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研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一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事前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实施、结题等环节的管理。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中山市辖区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第五条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A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B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C类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立项,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或“合同书”),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结题;  (五)审核项目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者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建议;(二)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镇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责任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在中山市境内注册(国际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项目、重大引进项目等可不受该原则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合同书管理第十五条对已确定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程序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第十六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当事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合同书内容应包括:(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第十七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立项。合同书电子文档网上逐级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合同书当事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第十九条合同书填写要点(一)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五)合同书中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六)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七)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 表示,不得空白。(八)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因保密要求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第二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合同书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型和审核要求(一)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变更、项目内容变更、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等。1.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合同期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2.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科研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须保留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测算依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并在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中说明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其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3.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5.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市科技局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6.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员,无需市科技局审核。(二)合同书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合同书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执行,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是指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当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合格后可打印并装订成册,提交验收结题组织单位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资料必须有以下要件:(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总结报告(附件1);(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六)恪守诚信承诺书(附件2);(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标项目合同中预设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纳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八)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前,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或经费决算,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30-100万元(不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以从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中列支;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出具经费决算表。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附件3)和《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附件4)的标准格式。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包含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两部分。自筹经费应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比例落实到位。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标注项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时间。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B类项目除由市科技局和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外,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C类项目参照上级验收结题意见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评审。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一)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验收结题。会议(现场)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集体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二)材料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不需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不需质询讨论和现场考察,采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方式组织验收结题。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由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市科技局应与结题专家、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结题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原则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评审前,每位专家应签署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5),自觉接受监督。建立专家评审质量评价机制,组织验收单位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评级打分。第三十二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应在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明确表述。(一)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可评定为验收通过。(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定为不通过: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2.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合同约定额度的50%的;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5.其他专家组认为不宜验收通过的情况。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结题仍不通过,或者从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合格申请材料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第三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分批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验收结果,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提前或按期申请验收结题的,市科技局按合同书约定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二)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尚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市属预算单位除外),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尾款按照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与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拨;(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愿意退还结余财政科技经费或者放弃项目财政科技经费尾款的,按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意愿办理。第五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是指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无法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研发内容和任务指标时,对项目执行终止处理的程序,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1.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在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的;2.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的;4.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成为不必要,或经证明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先进、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5.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等基础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6.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市科技局要求按照终止结题处理的;8.不能或不愿继续实施项目,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9.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请验收结题的;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者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结题的;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的。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8),通常参照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办理,但须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终止结题评审时,组织专家出具项目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表(附件9),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向市科技局说明终止原因,市科技局根据内部工作规程批准后才能终止。第三十六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经费;(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之间的差额。第三十七条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应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区分正常的科学探索失败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败,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失去基础支撑条件、选择技术路线失误、政策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失败的单位和个人免责。但为了从失败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率,对办理过1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等单位中,如果是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则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连续办理过2次或以上主动终止结题的,在项目结题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市科技局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三十八条终止结题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或其他处理建议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或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缴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6〕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2、恪守诚信承诺书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5、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6、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意见表7、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8、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9、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专家组评估意见表下载附件:中山科发2020-300号 附件.pdf

    行业资讯 2020-11-24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11月9日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工业和信息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有关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两业”融合,进一步强化现代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提质赋能和引领推动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创新集聚,现在全市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产业升级。以制造业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试点,加快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探索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动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打造多元化融合发展的新主体,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努力为试点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政策条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试点企业探索“两业”融合新路径、新业态、新模式的主动性,培育“两业”融合发展新动能。——补齐短板,延伸链条。针对我市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制约,通过试点突破,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提高中间产品质量,为制造业结构升级提供新动能。——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试点企业要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和自身优势,努力形成既符合自身实际又能在全市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对全市产业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试点先行,分类推进。把握试点工作的探索、引领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申报企业条件成熟度、试点经验可推广性等,采取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分批次、分步骤滚动实施。(三)主要目标2021年—2023年,争取用三年时间,评选20家左右“两业”融合试点企业,评选2-3个试点园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推出一批新路径、新模式、新业态,企业的创新引领能力、产业渗透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投入增加,增值服务收入比重和水平显著提升;服务业企业引领推动制造业创新升级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方式多元,带动效应明显。二、主要试点任务(一)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重点围绕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制造化两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发挥多元化融合发展主体作用。1.制造业服务化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运维管理、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融资租赁等增值服务环节延伸,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着力做大做强;促进制造业规上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大幅度提高向全社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的能力。重点推进智能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健康医药等产业的服务化。(1)智能家居产业。引导家电、家居、锁具、灯饰、五金、建材等企业开展智能化、规模化、个性化定制和模块化设计,发展智能锁、智能音响、智能摄像头、智能电工、智慧照明等产品以及智慧酒店、智能民宿、智慧办公、智慧社区等智能家居。支持企业建设在线设计、用户体验、众创定制等平台,基于智能家居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开展数据价值与运营、运维服务增值、云开放SAAS赋能以及提供“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创新设计等新的制造模式,以及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的商业模式。支持企业延伸发展高端软件、信息服务、智慧城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超高清视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和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3)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引导企业通过研发资源投入和产品服务化拓展实现产品本身的迭代升级,借力数字化、网络化和物联化等技术的发展,实现内部数字化运营能力和产业协同运营能力的阶段性提升。支持企业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发展分布式储能、用电大数据分析和安全监控等服务。支持企业发展以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为重点的智能装备及智能化生产线,以及以增材制造(3D打印)、智能网联汽车、远程环境监控终端等为重点的智能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高端工业软件和建设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开展运输安装、运营维护、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甚至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4)健康医药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化学药、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大健康产业,以及现代中药研发和产业化、医疗器械、生物健康制品、基因检测、智慧健康等产业,推进一批集生物技术研发、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健康服务等于一体的大型生物医药集团发展和国际医疗旅游示范区建设。2.服务业制造化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创意设计、专利技术等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加工制造环节延伸渗透,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柔性化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重点推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与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行业的制造化。(1)现代物流。鼓励物流企业融入制造业的采购、生产、包装、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持续推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引导物流业企业为制造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推进物流业信息化、标准化、机械化与智能化建设,和上下游标准衔接,推广标准化装载单元,发展单元化物流。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提高仓储物流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节省人员劳动力,降低物流仓储运营成本。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鼓励建设现代化冷库和冷链配送,支持生鲜农产品及食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物流,鼓励骨干制造企业与物流业合作开辟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全球采购、全球销售、全球配送能力的国际供应链服务商。(2)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消费数据挖掘、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培育等服务,以委托加工、联合生产、租赁车间、并购工厂等形式向生产环节延伸,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重点发展社交电商、移动电商、网络直播、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移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定制服务等业态。(3)研发与技术服务。引导研发设计企业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营销推广、生产流程再造、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股权参与、收益分成等模式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向产品研发制造一体化模式转型。支持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开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场景虚拟等服务,与制造企业合作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生产平台、数据中心,开发大数据平台软件和应用软件,突破高新工业软件核心技术,实现制造流程的智能决策、智能控制。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研发创新、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4)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共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制造企业生产研发和产品品质提升。鼓励有条件的认证机构创新认证服务模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全过程的质量提升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仪器设备和共性技术研发,发展工业相机、激光、大数据等新检测模式,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水平。(二)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围绕推进工业设计服务、柔性化定制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发展共享制造、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等,加快业态模式创新,释放融合发展潜力,实现制造业、服务业转型升级。1.工业设计服务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夯实工业设计发展基础。创新设计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设计需求,搭建网络化的设计协同平台,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设计发展良好生态。2.柔性化定制服务综合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发展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3.共享制造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创新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放专业人才、仓储物流、数据分析等服务能力,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4.供应链管理支持制造业企业合理安排工厂布局,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5.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6.总集成总承包鼓励制造业企业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核心装备、整合优质产业资源,建设“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系统集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展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交钥匙工程(EPC)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探索开展战略和管理咨询服务。三、试点单位及条件试点单位包括试点园区和试点企业两类。(一)试点园区试点园区包括制造业产业园(区)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等。1.制造业产业园(区):具有运营管理机构,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两业融合发展基础好,具有典型示范效应。2.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具有运营管理机构,生产性服务业主导产业突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搭建有“两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与先进制造业园区、企业对接合作密切,具有典型示范效应。(二)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1.制造业企业: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其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培训、售后等服务中间投入占比在20%以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向生产领域延伸取得明显成效,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市场满意度较高,其中供应链管理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能力较强,为制造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原材料采购、检验检测、营销、培训、售后等专业化中间投入服务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0%。四、工作程序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编制方案。相关申报主体组织编制试点方案,试点实施期为2021-2023年,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试点意义、工作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2.申请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发改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试点的请示文件和试点方案。(二)实施阶段1.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评分标准,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综合得分多少择优确定若干试点园区、试点企业。2.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试点推进。(三)总结阶段1.效果评价。市发展改革局建立试点工作评价制度,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独立评价。2.经验推广。根据试点类型,分类总结试点形成的先进模式和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市示范推广,扩大试点效果,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两业融合效果显著,且具有明显行业带头作用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的“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实施。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两业”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政策制定等全面工作。试点单位所在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反映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二)建立试点企业库。市发展改革局每年遴选一批试点企业及后备企业,建立试点企业及后备企业库,对在库企业进行把脉问诊、培养辅导和孵化提升。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突出困难,并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估,实施动态管理。(三)试点保障。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为试点单位提供有效有力的支持性政策,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等。试点单位所在镇街政府要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建议、业务指导、法律支持等相关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1-12
  • 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园资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招商和落户奖励、骨干企业奖励、品牌宣传补贴、引才奖励、科研团队奖励、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章列明资金申报时间外,其它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审核,所需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认定获得市级等次的,按照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最高资助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资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申请开园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后1年内,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  4.物业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所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开园资助金额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园资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章运营补贴  第九条申请运营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运营之日起5年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应当自该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按照最高等次,不重复叠加享受等次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镇(街)财政对奖补资金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运营补贴或诚信示范机构奖补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3.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5.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6.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凭国家、省文件和证书直接申请;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招商和落户奖励  第十条申请招商和落户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日起12个月后,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商奖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园12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入园经营36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招商(落户)奖励申请表;  2.申请时5年内获得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及文件、证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所在地注销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6.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分支机构按年度提交3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7.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总部迁入中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迁入之日起可直接向总部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的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用地等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招商奖励。  第五章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或非政府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三免两减半”方式,按其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助。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公办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照享受面积标准范围直接免租,后两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标准范围直接减半缴纳租金。对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前3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给予补贴,后2年按标准减半补贴。可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标准为: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30万元但少于150万元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150万元但少于250万元的,不超过2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250万元的,每增加地方贡献100万元,面积可以增加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享受200平方米内的房租减免面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法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但在中山依法纳税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贴。公共区域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功能据实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各按50%分担,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申请租金补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表(含公共区域部分);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实用面积分布图;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6.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7.上市公司分公司提供批复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到现场对租用场地面积进行审核。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租金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骨干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五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贡献给予补助,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前三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5%进行补助,后两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2.5%进行补助。五年培育期结束后,经专家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骨干企业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骨干企业补助申请表;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5.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骨干企业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骨干企业奖励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七章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五条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经专家审定,按照项目纳税发票总金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申请品牌宣传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后1个月内申报活动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品牌宣传补贴申请表;  2.活动方案;  3.活动影像资料;  4.活动开支明细及发票;  5.活动效果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专家评估审核,由专家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品牌宣传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品牌宣传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八章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中山市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别人才20万元/人,第二类别人才10万元/人,第三类别人才5万元/人,第四类别人才3万元/人,第五类别人才1万元/人,第六类别人才5000元/人。  第十八条申请引才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满6个月后,申报引才奖励,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引才奖励申请表;  2.引进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或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对引进人才评价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一至四类别人才,应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引才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章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九条申请科研团队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正式落户6个月后,按照确定的省、市级科研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标准申请一次性奖励。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科研团队奖励申请表;  2.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的证明材料;  3.认定为市级科研团队或省级科研团队的证明材料;  4.科研团队介绍材料;  5.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发展前景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科研团队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章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条根据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高端业态和产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支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对取得显著合作成果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项目评估报告;  3.服务企业合同,绩效评价报告材料;  4.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或与海外知名高校开展人力资源产学研合作项目方案、合同书、活动影像资料;  5.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6.活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打造产学研合作平台。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经考核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建设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经考核认定,每个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申请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申请表;  2.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证明材料;  3.认定为省级科研院所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协议书、项目评价报告、前景规划报告书;  5.开展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项目立项报告,文件,证书,资金奖励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扶持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资金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开园资助资金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它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和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基础性其他支出。  (二)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园区运营管理和园区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招商和落户奖励用于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四)租金补贴资金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五)骨干企业奖励资金用于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品牌宣传补贴资金用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七)引才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  (八)科研团队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落户奖励;  (九)人力资源服务奖励资金用于结合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开发高端业态产品,开展国际合作奖励;  (十)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平台建设,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并落户中山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园区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运营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行业资讯 2020-11-12
  • 商标申请后的那些骗局!

    骗局一:谎称商标驳回吓唬注册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待审阶段,不良代理公司以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冒充商标局某部门说内部查到商标被驳回,如果想商标通过,可以合作,以骗取高额合作费为目的。骗局二:寄到付邮费文件骗取快递费商标初审后,不良代理公司冒充商标局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的到付费邮件给商标注册人,以快递公司代收邮费的形式骗钱。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是发布在商标局官网的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并打印;商标初审公告的红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只会发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公司,不会给商标注册人寄任何到付邮费的文件,遇到此类到付邮费的快递请拒收。骗局三:提前通知续展骗取高额续展费用业内臭名昭著的“某商所”,全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西安,谎称是国家局审查五处,商标续展提前两年半就收费(商标续展必须在到期前的一年内办理,提前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受理的),某商所续展收费3650元一件(市场价1000元左右),只管骗钱,从不办事,“某商所”在商标局官网多次被投诉。骗局四:忽悠注册人办理莫须有的《商标专用权证书》还是臭名昭著的“某商所”,忽悠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证书》,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注册证》,压根就没有所谓的《商标专用权证书》,请切勿相信。 下图为商标局官网上关于“某商所”的投诉内容诈骗手段远不止上述四类,还有《互联网品牌》《电子商标》等莫须有的骗钱名目,各位商标注册人请擦亮眼睛,小心谨慎,若收到有关于商标和专利的收费项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以免受骗。骗局五:互联网知识产权到期知识产权一旦获准注册,既可以在线下使用也可以在线上使用,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不存在另外注册或者监管,互联网知识产权是一个伪概念,谨防上当受骗。 骗局六:电子商标电子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商标名称.TM”,TM确实是Trade Mark(商标)的简称,但在域名证书里,实际是土库曼斯坦(缩写:tm)的国别域名,比如我国的国别域名是.cn。因此电子商标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骗局七:旧证书换新证书商标证书每段时间都在更新证书的识别码和版面,注册成功不需要更换新证书也可以继续使用,不法代理组织利用客户对国家咨询的不熟悉,采取威胁商标失效方式,让客户补新证书,假的别信!!!

    行业资讯 2020-11-04
  • 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9日 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到云南省昭通市投资兴业,进一步推动中山对口帮扶昭通开展产业合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发〔2018〕7号)、《中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中山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全面加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扶组〔2020〕7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合作项目是指中山市企业因自然资源、电力、劳动力、国家扶贫政策等优势或市场开拓需要,到云南省昭通市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20年1月1日后到云南省昭通市设立投资主体,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投资主体必须在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与投资所在地签订投资(租赁)协议(合同),并且项目已建成投产。   (二)申报企业总部设在中山市,且中山总部企业拥有昭通市注册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昭通注册企业必须通过吸纳就业或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第五条资助类型和标准   (一)落地资助。2020年1月1日之后在昭通市成立投资主体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对在昭通市成立的投资主体企业在2020年以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以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15%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在昭通市列入国家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在上述资助总额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奖补。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落地资助项目   1.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并由项目申报企业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2.申报企业和昭通市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中山申报企业对昭通注册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中山市和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项目投资建设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建成投产现场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昭通市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昭通注册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号、带贫情况证明等资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项目  1.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并由项目申报企业所在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出具初审意见。  2.申报企业和昭通市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中山申报企业对昭通注册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中山市和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项目投资建设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建成投产现场图片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生费用相关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汇总表(加盖公章)。  6.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昭通注册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号、带贫情况证明等资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先入库、后奖补方式。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列明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并通过镇区初审的项目,由广东省第六扶贫协作工作组加具项目真实性审核意见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请局党组审定,经公示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年度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库,所需奖补资金按规定申报纳入下一年度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下一年度按照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情况研究制定资金奖补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拨付手续。   第八条申报企业近五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本项目资助资金按财政专项经费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退回财政专项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行业资讯 2020-11-03
  • 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2020.10.17修订条款,正文已蓝色醒目标注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五十四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五十六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七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五十八条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一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第七十三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八十二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0-10-22
  • 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山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定义  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专业化: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  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精细化生产、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企业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掌握独有工艺、技术或配方进行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新颖化: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定向培育、动态管理、注重实效、激励扶持”的原则,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遴选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名录库,进行重点培育。到2024年,推动50家以上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全市认定专精特新培育企业100家以上,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0家以上,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培育企业遴选条件  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下称“培育企业”)优先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和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按以下条件择优遴选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毛利率25%以上或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50%以上。  (二)专项条件。  1.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类专项条件:  (1)专业化条件。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主导产业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十位或全省前三位,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精细化条件。企业管理规范,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采用5S现场管理法、卓越绩效模式、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等先进企业管理方式;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  (3)特色化条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掌握独有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名牌等省级以上称号。  (4)新颖化条件。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明显成效。获得1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或3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以上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三位。该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拥有自主品牌,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培育企业的遴选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扶持措施  (一)高增长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发展。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增长5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按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加倍奖励,达到龙头骨干企业条件的享受龙头骨干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技术改造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以股权投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现代企业制度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对经认定后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改制后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按上市后备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四)人才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中山,由企业所在镇区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企业所在镇区统筹安排其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五)融资专项。  在投融资需求上给予培育企业优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度身定做“专精特新贷”融资产品,预留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培育企业银行贷款按《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鼓励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每年不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开通贷款专项审批通道,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细化落实续贷政策,简化重新授信审查手续,帮助做好续贷安排,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  (六)市场开拓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综合性展会和各类知名品牌展会。根据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活动,促进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质量标准专项。  引导培育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协同机制,支持培育企业与上游龙头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标准管理,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享服务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优先申领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及科技创新券,享受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科研等企业服务;优先获得参加企业家培训学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支持培育企业获得用地等要素资源配置。享受“管家式”服务,建立专门线上工作群,各部门“管家”负责协助解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生产经营过程、企业创新及政策环境改善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培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市领导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培育库,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跟踪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引导带动全市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为路径,以单项冠军为目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获认定培育企业发给牌匾。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认定。  六、附则  培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0-15
  • 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关于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璐璐,联系电话:88307014;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18846164382)   关于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0〕 1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69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中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推动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工作。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的原则,遴选优质信息化技术供应商,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搭建综合公共在线服务平台——“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示范平台具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在线接单、售后跟踪管理服务的能力,使广大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更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助力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建立示范平台库,遴选优质示范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二)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第三方建设机构(哈工大机器人(中山)有限公司、哈尔滨律方科技有限公司。)  1.为示范平台搭建服务于中山中小微企业的一体化、综合公共在线“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云平台为每家示范平台和企业提供1个企业节点及6个用户账号。示范平台可免费使用“中山企服云平台”上的基础服务。  2.对示范平台开展培训指导,推动其进行数字化应用技术升级,赋能示范平台通过互联网为中山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服务。  3.开展政策宣贯活动,协助企业与示范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4.指导示范平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合理竞争、守法经营。协调示范平台之间的业务关系,加强合作,倡导自律。  5.定期向市工信局报告示范平台数字化应用需求调研情况、示范平台提供服务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平台入库  1.遴选程序:供应商提出入库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公布入库名单。  2.入库条件:  (1)经我市认定的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搭建  1.“中山企服务云平台”功能定制,包括专属登录界面、主页及数据看板。云平台具备对话驱动的事务管理、自定义智能模板与工作流等功能,中小企业端、示范平台端可通过云平台,实现业务的高效承接、对话、服务等。  2.“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流程。中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在云平台上提交服务需求,如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需求。云平台根据企业提供的需求,通过大数据筛选,匹配出最适合企业需求的示范平台,促成对接。企业根据匹配结果,在线咨询满意后,在线下单。后续,可在线对订单进行管理和售后服务。  附件: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指南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指南 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系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搭建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一体化、综合公共在线服务系统。由哈工大机器人(中山)有限公司、哈尔滨律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系统内嵌“律方GRC”软件,具有对话驱动的事务管理、自定义智能模板与工作流、多层级组织机构设置、系统内多角色协作、多权限的用户管理、多维度的电子档案管理、动态数据展示和数据分析等八大功能。 一、用户注册入库的示范平台由市工信局根据入库名单统一在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开设示范平台节点。示范平台填写下表提交市工信局统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后可以获得专属云码。用户凭借云码、用户名、密码登录。序号单位名称姓名职务电话上级姓名 二、平台入口 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支持PC端、APP端、ipad端多端口登录。 PC端登录网址:https://gd.fawuapp.com/。 手机端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三、用户登录 为了保证数据隔离和信息安全,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使用云码、用户名和密码三重验证。 用户首次登录时会首先弹出验证云码界面,验证云码后即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软件使用与在线服务 示范平台登录后,即可在线响应中小微企业在线提出的服务请求,并直接通过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中山企业服务云平台内嵌“律方GRC”软件,可以帮助示范平台实现内部的全面信息化管理。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0-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开展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中国专利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局统一推荐,不占省局推荐名额。  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  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设省政府专利奖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推荐名额。  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一次。  自201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五、推荐程序  (一)审核  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  (二)公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院士推荐  (1)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项目电子件以光盘或U盘存储。  2.单位推荐  (1)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3);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二)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我局报送。  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后统一报送。  (三)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局通知为准。  我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均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及项目推荐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5)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我局。  我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8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0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www.cnipa.gov.cn/ztzl/zgzlj/index.htm)。  特此通知。  附件:1.推荐项目分配表     2.院士推荐意见书     3.推荐函     4.推荐项目汇总表     5.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5日  联系人: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电 话:010—62083614  邮 箱:zhuanlijiang22@cnipa.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  邮 编:100088

    行业资讯 2020-09-29
  • 智立方火了!!竟然是因为这件事......

    9月份开学季,在疫情还没彻底消除的情况下,各大校园纷纷推出了智慧校园APP,搭建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线上沟通、监测的云平台。在中山,相信各位家长耳熟能详的就是智立方智慧校园APP了,随着智立方智慧校园APP风靡中山的同时,让小编哭笑不得的事情也发生了... 近日,我司接二连三的接到关于咨询智慧校园APP的软件问题,在各位家长焦虑的询问下,我们困惑且无奈地解释道“该软件不是我司开发的,没能解决您的问题,实在抱歉”。 万万没想到,我们竟然因为名字而火了!虽然是同款“智立方”,但性质完全不同的哟~划重点:一个是经营了十年的服务型公司,一个是新兴诞生的智慧校园软件,下次再记错可要挨板子了! 回归正题,在开学季的热度散退之后,我想你们更想知道智立方到底做什么的?接下来小编带你好好了解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主营知识产权代理及转化、科技项目代理、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科技项目评估等的大型服务机构。公司以提供优质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为基础,结合互联网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打造线上线下立体保护壁垒,提供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营于一身的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和一系列的问题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你还想继续了解不一样的智立方,就持续关注官网信息,这里可以接收更多知识产权相关的资讯,了解行业动态~

    行业资讯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