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普专项申报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围绕以下内容自由选题申报:  一、科普基地建设与开放。  二、科普活动。  三、科普作品创作。  企业总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2.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承担广州市科普项目不按期办理结题手续或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本年度科普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任务书或协议书中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的,是指其下属学院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4.项目实施期限为1-2年,实施时间从2015年 月份开始计算。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为项目的直接承担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  2.为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与所申报科普项目相关的工作,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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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

    申报条件  (一)专题一: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本专题采用前期资助支持方式。用于支持孵化器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政务、法律、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提升孵化器自身的孵化服务能力。要求申请支持建设的平台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和在孵企业的服务需要,平台的功能定位合理,建成后能实现开放共享。专项按照平台建设新增投资的30%最高300万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项。已承担往年孵化器专项平台建设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一般2-3年。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鼓励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牵头联合申报。  2.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近2年来在税务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的孵化器;二是获批列入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建设名单的国际科技孵化基地;三是已获批开展前孵化器建设试点的单位;四是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二)专题二: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种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孵化器。申报补助的项目须是孵化器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按照新增建设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投资建设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  2.已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  3.建设项目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专题三: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投资风险补偿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联合与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合作,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按照对我市在孵企业的实际投资额5%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管理机构或者金融投资机构。  2.孵化器已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  3.申报单位已经单独或联合设立创业种子资金,并对我市在孵企业完成实际投资。  (四)专题四:孵化企业上市奖励。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用于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孵化服务,提高孵化绩效,推动在孵企业成长毕业,跟踪并为毕业企业提供后续服务,帮助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在资本市场上市。对扶持孵化企业成功上市有积极贡献的孵化器,给予50万(每上市1家)奖励。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管理机构。  2.所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完成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上市方式为首次公开发行,不包括借壳上市。  3.上市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且在孵化器内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  4.孵化器已为企业上市提供辅导、融资、改制等多方面服务。  (五)专题五: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  本专题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对新通过市级认定孵化器的工作补助。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以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文件为下达依据,不需另行申报。有关孵化器的认定及申报组织,请参见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条件及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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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小巨人

    项目简介  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研发后补助专项旨在鼓励、引导进入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项目好处  2014年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100家,并按企业上年研发经费的6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60万元。申报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1.2013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要求近三年平均增长率20%以上。  2.2013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2亿元以下的企业,要求近三年平均增长率10%以上。  (二)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企业201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四)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五)近3年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1件进入实审阶段;或获得实用新型、观设计等4件以上, 或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六)成立满3年以上,即2011年1月前成立的企业。  (七)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建立较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  (八)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的不再申报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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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新型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

    项目简介  创新型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旨在鼓励、引导进入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项目好处  2014年认定市创新型企业20家,并按企业研发经费的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重点为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申报要求如下:  (一)企业上年销售总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企业近2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年均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比例不低于5%。  2.年均销售收入在2~5亿元,比例不低于4%。  3.年均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企业拥有独立健全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含博士、硕士)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企业近2年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拥有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10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5项。  (六)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有标准化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七)企业应具有与市场相适应的完善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以及健全工会组织和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企业创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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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

    项目简介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旨在支持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研活动,培育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成为新一代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项目好处  拟定3000万元,分3年划拨。评选2015年珠江科技新星100名,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70名,企业30名。每人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3年共30万元。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申报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备扎实专业基础,创新能力强、学术思想活跃,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并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且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科技人员。  2.在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五名或广东省、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三名的科技人员。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推荐的科技人员。  (二)申报人所带课题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所在单位的科研方向,并列入单位的重点科研课题,技术成果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2.课题有利于推动前沿科技发展和提高科研、生产总体技术水平,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三)其他条件。  1.申报人所在研发团队应为由一个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组成,并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本专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2.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具有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的计划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验基础和设备条件,以及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3.已经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包括入选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等),或已成为  4.高校原则上申报不超过20项,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项。项目流程及材料  (一)提交证明材料。要求编写目录和页码,除代表性论文、论著外,其它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中被SCI、EI、ISTP等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必须提供有检索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  3.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的证明。  4.科研项目获奖证明和个人取得荣誉证明。  5.科研团队成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前三名)。  6.符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申报人须提交单位主要领导的推荐书。  7.申报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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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本专项面向在我市区域注册登记,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本地的企业申报。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2013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提供研发机构运行的必要资源,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要求不低于4000万元。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2013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建设期内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400万元。  3.具备研发场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要求不低于240万元。  4.组建的研发机构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5.已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6.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说明:企业研发机构通过验收后,可按要求申报市级工程中心。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已通过验收的市级工程中心,科技实力雄厚,拥有国内行业领先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能力。建设期内要求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00万元。项目完成后对企业发展和本行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显著。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我市获得2014年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 申报要求  (一)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项目执行期统一为2年(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组建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经费专款专用,列专账管理,按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预算开支。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已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单位不得申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已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企业研究院。  (四)今年1月至5月期间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单位,可申报本次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5月后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于明年本专题申报期内申报。项目流程及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或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4.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大中型的企业必须提供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其它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通知复印件。  3.国家级工程中心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  (四)可选附件:  1.获市级或以上立项项目的立项证明。  2.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及获奖证书。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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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好处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形式分为:补贴、贴息、招标。(一)补贴1、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20万元。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30万元。2、凡获得上年度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经费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入补贴项目。3、支持当年市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行业科技进步的公益性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4、用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设立的重大科技工作和任务申报条件  (一)我市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攻关、火炬、星火、信息化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二)市内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项目。(三)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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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项目简介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力量将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广大农村和工矿企业范围推广应用,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同时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的转变作出贡献。项目好处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国家和省重点科技计划,旨在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尽快形成规模效益。对部分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申报条件  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②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中试验收或鉴定,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③投资效益好;  ④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能形成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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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火炬计划

    项目简介  火炬计划是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于1988年8月经中国政府批准,由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的宗旨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和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申报条件  1. 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 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 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 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 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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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条件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对应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 优先支持实施期内能产生较多数量专利成果(尤其是发明专利或获得国际PCT专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为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的主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不接受其他性质的单位牵头申报。  (四) 申报单位必须出具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函,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同时承诺当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自行补足,保证项目总经费投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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