椰子鞋”,搜索结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爷联名发布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柜公司也认可市场上把yeezy音译为椰子,认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见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 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所售鞋子的来源。而且佰良公司没有在商品标题中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文字“椰子”与大掌柜公司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佰良公司未侵犯大掌柜公司就“椰子”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大掌柜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大掌柜公司上诉称,首先,虽然“椰子”具有一种文化背景,但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的事实。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上搜索椰子鞋,并未导向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人为削减原告作为第25类“椰子”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违背商标法基本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不是以搜索结果为依据,而是以商标局对商标的核准注册为依据等。  佰良公司辩称,首先,椰子款鞋或椰子鞋是一种通用的鞋款名称,为类似Adidas旗下yeezy品牌的一个鞋款的通称。其次,佰良公司在商品详情的商品属性里面明确填写了公司的品牌,并在最重要与必要的地方明确标识了品牌属性,产品广告标题使用“椰子”仅起到宣传用途。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即明确了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的关键点在于,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椰子鞋”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被告使用“椰子鞋”字样仅是对其产品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或者刻意突出“椰子”字样,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人士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大多以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描述性使用,又称叙述性使用或说明性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进行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包括对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由于含有描述性成分的商标缺乏先天显著性,在发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效果上明显低于其第一含义的指代使用。如果禁止他人的正当性使用,显然是将一种公共资源演变为一种垄断性资源,这对于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对于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是有害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某一件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元素,在其获得注册后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被无效前,其相关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就可以随便使用,他人需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使用,尽量与注册商标划清界限,否则还会有侵权风险。”该人士指出。

    默认栏目 2020-05-21
  • 关于网申系统商标注册申请增加 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的通知

    为持续深入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网申系统商标注册申请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已于近日向社会开放。网申系统增加该功能后,改变以往申请非标准项目只能提交纸件申请的方式,申请人通过网申系统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仅可选择申报已公开的可接受项目,还可以自行填写非标准项目,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全面电子化。  非标准项目是指未列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但项目名称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商品服务分类原则的可接受项目。申请人申报时,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名称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请申请人按照分类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范申报。 商标局   2020年5月20日

    行业资讯 2020-05-21
  • “摩卡”成商标,咖啡就不能叫摩卡了?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册成商标,为此,该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样。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咖啡店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去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咖啡店认为,“摩卡咖啡”字样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摩卡咖啡”本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而且,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另外,二被告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称该饮品为“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联系。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也不会误认为被告咖啡店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本案已生效。法官提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而并非仅保护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商标权人获取的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类别上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默认栏目 2020-05-19
  • 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能力和平台建设资金项目入库

    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0〕3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能力和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创新建设资金”)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用途 (一)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项目库支出内容 (1)支持对象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且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2)具体用途 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等基础设施,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3)重点支出范围 —对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平台项目。 —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项目。 —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 2、入库要求 (1)项目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且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 (2)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境内,省属企业可在项目实施地申报。 (3)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年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4)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3、奖励方式及标准 奖励方式采取事后奖补。省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总额的40%(不含税),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1、项目库支出内容 (1)支持对象 已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计划,且未获得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2)支持方向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我省优势领域竞争力,为进一步巩固制造业大省提供有力支撑。 2、入库要求 (1)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全部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实际运营后,申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2)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3)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测试验证能力、中试孵化能力及行业支撑服务能力的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应用。 (4)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奖励方式及标准 奖励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单个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标准按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下达。 (三)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 (一)地市(区)各级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安排计划。 (二)需省级部门配套的政策建议及资金需求(原则上按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项目购买设备20%予以补助,并适当补贴因项目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  二、工程序作  (一)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  请各地市发布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根据具体项目申报情况,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和排序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入库。  (二)报送入库情况  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请于6月30日前正式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支持情况汇总表(附件4)、项目入库情况表(附件5)请于8月31日前正式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同时,各地市应将评审通过拟申报预算的项目,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储备项目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预算储备项目库”储备率6月底应达到60%,8月底应达到80%。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项目计划下达  我厅将根据各地市报送的项目储备情况,结合2021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将2021年省级产业创新建设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各地市。  (四)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根据省级产业创新建设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情况,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下达各地市的项目资金计划,并向我厅(制造业创新处)备案。同时,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前储备。请各地牢固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做好2021年的项目入库工作。  (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请各地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项目库,做好项目库的新增、调整和退出等工作。  (三)绩效导向,综合排序。入库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需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综合排序。  (四)严格把关,抽查审核。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原则上各地市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附件:1.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入库工作指引     2.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工作指引       3.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支持情况汇总表     5.项目入库情况表   附件下载:粤工信创新函〔2020〕479号附件1-5.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5-18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 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申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纾难解困,加快各地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2019)》(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19〕155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申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服务券申领时间  2020年5月25日上午10:00起至2020年9月30日下午17:00止(具体时间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通知为准)。  (二)服务券兑现时间  2020年10月8日上午10:00起至2021年2月8日下午17:00止(具体时间以平台通知为准)。  服务券入库和兑现时,根据工业企业申领时间和兑现申请时间顺序予以审核入库和奖补兑现。2020年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要求另文通知,集群试点享受服务券优先申领和结算。  二、面向范围  本次服务券面向广东省各地市工业企业(深圳市除外),工业企业相关定义及要求参见《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2019)》。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服务券面向试点行业和区域内的产业链企业,具体根据集群试点实施方案确定。  三、额度安排  (一)地市额度  各地市额度主要参考2018、2019年服务券实施情况、各地工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发放额度将根据各地市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供应商额度  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初始限额为800万元,主要是面向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工业互联网供应商初始限额为500万元。实际发放限额将依据历年服务券抽查情况、用户评价、投诉举报等因素适当调整。  四、奖补标准  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2020年)》(见附件),以项目实际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其中珠三角地区(含A、B类)奖补比例为70%,粤东西北地区和产业集群试点(含A、B类)奖补比例为80%。  五、产品目录  (一)产品上架  本次服务券发放相关规范、流程、奖补目录等原则上按2019年奖补方案目录执行。对于已通过2019年“上云上平台”供应商产品审核的,2020年原则上不再审核,直接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予以上架,工业企业可以直接进行服务券申领。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突出“一行一策”,根据每个集群试点具体方案确定产品目录。  (二)申请变更  对需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代理商调整、平台合作伙伴变更、产品下架等变更事项的2019年“上云上平台”供应商,请说明申请调整事由,附上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于5月20日(星期三)下午5:00前将变更申请提交至省工信厅(工业互联网处)邮箱。如涉及2019年“上云上平台”供应商应用产品调整、2020年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暨“上云上平台”供应商申报等,请关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址:http://gdii.gd.gov.cn/)、“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syspt.aiigd.cn/)等查询最新通知(预计将于2020年7月启动)。  六、工作要求  各地市工信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宣贯,组织企业积极申领服务券,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升级。对服务券资质审核、企业咨询等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互联网处)反馈。  请申领服务券企业及时登录“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认真阅读相关工作方案、产品目录及服务平台上发布的通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填报资料和申领兑现。附件:《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2020年)》.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5-18
  • 李佳琦“Oh my god 买它买它”申请声音商标!爱狗“Never”商标也不甘落后

    4月7日,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广告销售类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目前状态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4月23日,很多人打开支付宝—蚂蚁庄园—答题领鸡饲料环节时,遇到一道与声音商标有关的题目,题目中称:“李佳琪直播中经常会说‘买它,买它’,这个声音可注册成商标吗?”题目来源为国知局研究中心。本以为深处知识产权行业多年,本着对“申请”和“注册”之间的严格理解,思来想去后选择了“不可以”,结果正确答案却为“可以”!大概是这个“字眼儿”扣得很不是时候了。时隔半个多月,5月13日,#李佳琦申请注册口头禅声音商标#便登上了热搜榜第一,消息称: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月7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目前状态为等待审查。对此,李佳琦方面回应称,系保护性注册。“保护性注册”目的为避免某些卖家恶意使用,误导消费者。评论区还顺便普及了一下商标知识。于是笔者去商标网搜索一探究竟。商标网显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了与李佳琦及其狗狗Never有关的大量商标。自2020年03月13日到2020年04月07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申请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相关商标共457件,也是非常拼命了。据企查查查询显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李佳琦名下众多公司之一。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戚振波。大股东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李佳琦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49%,位列最终受益人。在这457件商标中,申请日期最近的,是2020年4月7日申请的第35类商标,申请号为45217353。笔者在企查查查看了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把商标图案放大一看,发现果真如此,这件第45217353号商标即为今日登上热搜榜的主角。图案显示:本件声音商标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历经多日,曾让大家小小脑袋充满大大疑惑的商标题,忽然有了实锤!仔细一对比,这件声音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7日,而支付宝提供的题目出现在4月23日,在大家都为李佳琦的魔性声音商标担忧之时,这件商标原来早就提交申请了。原以为4月23日正值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国知局以答题的形式为知识产权日宣传只是一厢情愿,结果这一声音商标一出,搞不好双方早已心知肚明,只是一场策划已久、情投意合的“阴谋”,这波宣传很是厉害啊~且实践也证明了,这种与当红明星相结合的专业性宣传,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反响。新闻一出,不少网友就对此纷纷评论:“上次支付宝那个活动普及过了哈哈,然而自己却答错了就得了30g饲料!”当然,也有了解知识产权行业的网友在评论区科普:“声音可以注册商标哈哈哈哈哈哈知产课刚学完”,“是他说出来这句话成为商标,不是这句话是商标”等等,给不少吃瓜却吃不明白的网友们上了一小课!而除了这件声音商标之外,四百多件商标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奈娃一家”、“NEVER DOG”、“奈娃家族”、“奈娃佳族”、“小狗奈娃”、“NEVER'S FAMILY”等等,而这个Never、奈娃其实都指的是李佳琦直播中的一只狗狗,那只高晓松涂了口红之后紧盯着看的狗狗。2020年3月13日,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部分小狗奈娃、奈娃家族、NEVER DOG、奈娃一家商标,其中还掺着一件“奈娃佳族”商标;3月16日,又申请了NEVER’S FAMILY、奈娃家族相关商标;3月20日,又是一波小狗奈娃、奈娃家族、NEVER DOG商标及一件“奈娃佳族”商标;3月23日,才是李佳琦声音商标前的最后一波商标申请大“乱炖”。据李佳琦的微博中了解到,这只狗其实也小有名气,已经开始接代言了,完美日记动物眼影……曾经盯着高晓松目不转睛的狗狗,现在已经不是曾经的NEVER了,摇身一变成了坐拥四百多件商标的钮祜禄· NEVER。除了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外,笔者顺带搜索了李佳琦名下的其他几家公司,发现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就已经申请与“Oh my god,买它买它!”比较类似的商标:“OMG 买它”。没想到,知名主播李佳琦不仅是带货一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杠杠的啊!不过,“Oh my god,买它买它!”申请是申请了,最终能注册成功吗?首先,根据商标详细描述显示,李佳琦的这件声音商标“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而这些特征,是否也能由别的人完成?其次,God,百度查询显示,为某些宗教中主宰某个领域的神。而《商标法》的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God是否会被认为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不良影响呢?目前事无定论,根据支付宝答题的经验,建议大家还是不要随意猜测,毕竟审查员的想法总是捉摸不透。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辛德瑞拉编辑:IPRdaily王颖

    默认栏目 2020-05-14
  • 好消息!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将压至4个月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5月11日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0年商标审查工作会议上获悉,2019年我国商标审查量为825.3万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96.08%,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4.5个月,商标审查效率、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将继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确保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会议要求,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复工复产工作,畅通绿色通道,推出新举措支持经济发展,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继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确保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年内上线商标无效宣告、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网上办理功能,实现我国申请人国际后续九项业务的网上申请。继续保持打击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出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审查操作指南》,加快实现对商标囤积、恶意注册行为全流程打击。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收官之年,也是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的收官之年,做好全年商标审查工作意义重大。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决阻止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商标的形式侵袭意识形态、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要毫不动摇地讲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与公正;要持之以恒地讲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攻坚计划”目标任务,全面实现“提质增效”。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行业资讯 2020-05-18
  •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的通知

    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政策  1.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服务业品牌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2.复制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在8个改革试验区推广“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等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出台《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4.出台《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5.出台《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产品核算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加快国防知识产权代理受理、转移转化、维权保护等军民融合工作机制落地。建立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工作机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出台《加强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9.出台《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制定《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国防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防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宣传部负责)  10.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报告制度。(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1.持续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强化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中华老字号等商业标识加强保护。(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2.出台《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科院负责)  (二)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13.研究启动制定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政策文件相关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4.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合开展国内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局负责)  15.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有效运行,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资源平台整合利用,促进基础数据开放和共享,指导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息资源深度开发。(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17.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知识产权非法代理。(知识产权局负责)  18.清理著作权登记事项,提升便利化程度,优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中央宣传部负责)  19.规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中央宣传部负责)  20.严格实施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认证的监管力度。(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1.继续推行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制度,在处理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过程中,允许第三方机构为收发货人提供反担保服务。(海关总署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22.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完善相关领域审查标准。加快商标、地理标志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3.配合做好《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24.推进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修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25.加快修订《国防专利条例》,推动制定国防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6.推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林草局负责)  27.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28.制定实施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和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局负责)  29.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30.深入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31.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规范。推进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贸促会负责)  32.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局、中央政法委负责)  33.探索建立新业态新领域版权案件查办方式,依法及时公开侵权盗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建立社会化网络版权保护监测机制。(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34.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检查。(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负责)  35.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36.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平台和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生态环境部负责)  37.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工作,继续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保护意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38.加快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9.加快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业务指导体系,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试点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工作。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0.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知识产权局负责)  41.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剑网”专项行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42.针对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集中执法保护行动,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加大案件指导督查督办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3.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上交易秩序和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44.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处理跨区域市场混淆等重大案件的统一部署,探索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5.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46.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2020”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侵权商品专项整治。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指导工作体系,发布《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海关总署负责)  47.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8.加快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寄递企业违规收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邮政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9.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制定“三合一”工作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0.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1.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机制,在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中实现对专门法院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2.研究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适时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3.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  54.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制度,推进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公安部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55.加强专利审查能力建设,完善质量评价机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完善集中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延迟审查等模式。(知识产权局负责)  56.优化商标审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审查质量管理,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商标评审、异议、撤销等业务的电子化。加快智能审查系统开发,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在审查中的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57.探索改进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授权机制,扩大保护名录和新品种测试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保护测试机构,加快测试指南编制,建立并推广电子申报系统,推动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智能化便利化改革,加快新品种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设。(林草局负责)  58.加快修订农业植物品种复审规定,完善品种权保护及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健全复审工作机制,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59.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知识产权局负责)  60.逐步建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增加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61.深化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领域的重大技术专利分析和预警。(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62.出台专利导航实施指南,协调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作。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编制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63.开展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大力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64.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品牌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局负责)  65.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6.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国资委负责)  67.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综合示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68.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69.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开展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70.启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第一阶段系统建设。(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银保监会负责)  71.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2.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73.聚焦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特殊人群等市场动力不足的临床用药需求,遴选公布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74.做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类管理,加快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5.编制《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草案,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和优化企业、高校、科研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贯标工作。(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76.搭建国际版权保护交易平台。(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77.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机构,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合作,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启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继续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部负责)  79.推动中科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推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模式。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挖掘存量专利价值,依托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院、知识产权局负责)  80.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六批)》,开展前五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效果调查工作。编制2019年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年度报告。(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1.开展中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国家标准立项研究,推进专利、技术和标准国际化,建立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广电总局负责)  四、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82.维护多边主义,稳步推进与重点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全球治理和规则制定。积极参与自贸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积极参与并推动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磋商进程。(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林草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3.认真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相关工作。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的技术准备。(商务部、外交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4.办好2020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负责)  85.继续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学位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6.促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建设布局一批地方和海外分中心。继续完善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87.推进国际执法交流与合作,开展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行动。加强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海关执法合作机制建设,重点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执法部门交流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实施  88.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继续推动地方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89.开展《“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总结评估,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1.落实《制造业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8—2020年)》,出台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92.制定《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组织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和草原推进计划,编辑出版《2019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林草局负责)  93.编制《中国科学院“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中科院负责)  (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  94.依托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工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特色智库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6.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推出一批知识产权一流专业建设点,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课”,引导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专业。(教育部负责)  97.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中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继续指导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  98.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版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2020年国际版权论坛、2020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支持办好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等活动。探索组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展。(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林草局、海关总署、贸促会负责)  99.拓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深化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100.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推进知识产权科普工作。在各类知识竞赛中纳入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

    行业资讯 2020-05-18
  • 《后浪》vs《非浪》,著作权侵权了吗?

    知识改变命运,知识产权改变知识的命运。大家好,这里是智立方知识产权小课堂。五四青年节,一朵《后浪》来事汹汹席卷全网。各位听众宝宝们,你们看《后浪》了吗?B站一直以来是代表二次元、小众文化的平台,这次也终将凭借由国家一级演员何冰登台演讲,认可、赞美与给予年轻一代“你们有幸遇见这样的时代,但时代更有幸遇见这样的你们”这篇《后浪》进入主流视野。截至5月6日20点,《后浪》在B站达到了1283.6万播放量,19.2万弹幕,137.2万点赞。作为后浪的小编碍于领导或长辈们不敢发声时,作为B站UP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十分头铁地对自家平台作品打响了第一枪,即用平民话语权对精英话语权的一次示威——朱一旦团队发布了《非浪》,各位宝宝们,你们又看了吗?小编在捧腹大笑赞叹朱一旦团队才华的同时,一个二次创作领域由来已久的知识产权问题浮现在小编脑中:这样以《后浪》演讲词为基础架构恶搞改变的《非浪》,是合理使用还是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后浪》演讲词可以通过哪种著作权予以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本文所提及的《后浪》则可以通过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那么《非浪》是否构成对《后浪》的侵权呢?著作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 即先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再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此处的“接触”并不等同现实中的接触,通常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所要求保护的作品先后发布的时间顺序为基础,综合所要求保护的作品的知名度等综合情形推定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所要求的保护作品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定侵权成立的公式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所要求的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即“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侵权成立”。上述理论中的“实质性相似”应采用何种方法去判断,目前仍存在争议。但已达成了“就不同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采取不同判断方法”的基本共识。再说说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四要素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1、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小编在反复看过《后浪》与《非浪》后,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前浪们可多为后浪们提供自由创作的社会氛围,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所以,《非浪》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想必宝宝们心中也有了答案。最后小编也要给各位未来的韭菜们一些建议,大家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同时,应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内容,要多注入自己的创作思想,防止二次创作的时候带来侵权的风险。关注我,带你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避开知识产权“雷区”。今天就聊到这里,朋友们下期再会。

    知产课堂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