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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谁该让步?
A、B两家工厂均是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产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因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于其申请日期相同,不存在谁申请在先,此时就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即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的是以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授权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在先使用人的申请授予其商标专用权。早早早!鲁迅先生小时候在书桌上刻“早”字,用来提醒自己不要迟到,要早起。之于商标注册又何尝不是呢?商标选定后一定要立马注册,有时候早一天就是一个翻盘的机会哦!我国商标是先申请原则,即对于相同的申请,权利属于先提交申请方。若同一天提交申请的,则权利属于使用商标早的一方;若都没有使用,则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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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发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示范引导作用,落实《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0〕36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将确定为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46家众创空间、38家科技企业孵化器、3家科技企业加速器、1家国际化众创空间、5家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及4家粤港澳众创空间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各孵化载体要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壮大创业导师队伍和创新创业基金规模,不断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培育优质的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企业,推动我省创新创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 附件:1.2020年度广东省众创空间名单 2.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3.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名单 4.2020年度国际化众创空间名单 5.2020年度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省科技厅 2021年1月11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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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字可不是随便取的,这些原则一定要遵守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商标。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企业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商标名字可不是随便取的,适度的“玩梗”是可以的,但是造成不影响,有悖社会正义是肯定不行的,国家商标局对商标名称的检索也是十分严格的。下面我们就了解下关于商标取名的原则。1、注册商标要符合《商标法》规定(1)明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不能使用更不能注册:比如同我们中国、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官方使用的标志,和“红十字”等相同相近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对社会道德有不良影响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中国未注册或者已注册的商标,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2)明确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或仅仅只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用途、数量等情况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符合行业特征和产品定位商标取名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行业的特性,符合产品定位,不能盲目根据自己喜好的任意取,在注册时也要避免使用行业内通用词汇,避免使用表示产品特色的词汇。比如:第9类电子通讯,很多商标喜欢带“通”字;第25类是服装类,则喜欢带“美”、“好”、这些字眼区别性比较低,难以增加商标通过率。3、商标名称尽量简短、易称呼易记人们在看到商标的时候,会有个短暂记忆,如果上面名字太长又没有相应的含义,比较拗口,大家肯定是记不住的。中文商标尽量在四个字以内,并且不要含有生僻字,在起名时考虑消费者称呼品牌等多方面因素。4、避免使用虚词起名时, “之”、“斯”、“特”、“尔”、“乎”之类的虚词不会增加商标的通过率,比如“东方龙”与“东方之龙”商标,后者一般会因为前者而注册失败。5、避免使用网络热词取名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网络热词,大家都知道,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很快。而我们每天接受的信息数以万计。在这么庞大的数据面前,网络热词就像是昙花一现,往往热的快,也冷的快。对于创业者而言,商标是作为企业的文化的标志。所以我们在给商标取名字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企业文化、产品特色、商品用途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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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酸奶牛”商标权属疑存瑕疵,新希望乳业收关注函
1月6日,新希望乳业斥资2.31亿元收购“一只酸奶牛”60%股权,1月8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数据、交易定价依据、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以及“一只酸奶牛”商标诉讼争议对未来经营的影响等,1月9日,新希望乳业回应称,相关问题的回应以公司公告为准。针对新希望乳业计划2.31亿元收购“一只酸奶牛”相关方60%股权一事,深交所1月8日下发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数据、交易定价依据、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以及“一只酸奶牛”商标诉讼争议对未来经营的影响等。记者注意到,“一只酸奶牛”一度陷入商标纠纷中,而此次收购价格依据的是交易标的2019年未经审计的模拟净利润。分析认为,该估值法可能存在较大偏差,瑕疵较多。而收购完成后,一向缺乏全国大单品的新希望乳业可利用茶饮渠道,避开在传统零售渠道与乳业巨头的竞争,整体策略是对的,但切忌盲目进行门店扩张。1月9日,新希望乳业回应记者称,相关问题的回应以公司公告为准。估值方式被指“瑕疵很多”1月6日,新希望乳业宣布拟以2.31亿元收购重庆新牛瀚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瀚虹”)60%股权,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拓展终端渠道布局,推动公司数字化战略转型,提升长期价值等。资料显示,重庆瀚虹为一家2020年12月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1300万元,由重庆霖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重庆蕴棠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重庆优又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重庆竞润瀚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8.5%、17.77%、23.73%、40%,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为华昌明。同期成立的还有重庆一只酸奶牛食品有限公司,由重庆瀚虹100%持股。官方信息显示,“一只酸奶牛”创立5年来,以20-30岁女性白领为主要目标用户,主打“酸奶+”等差异化茶饮产品,现门店数量已逾千家,业务覆盖重庆、四川、江苏、陕西、广东、海南、福建等18个地区,2019年营业收入约2.4亿元,模拟净利润约3500万元(未经审计)。根据公告,新希望乳业收购重庆瀚虹60%股权拟定的2.31亿元交易对价,实则是根据“一只酸奶牛”品牌项下2019年模拟净利润3500万元而来,疑似未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此,深交所要求新希望乳业补充披露重庆瀚虹的主要财务数据、交易定价依据等。香颂资本沈萌认为,如果以收益法进行估值,用未经审计的模拟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偏差,最后估值与真实价值不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所以瑕疵很多”。“一只酸奶牛”陷商标纠纷公告显示,重庆瀚虹将围绕核心品牌“一只酸奶牛”展开经营业务。目前,“一只酸奶牛”国内外的全部核心商标资产、自建或投资的中央厨房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直营或加盟的门店等资产,均由交易对方华昌明、伍元学、华自立控制。根据投资协议,华昌明、伍元学、华自立需在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向重庆瀚虹置入与“一只酸奶牛”品牌相关的存量资产以及重庆、成都、深圳,海南等相关运营公司股权的置入等工作,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的宽限期内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置入、直营或联营门店主体变更等工作。然而,作为核心品牌资产,“一只酸奶牛”一度陷入商标纠纷中。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9月,成都离岸商务服务中心注册了第16676428号“一只酸奶牛”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2018年4月20日,该商标权转让给梁某。在此期间,华某某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交了在先宣传使用证据及成都离岸商务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等证据,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9月,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因不服这一处理结果,梁某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院,但诉讼请求被驳回。2017年8月,此次收购涉及的“一只酸奶牛”连锁经营业务运营方——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5884887号“一只酸奶牛”商标,注册范围为第43类酒吧服务、自助餐厅等,但被商评委驳回。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诉讼请求被驳回,该公司提起上诉。在此期间,梁某已将第16676428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转让给台州市路桥云西电子商务商行,并于2019年9月进行了《商标转移公告》。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持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并公告,对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深交所要求新希望乳业核实并补充披露“一只酸奶牛”商标涉诉情况,以及对重庆瀚虹未来经营的影响。专家建议谨慎扩张根据新希望乳业公告,重庆瀚虹被收购后的3年里,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3850万元、4235万元、4658万元,并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2743万元。若新公司经审计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润低于10500万元时,则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向新希望乳业支付估值差额补偿。对此,监管部门关注要求新希望乳业补充说明业绩补偿条款是否设置了充足、可行的履约保障措施,以及未来重庆瀚虹经营可能面临的履约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经营风险等具体情况。有报道称,“一只酸奶牛”目前已在西南、华中、华东、华北、华南等地布局1000多家门店,微信公众号有百万粉丝,小程序会员达80万,仅2019年就售出数千杯产品。随着4000亿新式茶饮市场的兴起,新希望乳业有望通过此轮投资站上现制酸奶茶饮风口。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新希望乳业首次在零售业态上布局。自2002年起,新希望乳业在国内掀起多轮并购潮,通过整合或联姻区域性城市乳企,实现在全国迅速扩张,在四川、云南、宁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山东、河北等地拥有乳制品生产型子公司15家。财报显示,尽管新希望乳业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多点布局,但近两年净利润增速逐渐下滑,由2017年的47.95%下降至2019年的0.41%。乳业专家宋亮认为,“此前新希望乳业多为横向收购,结果是大而不强。上市后,新希望乳业先是收购了现代牧业部分股份,完善了供应链,下一步重点完善渠道,做法是对的。”宋亮进一步指出,新希望乳业缺乏全国性的大单品,如在传统零售渠道,没法与伊利、蒙牛、光明正面抗衡。收购“一只酸奶牛”后,可以尝试将线下饮品店作为主要渠道。“关键是收购后不能图快而大,要稳而精,谨慎加盟,因为在全国布局零售门店是非常难的事。”记者注意到,“一只酸奶牛”此前携手云南大理来思尔乳业公司定制开发特色酸奶作为产品专用基料,而来思尔乳业为A股上市公司皇氏集团下属企业。在西南地区,新希望乳业拥有四川乳业、西昌三牧、昆明雪兰、云南蝶泉、昆明海子、七彩云等多家子公司。如此次收购完成,“一只酸奶牛”的酸奶基料很可能全部换由新希望乳业提供。1月9日,新希望乳业回应记者称,相关问题的回应以公司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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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怎么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 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 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 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 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 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衷心感谢代表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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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3号)的有关规定,经公示通过,现将广东省2020年冯氏咨询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等23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广东省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5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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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字之差!茶颜悦色遇茶颜观色,发声明表示死磕到底
作为茶饮品牌,茶颜悦色在长沙乃至全国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打卡一杯“茶颜悦色”奶茶,已经成为很多人到长沙的消费标配。然而,长沙还有一个名为“茶颜观色”的奶茶店品牌。据了解,茶颜观色在2017年至今,已经在湖南多地开了近400家茶馆。两者仅有一字之差,经常有消费者表示很难区分。“茶颜悦色”是长沙当地的知名奶茶品牌,于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出首店。“茶颜悦色”商标最早由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5、43、30类商品和服务上。而“茶颜观色”则是于2019年5月在长沙开出第一家奶茶店。不过,“茶颜观色”商标注册时间却早于“茶颜悦色”,是由柴泽军于2004年9月22日申请在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2008年3月14日获得注册,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茶馆”“咖啡馆”“餐馆”等。2018年,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几经转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专用权,并陆续在长沙、株洲开设了多家“茶颜观色”奶茶店。由此,“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陷入一场持久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之争。2020年4月,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但被法院驳回。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决认为,虽两者在读音上仅一字之差,但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能使相关公众混淆的程度相对较低。“茶颜悦色”商标系2013年开始使用,经被告不断推广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面前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其商品亦成为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成为了长沙乃至全国都知名的“网红”奶茶;而“茶颜观色”商标可推断其系2017年才开始推广,在被告的“茶颜悦色”已经在相关领域逐步积累一定知名度、而“茶颜观色”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较弱的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茶颜悦色”标识并不会与原告的“茶颜观色”产生误认,不会导致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之中。而相关话题#茶颜悦色反诉茶颜观色#一度冲上热搜,引起大量网友关注,截止目前也有3.7亿阅读量。1月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再一次对簿公堂,这一次是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认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一家位于长沙南门口、已经关店的茶颜观色奶茶店也成了被告之一,被索赔70万元。茶颜悦色认为,茶颜观色不仅在宣传中使用了模仿茶颜悦色的仕女图、文案、标语,门店里也使用了模仿茶颜悦色的店内装潢。“观色商标早于悦色”的宣传,更是让公众误认为悦色才是抄袭者,损害了商誉。被告茶颜观色则认为,商品装潢和服务装潢是两个概念,在此前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提供的是商品,不是服务,所以不构成对被告43类商标权侵犯,在本案中,却又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服务,认为被告假冒了原告服务装潢,这是完全矛盾的。不能原告什么好处都占了。此次庭审持续了4多个小时,当庭未宣判。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茶颜悦色官方微博针对反诉“茶颜观色”表态称,“我们真的在告他们了!我们也一定会跟侵权行为死磕到底!!!”在茶颜悦色所发表观点中同时也有提到,面对与茶颜观色这一系列纠纷,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创立之初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没有做好商标布局,筑起牢固的品牌护城河,这才令他人发现知识产权漏洞,进行商标抢注。借此案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在创业初期就及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完善好商标布局,以免遇到商标抢注等情况,导致品牌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当然,遇到侵权行为也不要慌张,务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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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它虽是商标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但是,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一、外观的不同:注册商标可以标记®标,未注册商标则不能标记。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别才是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本质区别。法律地位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排他权不同: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2.专用权不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3.受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注册商标受商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当权利被侵害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对未注册商标来讲,只有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能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未注册商标是很容易被侵权的,而且被侵权后的维权难度也很大。4.构成侵权难易不同: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管理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在相同/近似的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禁止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注册商标处于无保障状态,最容易面临的则是因他人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的危险。所以,只有合理的使用注册商标,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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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并非商标转让!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
尽管已耗时五年有余,但围绕红牛股东的这场纷争,仍在不断上演新的戏码。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严彬实际控制)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 “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此外,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还做出如下认定: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95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集团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合资公司自1996年起至2016年,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集团对注册商标的权属。在合资公司和天丝集团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合资公司主张“95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50年还是20年?在面对对自己不利的终审结果,中国红牛强调50年的协议仍在审理之中!但泰国天丝对此的态度是,“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中国红牛方面则强调,关于这份50年协议的争论还在另案审理。根据这次高院的此次判决,对于50年合同的表述是“红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本院并未采纳,红牛公司提出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本案无关。”如果能够认定双方签署的授权协议有效期限为50年的话,中国红牛仍有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简言之,中国红牛还可以继续在中国运营红牛系列产品,且期限可以延长到2045年。对于此次判决结果,天丝集团声明称,这“进一步确认了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中国红牛则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在中国红牛看来,这桩“商标战”仍未彻底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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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各国注册商标都有哪些禁忌?
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中华”牌香烟,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三角标志: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数字:以数字作为商标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如“555”牌,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被核准。颜色:西方国家以黑色为不吉利,东方国家却以白色为不吉利。在拉丁美洲国家,人们将紫色与死亡联系在一起。英国人忌讳黄色,中国人和泰国人将黄色视为庄重、高贵和权力,而埃塞俄比亚人办丧事时穿黄色衣服。绿色给人以凉爽和宁静的感觉,在意大利、 新加坡等国普遍受欢迎,但日本人却认为绿色不吉祥。菊花:意大利人忌用菊花作商标图形,因为意大利人把菊花作为葬礼专用的花,他们把菊花与死亡联系在一起。日本人喜爱樱花而忌讳荷花,也忌讳代表皇室的菊花。在日本由于皇家顶饰上的图案是菊花,它的地位被提高了,而皇家用的十六瓣菊花在商业上不宜采用。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在这些国家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玫瑰花: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1、瑞典:瑞典的国旗主色是蓝色,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2、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禁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阿拉伯人禁用六角星图。3、法国:法国人忌用核桃花作商标图形,同时也忌用仙鹤作商标图形。在法国仙鹤则是蠢汉和淫妇的代名词。孔雀在东方人心目中是美丽的,但是在法国是淫妇的别称。郁金香是荷兰的国花,在土耳其是爱情的象征,但在法国人的眼里却是无情无义之物。“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4、印度:印度人忌用仙鹤图形,因为在印度人心目中,仙鹤是伪善者的形象。同时印度人也极忌讳棕榈树和报晓的雄鸡。但崇拜猴子。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因为澳大利亚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同时,澳大利亚人不喜欢别国用袋鼠和树熊(考拉)作为商标图形,因为他们把这种图形视为本国的特权。6、新加坡:新加坡在标志方面禁用宗教词句及象征性标志。7、马达加斯加:马达加斯加把猫头鹰视为不祥之兆。中国人也不喜欢猫头鹰,在中国的一些地区,猫头鹰被视为不祥之鸟。而在西方国家却把它当作智慧的象征,在一些书籍展览的招贴设计上常爱画上猫头鹰的形象。8、埃及:埃及把莲花和鳄鱼作为其图腾图形,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9、美国:美国人忌用珍贵动物作商标图形,因为这会招致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抗议和抵制,同时也不喜欢一般人不熟悉的古代神话人物出现在商标图形中。10、英国:英国人忌用象作为商标图形。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在英语中,雄鸡(Cock)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影响不佳。中文中“芳”字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的意思,那么在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使用可能使人感到恐怖,如果作为商品商标使用,需要特别注意。11、捷克:捷克人将红三角图案作为有毒的标志。12、巴西:在中国一般将鹿看作是快乐、活泼、长寿的象征,但在巴西等地却是“同性恋”的俗称。13、日本:日本人忌用荷花作商标图形,原因是日本人把荷花作为葬礼专用的花。日本人把龟视为长寿的象征,而中国忌讳龟而把仙鹤、松柏喻为长寿。现代的中国人忌用龟作图形设计。虽然在我国古代曾把龟视为长寿之物,古代的碑座、建筑中就常用龟的图案。汉代瓦当中的玄武纹就是龟与蛇的形象。但发展到近代,“龟”却含有贬义,成为辱骂人的词语。14、德国:德国对于类似纳粹党及其准军事集团的商标或标志,在法律上是禁止使用的。特别要注意的是佛教中的万字图形和纳粹党党徽极为相似,只是方向不同,因此不能应用在设计中。15、尼日利亚:由于三角形与其国家象征性标志有密切关系,因而也应避免使用。16、伊斯兰教国家:忌用猪作商标图形。我国熊猫虽令人喜爱,但是因它外形似猪,故用其设计的商标标志也不能进入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伊斯兰教国家禁用猪及类似猪的图案设计。中国人引为自豪的熊猫,在东南亚、欧美等地广受欢迎,视为憨态可掬,但伊斯兰国家却对它有厌恶之感。17、土耳其: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最好不要作为商标使用。18、意大利:忌用兰花图。19、韩国:韩国人认为方形、圆形带有积极的含义,三角形是消极的。20、其他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西方人忌讳用黑猫,认为黑猫是不祥之物。白象是东南亚地区的吉祥之物,但在欧美市场上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ant”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同样,斯里兰卡、印度视大象为庄严的象征,在欧洲人的词汇里大象则是笨拙的同义词。有宗教象征的六角星、跷起的大拇指以及“古兰经”中的词句,在非洲和中东的许多国家,如: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科威特,巴林、伊朗、卡塔尔,也门和阿曼这些国家要避免使用。六角星还是犹太人的象征。香烟不能用“长寿”作商标,药品不能用“万能”作商标,服装不能用“健康彩棉”作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