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战火起 商标撤销可能性低

    11月11日即将来临,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当下的备战阶段就已擦枪走火。不过,本次提前打响的战斗与争夺客户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以法律的名义”。 阿里巴巴与京东等电商的商标权之争,已连续上演几日。如今,京东一度满屏的“双十一”字样已被改成了“11.11”。而阿里巴巴方面似乎也在有意避开针尖对麦芒之势,天猫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天猫发起的双十一是大家的双十一”,“我们希望全体电商及实体店一起参与……共同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和双十一的品牌,而不是为了自身网站的利益,把这一节日变成攻击对手上位的好日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属于恶意的不正当的注册行为,否则该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并不大。 这一事件也给所有企业提了醒: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社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武器,既要对其充分运用,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阿里通告招致京东等电商不满 “双十一”近两年热度有增无减,京东、苏宁等电商都是这一网购狂欢节的积极分子,早在几个月前就开始准备今年的“双十一”策划。 但是,就在京东“双十一”广告还在电视台送审的时候,一盆冷水从天而降,将热情备战“双十一”的京东浇了个透心凉。 10月30日,阿里发出一纸关于已经取得“双十一”商标的《通告函》,称阿里已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电商企业使用“双十一”、“瞎淘”等宣传语,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该声明被普遍认为首先剑指京东,因为京东报审的广告语就是“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 京东方面亦不甘示弱,迅速作出回应,“11.11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认为阿里巴巴给媒体和其他电商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 苏宁易购也在微博上作出回应:禁令是客观事实。在各家电商广告出街之前釜底抽薪,法律合规手段不义。最后送给业内同仁一句:双十一可以是你的,但市场永远是大家的。 但无论如何不满,电商们还是选择了绕道而行,纷纷在宣传中撤下与“双十一”有关的字样和标识。 记者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阅,发现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确为事实。其在2012年12月获得“双十一”商标,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等一系列商标。 这些商标涵盖了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电信、教育、提供培训,娱乐和文体活动等各行业。注册时间则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不等。 这场电商们之间的口水战,引发了社会关注。已有专家为京东等电商出主意,认为可以提起对“吃独食”的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的撤销申请。 那么,“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有多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告诉记者,“双十一”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值得怀疑。近年来,“双十一”已经成为商家促销的一个时间点和策略,“双十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也是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的服务项目。因此,可以“双十一”不具显著性为由提出无效申请。此外,如果该商标在有效期间,其他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例如在11月11日期间并非做商标使用,而只是把它当做一个时间,一个光棍节。 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则认为,撤销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并不容易。“‘双十一’在字面上是否仅有11月11日的含义?若是,则缺少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不应当注册,可依商标法第44条申请复审委认定该商标无效。但要把‘双十一’说成是通用名称,需要足够的证据。若不是,要分两种情况。在申请日前通用的,依商标法第44条请求无效;在注册后通用的,依49条请商标局撤销。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优先证据来看,主张通用的观点对‘双十一’与33类服务的关联的说理并不充分。” 冯晓青也认为,“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证明阿里的注册是恶意的,不正当的,需要证明阿里是在别人先使用有了知名度后抢注的,或者是阿里虽然最早使用,但注册后商标淡化为统一名称,并非被消费者当做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这种证明现在看来是很难的。” 他同时提醒,企业一方面要有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风险,留存好自己依法注册的各项证据,以防范被撤销风险。(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智立方小编观点: 电商们争议的重点在于像“双十一”这样已经成为人们共识的“品牌”,应该像节日一样,不是私有化的。 作为“双十一”的创造者,阿里巴巴依法对其创造的“品牌”进行注册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知识产权法》的设立是以保护创造为目的的。 对于“双十一”商标之争大家各抒已见众说纷纭,但对于企业来说,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牌,保护自己的创作无疑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的最有力法宝。

    行业资讯 2014-11-04
  • 联系我们

    智立方(广东)智慧服务有限公司(运营总部)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1101号邮箱:mail@zlftm.com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906/908邮箱:ip@hi-ip.cn中山市东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部)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1101服务热线:0760-23768790

    联系我们 2014-10-30
  • 成本只要1200?!iPhone你凭什么这么贵?!

    据报道,市场研究公司IHS拆机分析显示iPhone 6手机部件和劳工成本大约在200~247美元,iPhone6 Plus的成本在216~-263美元,也就是说,按照这个结果计算,一部iPhone 6的成本只需1223元人民币!无独有偶,早在iPhone6上市之初,科技网站Tear down.com就通过拆机对iPhone的生产成本做了一次全面的解析,结果显示,iPhone 5s、iPhone 6和iPhone6 Plus的成本分别只有211.49美元、227美元和242.5美元。按照227美元的成本与裸机649美元的市价计算,iPhone 6的利润率高达65%!而在中国市场,按照200美元(1223元人民币)的成本与裸机5288人民币的市价计算,iPhone6利润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77%!此消息一出,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更有网友打出“资本主义太坑爹”“不转不是中国人”的旗号,对苹果公司大肆讨伐。有网友直指,成本这么低卖得那么贵,苹果根本就是在抢钱。不过也有一部分围观群众表示要理智对待,他们认为新闻爆出的数据仅仅是指硬件成本,很多隐形成本并未体现出来。但是,苹果真如坊间传闻的那么“黑”吗?据测算,消费者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有相关专业知识产权专家指出,iPhone的价格中只有少部分是硬件价格,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苹果为打造“苹果”这个知名商标所付出的隐形成本,这就包括全球流通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成本,以及IOS系统与iTunes Store的软件支撑等方面所带来的成本,单纯地用价格减去硬件价格无疑是不准确也不公平的。打造一个知名商标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无疑是巨大的,也增加了产品的隐形成本,最终产品售价也跟着水涨船高,但是,为什么包括苹果在内的各大企业还是不遗余力地要打造知名商标,树立自己的品牌呢?可口可乐的CEO道格拉斯·达夫特曾经说过,如果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的厂房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可口可乐的品牌还在,一夜之间它会让所有的厂房在废墟上拔地而起。这一番话形象地说明了商标所蕴含的无形而又巨大的价值。人们对企业品牌的好感度、信任值、认可度以及忠诚度全部依存于商标这个形象载体,产品、厂房、机械这些有形资产可以一夜之间消失殆尽,但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却作为一种印记深深存在于消费者脑海中,可以随时随地帮助企业重新崛起。商标蕴含的巨大魅力,令人不可思议。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包括iPhone在内的苹果产品不断被世人诟病,但仍然持续畅销的现象。因为在消费者眼中,“苹果”就代表了高科技与时尚的完美结合,代表了流行、时尚,因此无论这款产品如何,仅仅上面有苹果的商标,就注定了这个产品不可能与市场上同等级的“非著名”商品有一样的价格,这就是商标赋予产品的附加价值!(此文章摘自中细软网站:www.gbicom.cn)

    行业资讯 2014-10-29
  • 简析商标注册中的著作权问题

    商标注册中许多的注册人喜欢采用书法的字体作为中文商标的样式进行注册,这样注册的中文商标往往因为其字体的美观和独特性在日后的注册商标使用中获得更多消费者的喜爱和关注,但是简简单单的中文商标注册还存在着相关的著作权的隐患。第一种情况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的书法字体就是自己写的,从这幅作品完成之后自己作为作者就当然获得了著作权,不存在著作权的纠纷问题。第二种情况也是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部分书法作品产生的形式,是由书法家或者书法爱好者书写的。这些作品有些是委托作品商标注册人专门委托作者创作用于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业用途并支付报酬的行为;有些作品是朋友之间私人赠予,更特殊的情况是作者送给一位友人,友人再转送朋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其作品未来会产生的用途。《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但是一般的时候商标的使用尤其是文字商标很少带有著作权人的名字,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会侵犯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署名权。很多商标在当初刚刚使用的时候没有影响力,只是单纯的标识性的作用比较大,但是许多品牌经过多年的培育成长成了公众比较熟悉的品牌,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例如前一阵陕西“汉中仙毫”作者诉茶叶协会公司非法使用商标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著作权纠纷容易产生的这一点问题。很多著作权人在商标使用的初期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在意这种保护,商标注册人有很多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了,这就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在此,提醒商标注册人如申请的注册商标为自己创作,请一定要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若使用他人的书法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用于商标注册,请一定明确权利的归属。如果著作权人同意你将作品用于商标注册使用,最好是签订书面的协议,防止因为著作权问题影响商标权利的实现从而受到损失。(来源:西安高新区网站)

    默认栏目 2014-10-25
  •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大幕。“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将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更指引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全社会一道,向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迈出新的步伐。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命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水平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有效运用 推动转型升级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一直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个个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成功案例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可以说,在我国经济发展总量不断增长、经济发展质量越来越高、经济发展结构日趋合理的背后,离不开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的有力支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航作用,必须大力提升其质量和运用效益,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专利创造层出不穷,但专利运用仍存瓶颈。为此,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以专利导航为着力点,强化专利运用能力,助推产业发展。201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8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等5家行业协会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集团)等35家企业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1年来,这些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在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中,均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同时,加快推进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对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推动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地区、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认可,日益体现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13年,全国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254亿元,同比增长79.46%;2014年上半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突破235亿元,同比增长124%。此外,截至今年上半年,专利执行保险已在全国34个地市实现业务落地,累计提供专利执行保险风险保障9505万元,为744家企业的2496件专利提供了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2013年,全国有530家企业对1855件专利投保,保障金额达6438万元。数据增长的背后,是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自2008年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名单公布以来,这一惠及大量企业的政策得到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推动。在试点工作的带动下,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次突破百亿元,达到141亿元。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各地结合自身实践,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不断拓宽的知识产权运用途径,勾画着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美好前景。一系列事实证明,以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的完善,将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而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巨大作用。依法保护 奠定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深化改革的步伐,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特别是专利行政执法作用凸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起草完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完善《专利代理条例》草案;开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立法后评估;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规章进行了修改。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6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有力推进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12330”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网络。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实践中结出新的硕果。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用也日益显现。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开展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入开展“雷雨”“天网”“护航”专项行动。各地重拳出击,针对大型商场、展会开展了专项行政执法,大力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快速调处专利纠纷,积极维护权利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专利行政保护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全国专利管理系统执法办案总量达1.6227万件,同比增长79.8%,其中包括专利纠纷案5056件,同比增长101.4%。同期,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分别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础,构建了良好的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我国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的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出现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踏上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征程。“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制度基础,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此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种子已经在创新者的心中生根发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步夯实,运用和保护的效果逐渐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突出。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为新起点,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开创更加光明的前景。

    行业资讯 2014-10-24
  • 王老吉再诉加多宝侵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绿之争”再起争端,王老吉再度起诉加多宝,索赔金额高达2000万元。市三中院将于本周四开庭审理此案。  自2012年起,“红绿”纠纷不止。从“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开始,无论是外包装还是广告语,乃至产品配方,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愈演愈烈。  此次,王老吉起诉称,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内户外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近似的广告内容,侵犯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加多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此前, 加多宝方面曾多次表示,加多宝的数据是由国家权威机构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显示加多宝凉茶在2012年的销量稳居凉茶行业第一名,市场份额占比达80%以上,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红绿之争  围绕著名商标“王老吉”的争夺,王老吉和加多宝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官司纷争,这场价值1080亿元商标合同争端也被业内称为“红绿之争”,历时已有两年多。  2012年7月,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王老吉的商标之争暂时告一段落。之后,红罐“王老吉”广告更名“加多宝”。  2013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加多宝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改名广告,并赔偿原告广药王老吉损失及诉讼费1080余万元。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2013年12月24日,加多宝因“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条广告语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重庆一中院判决认为,王老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加多宝公司索赔1000万元的诉求。-------------------------------------------------------------------------------------------------智立方专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处理2、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专利、版权申请等)3、知识产权称号申报工作(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政府扶持资金等)4、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律师函、诉讼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企业QQ: 2232584511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行业资讯 2014-10-20
  • 商标律师的七种"武器"

    长生剑、孔雀翎、碧玉刀、多情环、离别钩、霸王枪、拳头,这是武侠名家古龙笔下江湖豪杰曾经使用的七种非同一般的江湖武器,每件精妙绝伦。这七种武器在白玉京等大侠的手里,变得出神入化,令人胆寒。 近年随着商标侵权诉讼的日益增多,影响面越来越广,各路商标律师粉墨登场。所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免不了纷争,解决纷争自然少不了武器。知识产权江湖各路大侠,对于上述七种武器的使用也是得心应手。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试图结合一些经典案例,主要从被告的角度,对于商标律师惯用的七种武器,为各位一一道来。第一种武器:长生剑 陈旧的剑鞘,缠在剑柄上的缎子也同样陈旧,根本看不出来有什么杀气,然而这陈旧剑鞘中的剑,却锋利无比。这就是江湖中最可怕的一把剑:长生剑。 在知识产权的江湖中,很多商标律师用剑,因剑乃兵器中的王者,只要抓住对方(原告)的弱点,发出致命一击,就能大功告成。“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就是商标律师的长生剑。 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这些只是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上,只有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使用的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辉瑞制药诉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涉案的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系指定颜色为蓝色的菱形立体商标,被诉侵权的药片在颜色和形状上与之高度近似,但在销售时有外包装盒,并且内包装为不透明锡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药片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其形状和颜色不能起到标识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第二种武器:孔雀翎 据兵器谱记载:“孔雀翎,世之宝兵。至华丽,出则杀敌于无形”。在古龙笔下,孔雀翎是一种杀人于无形中暗器,被它锁定的人避无可避,躲无可躲,只有死路一条。 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权人并不能一劳永逸。这是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才能实现这种区别功能。以前出现了一些商标权利人自己未使用注册商标,却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更有一些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后敲诈在先使用人或者通过诉讼,索取高额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初衷,从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 有鉴于此,《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64条更是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其连续三年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该商标或者免予赔偿就成了商标律师的“孔雀翎”。 “皮宝王”商标侵权案,就是近年发生的一个案例。广东太安堂药业公司(以下称“太安堂”)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皮宝霜”用于治疗皮肤类疾病,其产品“皮宝”、“肤特灵”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原告广东阳春市康得乐技术公司(以下称“康得乐”),2004年即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 “皮宝王+图”注册商标。2013年年底,原告同时起诉多家药店,索赔20万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由于无法证明其“皮宝王”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只得撤诉,没有讨到任何便宜。同时,原告的鲁莽起诉行为,还带来其注册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第三种武器:碧玉刀 古龙在书中这样描写段玉的碧玉刀:白银吞口、黑鳖皮鞘、镶着七颗翡翠的刀。碧玉刀非但价值连城,而且故老相传,都说其中还藏着一个很大的秘密。无论谁只要能解开这秘密,他立刻就可能变成富可敌国的武林高手。 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就是商标律师手中的“碧玉刀”。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在先权利,这是一条国际通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规定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15条规定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第32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都是对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 “IVERSON”商标争议案是一个典型的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纠纷案件。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均认为,“Iverson”只是姓,“Allen Iverson”才是全名,而争议商标并没有使用该姓名的全称,因此不构成对Allen Iverson在先姓名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该案中,原告于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中国公众已经将“Iverson”与Allen Iverson建立了对应关系,“Iverson”作为著名的NBA球星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况下,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Allen Iverson相联系,从而认为相关商品的来源与Allen Iverson有关,损害了Allen Iverson的姓名权。第四种武器:多情环 “无论套住了什么,立刻就紧紧地缠住,绝不会再脱手,就好象是个多情的女人一样”,这就是古龙笔下的另一种武器:多情环。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从而造成被动。但是,有经验的商标律师,往往能起死回生,个中法宝就是《商标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律师只要能够证明,被告在先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原告就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这就是商标律师的第四种武器:多情环。 比如,在蓝迪(抚顺)国际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特福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蓝迪公司分别在1996年1月和1997年5月取得“好帮手”、“好帮手Handy Mate”的商标专用权。江苏爱特福通过受让成为“84”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84”商标在1992、1994、1998、2001年获得江苏省沐浴露、洗洁精类产品的著名商标。两家被告爱特福公司将“84”与“好帮手”并列使用于天然活性洗洁精产品上,以“84好帮手天然活性洗洁精”作为产品的名称,并于1995年底开始在徐州电视台播出广告。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第五种武器:离别钩 “这柄钩,无论钩住什么都会造成离别。如果它钩住你的手,人的手就要和腕离别;如果它钩住你的脚,你的脚就要和腿离别”,这就是古龙笔下主人公杨铮使用的武器:离别钩, 《商标法》第59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离别钩在手,商标律师无忧。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诉北京市立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使用TOEFL试题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就是一个介绍商品内容而进行描述性质“合理使用”的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以及“TOEFL 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第六种武器:霸王枪 霸王枪是江湖上独一无二的一杆枪,长一丈三尺七寸三分,重七十三斤七两三钱,枪尖是纯钢,枪杆也是纯钢。它的尖若是刺在人身上,那人固然必死无疑,就算被枪杆扫中,也得呕血五升。 现实生活中,商标权人起诉销售者的案例不胜枚举,往往索赔数额巨大,给销售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是,不少人忽视了《商标法》第60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点。销售者主观上的“不知道”即可免除赔偿责任,这就是商标律师的霸王枪。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红双喜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红双喜”、“DHS”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均注册在第28类乒乓球等商品上。2011年8月11日,红双喜公司在京客隆怀柔店内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假冒红双喜商标的侵权产品。红双喜公司认为京客隆怀柔店侵犯其享有的“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销售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京客隆怀柔店证明了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京客隆怀柔店停止销售侵犯红双喜公司“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驳回红双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七种武器拳头 《愤怒的小马》中有这样两句,让人印象深刻:“很少有人知道,拳头也是一种武器,而且是无可替代的武器 ”;“出击的拳头没有大小,只有力道的深浅”。 人们把“拳头”列入“七种武器”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不做探讨。但每个人都有双拳头,但真正用得好的,才是个中高手。武林人士在对决时,功力深厚的一方,一拳即可将对手击败。正如商标律师,面对商标侵权之诉,终极功力在于说服法庭:涉案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使近似,也不会导致混淆,从而成功地为当事人摆脱责任。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情形(所谓的“双相同”),不再考虑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业界称之为“商标权的绝对保护”。除此之外,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犹如围棋中的“胜负手”(《商标法》第57条)。 商标法上混淆的含义是指,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同一商品提供者,或者虽然认为来源于不同的提供者,但误认为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误认为两者具有经济上、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系(例如授权或赞助)。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正是这样的终极案例。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对鳄鱼国际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理商上海东方鳄鱼公司提起诉讼,称二被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鳄鱼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第25类服装及其他相关类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判定被诉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通常要根据诉争标识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进行判断,且将是否造成混淆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就本案诉争商标具体情况而言,鳄鱼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使用相关商标,主要是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且在实际使用中也有意区分诉争标识,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从诉争标识在中国市场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看,两者在中国市场内已拥有各自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均已形成客观的划分,已成为可区别的标识。应当认为被诉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虽有近似之处,但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诉争标识区别开来,其共存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基于鳄鱼国际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自身的相关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的相关商品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法院最终认为被告的被诉标识与法国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七种武器,在同一个商标诉讼案件中,可以单独运用,但如果能组合使用,其功力定可倍增。知识产权界的各路大侠,不妨细细揣摩,针对不同的案件,灵活使用,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也。 如果上述武器都用不上,试试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因此,该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之效力。将该原则结合《商标法》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往往也能有意外的惊喜。

    默认栏目 2014-10-17
  • 商标律师的七种"武器"

    长生剑、孔雀翎、碧玉刀、多情环、离别钩、霸王枪、拳头,这是武侠名家古龙笔下江湖豪杰曾经使用的七种非同一般的江湖武器,每件精妙绝伦。这七种武器在白玉京等大侠的手里,变得出神入化,令人胆寒。 近年随着商标侵权诉讼的日益增多,影响面越来越广,各路商标律师粉墨登场。所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免不了纷争,解决纷争自然少不了武器。知识产权江湖各路大侠,对于上述七种武器的使用也是得心应手。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试图结合一些经典案例,主要从被告的角度,对于商标律师惯用的七种武器,为各位一一道来。第一种武器:长生剑 陈旧的剑鞘,缠在剑柄上的缎子也同样陈旧,根本看不出来有什么杀气,然而这陈旧剑鞘中的剑,却锋利无比。这就是江湖中最可怕的一把剑:长生剑。 在知识产权的江湖中,很多商标律师用剑,因剑乃兵器中的王者,只要抓住对方(原告)的弱点,发出致命一击,就能大功告成。“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就是商标律师的长生剑。 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这些只是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上,只有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使用的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辉瑞制药诉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涉案的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系指定颜色为蓝色的菱形立体商标,被诉侵权的药片在颜色和形状上与之高度近似,但在销售时有外包装盒,并且内包装为不透明锡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药片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其形状和颜色不能起到标识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第二种武器:孔雀翎 据兵器谱记载:“孔雀翎,世之宝兵。至华丽,出则杀敌于无形”。在古龙笔下,孔雀翎是一种杀人于无形中暗器,被它锁定的人避无可避,躲无可躲,只有死路一条。 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权人并不能一劳永逸。这是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才能实现这种区别功能。以前出现了一些商标权利人自己未使用注册商标,却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更有一些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后敲诈在先使用人或者通过诉讼,索取高额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初衷,从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 有鉴于此,《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64条更是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其连续三年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该商标或者免予赔偿就成了商标律师的“孔雀翎”。 “皮宝王”商标侵权案,就是近年发生的一个案例。广东太安堂药业公司(以下称“太安堂”)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皮宝霜”用于治疗皮肤类疾病,其产品“皮宝”、“肤特灵”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原告广东阳春市康得乐技术公司(以下称“康得乐”),2004年即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 “皮宝王+图”注册商标。2013年年底,原告同时起诉多家药店,索赔20万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由于无法证明其“皮宝王”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只得撤诉,没有讨到任何便宜。同时,原告的鲁莽起诉行为,还带来其注册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第三种武器:碧玉刀 古龙在书中这样描写段玉的碧玉刀:白银吞口、黑鳖皮鞘、镶着七颗翡翠的刀。碧玉刀非但价值连城,而且故老相传,都说其中还藏着一个很大的秘密。无论谁只要能解开这秘密,他立刻就可能变成富可敌国的武林高手。 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就是商标律师手中的“碧玉刀”。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在先权利,这是一条国际通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规定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15条规定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第32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都是对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 “IVERSON”商标争议案是一个典型的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纠纷案件。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均认为,“Iverson”只是姓,“Allen Iverson”才是全名,而争议商标并没有使用该姓名的全称,因此不构成对Allen Iverson在先姓名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该案中,原告于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中国公众已经将“Iverson”与Allen Iverson建立了对应关系,“Iverson”作为著名的NBA球星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况下,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Allen Iverson相联系,从而认为相关商品的来源与Allen Iverson有关,损害了Allen Iverson的姓名权。第四种武器:多情环 “无论套住了什么,立刻就紧紧地缠住,绝不会再脱手,就好象是个多情的女人一样”,这就是古龙笔下的另一种武器:多情环。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从而造成被动。但是,有经验的商标律师,往往能起死回生,个中法宝就是《商标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律师只要能够证明,被告在先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原告就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这就是商标律师的第四种武器:多情环。 比如,在蓝迪(抚顺)国际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特福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蓝迪公司分别在1996年1月和1997年5月取得“好帮手”、“好帮手Handy Mate”的商标专用权。江苏爱特福通过受让成为“84”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84”商标在1992、1994、1998、2001年获得江苏省沐浴露、洗洁精类产品的著名商标。两家被告爱特福公司将“84”与“好帮手”并列使用于天然活性洗洁精产品上,以“84好帮手天然活性洗洁精”作为产品的名称,并于1995年底开始在徐州电视台播出广告。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第五种武器:离别钩 “这柄钩,无论钩住什么都会造成离别。如果它钩住你的手,人的手就要和腕离别;如果它钩住你的脚,你的脚就要和腿离别”,这就是古龙笔下主人公杨铮使用的武器:离别钩, 《商标法》第59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离别钩在手,商标律师无忧。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诉北京市立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使用TOEFL试题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就是一个介绍商品内容而进行描述性质“合理使用”的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以及“TOEFL 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第六种武器:霸王枪 霸王枪是江湖上独一无二的一杆枪,长一丈三尺七寸三分,重七十三斤七两三钱,枪尖是纯钢,枪杆也是纯钢。它的尖若是刺在人身上,那人固然必死无疑,就算被枪杆扫中,也得呕血五升。 现实生活中,商标权人起诉销售者的案例不胜枚举,往往索赔数额巨大,给销售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是,不少人忽视了《商标法》第60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点。销售者主观上的“不知道”即可免除赔偿责任,这就是商标律师的霸王枪。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红双喜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红双喜”、“DHS”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均注册在第28类乒乓球等商品上。2011年8月11日,红双喜公司在京客隆怀柔店内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假冒红双喜商标的侵权产品。红双喜公司认为京客隆怀柔店侵犯其享有的“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销售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京客隆怀柔店证明了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京客隆怀柔店停止销售侵犯红双喜公司“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驳回红双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七种武器拳头 《愤怒的小马》中有这样两句,让人印象深刻:“很少有人知道,拳头也是一种武器,而且是无可替代的武器 ”;“出击的拳头没有大小,只有力道的深浅”。 人们把“拳头”列入“七种武器”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不做探讨。但每个人都有双拳头,但真正用得好的,才是个中高手。武林人士在对决时,功力深厚的一方,一拳即可将对手击败。正如商标律师,面对商标侵权之诉,终极功力在于说服法庭:涉案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使近似,也不会导致混淆,从而成功地为当事人摆脱责任。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情形(所谓的“双相同”),不再考虑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业界称之为“商标权的绝对保护”。除此之外,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犹如围棋中的“胜负手”(《商标法》第57条)。 商标法上混淆的含义是指,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同一商品提供者,或者虽然认为来源于不同的提供者,但误认为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误认为两者具有经济上、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系(例如授权或赞助)。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正是这样的终极案例。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对鳄鱼国际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理商上海东方鳄鱼公司提起诉讼,称二被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鳄鱼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第25类服装及其他相关类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判定被诉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通常要根据诉争标识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进行判断,且将是否造成混淆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就本案诉争商标具体情况而言,鳄鱼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使用相关商标,主要是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且在实际使用中也有意区分诉争标识,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从诉争标识在中国市场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看,两者在中国市场内已拥有各自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均已形成客观的划分,已成为可区别的标识。应当认为被诉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虽有近似之处,但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诉争标识区别开来,其共存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基于鳄鱼国际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自身的相关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的相关商品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法院最终认为被告的被诉标识与法国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七种武器,在同一个商标诉讼案件中,可以单独运用,但如果能组合使用,其功力定可倍增。知识产权界的各路大侠,不妨细细揣摩,针对不同的案件,灵活使用,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也。 如果上述武器都用不上,试试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因此,该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之效力。将该原则结合《商标法》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往往也能有意外的惊喜。

    行业资讯 2014-10-17
  • 恒大高新叫板“恒大”欲夺冰泉商标

    “一处水源供全球”的恒大冰泉自2013年11月推出以来,销售份额增长率位居全国包装水行业首位。就在恒大冰泉的品牌越发响亮之际,远在江西的上市公司恒大高新却提出了异议,称该公司拥有饮料商品的“恒大”商标,并已向工商部门投诉,展开商标维权行动。

    行业资讯 2014-10-14
  • 关于116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交会,创办于1957年春季,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是中国目前历史最久、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成交效果最好、信誉最佳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得到政府、企业乃至个人的高度重视。而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更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之下取得了显著效果! 前两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就116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以下通知: 各交易团、参展企业:​​ 2014年秋季广交会期间,DVD6C联合体代表——日立公司将对未经许可生产、出口DVD产品(DVD播放 机、DVD刻录机等)的企业进行巡查,对未被许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向广交会投诉站检举、投诉。届时广交会举办方在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后,将按大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为维护广交会的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请各交易团在要求各参展企业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参展企业所带的DVD及蓝光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凡没有获得6C、3C许可的企业(获得许可的企业应有许可协议书),不得在交易会期间展示或签约出口。​​ 特此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智立方小编观点: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拥有了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了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实际是在保护自身权益之余,更巩固了企业自身实力,提高了企业自身竞争力。-------------------------------------------------------------------------------------------------智立方专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处理2、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专利、版权申请等)3、知识产权称号申报工作(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政府扶持资金等)4、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律师函、诉讼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601-856公众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邮箱:zlf@zlftm.com企业QQ: 2232584511扫一扫即可关注,随时随地随心互动!

    行业资讯 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