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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项目
一、申报范围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 (三)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推荐目录的企业。 (四)获评为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五)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二、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五)获得相关荣誉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三、资助标准(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二)“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上述资助不包括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每次资助不超过 3 万元。(三)对列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五)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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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入库储备申报(二)
一、申报范围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入库储备分2个方向申报: 方向一: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 方向二: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 同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方向。二、申报对象申报方向一的项目由工业企业牵头联合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申报;申报方向二的项目由工业企业牵头联合电信运营商、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组织申报。(一)工业企业。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家具有数字化变革的强烈意识、愿意尝试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二)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包括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电信运营商在广东(省内各地市)的分支机构。申报方向二的电信运营商应具有建设5G基础设施、提供5G在工业领域应用服务的能力,核心竞争优势明显。三、组织实施本次项目申报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即先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专家评审等,并根据项目评分确定扶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待省工信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及项目扶持目标要求后(预计2020年初),再根据入库项目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流程安排资助。(一)各镇区经济(发展)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关附件。(二)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积极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四、资助额度两个方向项目资助方式为事中直接补助方式,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及项目扶持目标要求后,按照省下达资金规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统一调整入选项目资助比例。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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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五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
促进先进适用农业高新技术在农业科技园区内示范和转化推广,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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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粤港澳联合实验室
组织申报粤港澳联合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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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三)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认定程序:(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十三条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全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相应的扶持。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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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所辖示范平台进行管理。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六)综合服务功能。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带动服务资源,为区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服务。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二)服务业绩突出。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五)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六)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五)的条件可适度放宽。第七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五)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股权、债券、信托、保险、增信、担保(再担保)、供应链、租赁、资产、典当、保理等一项或多项融资服务的机构,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融资性业务规模和“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分别达到60%以上,三年期满再次认定时平台资格“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六)综合服务。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有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第十条认定程序。(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第五章 认定管理第十一条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二条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报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十三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全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五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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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坚守做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的初心和底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贯标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创新发展需求,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调动创新主体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积极性,推动政策精准落地。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在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方式的资金奖励政策引导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始终紧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工作的系统性,将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推动知识产权认证结果采信与各部门关联政策的协同联动。 (二)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立条件,以“择优奖励”为原则,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要引导优秀的认证机构与优质的创新主体有效对接,鼓励认证机构加入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对其所认证的创新主体优先奖励。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严格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加强各级政策衔接,防止违规套利,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确保创新主体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坚持全程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完善奖励工作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核查、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抽查、绩效评价等环节工作,将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贯标认证服务能力 (一)加强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认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特点,制定符合知识产权质量效益要求的高标准认证规则,明确认证程序关键要点及责任主体。近期,将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工作,实行备案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备案名录,地方优先奖励经备案名录内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创新主体。各地要对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对备案机构在认证过程中的行为及相关程序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以作为备案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完善认证行业自律。在认证认可行业协会指导下,推动组建知识产权认证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和自我约束等制度,开辟投诉渠道,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实施行业自律监管。积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提升认证审核能力。 (三)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培训教材,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培训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推行认证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领域认证人才队伍。 三、统一规范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 国家局依托现有网络平台资源,组织开发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在线课程APP等,免费为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内审员等提供灵活方便、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服务。各地要支持事业单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咨询公益服务。倡导优质的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类型,积极开展公益性贯标认证咨询服务,不断集聚优质资源,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多高端服务。 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套利行为 各地要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过程中的串通套利行为“零容忍”,积极受理、主动核查各种投诉举报线索,集中查处一批顶风违规的机构,连续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例,在近期迅速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苗头。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对贯标认证对象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回资金;情节恶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请各地即日起全面摸查辖区内各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调整规范扶持政策。各地要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佳 谷云飞 62086080 62086032 邮箱:zlzl@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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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2019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二、申报要求(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A.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的项目,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B.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项目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C.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业项目。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申报项目是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的优质落地项目且符合上述扶持对象及标准的要求,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3)项目属于我市招商引资的优质项目,并与我市相关部门或镇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镇区政府出具的优质项目落地推荐函)。(4)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注册资金已实缴到位。(5)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成立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7)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工信局信息产业项目、技改项目、装备项目等。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资金补贴(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租金补贴和经营贡献奖以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3、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对新建投资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分期奖补。具体奖补比例视项目质量和资金安排分档确定。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申报项目应是2018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项目,同时只核算项目获得备案、核准或审批之日起的实施期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且符合上述扶持对象及标准的要求。(4)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5)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6)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工信局信息产业项目、技改项目、装备项目等。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资金补贴(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租金补贴和经营贡献奖以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项目融资补贴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3、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三)设备转入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的市外核心生产设备随项目转入中山,按照不超过设备固定资产净值10%给予安装调试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申报项目是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项目,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4)项目属于我市招商引资的优质项目,并与我市相关部门或镇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镇区政府出具的优质项目落地推荐函)。(5)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6)转入核心生产设备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已在2018年1月1日至今将核心设备转入中山市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中山市使用转入的核心生产设备,且企业持续运营。(7)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8)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工信局信息产业项目、技改项目、装备项目等。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资金补贴(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租金补贴和经营贡献奖以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3、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四)核心设备使用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购置的核心研发、测试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申报项目是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4)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5)申报项目是经中山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重大项目,申报主体与我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成立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7)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工信局信息产业项目、技改项目、装备项目等。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资金补贴(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租金补贴和经营贡献奖以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项目融资补贴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3、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五)项目融资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项目为2018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4)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5)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贷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6)扶持时间:申报主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贷款方可纳入申报范围。(7)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8)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工信局信息产业项目、技改项目、装备项目等。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资金补贴(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租金补贴和经营贡献奖以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专题”或“核心设备使用补贴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3、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