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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1日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山市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超高清视频、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绩效目标。力争到2022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培植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谋划提升一批产业载体,打造珠江西岸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方式。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向及标准。 方向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落地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1.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省、市认定的重点制造业类、软件信息与服务类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引进:制造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设备转入补贴。 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的市外核心生产设备随项目转入中山,按不超过该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一次性给予安装调试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过渡性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项目所在地的“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如没有,参考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项目核心设备补贴。 1.项目核心设备购置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购置核心研发、测试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2.项目核心设备租用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核心、高端的研发、生产、测试设备,经认定后,对采用政府委托国资企业购买、落户企业分期租用(一定期限后移交),或向其他机构租赁设备的,按照不超过每年租金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项目引入股权投资。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适合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企业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六)项目融资补贴。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的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七)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八)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引进、培育的省级(及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新一代通信技术创新中心、新型计算中心、工业互联网(Paas)平台、光电创新中心、软件服务创新中心、虚拟仿真创新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创新平台,经专家论证后,对项目固定资产和软件研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择优遴选该平台在中山的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应用企业与平台实际签订合同金额的3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方向三、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九)支持应用项目建设。 1.支持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开展5G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标杆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经评审认定,择优对重点标杆项目,按项目相关投入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升级的示范、试点企业择优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认定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领域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新一代智能产品应用。 围绕智能家居(家电、家具、灯饰、五金锁具等)、电子信息(汽车电子、智能终端设备等)、5G、超高清显示等重点领域的应用需求,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采购我市入库智能产品技术供应商提供实现产品智能互通、智能感知、智能控制、数据挖掘、提供互联网应用服务等的智能模块/芯片,且年度智能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成效择优对实际采购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产品制造企业年度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管理能力提升。 对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且未获得市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事后奖补(同一个企业省、市贯标奖补资金上限为40万元)。 方向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能力 (十二)支持高端软件研发补贴。 支持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的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软件产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型算法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平台型或新模式、新业态等软件产品,经评审后,按照企业成效择优分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十三)支持引领性产业化项目研发投入。 支持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G、超高清视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重特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项目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申报领域、申报条件与入选范围与数量、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负责资金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第八条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评分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入库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条申报企业近3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支持方向中的一个方向申报,“方向一”可以同时选择一个或多个子项(专题)申报,其余方向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子项(专项)申报。申报“项目核心设备补贴”的项目,不能申报“项目融资补贴”。 第十二条属于事前资助的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属于事后奖补项目,需按要求提供实际投资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工信〔2019〕4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解读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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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创新科联系。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雷春华,联系电话:88315757)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府办〔2020〕22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作目标。力争到2024年,培育营业收入500亿级龙头骨干企业1家,200亿级2家,100亿级10家,50亿级以上30家。 第二章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龙头骨干企业分为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 第四条首次认定龙头骨干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技术、自有品牌、自控的市场网络以及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龙头骨干企业: 1.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上年度合并下属子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以上(子公司需在中山注册且为绝对控股的下属机构),财政贡献率不低于2%,形成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财政贡献率不低于2%,形成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对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包括营业收入、税收等);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须提供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中山纳税情况(复印件); 6.龙头骨干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概况表、下属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7.企业责任承诺书; 8.企业授权书。 第五条资格复审龙头骨干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政策措施》认定条件的,且已入库的龙头骨干企业,包括2019年以前确定的龙头骨干培育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与第四条首次认定龙头骨干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相同。 第六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指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财政贡献率是指财政贡献与企业营业收入比值。企业人员税前薪金是指工作人员任职受雇年度收入,包括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福利等。 第七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须在中山)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龙头骨干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八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三章企业奖励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营业收入突破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已获得营业收入突破奖励资金的龙头骨干企业再次获得更高档次的,按增量部分奖励。其中,奖励资金按80%比例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新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于认定同年申报。 (二)申报方式。 企业(总部形态龙头骨干企业可包含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名单不受职务、职称限制,由企业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在申报时一并报送。奖励资金下达后,先拨付至企业,由企业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再按方案发放到个人,并将转账凭证、高级管理人员签收表等资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可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龙头骨干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概况表、下属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6.申报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身份证号码、奖励金额、上年度个人在中山市纳税证明等材料; 7.企业责任承诺书。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10%、20%的,对其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薪酬补贴,对应增速档次分别按企业管理人员上年度在我市个人税前薪金的10%、12%、15%执行,每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方式。 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人才奖励名单,拟定人才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在申报时一并报送。奖励资金下达后,由企业代缴代扣人才个人所得税,再按方案发放到个人,并将转账凭证、管理人员签收表等资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激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如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可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龙头骨干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概况表、下属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6.企业人才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包括: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奖励金额、上年度个人在中山的纳税证明、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7.企业责任承诺书。 第十二条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对于龙头骨干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每1亿元增加1个由属地镇区安排入学的名额。享受入学政策的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由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或企业决策文件); 3.企业人才及其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人才的参保证明; 5.企业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按照《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对股权投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均按顶格执行;企业技改项目可以同时申请省、市专项资金,单个项目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入库申请表; 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责任承诺书; 6.按规定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龙头骨干企业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概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 9.企业对地方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或解决就业、公益捐赠等); 10.项目完工评价意见; 11.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创新发展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龙头骨干企业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企业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质量品牌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水平提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龙头骨干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全国质量标杆”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的全国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文件复印件; 4.企业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用地支持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龙头骨干企业所属镇区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政策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提供“管家”服务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政策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认定和扶持条件的,每年统一在申报期提出认定和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 1.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通知至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并提交纸质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区初审。镇区经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企业网上和纸质申报材料。 5.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6.名单公布。评审通过企业名单经网上公示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资格复审申报审核程序。 1.资格复审申报时间与每年认定申报时间同步,申报审核程序一致,统一在发布申报通知后受理并启动。 2.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请资格复审主要审核企业经营状况和配套奖励的依据。资格复审未达到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龙头骨干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三)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申报。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公布。镇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项目入库。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专家评审、公示、资金资助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复等程序,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按规定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龙头骨干企业专题预算,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拨付申请企业。 (四)入学服务申报审核程序。 1.龙头骨干企业每年根据入学申报通知向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镇区经信部门初步确定企业当年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名额,当地教育部门审核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材料,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名额和入学名单,发函到市教育体育局,由市教育体育局拟定本年度入学安排计划回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拟定的入学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育体育局发函到相关镇区教育部门、相关市直属学校,落实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安排。 5.一般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入学申请,市、镇(区)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底之前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年度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动态更新企业名录,企业未达到复审条件的,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龙头骨干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龙头骨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 3.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激励入库申请表 4.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服务入学申请表 5-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入库申请表 5-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申请报告 6.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 7.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 8.企业责任承诺书 9.企业授权书政策解读:关于《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附件下载:1. 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xls附件下载: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xls附件下载:3.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激励入库申请表.xls附件下载:4. 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申请表.xls附件下载:5-1: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入库申请表.doc附件下载:5-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专题申请报告(提纲).doc附件下载:6.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xls附件下载:7.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专项奖励入库申请表.xls附件下载:8.企业责任承诺书.doc附件下载:9.企业授权书.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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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将于9月上旬在北京召开。服贸会是全球服务贸易领域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展会和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龙头展会,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共同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三大展会。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组建交易团参与本届服贸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共同做好2020年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全球疫情冲击,世界经济衰退,国际贸易投资萎缩,举办2020年服贸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振兴服务贸易的高度重视。做好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确保服贸会平稳有序举行,对推进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我国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全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精心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二、认真开展服贸会展前知识产权培训指导 要积极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组展单位,针对参展企业,聚焦拟展示商品,开展宣教培训和风险排查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深入参展企业,普及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知识,开展以案说法,提高参展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指导相关单位对拟参展展品涉及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加强与组织参展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发现的风险问题,指导相关企业积极整改,依法处置。 三、扎实做好服贸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服贸会举办期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主会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我局选派专人驻会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及相关咨询指导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切实履行责任,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依法及时指导属地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维权和投诉应对指导,依法、高效、稳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服贸会的知识产权相关联络保障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沟通联系,共同完成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任务。展会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本届服贸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情况,及时跟踪展后知识产权侵权处置工作,做到善始善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联系人:时 斌 路宏波 电 话:010—62083720 6208331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陈可南 电 话:010—84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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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综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树立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良好形象,现就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对外窗口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向我局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受理窗口的业务范围,不再单独申请。 二、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 地方业务窗口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匾,使用符合统一命名规则的对外名称。对于同时开展专利商标受理业务的综合性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城市名)。对于仅承担专利或商标受理业务的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或自贸区、新区名)。上述地名原则上不含“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字样,自贸区、新区等非行政区可以使用规范简称,如武汉自贸区、沈抚新区。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窗口(受理点)一律不再单独挂牌。 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不改变现有专利商标受理等业务委托关系和办理方式。有关专利业务的用章、收费账户、经费补贴及使用范围等保持原方式和渠道不变。商标局通过委托协议方式与有关地方明确受托机构、业务范围、办事地点、违约责任等,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地方业务受理窗口处理商标事务涉及的原业务用章和收费账户,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统筹调整。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快落实知识产权机构改革要求,深刻认识整合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实现各类业务综合受理的重要意义,稳妥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加强窗口业务质量管理和人员学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感受到更多便利和更强获得感。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周密组织做好业务受理窗口名称规范工作,于2020年9月15日前组织填写附件2-4中的表格,汇总本地区现有全部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有关情况及拟采用名称(拟增加商标受理业务的省局需填写附件5的申请表,相关窗口可按照综合性窗口命名),统一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适时组织工作调研和现场检查,指导各地做好窗口建设各项工作。各地应在公告后1个月内按照统一的牌匾样式(附件6)完成窗口更名挂牌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格式)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受理窗口情况汇总表 3.省业务受理窗口情况表 4.市县业务受理窗口情况表 5.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格式)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牌匾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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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0日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商标注册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商标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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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关于变更九月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抽签时间及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变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时间,并将抽签方式由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原定时间抽签时间抽签方式2020年9月10日至11日2020年9月21日至25日线上抽签 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附后。 特此通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8月24日 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一、线上抽签的商标申请人请登录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上抽签平台系统(网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册抽签账户(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极速模式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暂不建议使用手机访问)。 二、抽签账户注册时间:2020年9月2日至9月14日。逾期未注册,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三、注册抽签账户时应上传材料 (一)商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三)未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或遗失的,应上传送达公告或书面情况说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抽签的,被委托人应上传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上传受托单位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还应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五)上传文件应当图像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应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签签到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签到,签到时,抽签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签署相关告知文件。逾期未签到,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五、抽签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抽签。 六、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具体操作程序 1.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抽签账户并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加抽签的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抽签账户进行签到,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等候区等待抽签,抽签人根据平台指引进行抽签操作。 3.抽签规则: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组抽签,同一组的同一申请人只有一次抽签机会。每名抽签人分配三套数字卡牌,每套由数字0到9十张数字卡牌组成,分别放入代表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区域,三套数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签人。抽签开始后,抽签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每套卡牌中随机选择一张,选择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键。全部三套卡牌选择完毕后,生成一个三位数字,即代表本次抽签的数字编号。同一组抽签完毕后,公布抽签人的数字编号,比较每位抽签人的数字编号大小,数字编号大者为中签者,数字编号相同重新进行抽签。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卡牌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键的,视为放弃抽签权利。当事人一方参加抽签而另一方未抽签的,参加抽签一方自然中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签的,完成抽签一方自然中签;双方均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4.商标申请人可于抽签结束30日后登陆抽签账户在线下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及《公证书》。 5.本次抽签公证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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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商标业务缴费指南来啦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收费项目纸质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1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500元450元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450元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500元450元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250元225元6受理商标评审费750元675元(仅开通驳回复审业务)7变更费150元0元8出具商标证明费50元45元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1350元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1350元11商标异议费500元450元(待开通)12撤销商标费500元450元(待开通)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150元135元 三、缴费方式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线上领取票据,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缴费,具体方式如下: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费用: (1)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特别注意:汇款人汇款时应当在附言中只填写缴费码,并将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汇款单位公章或汇款人签字)、银行汇款回单邮寄至商标局,寄发邮件邮戳日期视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邮局证明),由于未按要求填写并邮寄材料的、汇款金额不足的、缴费超期的视为未缴费,所提交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2)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①现金方式: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②pos刷卡方式: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④银行汇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 四、缴费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二)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三)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需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1.具有商标网上申请用户的代理机构,将财政电子票据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 2.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3.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凭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信息通过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绑定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的,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绑定下载。其中: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且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电子版的,可以到提交申请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受理窗口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五)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六、退款事宜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并按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需办理退款的业务。 2.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本指南发布前,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可申请退回,请参见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七、财政票据退信领取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各项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附件:退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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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次修订后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 3.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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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对应项目的合同书,一式六份,均需原件,各项内容填写须完整准确,其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等须与立项名单中的内容一致,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保证单位原则上为申报时的推荐部门(单位),也应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内容做好审核把关。请将合同书于2020年8月9日前寄至我局联系人,合同电子件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书约定,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请各保证单位做好协调、督促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浚丞 尹 鹏 电 话:010—62084614 010—6208520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邮 编:100088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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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局,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把握5G技术发展新机遇,培育壮大新动能,建设数字广东、网络强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建设规划衔接落地 1.将5G基站专项规划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2020年8月底前,各地市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本地《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20—2022年)》,9月底前出台5G基站专项规划。各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原则编制5G基站专项规划,并定期编制基站专项规划的实施计划。对于新建或改造的建筑物,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共建共享需求,将基站专项规划中关于基站数量与规格等空间需求内容落实到规划图则中。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依法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所明确的基站天线、设备、电缆、光缆及配套设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用地。9月底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规划专家纳入当地规划专家委员会,参与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论证、审查等工作。 2.推动新建建筑物与基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地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基站站址列为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建筑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必要内容。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将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和电源、空调、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新建的地铁、高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由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提出接口和空间预留标准及要求,交通设施与基站等通信设施同步设计与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铁塔公司派员入驻各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图纸审核等工作。 3.简化基站报批报建流程。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一站式”基站监管流程,对基站施工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已纳入基站专项规划的基站站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程序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基站建设计划,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后即可启动建设。 二、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4.明确免费开放范围。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包含单位名称、地址、开放资源内容、联络员、职务、电话等信息)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每年定期更新目录,开放目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直驻粤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含驻粤央企)等办公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2)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公办教育机构的公共场所和所属产权物业。 (3)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卫生保健所、门诊部等各类公办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4)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人防工程、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5)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服务区、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 (6)其他公益性场所。 在不影响自身业务正常运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上述场所和设施的空地、楼面、外墙、杆体、管道、槽道、共用机房、楼层天花、强弱电井、电梯竖井、楼梯过道、地下停车场等资源应免费开放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并为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以外,不得对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占用费及所有租金性质的费用。中直驻粤单位、驻粤央企、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非公共场所和非公共物业亦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5.明确公共资源开放流程。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各地教育、科技、住建、交通、文旅、体育、卫健、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单位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指定一名基站建设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免费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业主方自收到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建设基站所需空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为入场建设、后期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统一基站相关费用标准 6.明确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收费标准。省内地铁、高铁、城轨、机场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应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开放支持基站建设。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需要使用他人建(构)筑物、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向其支付使用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7.明确基站用电费用标准。全省(不含深圳市)基站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圳市的基站用电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各转供电主体配合电网公司及基站产权方完成直供电改造,不得阻挠施工和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与基站产权方应签订用电管理服务协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进行收取电费,明确双方电费结算方式、管理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基站产权方向其转供电业主方缴交费用。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利用企业的专用变压器保障基站建设的,基站用电方根据实际用电量占比参与基本电费分摊,支付因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和公摊费等客观因素需额外承担的用电管理服务费用。以上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措施亦适用于2/3/4G网络。 四、加强基站用电保障 8.协同推进基站和供电设施建设。建立基站和供电设施“提前审核”和“有序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根据建设周期分批提交基站建设计划,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的基站供电需求并提供至南方电网公司,由南方电网公司提前做好配套设施容量预留和建设工作,提高基站建设和供电保障效率。对规划红线内新建建筑未来可能新增的基站,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会同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基站用电需求,编制规划预留新建建筑基站专用供电设施(如电源线行)空间,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对既有建筑需新增的基站,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基站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用地。 9.优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2020年9月底前,南方电网公司建立基站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简化报装流程,加快报装进度,低压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低压装表接电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装表接电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凭基站有效租赁合同或政府报批报建相关文件即可直接向供电企业报装用电,无需转供电业主方书面同意证明。如因转供电业主方提出异议导致推进受阻,由南方电网公司会同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与转供电业主方协调解决。 10. 加快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加大对转供电主体宣传力度,为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营造直供电改造、合理分摊费用和共同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省能源局牵头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和南方电网公司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2020年底前完成80%具备改造条件的基站转改直任务,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加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11.推进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及相关企业,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建设需求。新建或改、扩建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需求,应全部录入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系统。省通信管理局派驻地级以上市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落实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要求,并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问题。 12.加快推进智慧灯杆建设。各地政府公路、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单位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依据5G基站专项规划和广东省《智慧灯杆技术规范》(DBJ/T15-164-2019),同步建设、设计智慧灯杆,预留基站天线挂载空间、设备机房位置、电力电缆布线空间、光纤接入路由部署空间,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在项目投资概算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验收等环节进行把关;各地市人民政府逐步推进既有道路各类存量灯杆的多功能化改造。 六、加强基站建设机制保障 13.建立政企联动协调机制。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县(区)分别建立市、县(区)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政企联动的基站建设模式,对全省基站规划、建设、施工、运维等环节进行网络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全省通信网络建设效率。各地市人民政府每年将5G建设计划下达至县(区)、乡镇(街道),各县(区)、乡镇(街道)为基站站址协调、入场施工等提供便利条件,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通信建设工作专员,负责辖区内基站建设协调工作。 14. 加强5G频率使用保障。强化5G基站设台干扰协调规范要求,引导规范各基础电信企业5G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行为。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基站设置流程,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5G基站设台干扰协调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解决合法无线电台(站)与5G基站相互兼容问题,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渠道申办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切实提高5G基站建成后的开通率。 15.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收取租金、乱加电费等非法行为,及时受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有关投诉,并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适时公布典型违法案例。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政策法规、5G科普知识和支持基站建设的宣传普及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政策措施分工表序号政策措施责任单位1将5G基站专项规划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2推动新建建筑物与基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铁集团、各地铁公司、省铁投集团、省机场集团、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3简化基站报批报建流程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4明确免费开放范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相关单位、中直驻粤单位、驻粤央企5明确公共资源开放流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6明确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收费标准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铁集团、各地铁公司、省铁投集团、省机场集团、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7明确基站用电费用标准省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南方电网、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8协同推进基站和供电设施建设省能源局,南方电网,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9优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省能源局,南方电网、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10加快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省能源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南方电网11推进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12加快推进智慧灯杆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13建立政企联动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14加强5G频率使用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15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