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赔摩托罗拉53.34亿元!海能达商业秘密及版权案遭天价索赔,超上市以来净利三倍

    3月8日晚间,海能达公司发布公告称,海能达公司与摩托罗拉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于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1月6日在伊利诺伊州法院开庭。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3月5日,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陪审团裁决结果,判决海能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元,合计76,456.1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最新进展3月8日晚间,中国专网通信龙头企业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能达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海能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摩托罗拉、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已于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1月6日(北京时间2019年11月7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伊利诺伊州法院”)开庭。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3月5日,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陪审团裁决结果,判决海能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元,合计76,456.1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海能达公司2月29日发布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2019年利润总额-47.18亿元,同比下降1011.9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75亿元,同比下降1101.41%。海能达在公告中强调:利润总额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受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裁决结果导致计提预计负债的影响。受此案影响,2019年度海能达净资产将“蒸发”78.85%,由61.15亿元减至12.93亿元。计提的赔偿金额53.34亿元更是超过其上市以来净利润总和(2011-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7.34亿元)的3倍。海能达表示,针对本次判决,海能达公司将在时效期内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若法院未支持公司动议,公司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上诉程序一般为期 2-3 年。在2月25日给深交所的回复函中海能达公司曾表示,对本次陪审团裁决表示失望,尊重但不同意本次陪审团裁决。三年诉讼之争2017年3月15日,海能达的两家全资子公司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送达的诉状,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起诉公司及美国公司、美西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商业秘密。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美国版权。其后案件进入证据开示阶段,至2019年9月,案件证据开示全部结束。根据伊利诺伊州法院的安排,上述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已于美国时间2019年11月6日(北京时间2019年11月7日)进入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摩托罗拉控诉其前雇员在数字无线对讲机技术方面帮助了其竞争对手海能达。摩托罗拉声称,这位前雇员是海能达在2008年聘请的三名摩托罗拉工程师之一,他在摩托罗拉工作期间下载了数千份机密文件并携带出公司。在此期间,海能达还在摩托罗拉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这名员工支付薪酬。指控称,被窃取的机密包括免提通信,定位功能,工人遇险报警及电话用户与无线电用户群组之间的通信技术等。海能达的辩护律师Michael Allan对此提出抗议,并表示海能达有自己的设计原型,并且在雇佣这些摩托罗拉前雇员之前已完成了75%。他表示,摩托罗拉没有在这些员工离职时就立即起诉,而是等到海能达的产品获得成功后才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他还认为,摩托罗拉希望赔偿追溯到海能达2010年至今所销售的每一部无线设备。北京时间2020年1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历时两年的海能达诉摩托罗拉垄断案一审认定,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虽然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驳回了原告海能达的全部诉讼请求。美国时间2020年2月12日,摩托罗拉在庭审中最终明确其主张公司部分DMR产品侵犯摩托罗拉21项商业秘密及4项美国版权,要求公司、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就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支付相应赔偿。美国时间2020年2月14日(北京时间2020年2月15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对本案件作出了裁决,认为海能达、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侵犯摩托罗拉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摩托罗拉申请临时禁令消息公布后,摩托罗拉的律师表示,他们将寻求一纸阻止海能达无线电话在美销售的禁令,以终止该公司进一步使用其商业机密和受版权保护的源代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21日,伊利诺伊州法院对摩托罗拉公司就涉诉产品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动议进行听证。截至目前,尚在法律进展过程中。对此,海能达表示:若伊利诺伊州法院做出有关禁令的裁决,公司将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此禁令进行上诉。附公告原文:来源:IPRdaily综合东方财富证券网、观察者网、界面新闻、钛媒体

    默认栏目 2020-04-23
  • 组织开展中山市2020年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预申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下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2020年度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申报范围2012至2018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见附件1)且符合《若干意见》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预申报之日前已迁出、关停、经营异常的企业除外。二、预申报内容(一)总部企业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其中市外公司指在中山实际缴纳税收的公司。股权关系以2018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二)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上填报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指2018年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三、申报材料(一)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件2,电子版要求同时提供Excel格式);(二)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三)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资料、股权证明文件;(四)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纳税证明(复印件);(五)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2018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附件3)。四、申报形式、时间请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组织辖下总部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采用纸质材料(含电子版)上报。(一)申报形式。申报企业须按申报材料要求,将纸质材料胶装成册(一式6份),材料册要求有封面(注明企业名称、申报项目、申报日期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目录、分页,材料册侧边标注企业简称,并将材料册提交所属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二)申报时间。1.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星期日)。2.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于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前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企业纸质材料册交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市政府大楼5楼506室),电子扫描材料同步发送科室邮箱,逾期不予受理。附件下载: 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名单.xls附件下载: 附件2: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xls附件下载: 附件3: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doc附件下载: 附件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4-22
  • 组织申报2020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4-22
  • 宁德时代再诉塔菲尔新能源专利侵权,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

    继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防爆阀专利诉讼后,全球最大动力电池厂商宁德时代(下称“宁德时代”)又将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塔菲尔”)告上了法庭。宁德时代内部人士对媒体表示,已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塔菲尔新能源提起了四项专利诉讼。该人士表示,四项专利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福州中院已受理。该人士称,此次四项专利诉讼有别于此前的防爆阀专利诉讼,但未透露诉讼标的等具体细节。塔菲尔新能源方面人士对记者称,尚不清楚最新的四项专利诉讼事项。1.2亿新能源专利诉讼案此前,宁德时代已将塔菲尔新能源告上法庭,因宁德时代认定后者侵犯了其电池防爆技术专利。此案目前已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宁德时代称,“经过内部核实,涉案标的为1.2亿,具体涉案专利是电池防爆相关的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关系到电池生产和使用的安全。”3月21日下午,塔菲尔在官方微信平台“塔菲尔新能源”就近日宁德时代起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索赔1.2亿,发布声明。声明中称:我司无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提到“对于新能源高新技术公司来讲,竞争者之间的专利诉讼很常见,也时常被作为市场竞争的辅助手段。(图片来源:“塔菲尔新能源”官方微信)据了解,此次案件所涉及的专利为防爆阀设计。其主要是为了解决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汽车排放问题,预防电池受压变形甚至出现爆炸情况,关系到电池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宁德时代认为塔菲尔制造和销售多款电池产品,与宁德时代的设计相同或类似。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侵犯了宁德时代知识产权。除了1.2亿元赔偿,宁德时代还希望塔菲尔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电池产品。宁德时代专利报告宁德时代非常重视专利申请与储备,在世界各国共有4083个专利家族,自从2014年以来专利申请量增长趋势十分迅猛,2016年以来每年专利申请量均超过千件,显示出其研发创新和专利布局活动异常活跃。并且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公司专利总申请量的20%,表明宁德时代非常重视海外专利布局。宁德时代的核心技术为: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产业链研发及制造能力。专利布局主要集中在电池的电池的结构部件及制造方法、二次电池及其制造、电极、电性能测试装置、电池组充放电装置等技术领域。尤其在电池的结构和制造领域储备了大量专利。宁德时代在二次电池防爆技术领域已储备了大量“弹药”,涉及防爆技术的专利申请有197项,其中已授权161项,塔菲尔将面临较大的诉讼压力。

    默认栏目 2020-04-21
  • 133条措施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2021推进计划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延长专利有效期,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等。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 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审议工作,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3. 视情推进商标法修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4. 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中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持续推进)  5. 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规范政府披露行为等的规定。  6. 视情推进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7. 视情推进电子商务法修改,强化电商平台责任,确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与其一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8.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10. 调研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推进)  11.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研究,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论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13. 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持续推进)  14. 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进)  15. 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 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台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台著作权和邻接权执法保护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若干问题的意见。(持续推进)  26. 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调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证据规则。(持续推进)  28. 研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公证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第三方存证数据公证检认工作规范、关于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意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台政策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 修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持续推进)  32. 研究制定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33. 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35. 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进修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8. 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指导监督各地提高执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 开展海关“龙腾”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对实体市场执法力度,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开发布假冒药品执法相关数据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 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上述执法行动数据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 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推进)  45.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组织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推进)  46. 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先进地区开展版权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推进)  47. 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进)  48. 开展打击套牌侵权现场销毁活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  49.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50. 开展打击假冒药品执法行动,从重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加强执法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交换相应执法信息。(持续推进)  51. 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推进)  52. 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昆仑”行动,从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持续推进)  53. 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报导侦机制。(持续推进)  5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持续推进)  56. 制定实施相关司法政策,强化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从高适用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阻遏未来窃取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建设  57.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  58.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试点,开发并推广应用统一的公证悬赏取证平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明确信息交换范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专利、商标行政确权与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开展试点。(持续推进)  62. 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跨区域联合打假。(持续推进)  63. 加强人大监督,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持续推进)  64.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持续推进)  65.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监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6.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加强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名单。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8. 深入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监管“蓝天”专项行动,精准打击违法代理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先推荐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研究扩展仲裁、调解、公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业务类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加强行业合作,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平台,制定行业仲裁规范。支持建立公证电子存证服务联盟,探索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方面的应用。(持续推进)  71. 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发布对外经贸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75.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20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 探索建立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等申请的快速审查机制。(持续推进)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制度,将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周期压缩到4个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及管理系统,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持续推进)  80.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实现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推进)  81.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引导构建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开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试点工作,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定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依法关闭侵权假冒网站,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相关规范,拓展商标、地理标志等业务领域,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预警等平台,加强对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修改变化、重大纠纷案件的动态跟踪研究机制建设,建设海外商标和专利纠纷案件数据库。(持续推进)  87. 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研究海外版权纠纷国别政策。(持续推进)  88.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并提升服务能力,指导保险公司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持续推进)  89. 在条件成熟地区建设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持续推进)  9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专家顾问机制,推动专家顾问在海外维权援助中发挥作用。(持续推进)  92. 定期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持续推进)  93. 完善知识产权要情通报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充分利用例行记者会等平台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持续推进)  94. 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持续推进)  95. 根据警企协作和对外执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识产权沟通会见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关企联络员制度,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持续推进)  96. 依托驻外经商机构,遴选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相关各界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持续推进)  97. 构建完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98. 充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会议机制及交流平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持续推进)  99. 研究在重要国际展会上增设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台,在有关国家(地区)试点设立专题展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持续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合作,推动共享审查结果。(持续推进)  101. 鼓励全国学会充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借助国际技术服务与交易网络,深化与国际知名技术服务机构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  10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推进)  103. 加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  104. 推动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平台。(持续推进)  105. 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持续推进)  107.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适应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人才体系。(持续推进)  108.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持续推进)  109.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110. 健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专业检察官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库工作机制,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强对海关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培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家,提高队伍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3. 鼓励地方科协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持续推进)  115. 编制发布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供给。(持续推进)  118.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按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对优秀典型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办案经费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9. 推动解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问题。(持续推进)  120.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1. 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持续推进)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文化建设  122. 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指导各地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推进)  123. 继续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124.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数据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持续推进)  125.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持续推进)  126.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发挥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持续推进)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保障  127.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12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持续推进)  129.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30.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整优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  132. 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进)  133. 健全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推进)

    行业资讯 2020-04-21
  •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银龄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等要求,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的工作部署,发挥银龄专家在抗击疫情、复工达产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支持广东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聘用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国(境)外高端专家来粤工作,启动实施广东省“银龄专项”,现就2020年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要求  (一) 广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院所、重大科学装置、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等均可提出试点单位申请。  (二) 试点单位应从自身人才需求出发,准确评估“银龄专家”引进对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 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与“银龄专家”需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做好“银龄专家”来粤工作、生活配套服务和保障(含医疗保险)。  二、“银龄专家”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2020年“银龄专项”主要面向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来自国(境)外的高端专家(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年龄原则上在75(含)岁以下,一般应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或高级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对华友好、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等要求。  (二)人才分类。按照“银龄专家”专业领域及相关情况,分研究型、技术型、管理型三大类。研究型专家,一般应为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技术型专家,一般应为在行业领军企业从事(过)技术研发工作,拥有丰富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鼓励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专家。管理型专家,一般应为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过)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工作方式。本年度试点支持全职引进“银龄专家”。我省用人单位需与“银龄专家”签订2年(含)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协议)。合同结束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原则上每年在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有需要可续签合同,续签后需再次提出申请,核定通过后列入本专项。  用人单位可从实际需求出发,灵活制定“银龄专家”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在工作合同或协议中进行规定。  (四)引进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九大领域,优先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创意与设计产业、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等领域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引导鼓励“银龄专家”到广东培养人才队伍、传授科研经验、促进学科建设、搭建国际合作桥梁等。  全面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打破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银龄专家”引进注重经济社会效益,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不对专家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等作硬性要求。  三、试点工作安排  2020年“银龄专项”试点采取举荐制,即用人单位举荐意向聘用的专家,省科技厅核定后按程序给予经费资助。流程如下:  (一)招募“银龄专家”。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用人需求,自行招募“银龄专家”,与意向聘请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二)用人单位在线申报。用人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注册账号(已有账号不需重新注册),在线填写举荐申报书(见附件)报送专家个人情况及来粤工作计划等材料,提交至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需通过系统上传申报书盖章件。用人单位在线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3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17:00,申报书盖章件上传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  (三)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省科技厅对举荐申请进行评定。评定通过的,纳入本年度试点清单,并按程序下拨资助经费。  (四)推进实施。试点单位按计划开展试点工作,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等做好专家工作、生活各项配套服务和保障。  (五)试点总结。试点年度末,所有试点单位需提交试点实施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  四、资助方式及标准  对纳入2020年度“银龄专项”试点单位进行经费支持,根据专家水平、合同期限、人才引进类型、个人还是团队等情况择优评定。以用人单位资金投入为主体,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资助金额10~3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实行“包干制”,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专账核算,相关单据等资料保留备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4-2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企业各择优推荐1家企业。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要做好遴选推荐和前期工作总结,于5月23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和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请注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31  材料报送联系电话: 010-88379229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4-20
  •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82号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二、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络申报、审查、评审和备案等线上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评审试点,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流程,推行电子材料备案制度。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照规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要求。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五、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有争议的企业档案除外)。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质化。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运用企业自查、线上审核、线下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跟踪监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作用等相关研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九、加大培训服务与政策支持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答疑等服务,推动管理部门、专家、中介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推动各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持续技术创新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问题。针对疫情发展实际,《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截止时间顺延)。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认真遴选认定工作评审专家,切实落实申请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特此通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行业资讯 2020-04-17
  • “一点点”是不是“1點點”?你能一点点分清吗?

    生根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餐饮服务及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9月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广泛用于遍布各地的“一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颇具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被控侵权标识网页截图)生根公司认为,某茶坊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产品网页上大量使用带有商标标识的奶茶产品进行宣传,以生根公司的商誉为其商品质量做背书,存在明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给生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生根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坊商行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8万元。某茶坊商行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植脂末,是制造奶茶的关键原料,不属于“1點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且产品上的链接及标签上使用的是“一点点”字样,并非注册商标“1點點”,因此生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不同意生根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属于侵权。首先,某茶坊商行销售的植脂末产品虽然不是奶茶,但属于制造奶茶的原料,以普通公众的一般判断力,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奶茶、奶昔类别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消费对象上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其次,某茶坊商行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带有“1點點”标识的图片,该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产品包装、产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使用的简体汉字“一点点”,与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某茶坊商行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遂与生根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主动删除产品网页上的“1點點”标识,并主动赔偿了生根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供稿:民三庭 邹宇婷 图片:白云法院)

    默认栏目 2020-04-16
  • 组织2020年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

      一、企业发布技术需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华转网”(http://sctcc.cn)注册登记后,可在线发布其技术需求及悬赏金额,单个需求悬赏金额不低于5万元。企业可发布的技术需求数量不限,但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仅限一项。  (一)发榜企业条件。  在广东省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团组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经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已入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4.有创新需求的传统工业企业;  5.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注册成立的企业;  6.行业协会及专业技术机构;  7.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二)技术需求类别。  1.产品创新与技术攻关类。围绕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核心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解决方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科技含量的创新产品,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2.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类。围绕广东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3.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类。围绕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各类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研发。  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类。重点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首套技术装备研发,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5.共建研发平台类。帮助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6.高端创新管理与工业设计类。重点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机械设计、电路设计等高端工业设计,及企业高端创新管理咨询。  (三)技术需求发布流程。  1.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华转网”(http://sctcc.cn)进行注册,在线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平台审核。“华转网”对注册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审核予以通过后可发布技术需求,不通过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3.需求发布。企业在“华转网”填写技术需求登记表并发布悬赏金额。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  (一)入库条件。  具有扎实的相关技术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愿意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的科研工作者,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内(含港澳台)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高等学校(不含直属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在读博士;  2.国内(含港澳台)由国家举办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实验室、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型研究院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在读博士;  3.国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在读博士。  (二)入库流程。  企业科技特派员采取常态化入库,“华转网”常年受理入库申请,审核通过后完成入库。  1.在线申请。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华转网”(http://sctcc.cn)进行注册,填写注册登记表并上传学位证、毕业证、工作证、科研项目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平台审核。“华转网”将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完成入库,不通过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公开发榜对接  (一)技术需求审核。  平台按照标准化模板引导企业精准描述企业需求,并对企业提交的技术需求进行审查,提高企业技术需求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二)双向精准匹配。  “华转网”对通过筛选后的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精准匹配,向企业和科技特派员进行双向推送,即向企业科技特派员推送与其所在技术领域相匹配的企业需求,向企业推送与其技术需求相匹配的科技特派员,并通过短信和邮件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和科技特派员的响应度。  (三)揭榜方案审核。  揭榜科技特派员对感兴趣的技术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按照平台标准化技术方案模板提出初步技术解决方案,“华转网”对技术解决方案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企业进行推送。  (四)揭榜方案比选。  企业对收到的多个揭榜方案进行比选,选出一个或多个认为可行的技术方案,提出进一步沟通请求。  (五)技术细节沟通。  企业与其筛选出的一个或多个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细节沟通,最终确定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科技特派员。  (六)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双方对接成功后,由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七)技术合同登记。  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四、派驻管理  (一)派驻期限与时间。  企业科技特派员采用“柔性引进”方式,以2年为一个派驻周期,发榜企业与特派员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须在合同中约定派驻时间。特派员可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企业需求及企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服务时间,原则上,来自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特派员累计派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来自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特派员累计派驻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派驻保障。  鼓励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总监等职务,企业应提供研发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保障条件。  五、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方式。  1.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悬赏金额后,省科技厅按照企业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立项资助。  2.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0年1月1日~12月15日之间。  3.根据资金总额,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给予立项资助,资助资金领完即止。  (二)资助标准。  1.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总盘及申请资助项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派出单位为本省机构的,单个项目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派出单位为外省机构的,单个项目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项目仅限一项;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双一流”高等学校的,每所高等学校每年资助项目限20项,其他高等学校限10项;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国家或省属科研院所的,每年资助项目限20项,其他科研院所限10项。  (三)资金使用。  政府资助经费按照“包干制”原则,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科技特派员相关开支。  (四)资助流程。  1.企业与科技特派员对接成功后,企业与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技特派员与派出单位、企业签订派驻协议。  2.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联合提出资助申请。  3.“华转网”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的项目,企业支付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不低于50%,派出单位开具发票。  5.企业提交发票及转账流水凭证。  6.对已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规定资助比例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7.研发完成并经企业验收通过后,企业支付剩余经费,派出单位开具剩余经费发票。  8.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企业与派出单位联合申请立项,广东省科技厅根据企业验收报告及特派员研发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立项。  六、评估与激励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评估企业科技特派员任务完成情况。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须于每年度末在“华转网”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特派员完成任务后,由企业自主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特派员在“华转网”提交研发任务完成报告。  (四)特派员任务完成报告经审核后,省科技厅给予省级科研项目立项确认。  (五)年末将评选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企业,予以适当激励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  (六)企业科技特派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成果转化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七、时间安排  (一)企业、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入库时间:2020年4月15日10:00~12月15日17:00。  (二)省科技厅将定期公布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立项资助情况。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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