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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字样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议。目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正处于审议阶段,从学理上对这一事件展开一番探讨,实为必要。笔者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其在以下方面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法理,一旦注册必将引发商标法的法理危机,使商标注册制度陷入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理的尴尬。第一, 它违反了商标商誉不是注册的产物,而是市场经营必然结果的法理。商标和商誉好比是一对连体婴儿,保护商标的本质就是保护其上累计和附加的商誉。但商标商誉并非注册的产物,而是市场经营的必然结果。商誉是商标权人通过使用商标和消费者反复博弈的产物,是注册人和消费者围绕着商品质量和其他声誉特征所形成的承诺性契约。但“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是试图通过注册的力量来获得“国酒”的商誉。且不论其是否违反了竞争的要求,如果其能够得注册,必须使商标注册机关从一个为商标使用提供起点的保护机构,蜕变为一个商誉的分配机构,从而使注册制度陷入合法化危机。纵观世界上品牌价值较高的商标,如“可口可乐”、“谷歌”、“微软”、“IBM”、和“苹果”等,试问,哪一个是靠注册“国饮”、“国电”来获得品牌驰誉度的?商标的声誉能像土地一般,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计划分配和事前划拨吗?消费者心中的“国酒”是商标权人保证商标质量,培养品牌声誉的结果。只要质量誉满华夏,即使不用“国酒”二字,仍然在人们心目中拥有“国酒”地位。反之,即使使用了这二字,一但其质量和品牌声誉无以担负该称谓时,消费者也此时也会拒绝购买这种逆向选择的方式将其拉下神坛。此时又应由谁来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买单呢?第二,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通过公有领域制度来保护经营者平等竞争的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事反竞争的非法行为。商标法保留公共领域机制,正式为了促进世家的公平竞争。商标法中类似这样的制度很多,比如说很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商品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再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名”、“功能性的立体标志”都被禁止用作商标。商标法中这种“保留地”的存在,就是为经营者共享这些商标资源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如果将这些不可私有的标志垄断的话,那要么会对其他人推广商品造成困难,导致成本增加;要么会带来披上合法外衣的非法垄断,从而使商标法走向维护竞争的反面。“国酒茅台”商标中的“国酒”显然应作为任何人不可私有的公产来对待,否则注册者势必利用注册登记的优势,垄断体现产品质量的“国酒”语词,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竞争的存在是维持创新生命的血液”,一旦商标法允许“国酒茅台”以事先注册的方式来排除竞争,我们的商标制度就会变成在“创新之火上泼洒灭绝之水”的坏机制。因此,出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要求,“国酒”也不能和任何商标相连,更不能通过注册被垄断使用。第三,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原本属于经验的产物,而非逻辑设计结果的原理。商标作为一种社会和心理资产,它植根于消费者对商标和产品之间思想关联的认知。但显然,“国酒茅台”是逻辑设计的结果,暂且不论茅台是否达到了“国酒”的地位,就是酒产品亦有白酒、黄酒、果酒、啤酒、药酒之分。即便承认其在白酒中有“国酒”的声誉,但统而概之的“国酒茅台”商标则掩盖了其商誉仅限于一类商品的事实。虽然我们也承认驰名商标可以实行跨类保护,但这是建立在先驰名后才有禁止性保护的规定基础上的。而且,这种保护往往是消极的,即在禁止驰名商标被淡化和被不当利用基础上才成立。但“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则是以其在某一种产品上的声誉来涵盖其从未经营之产品上的声誉,更关键的是其是通过先前注册垄断覆盖面更广的“国酒”语言的方式,来积极地辐射到其他商品上。这种不以经验为基础,而是以逻辑设计为前提的做法,显然有违商标法的原理。因为,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以其使用的商品产生的商誉为限的,只是为了防止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和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发生,才有跨类禁止使用的规定。商标法作为鼓励创新的法律之一,如果让注册者以事先注册的方式,使其商标之商誉直达至其未曾涉及之领域,并赋予其积极的“国酒”的商誉,这种没有经验基础的超前激励,合理吗?总之,不管从何视角看,“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都不具有正当性。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 商标法应从基本法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不可注册应保留在公有领域的要素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第二, 应进一步强化异议和撤销制度,对这种违反了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款的做法,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异议和撤销。第三, 应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允许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该种违反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且公益诉讼实行象征收费或免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允许和解。这样才有利于使我国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保留机制切实地实现,使商标法在保护合法垄断的同时又促进公平竞争。 新闻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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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我国有望成为“商标强国”
智库(香港)集团2005年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业务领域主要涵盖知识产权与通讯科技两方面的集团化公司,海外总部设在香港,与电讯运营商以及海外多家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智库集团于2006年正式进入国内,国内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广州、成都、惠州、佛山、中山等多个城市有办事处,旗下智立方知识产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并由律师、代理人、知识产权顾问、商务顾问、品牌与企业管理规划专家以及设计师共同组建而成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本土及周边城市进行更加便捷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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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红罐专利过期 广药趁机申请称100%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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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沃尔玛”被指侵权将面临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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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三星世纪专利大战最大输家是: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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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商标授权案或致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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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倍达"口香糖侵权"益达" 判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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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状告“去哪网”恶意模仿
“真假开心网(微博)”成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后,昨日,去哪儿网(微博)(www.qunar.com )状告去哪网(www.quna.com )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去哪儿网”诉称,被告“去哪网”使用与原告几乎相同的网站名称、网络域名、商标以及网页设计,属于恶意模仿。并且被告在原告“去哪儿网”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企业旗号变更为“去哪”,并受让quna.com的域名,明显是为了山寨模仿原告的网站。 “去哪儿网”要求,“去哪网”停止使用去哪、去哪网、quna.com这些与原告相同或相近的名称、网页设计;注销www.quna.com以及其他三个类似域名;停止使用“去哪”作为企业名称;公开道歉并赔偿300万元等。 “去哪网”的代理律师指出,“去哪网”早在2003年就注册,比原告早了两年。虽然被告在2009年受让域名www.quna.com,表面上是被告使用在后,但是该域名事实上是先于原告域名而存在。此外,双方的网站功能、服务对象、盈利模式均有明显不相同。去哪网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机票预订、改签等终端服务,连接的网站是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而原告“去哪儿网”仅仅提供旅游信息的搜索平台服务,靠网民的点击率赚取代理公司的广告费作为盈利模式。 同时,“去哪”是被告人的企业名称,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经营资质、民航局颁发的航空客运代理机票资质。原告“去哪儿网”的域名诉讼请求已经构成“反向域名侵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记者:海鹏飞,实习生:周蓉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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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名商标注册应引起新闻出版单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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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力普出席中山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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