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点点”是不是“1點點”?你能一点点分清吗?
生根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餐饮服务及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9月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广泛用于遍布各地的“一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颇具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被控侵权标识网页截图)生根公司认为,某茶坊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产品网页上大量使用带有商标标识的奶茶产品进行宣传,以生根公司的商誉为其商品质量做背书,存在明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给生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生根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坊商行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8万元。某茶坊商行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植脂末,是制造奶茶的关键原料,不属于“1點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且产品上的链接及标签上使用的是“一点点”字样,并非注册商标“1點點”,因此生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不同意生根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属于侵权。首先,某茶坊商行销售的植脂末产品虽然不是奶茶,但属于制造奶茶的原料,以普通公众的一般判断力,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奶茶、奶昔类别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消费对象上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其次,某茶坊商行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带有“1點點”标识的图片,该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产品包装、产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使用的简体汉字“一点点”,与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某茶坊商行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遂与生根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主动删除产品网页上的“1點點”标识,并主动赔偿了生根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供稿:民三庭 邹宇婷 图片:白云法院)
-
组织2020年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
一、企业发布技术需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华转网”(http://sctcc.cn)注册登记后,可在线发布其技术需求及悬赏金额,单个需求悬赏金额不低于5万元。企业可发布的技术需求数量不限,但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仅限一项。 (一)发榜企业条件。 在广东省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团组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经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已入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4.有创新需求的传统工业企业; 5.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注册成立的企业; 6.行业协会及专业技术机构; 7.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二)技术需求类别。 1.产品创新与技术攻关类。围绕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核心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解决方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科技含量的创新产品,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2.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类。围绕广东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3.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类。围绕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各类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研发。 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类。重点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首套技术装备研发,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5.共建研发平台类。帮助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6.高端创新管理与工业设计类。重点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机械设计、电路设计等高端工业设计,及企业高端创新管理咨询。 (三)技术需求发布流程。 1.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华转网”(http://sctcc.cn)进行注册,在线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平台审核。“华转网”对注册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审核予以通过后可发布技术需求,不通过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3.需求发布。企业在“华转网”填写技术需求登记表并发布悬赏金额。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 (一)入库条件。 具有扎实的相关技术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愿意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的科研工作者,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内(含港澳台)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高等学校(不含直属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在读博士; 2.国内(含港澳台)由国家举办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实验室、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型研究院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在读博士; 3.国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在读博士。 (二)入库流程。 企业科技特派员采取常态化入库,“华转网”常年受理入库申请,审核通过后完成入库。 1.在线申请。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华转网”(http://sctcc.cn)进行注册,填写注册登记表并上传学位证、毕业证、工作证、科研项目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平台审核。“华转网”将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完成入库,不通过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公开发榜对接 (一)技术需求审核。 平台按照标准化模板引导企业精准描述企业需求,并对企业提交的技术需求进行审查,提高企业技术需求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二)双向精准匹配。 “华转网”对通过筛选后的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精准匹配,向企业和科技特派员进行双向推送,即向企业科技特派员推送与其所在技术领域相匹配的企业需求,向企业推送与其技术需求相匹配的科技特派员,并通过短信和邮件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和科技特派员的响应度。 (三)揭榜方案审核。 揭榜科技特派员对感兴趣的技术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按照平台标准化技术方案模板提出初步技术解决方案,“华转网”对技术解决方案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企业进行推送。 (四)揭榜方案比选。 企业对收到的多个揭榜方案进行比选,选出一个或多个认为可行的技术方案,提出进一步沟通请求。 (五)技术细节沟通。 企业与其筛选出的一个或多个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细节沟通,最终确定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科技特派员。 (六)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双方对接成功后,由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七)技术合同登记。 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四、派驻管理 (一)派驻期限与时间。 企业科技特派员采用“柔性引进”方式,以2年为一个派驻周期,发榜企业与特派员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须在合同中约定派驻时间。特派员可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企业需求及企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服务时间,原则上,来自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特派员累计派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来自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特派员累计派驻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派驻保障。 鼓励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总监等职务,企业应提供研发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保障条件。 五、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方式。 1.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悬赏金额后,省科技厅按照企业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立项资助。 2.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0年1月1日~12月15日之间。 3.根据资金总额,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给予立项资助,资助资金领完即止。 (二)资助标准。 1.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总盘及申请资助项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派出单位为本省机构的,单个项目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派出单位为外省机构的,单个项目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项目仅限一项;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双一流”高等学校的,每所高等学校每年资助项目限20项,其他高等学校限10项;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国家或省属科研院所的,每年资助项目限20项,其他科研院所限10项。 (三)资金使用。 政府资助经费按照“包干制”原则,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科技特派员相关开支。 (四)资助流程。 1.企业与科技特派员对接成功后,企业与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技特派员与派出单位、企业签订派驻协议。 2.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联合提出资助申请。 3.“华转网”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的项目,企业支付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不低于50%,派出单位开具发票。 5.企业提交发票及转账流水凭证。 6.对已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规定资助比例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7.研发完成并经企业验收通过后,企业支付剩余经费,派出单位开具剩余经费发票。 8.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企业与派出单位联合申请立项,广东省科技厅根据企业验收报告及特派员研发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立项。 六、评估与激励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评估企业科技特派员任务完成情况。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须于每年度末在“华转网”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特派员完成任务后,由企业自主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特派员在“华转网”提交研发任务完成报告。 (四)特派员任务完成报告经审核后,省科技厅给予省级科研项目立项确认。 (五)年末将评选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企业,予以适当激励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 (六)企业科技特派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成果转化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七、时间安排 (一)企业、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入库时间:2020年4月15日10:00~12月15日17:00。 (二)省科技厅将定期公布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立项资助情况。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
判赔215万!央视国际诉聚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
2016年的法国欧洲杯早已结束,但因为其中的两场比赛,远在大洋彼岸的两家知名中国企业却在另一片“赛场”较劲至今。4月8日,上海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担任审判长,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发展迅速,略显尴尬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究竟构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尚无定论。在此情况下,本判决提出应以“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要求”作为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并认定涉案两场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对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因两场欧洲杯比赛引发300万赔偿之诉四位嘉宾、一张桌子、一块背景屏幕,在聚力公司“PPTV聚力”网站上,专为2016年欧洲杯而设置的演播室就这样搭建完成了。直播过程中,背景屏幕会实时转播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比赛现场画面,节目开始前、半场休息时间及比赛结束后,则显示技术统计信息及商业广告等其他内容。央视国际公司认为,其经授权在大陆地区享有独占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本届欧洲杯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以上述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两场比赛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并在网站首页设立专题页面推荐被诉侵权作品,这不仅严重侵害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而且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请获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300万元。庭审中,聚力公司辩称,其在节目中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现,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其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为该网站节目以竞猜、答题为主,与原告的受众、传播渠道均不同,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失。涉案节目属于类电影作品判赔215万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基于其客体性质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经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结合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将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等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其他权利”。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从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迅速,据相关报道,2018年的国内市场规模已高达2500亿元,并且仍将继续增长。遗憾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有无”等问题,目前仍无定论。在此背景下,本案判决对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判决认为,《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该是最低限度的,而非一个抽象的、无法捉摸的“较高独创性标准”,只要是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了最低限度独创性的要求,这也符合该法激励创作的基本立法宗旨。体育赛事节目类型多样,但只有符合最低独创性标准,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保护路径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提供补充保护,是一种消极的权益保护,而非积极的赋权保护。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或者客体使用方式,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兜底性规定和独创性裁量标准,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给予保护,从而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来源:上海浦东法院,IPRdaily
-
国知局: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商标档案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第三条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二)商标异议业务类;(三)商标撤销业务类;(四)商标复审业务类;(五)商标无效业务类;(六)其他类。各类不予受理材料、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不予归档。第五条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文件材料,待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严格审查归档质量,保证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第六条商标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商标电子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第七条商标档案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立卷保管,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 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第八条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但是仍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定期档案除外。第十条商标电子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商标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三条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点击下载 附件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 1987 年实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 1987 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修改制定的办法完善了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了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求,不再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二、修改过程2017 年 5 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该办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国家档案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多次研讨,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继续推进修改制定工作,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现状,借鉴其他领域档案管理规定,并就商标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销毁等重点问题再次与国家档案局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思路在修改中,一是科学界定商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效加强商标档案的管理。二是体现商标档案管理形式由纸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的要求,提高商标档案电子化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四、主要修改内容本办法条文共计 17 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一)完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在研究各类商标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同时,将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档案划为永久保存,将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产生的证据材料、备案材料等商标档案划为定期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予以明确。(第四、九条)(二)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内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商标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第六、十条)(三)明确商标档案鉴定销毁程序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首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 2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十一条)(四)建立商标档案利用制度鉴于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信息已在我局官网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查询,故对于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二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最高院终审落锤:海斯凯尔再次胜诉,回波公司被认定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瑞股份300049)与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商业(下简称“海斯凯尔”)诋毁纠纷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落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终民事裁定书中维持上海市高院二审认定,海斯凯尔拥有肝纤维化无创检测系列产品专利权,并判定上海回波和福瑞医疗公司在市场推广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海斯凯尔认为,此次判决有力支持了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的商业秩序,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的司法借鉴。海斯凯尔:专利技术破局垄断,奋力创新却遭多年商业诋毁据悉,肝脏无创纤维化诊断对于肝病的早期干预和阻断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10月,法国爱科森公司(后被福瑞股份控股收购)的无创检测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一度垄断了整个肝脏无创检测市场。但由于价格高昂,该产品临床普及应用较少。2012年,由海斯凯尔联合清华大学自主研发的无创肝纤维化检测系统FibroTouch诞生,并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凭借在“瞬时弹性成像探头”技术、“弹性信息和结构信息进行组合显示的系统”技术、“瞬时弹性检测装置”技术以及“弹性成像中组织运动快速计算方法”等技术的优势,FibroTouch系列产品迅速在市场中占一席之地,与福瑞公司及国外子公司建立正面的竞争关系。数据显示,FibroTouch自上市以来,市场反馈火爆,销售额年均增速超过50%。与此同时,福瑞公司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额出现大幅下滑。据双方官网资料,截至2016年,福瑞股份的FibroScan系列产品在国内仅有330余台,而同期海斯凯尔的FibroTouch系列产品在国内装机量已近600台,在2019年公布的数据已经达到1500台,市场优势进一步扩大。然而,伴随着海斯凯尔产品在市场上被快速接受,与之而来的是市场上竞争公司采用的各自非常规竞争手段,和连绵不断的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据海斯凯尔反馈,2013年9月,回波公司员工假扮患者在医院偷拍虚假视频资料,在优酷、搜狐等网站传播,损毁海斯凯尔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2014年5月,福瑞医疗公司高管通过互联网,公开捏造事实,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商业评价,降低海斯凯尔商业信誉;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爱科森控股子公司上海回波医疗公司,曾向海斯凯尔的经销商和目标客户发送捏造事实的律师函与告知函,函件中宣称海斯凯尔的无创检测产品侵犯专利权、并谎称其”傍名牌”、“冒用荣誉”、“虚假宣传”。 函中还写下一系列令人误解的言辞,包括假称“出售侵权产品”,“有可能使贵单位成为共同侵权人并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请在收到本函后,慎重考虑代理销售事宜,避免因此受到不必要的追索”,以及“请在收到本函后,慎重考虑采购、使用事宜、避免因购买、使用涉嫌侵权产品而受到追索”等内容 。最高院落锤,回波公司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逐个给予解释裁定,认定皆为商业诋毁行为。首先,对于福瑞高管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不实言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系捏造事实,贬损了海斯凯尔的商业信誉;其次,福瑞递送的律师函与告知函,系捏造事实,并容易误导受函者拒绝交易相关产品,已经超出了侵权警告正当维权界限,属于以不正当方式破坏海斯凯尔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提升自身竞争优势行为;最后,回波公司发布的不实视频,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该仪器质量的认知,并对海斯凯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已经超出正当的商业评论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肯定了该案二审中已经明确的事实——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未侵犯爱科森专利权。并且最终,最高院驳回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回波公司)和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瑞医疗公司)的再审申请。据悉,该裁定书已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自此,中国自主创新医械企业的维权之路最终获得了法律支持。对于最高院的裁定,海斯凯尔表示:“最高院的判决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这对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其重要。海斯凯尔在过去几年里,一方面要持续投入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同时还经历了艰苦的法律维权。在竞争对手竭力采用多种手段诋毁海斯凯尔品牌形象的情况下,海斯凯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并最终取得胜利。此次最高院的判决,无疑将让行业市场竞争更加回归到产品、技术和服务上,相信最终市场用户和合法经营的企业都将获益。”资料显示,基于清华大学在肝纤维化无创诊断领域的多年深入基础研究,海斯凯尔已经持有上百项核心专利,是该领域知识产权的头部企业。知识产权是一家企业的“立身之本”,随着我国高科技自主创新企业的不断发展,围绕维护专利权的诉讼案频频受到关注,海斯凯尔维权案件是其中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各类案件数量曾有较大增幅,并且案件的影响力和审理难度都在加大。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得出结论,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环境正在形成,法律威慑作用日益凸显。附:海斯凯尔维权之路:2014年12月31日,海斯凯尔就竞争对手上海回波、福瑞股份的商业诋毁行为向上海一中院起诉。2016年5月2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回波在涉案律师函、告知函中针对海斯凯尔产品捏造虚伪事实,并向海斯凯尔的经销商和目标客户散布虚伪事实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福瑞公司高管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降低海斯凯尔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两被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17年9月17日,上海高院对海斯凯尔诉上海回波、福瑞股份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除认可一审判决中对上海回波针对医院医院发送律师函、告知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以及福瑞公司高管在互联网上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外,进一步认定回波公司拍摄并在互联网上散播的视频对海斯凯尔仪器测量数值做了引人误解的片面陈述,系对事实的曲解,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该仪器质量的认知,该行为也构成商业诋毁。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判决,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回波公司的赔偿额,判令回波公司向十余家医院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在搜狐等网站进行刊登相关信息。202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回波公司、福瑞股份的再审裁定,对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在裁定中进一步明确“因本院生效判决认定海斯凯尔公司不构成侵害上海回波公司之关联公司弹性测量公司专利号为ZL00805083.X、名称为“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故律师函标题称海斯凯尔公司“侵害专利权”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虚伪事实”,故对二审法院此处认定予以纠正。来源:IPRdaily中文网
-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家520”活动 项目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请各镇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资金政策内容,结合商贸流通核心工作,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严格把关,把好资金审核“第一关”。 二、规范流程,注重时效 (一)活动节点 2019年“家520”活动 (二)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须为2019年在市商务局统一部署推动下举办“家520”活动的限上企业; 2、申报对象须满足《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9广东省促消费(夏季)暨“家520”购物节活动的通知》及《“一节一促消”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中的其他各项要求。 (三)申报时间和形式 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走网上申报、受理流程,请各镇区安排专人负责,并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格式、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工作时间从2020年4月8日至4月26日。 (四)申报材料 按照指南规定的扶持内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在网上提交,镇区进行初审。非表格类材料提供扫描件;表格类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扫描件和Word或Excel。扫描件必须在对应位置加盖企业和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此外,纸质材料也必须按网上申报时间同时提交至我局(服贸科)。纸质材料必须骑缝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附件:“一节一促消”项目申报指南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
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
-
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举措 (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1.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2.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3.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5.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7.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9.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10.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1.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12.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13.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搭建人才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14.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15.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16.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7.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18.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六)注重奖惩并重。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
判赔75万!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经常看到别人晒出一张张收款截图、余额截图除了羡慕,你有没有想过这截图可能是假的?以前总说“有图有真相”但其实,有图也未必那么靠谱日前,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基本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结果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IPRdaily
-
惠科大获全胜,群创提告17个案件全军覆没!
3月31日,据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发布消息显示,此前的群创光电诉惠科专利侵权案件有了结果。公告表明,3月30日,惠科收到宁波中级法院就群创光电起诉惠科的463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了群创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惠科胜诉。3月27日,宁波中级法院也就469号案件做出了同样的判决。至此,群创光电于2018年2月对惠科提起的17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12件专利被完全无效,3件于一审开庭后撤诉,最后2件案件于本月由宁波中级法院判决确认惠科未侵权。据悉,群创光电曾在2018年2月12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提起17件专利侵权诉讼,指控惠科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随后,惠科就群创光电提起诉讼的17件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17件专利之中12件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而在宁波中院起诉的2件专利侵权案件,判决结果为惠科不侵权。群创光电,曾是全球液晶面板市场的排名前三的台湾企业,企业成立时间早,专利布局早,专利数量多,而此次提出的17件专利之中,12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难免让人感叹专利的布局和运用,不在数量,胜在质量。宁波中院判决2件专利诉讼结果为不侵权,也从侧面反映出,群创光电对于惠科,名为专利侵权之诉,实为市场封杀之意。近年来,液晶面板厂商之间专利诉讼频发,背后是越来越薄的产品利润和市场份额的争抢。2018年,全球液晶电视面板出货量排名,群创光电排名第三,惠科排名第六;而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惠科已经超过群创光电排名第三,这对于营收持续下降的群创光电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由此可见,势头强劲后来居上的惠科成为其专利诉讼围猎的目标,亦在情理之中。此次,惠科在17件专利之诉中已获破局,为其后续继续液晶面板的市场扩张扫除障碍。然而,正如前面所述,液晶面板的市场竞争已呈白热化,而专利诉讼纠纷也已成为各大厂商之间市场之争的新战局,惠科想要继续扩张市场,够质够量的专利储备和专利运用经验,不可或缺。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