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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第一批(10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49号),制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方分中心在运行中反馈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业务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接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XX(地区名称)分中心”。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具体负责指导分中心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监督。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对分中心进行业务管理、资源对接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为提高分中心运行效能,促进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业务工作经验等。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指导中心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分中心。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分中心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加强基层调研,定期征询当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需求和意见。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收所在地区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并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询指导和跟踪反馈。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同时报送保护司和指导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围绕本地区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编发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报告等。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八条 分中心应设置咨询、受理和投诉窗口,开通专门的咨询和受理电话,实行“一窗一网一号”办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中心应配合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按照指导中心要求进行。 第十条 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分中心考核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保护司。考核不合格单位限期改进,限期不改进或连续考核不合格,由保护司取消分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条 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组(下称考核小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第三条 对分中心的工作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综合考核分数的20%,年终考核占80%。除此之外,考核中还设加分内容和减分项。 第四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日常运行、相关意见反馈、参加会议、工作响应等情况。 第五条 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情况、案件业务指导情况、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情况、应对资源协调情况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等。 第六条 工作考核加分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服务企业取得突出实效,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协调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 第七条 工作考核减分内容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考核评分表考核项考核标准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报送(20分)1.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10分)2.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基本信息和典型案例,每季度报送。(10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30分)1.及时受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及咨询案件。(5分)2.及时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咨询。(10分)3.案件处理具有良好效果,案件跟踪反馈及时得当。(10分)4.做好指导中心移交的当地企业纠纷案件的接收、受理和处理工作。(5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宣传与培训(20分)1.结合地方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专题培训。(10分)2.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5分)3.适时发布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报告、文章或指引类手册。(5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20分)1.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10分)2.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5分)3.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5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10分)1.具备从事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分)2.具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项工作经费。(500万以上5分,400万至499万4分;300万至399万3分,200万至299万2分,100万至199万1分)考核加分项(10分)1.服务当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模式创新、工作取得突出实效的。(3分)2.开展相关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2分)3.与当地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3分)4.其他特别成效突出的表现。(2分)考核减分项(10分)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的。(5分)2.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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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八月份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将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举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抽签日期保持不变。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抽签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附后。 特此通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7月28日 附: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一、线上抽签的商标申请人请登录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上抽签平台系统(网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册抽签账户(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急速模式及360浏览器急速模式,暂不建议使用手机访问)。 二、抽签账户注册时间:2020年8月3日至8月16日。逾期未注册,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三、注册抽签账户时应上传材料: (一)商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三)未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或遗失的,应上传送达公告或书面情况说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抽签的,被委托人应上传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上传受托单位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还应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五)上传文件应当图像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应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签签到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签到,签到时,抽签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签署相关告知文件。逾期未签到,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五、抽签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抽签。 六、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具体操作程序 1.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抽签账户并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加抽签的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抽签账户进行签到,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等候区等待抽签,抽签人根据平台指引进行抽签操作。 3.抽签规则: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组抽签,同一组的同一申请人只有一次抽签机会。每名抽签人分配三套数字卡牌,每套由数字0到9十张数字卡牌组成,分别放入代表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区域,三套数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签人。抽签开始后,抽签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每套卡牌中随机选择一张,选择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键。全部三套卡牌选择完毕后,生成一个三位数字,即代表本次抽签的数字编号。同一组抽签完毕后,公布抽签人的数字编号,比较每位抽签人的数字编号大小,数字编号大者为中签者,数字编号相同重新进行抽签。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卡牌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键的,视为放弃抽签权利。当事人一方参加抽签而另一方未抽签的,参加抽签一方自然中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签的,完成抽签一方自然中签;双方均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4.商标申请人可于抽签结束30日后登陆抽签账户在线下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及《公证书》。 5.本次抽签公证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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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本次统计调查对象为989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涉及20个地市,主要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二、统计调查工作安排 我局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承担本次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全部调查数据处理、问卷的发放、收集、审核、汇总以及调查过程中沟通和咨询等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主动与省保护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接收本单位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样本,积极指导、督促调查对象完成问卷填答工作。 三、调查内容及方式 (一)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以及市场与未来发展等情况。 (二)统计调查方式。本次统计调查方式采用电子填答系统,调查样本账号密码由省保护中心发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告知调查对象,并指导其登录电子填答平台填写调查问卷网址:https://cnipa.idata3d.com/indexs.html。 四、统计调查时间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36号),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复实施的法定统计,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制定支持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要加强指导,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所的力量,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把握调查进度,督促调查对象于8月30日前完成问卷填答。及时收集、汇总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于8月15日前反馈至省保护中心。 (四)请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到省保护中心,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务必填写具体经办人信息,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联络。省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20-87682771,电子邮箱:gippc_kpl@gd.gov.cn。 附件 2020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承担单位信息报送表.doc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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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各专利代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17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1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定于8月至10月开展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和《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进行随机抽查,2020年计划检查60家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重点检查列入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16家专利代理机构(详见附件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具备省级检查权限的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分别检查各自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广州、深圳市以外19个地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1号)要求,专利代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四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 (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 (四)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四、检查形式 对于第(一)、(二)、(四)类一般检查事项采取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对于第(三)类重点检查事项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对于列入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采取实地检查。 五、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一般由2-5名以上专利代理监管人员或技术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省知识产权局将从全省专利代理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调1-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应选派1-2名专利代理监管人员作为配合检查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工作。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各自从市专利代理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调1-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所在区知识产权局选派1-2名专利代理监管人员作为配合检查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要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检查结果处置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查处。 (三)各单位要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配合检查组对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各自的市级信用监管平台上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以便在省级信用监管平台上汇总数据。 (五)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应派遣专利代理技术人员配合完成相关检查任务。 点击下载:附件1-4.zip 1. 抽查名额分配表 2.2020年广东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登记表 3.(广东省)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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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行商标注册 同日申请抽签及变更抽签方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延期举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并将抽签方式由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序号原定时间抽签时间抽签方式1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22日线上抽签2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23日线上抽签3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0日线上抽签4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21日线上抽签 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特此通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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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的函
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上线开放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网址:http://www.ipmsstudy.cn,以下简称“学习平台”),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汇聚知识产权有效学习资源,提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为完善我市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现就推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平台基本情况 学习平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组织建设的全国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综合服务载体,旨在满足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提供精准化的学习方式。 学习平台面向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等创新主体,以提供公益化、便利化线上服务为主,开设在线学习测评、政策汇集发布、典型样例分享、监督反馈投诉等功能模块,帮助各类创新主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打造“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模式。平台支持PC端和手机端访问,平台网址为:http://www.ipmsstudy.cn,详情请登录查看使用说明。 二、学习平台主要服务功能 (一)宣贯解读政策信息。汇集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惠企相关政策及解读。 (二)统一规范在线培训。科学设计贯标认证全流程学习流程,免费提供权威师资授课资源。 (三)分类共享实践样例。按领域和规模分类提供高质量贯标实践样例。 (四)公示监督认证服务。公示知识产权认证机构服务标准,支持创新主体择优认证服务,线上评估反馈服务质量。 三、加大宣传推广使用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平台的作用,积极响应,组织动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等创新主体使用学习平台,充分利用学习平台服务创新主体。 (二)各有关单位、创新主体使用学习平台后及时反馈内在需求,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有效性,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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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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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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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三种商标申请书式通信地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法院请求,我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等三种申请书式上的通信地址有关事项做出修改,在三种申请书式的通信地址后增加勾选,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同意此地址延及于本案后续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现将修改后的申请书式予以公告(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原有关书式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doc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doc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doc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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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