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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0年度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43号,见附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组织推荐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1个。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4月22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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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对《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划分为中小微型的企业。第三条 2020-2022年连续三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争3年内全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200家。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可给予全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由企业建设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镇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三)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促进小微企业上规上限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所开展的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互联网+等专项服务活动,按项目出资额最高可给予全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五)新上规奖励项目。对2019-2020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2019年2月升规的除外),奖励1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六)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升规后第二年(含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含2017年度、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七)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另行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第七条 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工信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五)拨款。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第八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专款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设备更新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支付企业融资成本和服务企业活动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资金处理、使用、绩效评价、后续的监督管理及检查。第十条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并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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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起!专利申请人可电子上传提交费减备案请求证明文件
近日,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发布关于调整专利费减备案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关于调整专利费减备案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2020年3月31日来源: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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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预算调剂及2020年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九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项目建设。按粤府办〔2013〕16号文、粤财工〔2013〕280号文和粤财工〔2014〕51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 (二)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在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 四、申报时间 本申报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所属镇区经信部门。请镇区经信部门完成网上和纸质材料初审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我局装备工业科(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37办公室)。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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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年报纸质报表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字〔2019〕1800号)要求,现将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年报纸质报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火炬统计年报纸质报表提交对象 营收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外)。 二、火炬统计年报纸质报表提交要求 营收2亿元以上的高企(高新区外)在火炬统计系统提交的年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火炬统计系统市审栏提示“已审”字样),打印“带火炬水印”的纸质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三、火炬统计年报纸质报表提交时间和地址 提交时间:4月7日-4月20日。 提交地点:企业将一式两份纸质报表提交至所在镇区科技部门,各镇区科技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四、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周岳,周艾平 88303920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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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 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入库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以下简称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对象是向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我市国家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包括:古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灯饰)、小榄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五金制品)、南头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家用电器)、沙溪镇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休闲服饰)。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承办费一次性定额支持10万元。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不含活动事项、产品及企业的广告)费、宣传资料的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的基地区域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要求参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展位须进行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展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整体形象。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 2.组织费用。按境内展每场3万元,境外展每场 6万元,列入“粤贸全球”计划的每场8万元给予定额支持。 (三)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且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对组织基地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基地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展销)产生的场租费给予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70%的支持;利用自有场地的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1万元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境外贸易服务供给 1.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境外售后服务平台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服务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在境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产生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对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数据统计、资料收集的基地工作站,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业务经费定额支持。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金额未达3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相类似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入库项目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的活动项目或所支出的费用(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参展日期或开展培训日期或注册日期为准,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首次申请补贴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详见“四、申报材料及要求”)胶装成册(一式4份),连同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2份于4月7日中午12点前交至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见附件)。 2.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于4月8日前报送至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并将可编辑版汇总表发送至科室邮箱(mck@zsboc.gov.cn),逾期不予以受理。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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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期科技部将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项目。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81号)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推荐工作要按照国科发资〔2020〕81号文要求执行。 1.牵头申报单位应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面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优先推荐与疫情防控和疫情科技攻关相关的企业(项目); 2.项目市场应用前景好、可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对复工复产和促进就业有直接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 每家企业限报 1 项,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不超过2个,项目能够在 1~2 年内完成,内容不涉密;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在 2019 年 6 月30 日前,项目负责人为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5. 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已经立项支持正在执行期内的项目不再推荐。 二、报送要求 1.各地市科技部门要抓紧时间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广州、深圳市可组织推荐6项(含100万档2项,50万档4项),其他各地市可组织推荐3项(含100万档1项,50万档2项); 2.各地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根据被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填报推荐项目汇总表; 3.各地市科技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被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地方统筹科技资源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随推荐函一并于4月8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的电子邮箱。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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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科技类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系统科技工作,按照2021年度科技类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需要,现面向全省系统征集2021年度科技类资金储备项目。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条件 本次申报分省质检站建设、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计划3个项目,分别面向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即广东质检院、省计量院及东莞计量院、省标准化院、省特检院及其分院、省通讯终端质检中心、省食检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下同)、省局所属技术机构(即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和由地市市场监管局代管的技术机构,下同)以及全省系统技术机构征集。 (一)省质检站建设项目。 本项目支持产业基础好、服务发展作用突出的省质检站建设和更新设备、提升能力,分新批筹省质检站和已建成省质检站两类征集。申报项目如获省财政资金支持,资金全部用于购置、改造仪器设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于2021年10月底前全部支出完毕。 1.新批筹省质检站。面向省局所属技术机构承建,2019年1月1日以后批筹且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省质检站征集。每个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已建成省质检站。面向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承建,至申报截止日期已正式批准成立的省质检站征集;目前无省质检站的单位,可以检验检测实验室等平台名义申报。广东质检院可申报2-3个项目,其他单位可各申报1-2个项目,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普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支持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建设,面向场地条件较好、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科普工作基础的省局所属技术机构征集。每个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省局所属技术机构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20万元,省局直属技术机构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40万元。申报项目如获省财政资金支持,资金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全部支出完毕,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基地建设并提交验收总结材料。 (三)科技计划项目。 本项目支持技术机构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实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分省局立项项目、省NQI质量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和总局立项项目3类征集。申报项目如获省财政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全部支出完毕;申报项目如未获省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须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1.省局立项项目。面向全省系统技术机构及省局机关各处室征集。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省特检院除外)及省局机关各处室可各申报不超过4个项目,省特检院及其分院可申报不超过15个项目,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各地级以上市技术机构由市局汇总申报,其中:广州、深圳市可各申报15个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省财政资金支持;其他地市可各申报4个项目,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省NQI质量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由“广东省NQI质量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共同申报。 3.总局立项项目。面向全省系统技术机构及省局机关各处室征集,申报数量纳入省局立项项目申报控制总数。省局将按总局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申报总局立项;如未获总局批准立项,经申请人申请及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按省局项目批准立项,经费自筹。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省质检站建设项目和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的,报送《2021年度省质检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广东省市场监管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即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和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登录省局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s://210.76.75.128/app)进行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科技项目基本信息表(、立项申请书(省局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后导出)、可行性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研究合作协议以及已有研究基础证明等。纸质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左上角注明“申请类别”。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另需填报项目汇总表。 (三)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下午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下午17:00。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5月9日前报省局科信处,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导出版)同时发至邮箱gdsjj_wujiexin@gd.gov.cn,并注明“(单位名称)2021年度科技类资金项目”,逾期不予受理。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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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1.减免场地租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承租户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单位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限。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企业带头减免实际承租户租金、物业管理费,鼓励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减免租金。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减轻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3.减免社保费用。个体工商户有雇工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规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出现严重困难的,缓缴执行期延至2020年底。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4.减免医保费用。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粤府〔2020〕12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间,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5.减免服务收费。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免予收取在疫情期间受理业务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认证认可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 6.降低水电气价格。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全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地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电、用气、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7.降低线上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用、推广费用,通过开展线上活动、补贴个体工商户或消费者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拓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8.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转型后的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办理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加大资金纾困力度 9.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10.增加融资安排。地方法人银行应积极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增加专项信贷额度,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服务,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给予适当信贷倾斜。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疫情专区设立个体工商户专窗,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方便其申请贷款。 11.强化国有企业帮扶带动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个体工商户,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2.延长证照有效期。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类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年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在此期间相关证照继续有效。 13.放宽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导致订单交付不及时、逾期履行合同、无法按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疫情因素下调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风险分类。 14.推行柔性执法。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15.维护纳税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16.减少经营场所限制。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 17.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支持各地以划定区域等方式,允许个体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 四、加强服务保障 18.缓解用工难题。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等组织“点对点”专车、专列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各地可给予组织者一定补助。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搭建用工平台、线上招聘等方式,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 19.打通投递“最后一百米”。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顺畅通行。优化末端投递服务,允许邮递员、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建制村和写字楼投递,鼓励通过智能包裹柜、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恢复民生物资配送。 20.畅通诉求解决渠道。依托“粤商通”平台开通个体工商户专用通道,及时发布扶持政策措施,丰富诉求反映渠道。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选择性适用等问题。 21.开展维权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设置律师、公证、仲裁等专项服务队伍,由省律师协会在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房屋租金、合同履约、复工复产、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22.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组织体系健全、与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把扶持政策措施宣传到位,做到人人明白、户户皆知。科学选定个体工商户调查样本,长期跟踪经营情况,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援助等活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搭建平台、优化环境。 23.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责任,各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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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度小榄镇重点企业高管奖励的通知
各企业:根据《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榄镇重点企业高管奖励办法的通知》(榄府〔2019〕6号)的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小榄镇内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新成立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须为3亿元以上;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3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1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成功进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批发业、零售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须分别净增3亿元、2亿元、0.7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包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等十二个行业。二、申请材料(一)申报书封面;(二)申请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五)企业2019年纳税证明;(六)企业高管劳动合同复印件;(七)企业高管参保证明;(八)企业高管2019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申报材料按表格指定的地方加盖公章,其他佐证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多页可加盖骑缝章),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整本材料加盖公司骑缝章。 三、奖励标准(一)重点工业企业1.主营业务收入每年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20%、20%~30%、3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主营业务收入每年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10%、10%~20%、2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8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每年3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10%、10%~20%、2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新成立的工业企业,成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10%。(二)重点服务业企业1.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5亿元、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3亿元、营利性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15%、15%~25%、25%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纳税额同时超过500万元的,另外增加企业高管团队奖励不超过30万元;企业纳税额同时超过1000万元的,另外增加企业高管团队奖励不超过50万元。2.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15亿元、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5亿元、营利性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年2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15%、15%~25%、25%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纳税额同时超过1500万元的,另外增加企业高管团队奖励不超过80万元;企业纳税额同时超过2500万元的,另外增加企业高管团队奖励不超过120万元。3.当年成功进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增3亿元、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增2亿元、营利性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增0.7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10%。四、申报程序及要求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单位于6月15日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提交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将于6月15日下午6点关闭,逾期不予受理。纸质资料请一式一份加盖公章于6月19日前交到中山市小榄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地址: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八楼811室)。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